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有關企事業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物業服務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筑施工許可等行政審批手續,不得擅自調整規劃設計、提高容積率、變更建筑設計施工圖紙,按照相關規定落實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建設項目中物業管理用房按照標準配置且不得擅自變更審批圖位置和數量,否則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開發建設單位在交房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承接查驗手續,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明確物業承接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其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后30日內,按規定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將備案情況書面告知業主。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為不良經營行為納入企業信用檔案并予以通報。
(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為前期物業管理和首次業主大會召開提供相關資料,為開展籌備工作提供條件并予以配合,為首次業主大會籌備和召開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
(三)對于因資金鏈斷裂,經住建、規劃、質監、消防等部門認定不存在安全使用隱患,尚未辦理驗收手續的開發項目,在幫扶領導小組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社區居委會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后,由業主委員會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物業管理問題;協商不成,由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物業管理活動。業主身份可憑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確認。
二、強化物業服務屬地監管體系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市、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四級物業管理管控體系。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明確1名以上人員負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特別是物業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組織、指導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并及時換屆,指導籌備組起草好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等文本,把好業主委員會的組建關和備案關。鼓勵和引導黨員、領導干部、政府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積極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模范遵守業主管理規約。強化社區管理職責,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履職的物業小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社區居委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如動用專項維修資金等),直至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能正常履職。物業服務企業要對小區內的違法建設及時勸阻,并及時向相關執法部門報告。
三、完善物業服務市場監管機制
強化物業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并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和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對違約失信的,由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完善前期物業服務和政府購買服務的招投標活動,建立統一的物業服務招投標評委庫。政府及部門購買物業服務,應當主動征詢房地產管理部門意見。凡列入失信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2年內不得參加前期物業管理和政府購買服務招投標活動。按照全國文明城市和國家衛生城市的標準,在質價相符的基礎上,逐步提高服務標準和服務價格,堅決抵制“低價中標”行為,維護正常市場競爭秩序。市發改、公安、住建、規劃、城管、工商、環保、質監、房地產、消防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確保安寧、祥和、舒適的人居環境。
四、規范物業服務經營行為
嚴格執行省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相關規定,水、電、氣價格嚴格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收費標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要嚴格落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公示制度。業主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要及時答復。公共收益屬全體業主所有,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或者按照管理規約的規定,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改造,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收支、分攤等情況。公示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每次時間不少于15天。
建立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定期交流制度,通報物業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努力提高業主滿意率。對業主提出的超出物業服務合同的事宜,物業服務企業要及時與業主委員會協商并做好溝通解釋工作。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不得為業主指定搬運、裝修等特約服務,不得限制業主自由選擇搬運、裝修等服務。物業服務企業要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加強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治安協管工作,確保物業管理區域安全。保安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取得從業人員資格。
五、推進物業糾紛快速審結體系建設
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調,探索建立欠繳物業服務費等物業糾紛訴訟案件快立、快審、快結的通道,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共享及信用懲戒機制,搭建糾紛調處專業平臺,試點探索“物業糾紛巡回法庭”,開通重大矛盾糾紛調解、訴訟綠色通道,落實物業糾紛快處措施。
六、鼓勵智慧物業建設
充分利用互聯網+、手機APP、遠程視頻監控等方式,打造一體化智慧物業平臺。利用智慧物業平臺,通過物業管理痕跡優化對物業的管理和對業主的服務。充分利用技術手段加強對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運行維護情況的動態監管,通過數據互通互聯實現智慧化、精細化、透明化管理。市本級及各縣市區要積極探索,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進行智慧物業試點。
