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麗股份公司財產清查制度
第1條 財產清查的對象:
(一)固定資產、材料、低值易耗品、產成品、半成品、工程物資、備品備件等。
(二)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
(三)應收帳款、應付帳款及其他應收應付款等。
第2條 資產的清查時間和要求:
(一) 固定資產每年十二月底清查一次,由財務部會同設備科、全質部、各車間等部門進行盤點,要求帳物卡三相符。
(二) 對材料、低耗品、備品備件、工程物資、產成品,每半年清查盤點一次。由財務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一起清查盤點,對物資已入庫未入帳手續或款項已付物資尚未達庫的要調整清楚、正確,保證帳物相符,然后制表上報。
(三)財務部門的現金、銀行存款以及各往來帳戶,除不定期檢查外,每月底清查一次。往來要經常與債務債權單位或個人核對,路途較遠,用信函對帳,并主動與市場部等部門聯系,及時清理帳戶。
(四)年度清查要成立清查小組,在年底對公司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盤點,核實家底,編制盤點表,計算盈虧。報表一式四份,公司、財務部、責任部門、管理人員存檔。
第3條 資產清查的盤盈盤虧處理:
(一)對財產清查中發生的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存貨,應及時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分別情況處理。盤盈的存貨,沖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和殘料收入之后,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于非正常毀損的部分,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收入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二)工程物資盤盈盤虧,應查明原因,報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其凈損溢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三)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查明原因,責任到人。一般設備經董事會批準,處置資產單項金額超過資產處置行為發生時公司凈資產的30%時,應報股東大會批準。盤盈的固定資產,其凈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其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四)應收帳款出現呆帳,應查明原因,在公司董事會批準后,按規定報稅務部門審批,批準后作為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
篇2:學校財產清查制度(3)
> 學校財產清查制度(三)1、定期對耐用品和消耗品進行清點,對已損壞或遺失的,按賠償制度處理,對庫存不多的消耗品提前購買,以保證教育教學需要。
2、一年一次對固定資產進行全方位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圖書和其它固定資產等。
3、對清查出的各項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要查明購建日期,使用時間和技術狀況等,按調拔、出售、待報廢等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上報上級領導。
4、經清查后的各項固定資產,要區別固定資產用途和使用情況(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進行重新登記,建立健全實物帳卡。
篇3:天安地產財產清查制度
安永地產財產清查制度
財產清查是通過對實物、現金進行實地盤點和對銀行存款、往來款項的核對,來確定各種財產物資、貨幣資金、債權債務的實存數,并查明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為掌握各項財產物資的真實情況,保證核算資料的正確性,特制定本制度。
1.財產清查的范圍
固定資產(包括租入的和租出的)、材料、專項物資(包括在途、委托外單位加工和保管的)、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商品等;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專項存款、銀行借款、有價證券等;債權、債務等各種往來結算款項。
2.財產清查的組織
會計結構、會計人員應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并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
3.財產清查的期限和方法
對實物的清查:對實物的清查一般采取實地盤存法。清查時注意:實物保管人必須在場,并且要參加盤點工作,以便明確經濟責任;應當按照清查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既不重復也不要遺漏。
對庫存現金的盤點:對庫存現金的盤點也是采取實地盤存法。在盤點時,現金保管人員也必須在場,以便明確責任。對現金的盤點一般在一天的業務結束后進行,必要時可以進行突擊抽查。對現金的盤點必須注意:不允許以白條抵充現金;不得超過庫存限額。
銀行存款的清查:對銀行存款的清查,主要方法是與銀行核對賬目。根據銀行的對賬單,與單位的銀行存款日記逐筆進行核對,用以查明雙方的賬目是否相符。
應收賬款的清查辦法:債權、債務等各項往來的清查,主要是采取同對方核對賬目的方法進行的。企業在保證自己所記賬目正確完整的基礎上,編制“往來款項對賬單”,一式兩份,一份自留,一份寄給對方。雙方核對相符,在對賬單上蓋章退回企業。如果數字不符,應注明情況,退回企業,這時要積極查明原因,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
4.對發現問題的處理方法
發生賬實不符的現象是常見的,但形成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工作上的差錯,有的是由于生產技術上或經營管理上的問題,有的是來自自然界的影響。對在財產清查中確定的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應通過進一步調查研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分別處理。
屬于定額之內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盤盈、盤虧,可根據規定手續及時轉賬;屬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損失,應追究經濟責任,報請有關領導決定;涉及貪污盜竊行為造成的損失,應會同有關部門或報送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對清查中發現的不需用固定資產和超儲積壓的材料物資,報經審批后,應及時調出、出售或作其他處理;對清查中發現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會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及時加以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