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關于印發武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及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武房發〔20**〕77號
【時效性】 現行有效
各區房管局,市物業管理事務指導中心,市物業管理協會,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了進一步加強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保證前期物業管理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進行,我局對《武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及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9月28日
武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及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和評標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建立高素質的評標專家隊伍,進一步規范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保證前期物業管理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進行,提高評標質量和工作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武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及評標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標專家是指具備物業管理專業理論知識、豐富實踐經驗以及熟悉前期物業管理評標工作和相應法律知識的社會專業人才。
本辦法所稱的評標專家庫是指房屋主管部門認定的、為前期物業管理招標人評標工作提供技術服務的專家人才庫。
第四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前期物業管理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及評標專家庫的管理。
市物業管理事務指導中心(下稱市物業中心)負責全市前期物業管理評標專家的檔案管理、日常考評、定期培訓、年度考核及評標專家庫的建設工作。
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前期物業管理評標專家的推薦及申報工作。
第二章 評標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市物業中心對評標專家按專業水平、理論知識、實踐經驗、職業范圍等類別組建評標專家庫,專家庫成員總數不得少于100人,以滿足全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工作的需要。
第六條 入選前期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聲望,關注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具有從事物業管理評標工作的能力和時間,65周歲以下,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物業管理實踐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從事物業管理理論研究或教學8年以上,具有副高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三)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從事8年以上司法實踐,代理過相關物業管理的訴訟案件;
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專家學者、業主委員會委員,經由區房管部門或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推薦,符合條件的,也可以進入評標專家庫作為備選專家。
第七條 申請前期物業管理評標專家采取個人自愿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申報前期物業管理評標專家,需填報《武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申請表》。個人自愿申請的應先征得單位同意,單位推薦的應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區房管部門負責受理評標專家申請資料工作,并對申報人員及相關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填寫推薦意見,并加蓋公章后提交市物業中心。市物業中心負責各區推薦資料的整理匯總,并報市房屋主管部門進行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
第八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對申請人進行資格認定。認定通過,并經五天公示無異議后,頒發《武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證書》,并由市物業中心建檔入庫。
第九條 《武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未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且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頒發證書。
第三章 評標專家的職責
第十條 評標專家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要求積極參加評標活動及相關工作;
(二)按照招標文件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三)客觀、公正地提出評審意見,按要求填寫評標表格及書面評標報告;
(四)按要求提交個人年度工作鑒定,工作單位(包括兼任)、職稱、職務、聯系方式等信息變動,應于一周內向市物業中心提交書面報告;
(五)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六)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應嚴格遵守評標工作紀律:
(一)應持《武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證書》參加物業管理評標活動;
(二)評標期間不與外界聯系,不擅離職守,不帶走評標相關資料;
(三)不私下接觸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不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
(四)不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五)堅持獨立評標,并對評標結論負責,不發表影響評標結果的傾向性言論,不干預其他專家的正常評標,不從事與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動。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已抽中的必須更換: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在物業管理項目的招標單位、投標單位及其關聯企業任職,或者事先提供咨詢、顧問服務的;
(二)與招標項目存在或曾經存在利害關系的。存在利害關系主要是指3年內曾在參加該項目的投標單位及其關聯企業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或與該項目的投標單位有經濟利益關系,或與參加該項目的投標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三)房屋主管部門認為應當回避的,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回避的。
不主動提出回避的專家一經發現,應立即終止其評標活動,并列為不良行為記錄。
第四章 評標專家的管理
第十三條 實行評標專家定期培訓制度。評標專家培訓一年不少于一次,培訓內容包括物業管理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物業管理業務知識、評標辦法及評標案例等。市物業中心負責具體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建立評標專家年度考核制度。在庫評標專家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內容包括日常評標行為、出勤情況、培訓與考試成績等,考核不合格的及時予以清退。考核辦法由市物業中心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建立評標專家動態更新機制。為保證評標專家庫正常運轉,結合每年評標專家庫的清退情況,補充引進新的評標專家。
第十六條 建立評標專家約談機制。在日常評標管理、評審質量抽查、投訴舉報中,發現評標專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不正常現象的,市物業中心組織對其約談。拒絕參加約談或一年內被約談三次的評標專家,及時予以清退。
第十七條 建立評標專家檔案管理制度。市物業中心負責評標專家的檔案建立與檔案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檔”記錄評標專家的基本信息、出勤、培訓、評標、考核、退出等情況。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業中心記入檔案,并報市房屋主管部門批準,給予暫停評標資格的處理:
(一)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及培訓的;
(三)一年中參加評標活動遲到三次的;
(四)因評標專家失職而造成評標結論被要求復議或重新評標的;
(五)評標活動中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的;
(六)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參加評標活動的;
(七)對評標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或不正常現象不報告的;
(八)對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取證工作不予協助配合的。
被暫停評標資格的專家,一年內不得參與前期物業管理評標活動。
第十九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業中心記入檔案,并報市房屋主管部門批準,終止其專家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請自愿退出的;
(二)調離本市工作的;
(三)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因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五)其他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情形。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市物業中心記入檔案,并報市房屋主管部門批準,取消專家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因違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專家職責的;
(二)在履行職責時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違規參與招投標活動或者存在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
(三)無正當理由一年內累計三次以上推卸、放棄評標專家工作,且未按規定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原因的;
(四)按本辦法規定應該申請回避而沒有申請回避,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在履行職責時徇私舞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市物業中心負責受理有關評標專家的實名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武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及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武房發〔20**〕41號)同時廢止。
篇2: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2019)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文件
常住建規〔20**〕2號
關于印發《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常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常熟國家大學科技園、虞山高新區(籌)、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區(虞山林場)、服裝城管委會,市各委辦局、直屬單位(公司):
現將《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12月29日
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制度,保證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的管理。
第三條 常熟市房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房管處)負責我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的建立,做好專家的選聘、培訓、考評、發證等工作;常熟市房產市場和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做好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抽取、評標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 從事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專家,應在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中抽取。業主委員會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可參照本辦法在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評委。
第五條 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的人員,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廉潔自律,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國家招投標、物業服務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按時參加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的培訓或者其他活動;