七、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做大做強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要通過行業自律規約等方式引導企業信守服務承諾,建立、實施行業服務標準和指導價格,提供質價相符服務;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政策法規培訓,開辦免費公益培訓,促進物業企業守法經營,促使物業服務企業做大做強。物業服務企業要創新服務理念,提供差異化服務;完善內控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強化企業文化建設,實施品牌戰略,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和培養。市本級設立物業管理專項資金,對管理規模超過20萬平方米的物業服務企業,創文管衛先進物業企業,智慧物業項目,物業管理示范企業和示范項目予以支持。各縣市可參照設立物業管理專項資金,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做大做強。
八、規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行為
實行預售的商品房,購房者應當在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前,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截至房屋竣工尚未售出或開發建設單位自留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竣工驗收前,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實行現售的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竣工驗收前,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沒有按照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向業主交付房屋,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九、優化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渠道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表決中,業主表決方式可以采取常規表決,即經有利害關系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視為表決通過;也可以采用異議表決,即根據業主共同管理規約約定的表決條件和表決方式,持不同意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
出現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需要立即進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緊急情況,按照規定應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的,可以采用應急程序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事前不用表決、事后公示。經勘察需要維修的,應當按規定立即組織維修,并在勘察確認后1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的50%的維修費用劃轉到維修單位,維修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維修項目竣工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維修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適當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滿后,管理機構將維修費用應付余額劃轉到維修單位。相關業主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由異議人與組織維修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異議人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10月19日
篇2:北京關于推進物業管理區域新能源小客車自用充電設施安裝的通知〔2014〕
北京關于推進物業管理區域新能源小客車自用充電設施安裝的通知
京建發〔20**〕238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推動本市新能源小客車發展,現就推進新能源小客車自用充電設施安裝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新能源小客車自用充電設施的安裝。
二、安裝自用充電設施的單位應當具有機電安裝資質或電力總承包資質。
三、安裝單位應當妥善保護小區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造成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
四、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下列工作,不得借機收取費用:
(一)指定專人配合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和屬地供電公司勘察現場;
(二)提供相關圖紙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
(三)配合安裝單位現場施工;
(四)配合辦理用電變更手續。
五、自用充電設施由所有權人負責后期維護。租賃車位到期或不再使用充電設施的,所有權人應當負責拆除。
六、物業服務企業不配合安裝自用充電設施,或向購車人和安裝單位收取額外費用的,由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屋管理局責令改正,并可依照《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京建發〔20**〕658號)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分別記1分。情節嚴重的,將予以公開曝光。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投訴受理郵箱:*****。
七、安裝新能源小客車自用充電設施應不破壞人民防空地下室戰時防護功能。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安裝新能源小客車自用充電設施,應由人民防空地下室管理使用單位報告屬地區縣民防主管部門。
八、本通知自20**年8月1日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民防局
20**年7月1日
篇3:關于修訂《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通知(2003)
關于修訂《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的通知
京國土房管物〔20**〕950號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物業管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行為,建立起住宅物業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為人民群眾創造安全舒適、清潔優美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今年住宅物業防治“非典”工作實際,將《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京國土房管物[20**]127號)作了修改,修訂為《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于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同時廢止。
現將該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制定本標準的目的:促進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行為的規范化、標準化,為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雙方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提供依據,為政府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質量提供依據。
二、本標準是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指導性標準,也是物業管理企業申請資質等級和資質年審的考核標準。
