建設投資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一、總 則
1.1 為進一步規范集團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使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2.1 集團公司所有正式聘用員工。
三、招聘
依照集團公司組織職能手冊、組織崗位手冊。
3.1 集團公司總部員工招聘
各擬聘用部門根據其部門崗位設置及崗位聘用條件,向綜合部提出聘用申請,填寫《員工招聘申請表》(附表)進行逐級審批:
3.1.1 用人部門分管領導審批;
3.1.2 公司綜合部審核;
3.1.3 公司分管綜合部領導審批;
3.1.4 經公司黨委會研究通過;
3.1.5 批準后將《員工招聘申請表》交由綜合部備案,同時由綜合部組織招聘。
3.2 子公司人員的招聘
子公司需聘用的正式員工或累計招聘三人及以上臨時工,須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3.2.1 按子公司招聘程序進行逐級審批;
3.2.2 報送集團公司綜合部復核;
3.2.3 集團公司分管綜合部領導審批;
3.2.4 經集團公司黨委會研究通過;
3.2.5 批準后,由集團公司綜合部會同子公司按招聘要求組織招聘。
3.3 初試
通過相關渠道發布招聘資訊,收集應聘者資料;
通知符合條件的應聘者初步面試,綜合部核實其證件等資料的真實性,測試其表達能力、文字能力、專業(崗位)知識和工作能力等綜合素質;并根據崗位情況,由綜合部組織出題,對應聘者分類進行筆試。
3.4 錄聘
對于初試成績合格(原則上為80分以上)應聘者,由綜合部上報黨委會研究,最終確定錄聘人選。
四、錄 用
4.1 錄用建檔
為擬聘用人員辦理錄用手續,建立員工檔案,其內容包括
4.1.1 員工登記表,并張貼一寸免冠彩照;
4.1.2 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4.1.3 建立員工電子檔案;
4.1.4 南昌市市級(含)以上醫院三個月以內的健康證明。
4.2 試用
上崗前按照公司相關制度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內容為公司各類制度、企業文化;專業技術人員還須由其用人部門進行專業技能崗前培訓。
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
綜合部通知用人部門進行試用;試用期(三個月)屆滿時組織對其試用測評,并將測評結果呈報逐級審批。
4.3 轉正
綜合部將人員登記表(見附表),入職評定表上記錄的試用結果和員工職級(崗位)交由分管綜合部的副總審批、報經公司黨委會研究通過。
根據黨委會紀要,為合格試用人員辦理轉正手續,并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簽訂正式勞動用工合同。
對試用不合格人員不予以聘任。
五、定級
5.1 綜合部根據新進員工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等情況以及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依照公司《崗位帶寬薪檔等級表》,確定其薪酬檔級,呈分管綜合部領導、總經理審核,董事長批準。
六、臨時借用人員
6.1 集團公司內臨時借用人員在借用期間,其編制、社保、各項基金原則上保留在原單位,借用期滿回原單位安置。
6.2 在借用期間,借用人員季、年度考核由借用單位出具考核意見。
6.3 待遇
6.3.1 集團公司外借用人員,在借用期間的待遇采用包干制,并在其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
6.3.2 集團公司內借用人員,借用期間的薪酬、社保、公積金等待遇在原單位發放或繳納;獎金、季度績效部分由借用的單位發放。
七、調動
7.1 部門內部崗位調動
部門內部人員崗位變動,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分管領導同意后,報送綜合部備案。
7.2 部門(單位)間調動
根據工作需要和人(技)崗匹配的原則,部門(單位)人員間的調動,由集團公司綜合部負責填寫《南昌城投集團公司人員崗位調動表》(見附表),調出和調入部門(單位)加蓋公章后,報集團公司分管綜合部領導、總經理審核,董事長審批后,報請集團公司黨委會研究決定,綜合部根據黨委會決定作相應的工作安排。
八、晉、降級
8.1 薪酬與績效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相關制度和員工的績效考核情況提出其晉升或降級的書面報告,經部門和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后,報送綜合部復核。綜合部將復核的情況呈綜合部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核,董事長批準后,報薪酬與績效管理委員會通過,由綜合部將最終結果通知用人部門和單位及當事人。
8.1.1員工行政職級聘任晉檔,必須滿足歷年績效考核評分平均分數為90分(含90分)以上。
8.1.2員工技術職級取得相應等級和達到規定年限自然晉檔時,如歷年績效考核評分平均分數有未達90分,有一年未達分數要求,則延遲一年晉檔;有兩年未達分數要求,則延遲兩年晉檔,以此類推。
