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寶實業股份用工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企業用工,依法維護企業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員工能進能出的機制,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如下人員:上海嘉寶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系統(指控股子公司)全部正式聘用人員;其他從業人員:包括向勞動服務所招用的人員(以下簡稱勞務工)、招用的外省市勞動力(以下簡稱外勞力)、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和協保、待工的外單位離崗人員等。
第3條 各子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作為規范用工的相應職能管理部門,業務上、用工規范上,受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招聘
第4條 在集團公司對各子公司人員數宏觀調控的前提下,各子公司具有用人自主權。
第5條 招聘員工應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及擇優錄用、競爭上崗的原則。同時應遵循“先內后外”的原則,即在集團公司系統內招聘不到或不足的,方可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6條 招聘員工必須提前擬訂招聘計劃。招聘管理人員的提前30日;生產、服務人員提前20日。并填寫《招聘員工申請表》,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7條 招聘員工必須經集團公司批準,方可進行招聘。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予以指導和協助。
第8條 招聘員工的程序:
(1)通過各企業公告欄、新聞媒體、互聯網、設攤、委托中介機構發布招聘信息。
(2)應聘者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3)由人力資源部門會同用工部門確定面試對象和面試日期,并向主試人員和面試對象發出《面試通知書》。招聘集團公司“三總師”、部室經理(主任)、子公司總經理必須由總裁面試。
(4)在面試過程中主試人員應對面試對象的情況進行記錄,并填寫《面試記錄表》。
(5)人力資源部門對《面試記錄表》進行統計、匯總,并填寫《錄用人員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6)人力資源部門對決定錄用的人員進行背景調查,合格后發出《錄用通知書》。
(7)本市農村合同制員工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在地勞動服務所開具《農村富余勞動力證明書》,逾期未提供的,不予錄用。
(8)對需進行體檢的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醫院進行。拒絕體檢者不予錄用。體檢費先由本人承擔,試用期結束后,雙方沒有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由企業給予報銷。
第三章 入職
第9條 被錄用的人員報到時辦理下列手續:
1、按《錄用通知書》的要求提供相關證件和材料;
2、填寫《員工登記表》;
3、閱讀《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4、簽訂勞動合同。
第10條 人力資源部門必須組織新進員工進行崗前培訓。閱讀《員工手冊》等公司基本規章制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新進員工如接受企業有關規定的,則簽署《承諾書》,拒簽者不予錄用。
第11條 人力資源部門向用工部門及被錄用人員發出《上崗通知書》,被錄用人員憑《上崗通知書》領取相應日常辦公、勞動防護用品,用工部門安排上崗。
第12條 在試用期內,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予以解除勞動關系:
1、使用偽造、涂改證件或虛假資料等進入企業的;
2、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交齊所需證件的;
3、不服從安排、違紀違規的;
4、不能勝任應聘崗位工作的;
5、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13條 在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通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第14條 試用期內企業及員工雙方可隨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 用工部門必須對新進人員在試用期中的表現進行考核,并填寫《試用期考核表》,在試用期滿10日前,報人力資源部門。同時本人填寫《試用期工作總結》。
第16條 《試用期考核表》經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后,報領導審批。根據審批意見,對應予辭退的,由人力資源部門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對繼續使用的人員填寫《薪酬評定審批表》。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第17條 集團公司系統正式聘用員工必須與具體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三份,企業和員工各執一份,一份報集團公司備案。其他從業人員必須簽訂相應的協議。
第18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方,應由法人代表簽字,或由法人代表委托經營者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勞動合同的個人方應由本人簽字,對委托他人簽字,本人須出具授權委托書。
第19條 勞動合同期限:
普通工、熟練工、后勤服務人員、一般管理人員為1年;
技術工人、初級技術人員、子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為2年;
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集團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為3年;
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有特殊專長的人員,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意見,由集團公司領導確定。