三、標準分為兩類:一適用于普通商品住宅物業管理;二適用于經濟適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舊房改造回遷房的物業管理。
四、本標準服務項目分為綜合管理、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綠化、保潔、公共秩序維護、停車管理、消防管理、高壓供水、電梯、裝修管理服務等十項,每項又分為服務范圍、工作內容及要求兩個方面。其中,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管理的除外。
本標準與原《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相比,增加的主要內容是: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建立起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理機制、處理預案和具體處理措施,一旦發生公共突發事件,能夠從容應對;在平時,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做好各項預防工作,并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和業主的宣傳,防患于未然。
五、標準中未涉及的服務內容及標準,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按相應法規及政策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物業管理委托雙方協商議定。
六、公寓、別墅等住宅及非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超出本服務標準的,可以自行確定服務的深度和廣度,由物業管理委托雙方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附件: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范圍
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一、普通商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項目 范 圍 工 作 內 容 及 要 求
(一)綜 合管 理
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涉及共用財產和公共事務的管理
(1) 負責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 每年一次對房屋及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普查,根據普查結果制定維修計劃,組織實施;
(3) 白天有專職管理員接待住戶,處理服務范圍內的公共性事務,受理住戶的咨詢和投訴;夜間有人值班,處理急迫性報修,水、電等急迫性報修半小時內到現場;
(4) 協助召開業主大會并配合其運作;
(5) 管理規章
制度健全,服務質量標準完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齊全;
(6) 與業主簽定物業服務合同等手續;公開服務標準、收費依據及標準;
(7) 應用計算機系統對業主及房產檔案、物業管理服務及收費情況進行管理;
(8) 全體員工統一著裝,佩帶有相片胸卡,持證上崗;
(9) 每年進行一次物業管理服務滿意率調查,促進管理服務工作的改進和提高,征求意見用戶不低于總戶數80%。
(10)建立起應對各種公共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和預案,包括組織機構、人員和具體措施等,一旦發生,能隨時投入運行。
(二)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的內容為準;不包括另行收費的設備設施,如電梯、水泵、暖氣等設備
確保居住小區內樓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基本市政設施的正常使用運行和小修養護,包括:
(1)樓房及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和小修,執行《房屋及其設備小修服務標準》;
(2)保證護欄、圍墻、小品、桌、椅、樓道燈、綠化設施等公共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道路、甬路、步道、活動場地達到基本平整,邊溝涵洞通暢;
(3)確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暢,定期清淘化糞池、雨水井,相關設施無破損;
(4)負責小區智能化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
(5)定期清洗外墻。
(三)綠化
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的中心綠地和房前、屋后,道路兩側區間綠地
按市園林局規定的《二級養護標準》養護。
(四)保潔
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
維護和保持服務范圍內的清潔衛生,包括:
(1) 有健全的保潔制度,清潔衛生實行責任制,有明確的分工和責任范圍;
(2) 設定垃圾集納地點,并每日將服務范圍內的垃圾歸集到垃圾樓、站,對垃圾(專用)樓、站、箱、道、桶及垃圾進行管理;
(3) 每日對保潔服務范圍內的區域進行一次清掃,做到服務范圍內無廢棄雜物;
(4) 對樓梯間、門廳、電梯間、走廊等的門、窗、樓梯扶手、欄桿、墻壁等,進行一周一次清掃;
(5) 按政府有關規定向服務范圍內噴灑、投放滅鼠藥、消毒劑、除蟲劑;
(6) 在雨、雪天氣應及時對區內主路、干路積水、積雪進行清掃。
(7)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迅速組織人員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通風、清洗和消毒,加強對業主的宣傳,維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公共秩序維護
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
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和公共財產的看管,包括:
(1)相對封閉:做到小區主要出入口晝夜有專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處有明顯標志和防范措施;
(2)維護交通秩序:包括對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行駛方向、速度、臨時停放位置進行管理,保持車輛行駛通暢;
(3)看管公共財產:包括樓內的門、窗、消防器材及小區的表井蓋、雨箅子、小品、花、草、樹木、果實等;
(4)夜間對服務范圍內重點部位、道路進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檢查和巡邏,巡邏不少于2人,做到有計劃、有記錄;
(5)有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處置預案;發生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報警和配合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六)停車管理
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在停車場(存車處)、位的管理
(1)有健全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存車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對進入小區的機動車輛進行登記發放憑證,出門憑證放行;
(3)保證停車有序,24小時設專人看管;有發生緊急情況預案;
(4)長期存放的,應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七)消防管理
公共區域消防設施的維護及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責任制及火災消防預案;
(2)消防設施有明顯標志,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巡視、檢查和維護;
(3)定期進行消防訓練,保證有關人員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協助消防人員疏散、救助人員等。
p; (八)高壓供水養護、運行、維修
(1)保證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處置預案;
(2)水箱蓋上鎖并定期清洗消毒,確保水質合格;
(3)維修服務標準執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文件規定。