8.1.3員工連續叁年績效考核評分平均分數為95分(含95分)以上,在原薪檔的基礎上晉升一個薪檔。
8.1.4員工一年績效考核評分平均分數為70分(含70分)以下者,連續兩年績效考核評分平均分數為80分(含80分)以下者,在原薪檔基礎上降低一個薪檔。
九、培訓
9.1 各部門及所屬公司每年12月底根據公司年度發展計劃制訂本部門、本單位年培訓計劃,報送綜合部;情況特殊時也可提出臨時培訓計劃,報送綜合部。
9.2 綜合部統籌各部門、各單位培訓計劃,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訂集團公司年度培訓計劃,呈公司綜合部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核后,報請董事長批準。
9.3 各部門、各單位按培訓計劃實施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培訓結束后要進行考核,以評價培訓效果并作為績效考核依據。培訓記錄由各部門、各單位歸檔后送綜合部保存。
十、集團公司管理人員選拔聘任
10.1 原則:
10.1.1 黨管干部原則;
10.1.2 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10.1.3 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
10.1.4 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10.1.5 公開、公平、擇優競爭原則;
10.1.6 人崗匹配原則。
10.2 切實加強集團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管理,逐步建立以公平、公正、公開競爭為導向、以業績考核為基礎、以能上能下優勝劣汰為原則,選賢任能的聘任機制,以促進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10.3 權限、職數
10.3.1 適用于集團公司總部及所屬子公司。
10.3.2 集團公司黨委為中層管理人員的最高決策機構;
10.3.3 集團公司黨委對中層管理人員的管理權限:
10.3.3.1 集團公司總部職工董事、副三總師、工會副主席;各部門正、副職及助理;團委書記、副書記、女工委主任及副職。
10.3.3.2 所屬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三總師及副職、總經理助理;
10.3.3.3 所屬子公司黨組織書記及副職、委員;工會主席、團組織書記、女工委主任;
10.3.3.4 所屬子公司各職能部門正職和其下一級公司董事長報集團公司黨委備案。
10.3.3.5 子公司紀檢監察室主任、副主任由上一級紀委(紀檢監察室)提名,同子公司黨支部商定后,由上一級紀委(紀檢監察室)會同子公司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后報所屬黨支部任命。子公司紀檢監察室主任、副主任任命同時報送上一級紀委(紀檢監察室)備案。
10.3.4 所屬子公司黨組織對中層管理人員的管理權限:
10.3.4.1 所屬子公司各職能部門正、副職及助理;
10.3.4.2. 所屬下一級公司(所、站、項目部、中心、車間)董事長、總經理、三總師(所長、站長、項目經理、主任)及副職、經理助理;
10.3.4.3 所屬下一級公司黨支部正副書記及委員、工會主席及副職;
10.3.4.4 所屬下一級公司各職能部門正職管理人員備案管理。
10.3.5 集團公司干部管理工作由綜合部和黨群工作部共同負責(以綜合部為主)。綜合部牽頭負責具體工作,干部員工考察涉及的相關責任主體,應分別就人選廉政情況和紀檢監察室、綜合部、黨群工作部共同調查核實結果簽字背書。
10.3.6 集團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職名統一稱呼:
10.3.5.1 公司高管:董事長、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總經理助理;
10.3.5.2 準高管:職工董事、副總工程師、副總經濟師、副總會計師;
10.3.5.3 監事會:主席、監事;
10.3.5.4 工會:主席、委員;
10.3.5.5 黨、團組織:書記、委員;
10.3.5.6 職能部門:經理、主任、助理;
10.3.6 集團公司總部和所屬子公司管理人員崗位職數配備,一律按照集團20**年薪酬體制改革中制定的“組織手冊”規定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決定突破管理崗位職數,也不允許高管隨意增設虛職安排管理人員。所屬子公司的下一級全資和控股公司,在設立成立時必須將“三定”方案報集團公司黨委研究決定。
10.4 資格、程序
10.4.1 選拔聘任各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聘任資格:
10.4.1.1 由副職聘任正職的,一般應在同層次副職崗位工作滿兩年;由助理聘任副職的,一般應在助理崗位上工作滿兩年;普通員工聘任助理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由普通黨員聘任副書記以上職務的,須具備兩年以上黨齡。
