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5月27日
《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維護供熱單位和熱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制定全市集中供熱企業獎勵考核辦法。市、區(縣)和開發區管委會分別對各自發證的集中供熱企業,從供熱質量、供熱服務、供熱安全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三條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熱管網,應符合集中供熱專項規劃,并與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設。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供熱管網應當納入綜合管廊。
城市道路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計劃確定后,應及時通知并統籌協調集中供熱企業做好供熱管網的同步敷設或改造工作。
第四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的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資金,專項用于集中供熱管網的建設。市、區、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取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按年度將收取的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資金全額返還給相應的集中供熱管網建設單位。
第五條建設單位組織建設項目配套供熱設施的竣工驗收,應當通知擬供熱的集中供熱企業參與驗收工作。經驗收,供熱設施不符合相關供熱標準規范的,建設單位必須整改至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條從事集中供熱經營活動的企業,應向其熱源或者熱用戶所在地的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申領《西安市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
供熱管網跨經行政區、開發區或縣域的供熱企業,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西安市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申領《西安市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的供熱企業,應當具備法定條件,并提交相應資料:
(一)符合集中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
供熱經營區域、供熱方式、供熱規模及供熱設施布局等,應符合集中供熱專項規劃。若未編制集中供熱專項規劃,按供用熱實際需求確定。
(二)具有穩定的熱源。
利用電廠余熱供熱的,供熱企業應與電廠簽訂供用熱合同;利用天然氣鍋爐供熱的,供熱企業應與供氣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利用污水源熱泵供熱的,供熱企業應取得污水管道行業管理部門同意取水的批復;利用干熱巖供熱的,供熱企業應提供干熱巖滿足供熱需求的相關資料和地下水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復。熱源的供熱能力應當能夠滿足供熱需要。
(三)具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且符合國家節能環保要求的供熱設施。
供熱企業應提供供熱設施建設的相關圖紙和存檔資料,符合國家節能環保相關政策的資料,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排污許可證》。同時,提供供熱系統運行正常,且供熱能力滿足供熱面積需求的相關資料。
(四)具有供熱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供熱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當中,熱能工程、熱能與動力工程、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工程熱物理、動力機械及工程、供熱供燃氣通風及空調工程、制冷及低溫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等專業的中級以上職稱技術人員(含中級職稱)至少2人,環境工程專業人員至少1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至少2人。鍋爐、管道運行、水處理等關鍵崗位人員應全部持證上崗。
(五)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管理體系和安全責任制度。
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服務站點等。供熱企業應提供關于經營場所的資料,如產權證書、購買或租賃合同等。安全責任制度方面,應提供企業管理體系及安全責任制書面材料。
(六)具有健全的供熱事故搶險預案和應急保障措施。
供熱企業應提供供熱事故搶險預案,預案應包含針對常見或可能突發的各種安全生產事故處理方案、措施等內容。同時,應有應急搶險設備及專業隊伍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規定條件的,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核發《西安市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集中供熱企業的供熱范圍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供熱范圍擴大后跨經區(縣)或開發區地域的,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行政管理部門重新申領《西安市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集中供熱企業應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確定的事項開展集中供熱活動。
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其管理范圍內集中供熱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取得《西安市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于每年10月30日前將其熱源和熱用戶等情況向所在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進行書面報備。
報備的內容具體包括:
(一)熱源情況:各熱源廠(站)、鍋爐(供熱機組)臺數及噸位(供熱能力)、供熱面積、地址等。
(二)用戶情況:用戶數量、名稱、地址、用熱面積、用戶所聘物業服務公司及其負責人等。
首次報備時,集中供熱企業還應提交公司規模、組織架構、發展歷程等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熱設施,實行供熱一體化經營管理,由集中供熱企業維修、養護和管理。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熱設施,逐步實施熱源、供熱管網、換熱站一體化經營管理。