(4)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加強對供水系統的消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高壓水泵機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電梯養護、運行、維護
(1) 主梯6:00-24:00不間斷運行,0:00-6:00呼叫運行,電梯工夜間值班,并在候梯廳公布呼叫電話或房號。凡是樓層中設有電梯門的,均須開啟載客;
(2) 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點-8點、17點-19點與主梯同時運行;
(3) 主梯維修時,有備用梯的,用備用梯運行,無備用梯的,屬急迫性維修的,應在30分鐘內搶修完工,其它維修應于23點至次日5點以內完工;有發生緊急情況時的處置預案;
維修服務標準執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文件規定。
(4)一旦發生電梯停電關人、夾人等危險情況時,應迅速組織救助。
(十)裝修管理服務
房屋裝飾裝修管理
(1) 有健全的裝修管理服務制度;
(2) 查驗業主裝修方案,與業主、施工單位簽定裝修管理協議,告知業主裝修注意事項;
(3) 裝修期間,對裝修現場進行巡視與檢查,嚴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對進出小區的裝修車輛、裝修人員實行出入證管理,調解因裝修引發的鄰里糾紛;
(4) 業主裝修結束后,應進行檢查。對違反裝修協議的要進行處理,問題嚴重的報行政管理部門;
(5) 及時清運裝修垃圾,集中堆放時間不得超過三天。
二、經濟適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舊房改造回遷房管理服務標準
項 目 范 圍 工 作 內 容 及 要 求
(一)綜 合管 理
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涉及共用財產和公共事務的管理
(1) 負責制定物業
管理服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 每年一次對房屋及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普查,根據普查結果制定維修計劃,組織實施;
(3) 白天有專職管理員接待住戶,處理服務范圍內的公共性事務,受理住戶的咨詢和投訴;夜間有人值班,處理急迫性報修,水、電等急迫性報修半小時內到現場;
(4) 協助召開業主大會并配合其運作;
(5) 管理規章制度健全,服務質量標準完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基本齊全;
(6) 與業主簽定物業服務合同等手續;公開服務標準、收費依據及標準;
(7) 全體員工統一佩帶有相片胸卡,持證上崗;
(8) 每年進行一次物業管理服務滿意率調查,促進管理服務工作的改進和提高,征求意見戶數不低于總戶數60%。
(9) 建立起應對各種公共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和預案,包括組織機構、人員和具體措施等,一旦發生,能隨時投入運行。
(二)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的內容為準;不包括另行收費的設備設施,如電梯、水泵、供暖等設備
(1) 樓房及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和小修,執行《房屋及其設備小修服務標準》;
(2) 保證護欄、圍墻、樓道燈、綠化設施等公共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3) 確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暢,定期清淘化糞池、雨水井,相關設施無破損。
(三)綠化
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的中心綠地和房前、屋后,道路兩側區間綠地
按市園林局規定的《三級養護標準》養護。
(四)保潔
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
(1) 設定垃圾集納地點,并每日將服務范圍內的垃圾歸集到垃圾樓、站,對垃圾(專用)樓、站、箱、道、桶及垃圾進行管理;
(2) 每日對保潔服務范圍內的區域進行一次清掃,做到服務范圍內基本無廢棄雜物;
(3) 按規定進行消毒、滅鼠等活動;
(4) 在雨、雪天氣應及時對區內主路、干路積水、積雪進行清掃。
(5)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迅速組織人員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通風、清洗和消毒,加強對業主的宣傳,維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公共秩序維護
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
(1) 相對封閉:做到小區主
要出入口全天有專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處有明顯標志和防范措施;
(2) 維護交通秩序:包括對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行駛方向、速度進行管理,保持車輛行駛通暢;
(3) 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報警,并配合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六)存車管理
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在停車場(存車處)、位的看管
(1) 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存車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 對進入小區的機動車輛進行登記發放憑證,出門憑證放行;
(3) 保證停車有序,24小時設專人看管;
(4) 長期存放的,應簽訂存車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七)
消防管理
公共區域消防設施的維護及消防管理
(1) 有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責任制;
(2) 消防設施有明顯標志,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巡視、檢查和維護;
(3) 定期進行消防訓練,保證有關人員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 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協助消防人員疏散、救助人員等。
(八)
高壓供水養護、運行、維修
(1) 保證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處置預案;
(2) 水箱蓋上鎖并定期清洗
消毒,確保水質合格;
(3) 維修服務執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文件規定。
(4)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加強對供水系統的消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高壓水泵機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電梯養護、運行、維護
(1) 主梯6:00-24:00不間斷運行,0:00-6:00呼叫運行,電梯工夜間值班,候梯廳公布呼叫電話或房號,凡是樓層設有電梯門的,均須開啟載客;
(2) 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點-8點、17點-19點與主梯同時運行;
(3) 主梯維修時,用備用梯運行;無備用梯的,屬急迫性維修的,應在30分鐘內搶修完工,其它維修應于23點至次日5點以內完工;有發生緊急情況時的處置預案;
(4) 維修服務標準執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文件規定。
(5) 一旦發生電梯停電關人、夾人等危險情況時,應迅速組織救助。
(十)裝修管理服務
房屋裝飾裝修管理
(1) 有健全的裝修管理服務制度;
(2) 查驗業主裝修方案,與業主、施工單位簽定裝修管理協議,告知業主裝修注意事項;
(3) 裝修期間,對裝修現場進行巡視與檢查,嚴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對進出小區的裝修車輛、裝修人員實行出入證管理,調解因裝修引發的鄰里糾紛;
(4) 業主裝修結束后,應進行檢查。對違反裝修協議的要進行處理,問題嚴重的報行政管理部門;
(5) 及時清運裝修垃圾,集中堆放時間不得超過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