10.4.1.2 對擬聘任的中層助理以上管理人員,屬集團公司總部管理或備案管理范圍的,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子公司黨組織管理的,一般應達到大專以上學歷。
10.4.1.3 對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和緊缺人才,可適當放寬或破格聘任。
10.4.1.4 專業性較強職位,屬集團公司總部管理或備案管理范圍的,還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及年限,或執行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
10.4.1.5 聘任中層管理人員的年齡規定為:為了構建集團公司梯隊人才結構,原則上規定副職聘任正職的和副職以下聘任副職的,男性一般不超過50周歲和45周歲,女性一般不超過45周歲和40周歲。對特別優秀或緊缺人才可適當放寬。
10.4.1.6 按照“先培訓后上崗”要求,新聘任管理人員原則上應經過相關培訓后方能上崗,確因特殊情況在聘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聘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10.4.2 集團公司所屬子公司按管理權限對下一級領導班子成員、本級中層管理人員聘任,按以下程序執行:
10.4.2.1 任何方式的提名,都必須經過民主推薦,并由集體研究后確定考察對象。
10.4.2.2 綜合部就人選廉政情況書面征求同級紀檢監察室意見,必須預留充裕時間,紀檢監察室應及時將人選信訪舉報等核實結果向綜合部反饋。
10.4.2.3 擬聘任集團公司司管干部的:由公司班子成員或有關班子成員于會前先進行醞釀,取得一致意見后,報集團公司黨委會研究,會上由人事領導對擬選拔聘任人員進行情況介紹。黨委(黨支部)會的干部議題要靠前安排,保證有充裕的討論時間,防止匆忙、草率作出決定,全面推行黨政正職末位表態制。通過后經綜合部和黨群工作部考察,并征求監事會和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后,提交集團公司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按擬聘任職位情況由集團公司黨群工作部或綜合部發文。
10.4.2.4 擬聘任黨群組織領導職位的:按《章程》、《工會章程》、《團章》及有關規定選舉產生書記、主席、委員的單位,應當在黨組織會議研究后提交黨代會或職代會、團代會選舉產生,由黨組織發文任命。工會、團委任命同時報送市總工會、團市委。
10.4.2.5 擬聘任集團公司所屬子公司中層正職(含黨組織職務)和下一級單位高管層主要職位的,由各所屬子公司董事長醞釀提名,經支部會研究同意后,并經所在單位考察公示再辦理聘任手續,同時報集團公司黨群工作部或綜合部門備案。
10.5 考察測評、公示
10.5.1 凡集團公司研究決定聘任中層助理及以上、所屬公司黨政班子成員均須考察測評,并在一定范圍征求意見。
10.5.2 集團公司所屬子公司中層正職和下一級單位主要職位人選,由所屬子公司負責考察。
10.5.3 對集團公司擬聘任人選的考察,遵循如下工作步驟:
10.5.3.1 組建考察組。集團公司綜合部門牽頭,黨群工作部、紀檢監察室參與組成3-5人的考察組,具體負責考察工作。
10.5.3.2 下達考察通知。及時通知考察對象所在部門或單位安排考察時間、地點和推薦、測評及談話人員,并讓其提供能夠反映考察對象工作業績、表現及獎勵的書面材料及部門或單位名冊和通訊方式。
10.5.3.3 聽取意見建議。聽取被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或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其的綜合評價。
10.5.3.4 民主測評推薦。以座談會方式動員員工認真評議考察對象,同時分發《擬聘任測評表》(附表)。如測評表回收率未超過50%時,應再組織員工進行二次或再次有效測評。
10.5.3.5 進行個別談話。開展個別談話,主要征詢與被考察對象工作關系相對密切的上級領導、下級員工和周圍同事,收集意見建議。
10.5.3.6 形成考察報告。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在考察后一周內,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并提出意見建議。
10.5.4 考察工作中,應注意將組織考察和績效考核相結合。重點考察思想政治素質、組織領導能力、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
10.5.5 實行擬聘任人選任前公示制度。擬聘任人選經黨組織研究決定后,綜合部門應及時開展任前公示。
10.5.5.1 公示對象:集團公司所屬子公司按管理權限公示擬聘任人選。
10.5.5.2 公示地點:公示主要在擬聘任人員所在單位張貼公示單。
10.5.4.3 公示時間:從公司黨組織會議研究通過之日起計算,為7個工作日。
10.5.5.4 公示內容:主要是擬聘任人員姓名、年齡、性別、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現任職務、技術職稱、擬任職務和公示部門、監督部門聯系人電話。