本細則實施后,新申請《西安市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的集中供熱企業應當對所供項目用戶實行熱源、供熱管網、換熱站一體化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既有民用建筑擬實行供熱經營管理一體化的,應在其業主大會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向集中供熱企業提出供熱設施管理移交申請。
集中供熱企業收到移交申請后應組織現場踏勘,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回復。供熱條件滿足相關國家節能建筑規范及行業標準的,由業主委員會與集中供熱企業協商管理事項,并簽訂管理移交協議。供熱條件不滿足相關國家節能建筑規范及行業標準的,申請人應先進行節能改造,待驗收合格后,再與集中供熱企業協商簽訂管理移交協議。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申請接入集中供熱,應在當年6月15日前向集中供熱企業提出書面用熱申請,并提交用暖申請書、規劃建審總平圖、熱交換站預放位置平面圖等資料。
集中供熱企業應當在接到用熱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符合用熱條件的,集中供熱企業應當與申請人簽訂供用熱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不符合用熱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告知原因。
第十四條熱用戶應及時足額向集中供熱企業繳納當季熱費。往季因故欠繳的熱費,應一并結清。
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當年申請用熱戶數達到小區居民總戶數的60%以上,或用戶交納熱費達到應交納總熱費的60%以上時,集中供熱企業應當予以供熱。
第十五條集中供熱企業在直管到戶的居民小區內,物業服務公司在自行管理的居民小區內,應分別公布用戶用熱及收費等情況,接受用戶的監督:
(一)每年供暖季期間,每月15日公示住戶入住情況、用熱情況及收費情況等。
(二)每年4月至6月期間,每月底公示上個采暖期溫度不達標住戶及退費情況。
用戶對公開信息有異議的,可向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反映。
第十六條對于老舊居民小區,集中供熱企業不得以入住率低等為由不予供熱,也不得將供熱事宜與物業服務公司的水、電、停車、物業費等其他事項捆綁實施。
小區物業服務公司收取供暖費也不得與水、電、停車、物業費等其他事項捆綁實施。
第十七條供用熱合同簽訂前,物業服務公司應向集中供熱企業提供用熱建筑的竣工圖或建筑物實測報告,作為熱費核算依據。
第十八條用戶變更用熱事項的,按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一)更名過戶的,新用戶需持房屋買賣雙方同意并簽字的更名過戶協議書到集中供熱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二)變更用熱性質、用熱面積、供熱負荷,應當到集中供熱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集中供熱企業在集中供熱期前對供熱設施進行注水、試壓和排氣,并提前五日通知用戶。未實行供熱經營管理一體化的用戶,物業服務公司應配合集中供熱企業做好換熱站、二次供熱管網的相關準備工作。
未實行供熱一體化經營管理的用戶,其供熱設施維護管理由設施產權人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負責,也可委托集中供熱企業維護管理。
第二十條集中供熱企業、物業服務公司應為用戶提供多種方式的投訴和舉報渠道,公開投訴電話,及時受理用戶反映問題。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對集中供熱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做好12345市民熱線工單辦理工作,在采暖期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及時處置應急突發事件。
第二十一條集中供熱企業或者物業服務公司接到用戶反映室溫不達標投訴的,應在12小時內回應并安排進行入戶測溫。供熱企業的測溫結果,以及集中供熱企業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測溫而由物業服務公司測溫的結果,都可以作為退費依據,測溫結果由測溫單位和用戶同時簽字。
第二十二條測量室內溫度,應在門窗關閉30分鐘以上的情況下,將測溫表放置在房間中央距地面1米至1.5米處,以測溫表讀數穩定后顯示的溫度為準。
第二十三條供用熱雙方對測溫結果有異議的,用戶可向所在轄區的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投訴,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接到投訴后24小時內回應,并組織進行現場測溫。測溫記錄應由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集中供熱企業、熱用戶共同簽字并分別留存,作為結算熱費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因集中供熱企業原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責令集中供熱企業采取改正措施,對整改結果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非因集中供熱企業原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集中供熱企業需提供證據,提出解決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回復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和熱用戶。
經建筑質量檢測部門鑒定,屬建設單位違反建筑質量標準造成室溫不達標的,集中供熱企業不承擔責任。
因用熱方私自拆除墻體或墻體保溫層、設置隔斷、擴大采暖空間、改動取暖設施等原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集中供熱企業應以書面形式回復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和熱用戶。
第二十六條集中供熱企業應在供熱結束后至當年6月30日前通知用戶并辦理退費。退費標準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相關規定執行。退費時,集中供熱企業應提供書面說明,寫明退費原因、退費計算公式、退費日期,并經用戶簽字后,由集中供熱企業和用戶分別予以留存。
第二十七條用戶應安全使用其室內供熱設施,設施發生故障時,用戶應當及時通知物業服務公司或集中供熱企業,物業服務公司或集中供熱企業應當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采取措施組織搶修,恢復供熱后,用戶按照事先確認的收費標準支付搶修費用。
第二十八條所在建筑供熱設施若具備能夠采取控制、隔熱措施的,用戶可以申請停熱,停熱以整個采暖季為單位,用戶應當交納基本熱費。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地下供熱管網等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會同集中供熱企業共同制定供熱設施保護方案,未通知集中供熱企業及未制定保護方案或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導致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的監督指導,及時協調解決相關供熱糾紛和重大、復雜的供熱問題。
