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管理-35 項二十七、約束器具使用制度
1. 醫院要尊重患者自主選擇治療的權利(精神病患者應除外)。
2. 對患者使用約束器具必須嚴格掌握指征,只有當患者的自主活動危及自身安全與診療操作安全時,或危及他人安全時,在幫助性措施無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約束性措施。
3. 使用前應由醫師/或護士對病情進行評估,取得患者或家屬同意理解后,方可實施操作,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并做好記錄。
4. 使用過程中要密切觀察預防并發癥及意外情況的發生,當使用約束器具指征消失后及其解除。
篇2:醫療管理:約束器具使用制度
醫療管理-35 項二十七、約束器具使用制度
1. 醫院要尊重患者自主選擇治療的權利(精神病患者應除外)。
2. 對患者使用約束器具必須嚴格掌握指征,只有當患者的自主活動危及自身安全與診療操作安全時,或危及他人安全時,在幫助性措施無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約束性措施。
3. 使用前應由醫師/或護士對病情進行評估,取得患者或家屬同意理解后,方可實施操作,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并做好記錄。
4. 使用過程中要密切觀察預防并發癥及意外情況的發生,當使用約束器具指征消失后及其解除。
篇3:醫療安全管理:約束器具使用制度
醫療安全管理:約束器具使用制度
1.醫院要尊重患者自主選擇治療的權利(精神病患者應除外)。
2. 對患者使用約束器具必須嚴格掌握指征,只有當患者的自主活動危自身安全與診療操作安全時,或危及他人安全時,在幫助性措施無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約束性措施。
3. 使用前應由醫師/或護士對病情進行評估,取得患者或家屬同意理解后,方可實施操作,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并做好記錄。
4. 使用過程中要密切觀察預防并發癥及意外情況的發生,當使用約束器具指征消失后及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