10.5.5.5 公示要求:公示期間,單位或個人均可以對擬聘任的人員存在的問題以口頭、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向公示部門、監督部門反映和舉報。公示部門對反映的問題經篩選后組織調查核實,涉及到違法違紀的由公示部門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共同查實。黨組織根據群眾反映及調查核實的情況,研究決定對擬聘任人選是否任用。
10.5.5.6 公示結束后,由綜合部將公示情況報集團公司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對擬聘任人員在公示期間未接到任何不良的反映,按黨政職務分別發文聘任。
10.5.5.7 集團公司所屬子公司對擬聘任人選的考察參照上述執行。
10.6 紀律、監督
10.6.1 堅持做到“七不準”。一是不準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任命(聘任)干部,個人不能隨意改變集體做出的決定;二是不準臨時動議或領導個別碰頭決定聘任人選;三是不準在工作調動或機構變動時突擊聘任;四是不準泄露醞釀討論管理人員聘任情況;五是不準帶病聘任人選或對考察情況蓄意隱瞞、歪曲事實真相;六是不準在選拔聘任工作中封官許愿、打擊報復、營私舞弊;七是不準在選聘中進行違*的紀律和法律的活動。
10.6.2 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原則上三年內不得聘任。被立案審查期間的人員,不得予以聘任。
10.6.3 實行中層管理人員選拔聘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主要情形如下:
10.6.3.1 違反 “七不準”規定的;
10.6.3.2 領導個人推薦擬聘任人員不如實向組織介紹情況,導致用人不當的;
10.6.3.3 單位推薦擬聘任人員沒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研究確定,推薦材料不屬實,甚至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
10.6.3.4 考察工作組工作不負責,不按要求和規定程序辦事,導致考察測評失真;
10.6.3.5 考察對象人選沒有經過推薦程序,由少數人確定考察對象的;
10.6.3.6 考察對象所在部門或單位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不如實向考察組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造成考察失實的;
10.6.3.7 考察組人員少于2人,在涉及考察對象的重要問題未調查清楚之前,將其作為正式人選提交黨組織討論的;
10.6.3.8 紀檢監察部門對考察組提供了虛假材料、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的;
10.6.3.9 聘任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人員的;
10.6.3.10 討論決定聘任管理人員時,未經考察部門考察而做出用人決策,或在討論中包庇有嚴重問題的人,或對聘任人選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未調查清楚之前仍做出聘任決定,導致用人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10.6.4 凡違反以上中層管理人員聘任事項的,各級黨組織不得批準聘任;已做出聘任決定的一律無效,并及時制止、糾正,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一、員工在職繼續教育
11.1 目前大專、本科教育屬基本的素質教育,故本暫行辦法所指“在職繼續教育”,是指員工參加教育部實施的研究生及以上教育(需經教育部組織全國入學統一考試的研究生教育)或現有本科學歷繼續追求與其崗位相關專業的第二本科學歷教育。
11.2 員工在職繼續教育必須以提高文化素質為主要目的;以適應本職工作需要為出發點;堅持以為公司服務為宗旨;堅持學以致用,講求實效為原則;強調真才實學,注重專業對口,確保學習培訓質量。
11.3 員工參加在職繼續教育采取在職學習完成學業。
11.4 員工參加在職繼續教育必須在本公司服務一周年以上方可申請。申請者首先必須提交書面報告,并附辦學機構的招生簡章,報名表及相關資料,經其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分管領導同意后,送集團公司綜合部,集團公司綜合部呈分管綜合部領導、總經理審核,董事長批準(自行安排參加學習,個人不占用工作時間或不需要公司報銷學費者除外)。集團公司高管參加在職教育須經總經理審核,董事長批準。
11.5 經集團公司批準的在職繼續教育,上課期間的薪酬、福利、獎金待遇不變。
11.6 經集團公司批準在職繼續教育,學費按以下方式進行報銷:
11.6.1 專業對口
11.6.1.1 公司高管
報銷額度為全部學費的85%,在開學日報銷全部學費的45%,余下的40%在其取得畢業證或學位證后再予核報。
11.6.1.2 公司中層管理人員