(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各類人員:
1.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五年,大專(含)以上學歷,取得管理類或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或全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五年,工程或管理類專業本科(含)以上學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兩年,碩士(含)以上學歷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地產開發企業工作人員;
2.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工作滿一年,大專(含)以上學歷的我市屬地政府、社區工作人員及物業服務行業相關的其他職能部門人員;
3.本科(含)以上學歷,取得管理類或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的社會各界人士;
4.我市政府采購物業管理評審專家;
(四)在本市工作,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五)未擔任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本市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未在物業服務企業中持有股份;
(六)沒有違反國家、省、市各項法律法規的不良記錄或失信記錄;
(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
第七條 市房管處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審核初審,通過培訓、考評后確定專家成員并公布。
第八條 市房管處會同市交易中心對評標專家實行以下監督和管理:
(一)定期組織專家進行物業管理招投標法規、政策和業務培訓;
(二)建立專家檔案;
(三)組織定期考評。
第九條 評標專家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處取消其專家資格:
(一)本人申請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在受委托參與評標項目中徇私舞弊的;
(四)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受到刑事處分的;
(五)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行為或在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件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六)在履行職責時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直接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規或者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
(七)不參加評標連續三次(含)以上的;
(八)按本辦法規定應該申請回避而沒有申請回避或相對人、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應該回避而沒有回避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工作調離本市范圍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評標活動的。
第十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對招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二)向市房管處和市交易中心提交評標建議意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嚴格遵守招投標相關規定,認真執行評標工作紀律;
(三)自覺抵制違規的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主動接受市房管處、市交易中心的監督管理和考評;
(四)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和反映相關情況;
(五)個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
(六)主動參加市房管處和市交易中心組織的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含開發建設單位評標代表)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及時提出回避申請:
(一)三年內曾在投標單位中任職或擔任顧問;
(二)與投標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與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四)與投標單位有經濟利益關系或合作關系;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回避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該回避。
第十三條 投標單位認為評標專家、相關工作人員與其他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招標單位或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招標單位或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情況屬實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對招投標過程中專家有違法、違規的,取消專家資格,并通報所在單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政辦公室 20**年12月29日印發
篇3: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2018)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文件
常住建規〔20**〕2號
關于印發《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常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常熟國家大學科技園、虞山高新區(籌)、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區(虞山林場)、服裝城管委會,市各委辦局、直屬單位(公司):
現將《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12月29日
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制度,保證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的管理。
第三條 常熟市房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房管處)負責我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的建立,做好專家的選聘、培訓、考評、發證等工作;常熟市房產市場和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做好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抽取、評標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 從事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專家,應在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中抽取。業主委員會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可參照本辦法在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評委。
第五條 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的人員,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廉潔自律,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國家招投標、物業服務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按時參加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的培訓或者其他活動;
(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各類人員:
1.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五年,大專(含)以上學歷,取得管理類或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或全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五年,工程或管理類專業本科(含)以上學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兩年,碩士(含)以上學歷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地產開發企業工作人員;
2.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工作滿一年,大專(含)以上學歷的我市屬地政府、社區工作人員及物業服務行業相關的其他職能部門人員;
3.本科(含)以上學歷,取得管理類或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的社會各界人士;
4.我市政府采購物業管理評審專家;
(四)在本市工作,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五)未擔任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本市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未在物業服務企業中持有股份;
(六)沒有違反國家、省、市各項法律法規的不良記錄或失信記錄;
(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
第七條 市房管處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審核初審,通過培訓、考評后確定專家成員并公布。
第八條 市房管處會同市交易中心對評標專家實行以下監督和管理:
(一)定期組織專家進行物業管理招投標法規、政策和業務培訓;
(二)建立專家檔案;
(三)組織定期考評。
第九條 評標專家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處取消其專家資格:
(一)本人申請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在受委托參與評標項目中徇私舞弊的;
(四)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受到刑事處分的;
(五)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行為或在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件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六)在履行職責時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直接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規或者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
(七)不參加評標連續三次(含)以上的;
(八)按本辦法規定應該申請回避而沒有申請回避或相對人、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應該回避而沒有回避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工作調離本市范圍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評標活動的。
第十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對招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二)向市房管處和市交易中心提交評標建議意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嚴格遵守招投標相關規定,認真執行評標工作紀律;
(三)自覺抵制違規的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主動接受市房管處、市交易中心的監督管理和考評;
(四)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和反映相關情況;
(五)個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
(六)主動參加市房管處和市交易中心組織的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含開發建設單位評標代表)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及時提出回避申請:
(一)三年內曾在投標單位中任職或擔任顧問;
(二)與投標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與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四)與投標單位有經濟利益關系或合作關系;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回避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該回避。
第十三條 投標單位認為評標專家、相關工作人員與其他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招標單位或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招標單位或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情況屬實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對招投標過程中專家有違法、違規的,取消專家資格,并通報所在單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政辦公室 20**年12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