第三十一條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供熱管理機制,加強供熱、用熱等活動的監管,及時解決供熱、用熱中的各種問題,以及12345工單辦理、供熱輿情處置等相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公安部門要聯合城管部門、住建部門及各區縣、開發區,扎實開展物業領域掃黑除惡治亂整治工作,按照屬地管理、行業管理相結合原則,嚴厲查處“偷熱”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單位自備熱源采暖、居民單戶自行采暖和不產生經營行為的供熱活動,不執行本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2:滄州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2009年)
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政府
20**-9-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供熱的建設與管理,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維護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熱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供熱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供熱是指利用熱電聯產、燃煤(電、氣、油)鍋爐、工業余熱、地熱所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有償提供給熱用戶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生產熱能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向熱用戶提供熱能,從事供熱行為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是指利用供熱單位提供的熱能為其生產或者生活服務的單位和居民。
本辦法所稱供熱設施,包括熱源、泵站、交換站、管網、溫控設備、暖氣片以及各種供熱用附件等。
第四條 城市供熱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優先發展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的原則,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鍋爐供熱。在集中供熱范圍內積極推廣供熱計量管理。
第五條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供熱工作的領導,成立供熱領導小組和供熱管理辦公室。滄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供熱行業管理部門(來自:www.dewk.cn),負責城市供熱規劃、集中供熱項目建設的協調與調度;兩區政府負責轄區內供熱的組織、督導和協調,搞好服務,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解決供熱中存在的問題。發展和改革、城市規劃、房管、物價、財政、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公安、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城管執法、民政、工會、工業促進等有關部門和供水、供電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立供熱應急資金保障制度。
市人民政府按照供熱年度,安排應急保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主要用于應對城市供熱的突發事件或棄管企業供熱設施的托管。供熱單位應當將年度熱費收入的百分之一作為供熱應急準備金,實行專戶存儲、分戶記賬、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權屬范圍內供熱設施的應急搶修及由于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的供熱溫度不達標的退費。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供需狀況,編制本市城市供熱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熱規劃。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進行建設。供熱工程項目包括:
(一)熱電廠熱電聯產工程;
(二)鍋爐房、熱交換站和泵站工程;
(三)供熱管網工程;
(四)其他供熱工程。
城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暫因集中供熱管網建設滯后而不能采用集中供熱的,可采取臨時供熱 措施。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熱電企業應當遵循“以熱定電”的原則,按照設計的供熱能力保證供熱需要。
第十條 建設城市供熱工程應當依據招投標法確定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從事城市供熱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十一條 城市供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
供熱工程竣工驗收后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熱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
第十三條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應當采用集中供熱,并依照有關技術規范設計安裝分戶供熱計量裝置,實現分戶計量、分室控制。供熱的計量儀表,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進行定期檢測。供熱計量裝置費用計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熱采暖系統的設計圖紙嚴格審查,不符合分戶供熱計量、分室控制設計要求的,不予審批和驗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應按分戶計量、分室控制要求,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改造。
建設、物價、供熱等有關單位應對供熱計量改造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政府提倡優先發展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同時允許多種供熱方式并存,熱用戶可自愿選擇用熱方式。對集中供熱區域內現有的分散鍋爐,應當按照城市供熱發展規劃進行改造,逐步實行集中供熱。
第十五條 按照城市集中供熱規劃,供熱單位有權在已建成的熱力站及用戶庭院管線上發展新用戶,管線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間或建筑物時,產權單位或產權人應當以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設施損壞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予以賠償。新用戶必須在當年度5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遞交申請,6月30日前辦理供、用熱相關手續,簽訂集中供熱入網合同并交清相關費用。供熱單位必須在當年度10月15日前完成供熱工程。