報銷額度為全部學費的70%,在開學日報銷全部學費的40%,余下的30%在其取得畢業證或學位證后再予核報。
11.6.1.3 公司普通員工
報銷額度為全部學費的50%,在開學日報銷全部學費的30%,余下的20%在其取得畢業證或學位證后再予核報。
11.6.2 非對口專業
11.6.2.1 在員工取得畢業證或學位后報銷學費的10%。
11.7 員工參加在職繼續教育畢業后,須將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提交綜合部,由綜合部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學歷學位認證辦法審核認定并保存。
11.8 報銷學費的員工須與公司簽訂培訓協議,在職繼續教育學習畢業后需在本單位服務兩年,不滿兩年者,因個人原因離開本公司,需向本公司交回已報銷的有關學費。
11.9 對下列情況者,學習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
11.9.1 入學后,擅自中途輟學者;
11.9.2 違反校紀、校規被學校除名者。
11.10 對本暫行管理辦法前正在進行或在集團公司就職期間完成學歷學位教育學習者須到綜合部重新備案,方可報銷學費。
11.11 所屬公司可參照執行。
十二、辭職
12.1 辭職申請人填寫辭職申請書,交與其部門負責人審批、分管領導批準后送交綜合部;綜合部接到辭職申請書后調查員工辭職原因,同時簽署綜合部意見呈綜合部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核,董事長批準。綜合部將最終結果通知部門負責人以及辭職人。
12.2 申請人進行離職前的工作交接
12.2.1 部門相關人員完成工作事項、相關資料的交接后,部門負責人在辭職申請書上簽名;并說明其最后工作日。
12.2.2 綜合部人員完成辦公用品等事項交接后,綜合部負責人在辭職申請書上簽名。
12.2.3 財務部人員核對有無個人借款后,財務部負責人在辭職申請書上簽名。
12.2.4 辭職人員將辭職申請書和離職手續審批單交由綜合部,綜合部確認后將通知財務部發放辭職人員薪酬。
12.2.5 綜合部把辭職人員檔案、培訓資料及辭職申請表歸入離職人員檔案。
十三、解聘
13.1 部門負責人以書面形式提出須解聘人員的工作情況及解聘原因,經部門分管領導審批后報送綜合部,綜合部在復核情況后,呈分管綜合部領導、總經理審核,董事長批準。批準后,由綜合部填寫解聘通知單,同時提醒相關部門做好工作交接,交接程序與辭職人員相同。
十四、退休
14.1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集團公司員工統一按照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集團公司中層副職以上女性管理人員可延期至55周歲)退休。
14.2 按管理權限公司員工在滿退休年齡前一個月向其所屬公司綜合部提交退休申請,經公司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核批準后報市勞動部門審批。
14.3 已經市勞動部門批準退休的員工,由集團公司綜合部下發退休書面通知其所在單位,然后由所在單位通知本人。
14.4 被通知退休的員工應配合公司有關部門做好內部交接工作,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14.5 退休員工從退休時間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公司在職員工的一切薪酬待遇。
14.6 原則上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退休后不再續聘,如確需返聘,由用工單位簽訂有關臨時用工協議,報集團公司同意。但其返聘后的待遇僅限于普通員工待遇。
14.7 其它特殊情況的,按勞動部門規定執行。
十五、考勤管理
15.1 作息時間(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15.2 打卡方式:員工上下班考勤實行臉部識別打卡,以考勤機記錄時間為準。
15.3 打卡時間:
15.3.1 中層正職打卡時間:每日2次。即上午上班打卡時間段8:00-9:00,下午下班打卡時間段17:00-18:00。
15.3.2 員工(除部門中層正職以外的全體人員)打卡時間:每日4次。即上午上班打卡時間段8:00-9:00,上午下班打卡時間段12:00-12:30;下午上班打卡時間段13:00-13:30,下午下班打卡時間段17:00-18:00。
15.4 違紀規定與處罰:每次打卡超過10分鐘的視為遲到,每月3次30分鐘內的遲到不扣分,3次以上遲到計入遲到考核(考勤認定與扣分規則詳見《集團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條款)。
15.5 考勤說明
15.5.1 各部門員工因公務不能按時打卡的,每月需填寫《員工月度考勤表》,由部門負責人確認(簽字)后上交集團公司綜合部。
15.5.2 遇停電或打卡機故障,未能正常打卡時,各部門考勤員需在《員工月度考勤表》中注明,綜合部統一核實并記錄。
15.5.3 員工每次打卡須得到考勤機確認方為有效。在沒有確認打卡有效情況下放棄打卡或因疏忽忘記打卡、無故不打卡者,以考勤機記錄為準。
15.5.4 經多次打卡考勤機不予確認者,須在當日內及時通知綜合部重新錄入信息,由此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本人應在《員工月度考勤表》中記錄說明。員工打卡次數不夠、操作不當,導致考勤機錯誤記錄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15.5.5 如無特殊情況不進行打卡的員工以缺勤論處,缺勤1次不足4次,按缺勤次數,每次扣工作出勤1分;累計缺勤4次按曠工1天處罰(以此類推),曠工處罰詳見15.7條款。
15.6 其它
15.6.1 本考勤規定由集團公司薪酬與績效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并監督實施。
15.6.2 本規定從生效之日起開始實行。
15.7 曠工
15.7.1 凡未履行任何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并在全公司通報批評。
15.7.2 曠工1天,扣除本人月收入的30%,扣除一個月績效薪酬。
15.7.3 曠工2天,扣除本人月收入的50%,扣除當季績效薪酬。
15.7.4 年度曠工連續3天或累計超過4天(含4天),扣除年終績效薪酬。
15.7.5 員工連續曠工3天,月累計曠工5天,年累計曠工15天的,視為自動辭職,公司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
15.8 病假
15.8.1 員工因病經醫院確診需住院或休病假,個人寫出休假報告,說明情況,并附市級(含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休病假證明書,經所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綜合部核準。凡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按曠工論處。
15.8.2 員工病假每月累計5~30天,按月固定薪酬80%發放。員工因病或非因工傷停工醫療期間,31~89天按月固定薪酬60%標準發放;超過90天(含90天)以上,180天以下的,每月發給本人月固定薪酬的50%;超過180天(含180天)以上,360天以下的,每月發給本人月固定薪酬的30%,停發其它福利;超過360天(含360天)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將予以辭退。
15.8.3 當季病假累計不超過15天,季度績效薪酬照發;當季病假累計超過15天(含15天)但不超過45天,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季度績效薪酬;當季病假累計超過45天(含45天),扣除當季績效薪酬。當年病假累計不超過60天,年終績效薪酬照發;當年病假累計超過60天(含60天)但不超過180天,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年終績效薪酬;當年病假累計超過180天(含180天),扣除年終績效薪酬。
15.8.4 員工上班時間需外出就診的,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15.9 事假
15.9.1 員工因私需請事假,應寫出書面請假報告,經批準后方能離開崗位。
15.9.2 事假批準權限
15.9.2.1 員工請事假1天,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
15.9.2.2 員工請事假3天以內,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15.9.2.3 員工請事假3天(含3天)以上,由公司董事長審批;
15.9.2.4 中層干部請事假,由公司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報董事長審批。
15.9.3 所有請事假的書面報告批準件,均須交由綜合部備查。
15.9.4 員工事假期間,本人固定薪酬按日扣除。
15.9.5 當月連續事假不超過5天或當季累計事假不超過15天,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季度績效薪酬;當月連續事假超過5天(含5天)或當季累計事假超過15天(含15天),扣除當季績效薪酬。當年累計事假不超過20天,年終績效薪酬照發;當年累計事假超過20天但不超過60天,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年終績效薪酬;若當季連續事假超過20天(含20天),將扣除一個季度的年終績效薪酬;當年累計事假超過60天(含60天),扣除年終績效薪酬。
15.10 年休假
15.10.1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內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15.10.2 員工(不含公司高管人員)在集團公司內部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方才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15.10.3 年休假天數依據員工參加工作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從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15.10.4 年休假審批