第三章 供熱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集中供熱經營企業應取得《城市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方可從事集中供熱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集中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供熱規劃要求,并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穩定的熱源和與市政府或城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簽署的特許經營協議;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償債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四)有完善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有經過供熱專業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
(五)有完整的資料和檔案,并設專人管理;有健全的供熱事故搶險預案,并配備專業的搶險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六)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第十八條 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當簽定供用熱制式合同。
第十九條 本市供熱期限為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熱源單位、供熱單位要提前做好供熱準備工作,確保按時、按質供熱。
第二十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保證正常供熱,因突發性故障不能保證正常供熱時,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報告行政主管部門。凡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原因造成連續停 止供熱超過48小時或間斷性停止供熱累計超過96小時,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必須提前告知熱用戶,說明原因,并于供熱期結束之日起30日內按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向熱用戶退還相應的熱費。
第二十一條 符合國家房屋設計規范的采暖建筑,按面積計費的,或按兩部制熱價計費的在溫控調節閥全開放狀態時,供熱期內室溫不能低于16℃。
第二十二條 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時,可以申請測溫。供熱單位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測溫。
屬于供熱單位責任的,供熱單位應當承擔供用熱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不屬于供熱單位責任的,供熱單位在向用戶講明原因的同時,應積極采取措施使其達到規定的溫度,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 供、用熱雙方發生爭執時,當事人可向行政主管部門請求調解處理,或申請仲裁機關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供熱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放棄供熱,發生棄管供熱的,其供熱設施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具備條件的供熱單位托管,并確定托管期限;
(二)發生歇業、撤銷、分立、合并、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轉讓、移交供熱設施的,應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供熱單位應定期檢測用戶室溫,確保熱用戶年度平均室溫合格率不低于98%;
(五)按照維護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保證熱用戶室溫合格率、熱用戶報修修理及時率、供熱運行設備完好率。供熱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服務標準和質量,公開報修、投訴電話,及時處理熱用戶反映的問題;
(六)供熱單位有權對熱用戶供熱設施進行巡查,管理人員對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
(七)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發展熱用戶,需要發展熱用戶的,應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用熱管理
第二十五條 熱用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于當年度10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交納熱費;
(二)熱用戶需要改造供熱設施或者停止供熱的,應當在10月15日前向供熱單位申報并辦理完成相關事宜;
(三)不得擅自接通管網、增加供熱管線或散熱器,擴大供熱面積;
(四)不得在供熱設備上安裝放水裝置及熱水器等循環裝置;
(五)不得擅自安裝或啟閉供熱裝置;
(六)不得擅自改變用熱性質;
(七)禁止其它損壞供熱設施和影響供熱的行為;
(八)允許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稽查、測溫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熱用戶和供熱單位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請求賠償由于對方的責任或者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第五章 設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 非集中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和養護,由產權人負 責。產權人可以委托供熱單位對其所有的供熱設施進行更新、改造、維修和養護。
第二十八條 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的維護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產權歸熱源方的供熱管線及供熱設施,由熱源單位負責;
(二)產權歸供熱單位的主干線、支線及換熱站等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
(三)入戶管線、庭院管網及室內供熱設施,由房屋產權者負責。
第二十九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其維護管理的重要供熱設施,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供熱設施。在城市供熱設施周圍1.5米以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及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挖掘、取土、打樁、植樹、爆破、鉆探等;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雜物;
(四)其它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維護和檢修責任單位應當加強對供熱設施的巡視檢查。用戶有義務保護城市供熱設施,發現供熱設施損壞,應當及時通知維護和檢修責任單位。維護和檢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發生緊急安全事故需要搶修時,可先施工后補辦手續。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供熱單位進行及時搶修。
第三十三條 熱源單位出口處的計量儀表,由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共同管理,用戶單位安裝的計量儀表,由供熱單位、用戶單位共同管理。雙方對計量發生爭議時,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裁定。
第三十四條 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商定保護措施,供熱單位監督實施。
第六章 熱價管理
第三十五條 非集中供熱單位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商定熱費繳納標準;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單位熱費繳納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并逐步實施供熱計量繳費制度。
第三十六條 供熱單位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未取得《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供熱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向用戶提供熱能,未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供熱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責任。
第三十九條 熱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八款規定,由供熱單位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同時依法索賠,否則,供熱單位有權停止對該熱用戶的供熱;熱 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四、五、六、七款規定,供熱單位有權立即停止對該熱用戶的供熱,并責令限期改正,同時依法索賠。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供熱管理有關部門和供熱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妨礙供熱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按照各自的職責,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各縣(市)、渤海新區、開發區供熱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唐山市供熱管理辦法(2013年)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2號
《唐山市供熱管理辦法》已經20**年8月26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學軍
20**年10月11日
唐山市供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供熱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護環境,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促進供熱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供熱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供熱,是指由供熱單位利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工業余熱、中水供熱、地熱等方式所產生的熱水、蒸汽等熱源,通過管網及其他設施向熱用戶有償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為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利用熱源單位提供的熱能或自身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是指利用供熱單位提供的熱能從事生產、生活的單位和居民,分為居民熱用戶和非居民熱用戶。
第四條 供熱事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優先發展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鼓勵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支持熱、電、冷聯供,積極推進供熱科技進步,提高供熱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全市供熱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負責主城區供熱規劃、計劃的管理,統一分配、調配城市熱源。各縣(市)區及市政府派出機構所轄區域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按職責權限負責所管轄區域的供熱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財政、物價、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供熱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六條 供熱規劃由市供熱行政部門會同規劃等相關部門編制,應當符合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并與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統籌安排、分期實施的原則,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根據供熱規劃,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供熱設施,或者預留熱源、換熱站、供熱管網等配套供熱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八條 因城市規劃、建設、環保等原因需要拆除原有供熱設施的,相關部門應當與供熱行政部門協商并落實替代熱源后方可拆除。
第九條 供熱行政部門根據供熱規劃及熱源情況統籌安排管網布局,組織制定供熱計劃,確定供熱方案。
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由供熱單位提出年度實施計劃,報供熱行政部門審定。
建設項目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前,應當由建設單位先行取得供熱行政部門意見,確定供熱方式。