15.10.4.1 集團公司中層正、副職休年休假應先提交書面報告,經其部門分管領導審批、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后,送綜合部備案;集團公司中層副職以下員工休年休假同樣必須提交書面報告,經其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后,送綜合部備案。
15.10.5 員工在一年之內享受的探親假、年休假總計不得超過30天。
15.10.6 各部室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同時考慮員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
15.10.7 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員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不計入次年的年休假,也不作經濟補償,但可作為年度評先的優先指標之一。
15.10.8 所屬公司可參照執行。
15.11 工傷假
15.11.1 因工受傷,應按國家工傷管理有關規定須在一周內上報市勞動主管部門,經確認后,方可按工傷處理。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等醫療費用全額報銷。
15.11.2 工傷住院治療期間,本人的月收入及所有福利待遇照發。停發薪酬改由單位按月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本人薪酬。
15.11.3 工傷假期間,發給本人月固定薪酬的70%,福利待遇可享受。
15.11.4 年度工傷假累計不超過1個月,季度績效薪酬照發;年度工傷假累計超過1個月(含1個月),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季度績效薪酬。年度工傷假累計不超過4個月,年終績效薪酬照發;年度工傷假累計超過4個月(含4個月),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年終績效薪酬。
15.12 婚假
15.12.1 公司員工達到《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申請結婚,經批準申領結婚證后,憑結婚證可向公司申請休婚假3天。
15.12.2 休婚假期間,月收入、績效薪酬照發。
15.13 產假
15.13.1 符合法律規定生育的夫妻,女員工生育、產前、產后正常分娩給假158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15.13.2 女員工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25天產假;懷孕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15.13.3 產假期間,績效薪酬停發。
15.14 哺乳假
15.14.1 女員工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每天給假二次,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15.14.2 產假期滿后,原則上不能請哺乳假,如有特殊情況需請哺乳假的,須按事假程序權限報批。
15.14.3 女員工請哺乳假90天(含90天)以內的,發給本人月收入的30%;90天以上的,發給本人月收入的15%。
15.15 喪假
喪假與事假審批程序相同,喪假期間的薪酬、福利、績效薪酬照發。
15.16 學習期
未經公司批準的學習期,年終績效薪酬按照本條款的事假條款執行;經公司批準的學習期,年終績效薪酬照發。
15.17 其它
曠工、病假、工傷假中所指月收入是包括崗位薪酬、津貼等按月發放的一切個人所得。
十六、假期績效薪酬
16.1 季度績效薪酬
16.1.1 曠工
16.1.1.1 曠工一天,扣除當月績效薪酬。
16.1.2 病假
16.1.2.1 當季病假累計不超過15天,季度績效薪酬照發;
16.1.2.2 當季病假累計超過15天(含15天)但不超過45天,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季度績效薪酬;
16.1.2.3 當季病假累計超過45天(含45天),扣除當季績效薪酬
16.1.3 事假
16.1.3.1 當月連續事假不超過5天或當季累計事假不超過15天,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季度績效薪酬;
16.1.3.2 當月連續事假超過5天(含5天)或當季累計事假超過15天(含15天),扣除當季績效薪酬。
16.1.4 工傷假
16.1.4.1 年度工傷假累計不超過1個月,季度績效薪酬照發;
16.1.4.2 年度工傷假累計超過1個月(含1個月),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季度績效薪酬。