第十條 供熱工程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通過政府投資、單位自籌、受益單位或個人承擔、社會融資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十一條 供熱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技術標準和規范。
供熱工程按規定經設計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依據城市供熱規劃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網。
城市供熱管網確需穿越單位、廠區或者宅院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三條 新建建筑和新入網既有建筑的供熱系統應當符合分戶計量及分室控溫要求,墻體、屋頂等建筑圍護結構設計應當符合現行節能標準。
既有建筑在建筑節能改造時應當同步進行供熱系統計量改造,達到分戶供熱計量要求。
第三章 供熱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 供熱設施、設備、材料等,應當選用先進技術、高效率、低能耗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合格產品。
市供熱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市供熱工程中使用的產品和技術,建立信用管理體系,并定期公布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服務場所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六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熱用戶按照下列規定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
(一)熱源單位維護、管理范圍為廠區規劃紅線外1米以內的供熱設施(含熱源出口處的計量儀表);
(二)供熱單位維護、管理范圍為熱源單位廠區規劃紅線外1米處至居民熱用戶自用供熱設施前或非居民熱用戶用熱建筑入戶管網第一只閥門前的已接管供熱設施(含閥門);
(三)居民熱用戶自用供熱設施及非居民熱用戶用熱建筑入戶管網第一只閥門以后的供熱設施由用熱建筑所有人維護、管理,也可委托供熱單位有償代管。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供熱單位移交經驗收合格的供熱設施。
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新建房屋供熱設施應當承擔不低于兩個采暖季的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責任的,供熱設施的保修期順延。
第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對負責運營管理的供熱設施,按照相關規定及技術標準定期檢查、維修、更新改造,保證使用期內設備完好,并提取相關費用計入成本。
第十九條 凡危及供熱設施安全、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事前征得供熱單位同意,經供熱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條 在供熱管道及附屬設施、設備周圍1.5米范圍內或架空供熱管道下面,禁止從事下列危害供熱設施及人身安全的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
(二)挖掘、取土、打樁、植樹、爆破、鉆探等;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雜物;
(四)壓埋供熱管道、井蓋;
(五)利用供熱管道支架架設線路或懸掛物體;
(六)向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排放腐蝕性物質;
(七)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及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水下供熱管道中心線兩側100米以內的保護區內,不準進行拋錨、挖掘等危害供熱管道安全的作業。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操作、拆改、移動、增設供熱管網、標志、儀表等供熱設施。熱用戶不得影響其他熱用戶正常采暖,不得妨礙供熱設施的檢查和維修養護。
第二十三條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搶修時,可以先行施工,后補辦手續,有關部門及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保證搶修及時進行。
供熱管網新建、更改、維護、搶險等涉及綠化、道路等市政設施,應當恢復原狀的,在工程完結后予以恢復。
第二十四條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在搶修過程中造成熱用戶財產損失的,供熱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熱用戶原因造成損失的,由熱用戶承擔責任。熱用戶應當配合搶修工作,因熱用戶原因造成損失加大,熱用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四章 供用熱管理
第二十五條 供熱經營活動實施特許經營制度。供熱單位應當取得供熱經營許可,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在規定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供熱經營許可不得轉讓。供熱單位未經供熱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停業、歇業。
第二十六條 供熱單位與熱源單位、供熱單位與熱用戶之間應當簽訂供用熱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熱用戶發生變更的,熱用戶應當與供熱單位辦理供用熱合同變更手續。
熱用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并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停止用熱申請而形成事實用熱的,熱用戶應當交納采暖費。
第二十七條 熱源單位應當以滿足熱負荷為主要目標,制定生產、供應計劃,保證熱源供應。
第二十八條 熱源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設計規模和設計參數向供熱單位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熱水、蒸汽等介質,并及時提供熱源參數;
(二)按規定安裝必要的計量儀表、監測系統;
(三)發生生產故障影響供熱時,應當通知供熱單位,及時搶修,同時采取保護供熱管網的措施;
(四)其它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的采暖期向熱用戶供熱;
(二)根據供用熱合同、管理范圍及時處理熱用戶報修;
(三)工作人員檢查供、用熱情況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
(四)因重大設備事故不能正常供熱時,及時啟動應急搶險救援預案,迅速組織搶修,同時報告供熱行政部門,并通知熱用戶;
(五)建立供熱設施檔案;
(六)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條 熱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足額交納熱費;