16.1.5 婚、喪假
16.1.5.1 婚、喪假期間,績效薪酬照發。
16.1.6 產假
16.1.6.1 產假期間,績效薪酬停發。
16.1.7 探親假
16.1.7.1 探親假累計不超過15天,季度績效薪酬照發;
16.1.7.2 探親假累計超過15天(含15天),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季度績效薪酬。
16.1.8 學習期
16.1.8.1 未經公司批準的學習期,績效薪酬按照本條款的事假條款執行;經公司批準的學習期,績效薪酬照發。
16.2 年終績效薪酬
16.2.1 法定的婚、喪假、產假、探親假,年終績效薪酬照發;
16.2.2 病假
16.2.2.1 當季病假累計不超過60天,年終績效薪酬照發;
16.2.2.2 當季病假累計超過60天(含60天)但不超過180天,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年終績效薪酬;
16.2.2.3 當季病假累計超過180天(含180天),扣除年終績效薪酬。
16.2.3 事假
16.2.3.1 當年累計事假不超過20天,年終績效薪酬照發;
16.2.3.2 當年累計事假超過20天但不超過60天,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年終績效薪酬;若當季連續事假超過20天(含20天),將扣除一個季度的年終績效薪酬;
16.2.3.3 當年累計事假超過60天(含60天),扣除年終績效薪酬。
16.2.4 工傷假
16.2.4.1 年度工傷假累計不超過4個月,年終績效薪酬照發;
16.2.4.2 年度工傷假累計超過4個月(含4個月),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年終績效薪酬。
16.2.4.3 年度曠工連續3天或累計超過4天(含4天),扣除年終績效薪酬。
16.2.5 學習期
16.2.5.1 未經公司批準的學習期,年終績效薪酬按照本條款的事假條款執行;經公司批準的學習期,年終績效薪酬照發。
十七、調崗人員薪資
17.1 定級細則
17.1.1 由集團公司所屬單位人員調入集團公司總部
17.1.1.1 人員(含總助)比照集團公司總部的層級擇高進行套檔,由綜合部按調入人員的工作性質和本人學歷、崗位技術職級等定薪,并報分管綜合部領導、總經理審核,董事長批準;
17.1.2 集團公司總部人員調入集團公司所屬單位
17.1.2.1 集團公司總部中層管理人員(含經理助理)調入所屬公司其職級及薪酬比照所屬單位高管相應的層級,由集團公司綜合部進行定級定薪,并報分管綜合部領導、總經理審核,董事長批準;
17.1.2.2 其他調入工作人員由所屬單位綜合部按其崗位、本人學歷和技術職級等,根據所屬單位的薪酬制度來套檔定薪,并報所屬單位分管領導、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
篇2:房地產開發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福利制度
房地產開發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福利制度
一、保險
實施范圍
公司根據規定為檔案已轉入公司名下的正式員工上保險。險種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
養老保險管理辦法
養老保險統籌金分企業繳納和個人繳納兩部分:雙方的交納比例為:企業 %,員工 % 。
員工的養老手冊及臺帳由公司委托社保中心保存。新調入員工轉正后應將養老保險電腦轉移單由原單位轉入公司,待核查后從員工進入公司之月起繼續上繳。若員工離開公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轉出手續。原單位若為事業單位,則無須轉移養老保險。
其他保險管理辦法:
對于檔案未及時轉入公司的員工,公司將不為該員工上繳保險直至其檔案調入。
保險的有關細節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并隨國家政策變更而變更。
篇3:房地產開發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薪金制度
房地產開發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薪金制度
一、 基本原則
公司以具有競爭力的薪酬吸引優秀人才,以確保公司擁有一只業界最優秀的員工隊伍。公司將定期對內考察公司員工各級薪酬水平,對外收集本行業勞動力市場薪酬狀況,力求建立公平、合理、極具競爭力的薪酬體系。工資定級根據員工的職務、職稱、學歷、工作能力、技可根據員工個人表現、公司效益、石家莊市平均工資升降幅度調整。具體實施由人力資源部執行。
二、工資構成
基本工資:根據部門、職務、學歷核算的工資。
工齡工資:隨員工在公司服務的時間而增加
獎 金:因工作突出或公司業績較好發放的獎勵
各種應扣項目:如代繳個人所得稅等。
三、試用期間
試用期間工資按正式員工工資 70%發放,無工齡工資及獎金。
四、工資核發程序
每月15 日為發薪日。各部門應于每月3 日前向人力資源報上報本部門上月考勤。薪資核算由人力資源部完成,由財務部審核,報總經理核準后,由財務部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