(二)不得擅自擴大供熱面積、改變供熱設施使用性質及運行方式;
(三)不得私放、私用供熱管網水、蒸汽等介質;
(四)保護供熱計量器具及其附屬設施;
(五)非居民熱用戶應當安裝計量儀表、監測系統等設施,確定管理機構及人員,負責其供熱設施維護與管理;
(六)工業蒸汽用戶應當按供熱單位要求提供必要的用氣參數及年度、季度和月用氣計劃;
(七)不得從事其他損害供熱設施及影響供熱效果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新增、擴大供熱面積,納入城市熱網的熱用戶,應當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新納入城市熱網的熱用戶要求當年用熱的,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在8月31日前向供熱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納網條件的,與供熱單位簽定供用熱合同。
第三十二條 符合分戶供暖并且達到室外鎖閉要求的熱用戶可以申請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熱用戶申請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的,應當于每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到供熱單位辦理相關手續。非居民熱用戶恢復用熱應當重新辦理入網手續。停熱用戶每年應當向供熱單位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市居民生活采暖期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三十四條 采暖期內,對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要求的住宅,在正常情況下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熱用戶臥室、安裝供熱設施的起居室(廳)溫度達到18℃±2℃,但因下列情形影響正常供熱的除外:
(一)熱用戶內部采暖系統不合理,影響用熱效果,未按供熱單位意見改正的;
(二)熱用戶保溫及建筑維護結構不合理的;
(三)熱用戶因室內裝修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采暖設施影響供熱效果的;
(四)私自擴大供熱面積,改變供熱方式的;
(五)停水、停電等突發事件及熱源單位出現故障造成供熱中斷的;
(六)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第三十五條 采暖期內,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保證正常、穩定、連續按照規定供熱。
供熱單位不得無故推遲、中止供熱或者提前結束供熱,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向供熱單位供應水、電力、燃氣、燃油、煤炭和熱能的單位應當保障供應,不得擅自中斷。
第三十六條 建立供熱風險防范機制。市、縣(市)區年度財政預算中應當安排資金,專項用于供熱保障。
供熱單位、熱源單位應當制定并完善本單位的供熱應急預案,組建應急搶險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施設備,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章 熱費管理
第三十七條 供熱價格由市價格行政部門依照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第三十八條 熱用戶應當在當年采暖期前全額交納熱費。
熱費由供熱單位收取。確需委托收取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十九條 對具備熱計量條件的熱用戶,采暖期結束后按計量收費文件規定結算熱費。
對不具備供熱計量條件的熱用戶,按面積計收熱費。
第四十條 當年12月31日之前未交清熱費的,供熱單位可自次年1月1日起按拖欠熱費總額每日加收2‰滯納金。
工業蒸汽用戶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供熱單位預交本月計劃用汽量50%的熱費,月底結清。至下月10日仍未結清的,供熱單位可停止供汽,并按供熱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
第四十一條 熱用戶至次年1月31日仍未交納熱費的,經催告無效后,供熱單位可采取停止供熱等措施。
第四十二條 居民熱用戶居室溫度低于供熱溫度標準時,經用戶申請,供熱單位應當按雙方約定時間進行室溫實測,實測記錄雙方簽字。經實測,居室平均溫度低于供熱溫度標準、屬供熱單位責任范圍的,供熱單位應當予維修,并按不達標天數減收熱費。
物業企業或產權單位代收代繳的,居民住宅居室平均溫度低于供熱溫度標準時,按代收代繳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納入城市熱網的新建建筑供熱設施第一采暖期應進行整體運轉、調試,熱費由建設單位整體交納,已售出的房屋由購房者與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交費。
第四十四條 房屋產權變更時,熱用戶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結清熱費并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供、用熱雙方違反供用熱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供熱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屬于非經營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二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經營許可的供熱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特許經營權;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的,按照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日數退還用戶熱費,并處以等額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補交熱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三、四、七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八)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辦理供熱手續用熱的,應當補交相關費用,由供熱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罰款,并補辦納網相關手續。
第四十七條 妨礙供熱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由公安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用熱單位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敲詐勒索用戶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唐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的通知》(唐政發〔199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