以上勞動合同期限內均包含試用期。
第20條 試用期的約定: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設試用期;
滿六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集團公司系統內部調動的,不設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續訂勞動合同的,不設試用期。
第21條 招用勞務工的,企業必須與相關勞動服務所簽訂勞務輸出協議書,并根據協議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22條 聘用離退休人員必須簽訂《聘用離退休人員協議書》,其年齡原則上控制在男性70歲以下;女性60歲以下。
第23條 聘用外單位協保等離崗人員的,在被聘用者提供原單位用工證明后,企業與其簽訂《聘用離崗人員協議書》。
第24條 企業出資引進、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員工,除簽訂勞動合同外,還須簽訂相應的服務期勞動合同。
第25條 對負有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義務的員工,企業與員工必須簽訂保密協議書。
第五章 用工
第26條 對錄用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人力資源部門應自勞動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為其辦理用工手續。
第27條 本市城鎮合同制員工必須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提供《勞動手冊》,未提供的不予錄用。
第28條 引進外省市人才的,一經錄用,按本市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
第29條 招用外勞力的,企業應按政府勞動行政機關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報批手續。
第六章 離職
第30條 員工的離職可分為公司系統內調動、辭職、辭退、除名、退休、非正常情況病亡等。其離職程序:
1、公司系統內調動
調出單位按規定辦理退工手續,調入單位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
2、辭職
員工因故辭職,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填寫《員工離職審批表》,報企業領導批準。在此期限內,未經核準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并要追索相關職務責任、經濟責任,必要時還應追究法律責任。
3、辭退
3.1 員工違反企業有關規定或違反勞動合同有關規定的,企業可采取辭退的辦法。由人力資源部門填寫《員工離職審批表》,報企業領導批準。
3.2辭退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者。
3.3嚴重違紀或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企業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4被辭退員工有權提出申訴,具體依照勞動爭議處理規定辦理。
4、除名
按照本企業對員工的獎懲規定辦理。
5、退休
員工符合退休條件時,人力資源部門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第31條 移交
1、員工離職時,按照《離職移交程序表》規定的程序,辦理移交手續。
2、員工移交時,由其直屬主管監交,也可指定專人協助監交。
第32條 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章 退工
第33條 企業與員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人力資源部門應在7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
第34條 退工單的退工日期應為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日期。
第八章 附則
第35條 本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36條 本規定的具體運用問題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37條 本規定經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議審定后即日起執行。
篇2:醫院保潔常用工具使用規定
醫院保潔常用工具使用規定
(一)多用途清潔車(大)
使用位置:病房層。
規定:1、前垃圾箱放生活垃圾,后垃圾箱放置醫療垃圾,箱內應分別放置黑色、黃色垃圾袋。
2、中間平臺上部放置四個標有標記的方型槽盒,盒內有濃度為500mg/L有效氯消毒液泡制的抹布,其中兩個用于病房,兩個用于診室、辦公室,用后立即清洗消毒。中間平臺下部放置清潔桶兩個,桶內有濃度為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泡制塵拖把頭各兩個,要求一室一拖把其中一個用于病房,一個用于診室、辦公室,用后立即清洗消毒。
(二)多用途清潔車(?。?/P>
使用位置:門診、手術層。
規定:1、手術室、重癥監護室、門診及辦公室分別用不同的小車進行清理。
2、前空缺處放置清潔桶一個垃圾桶,桶內有濃度為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泡制拖把頭一個,要求一室一拖把手術室、重癥監護室、門診及辦公室嚴禁混用。后垃圾箱放置醫療垃圾或生活垃圾,箱內應分別放置黑色、黃色垃圾袋嚴禁混用。
3、平臺上部分別放置標有標記的方型槽盒,盒內有效氯消毒液泡制的抹布。在門診層時,上平臺用于治療室,中間平臺用于診室、辦公室下平臺用于公共部位。在手術層時上平臺用于手術室,中間平臺重癥監護室,下平臺放兩個用于辦公室及公共部位各一個,嚴禁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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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位置:門診、手術、病房層。
規定:1、生活、醫療垃圾車各一個,嚴禁混用。
2、每天運送完垃圾后,要用濃度為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泡制的抹布進行全面擦拭。
3、每半月對垃圾車進行用濃度為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不少于1個小時的浸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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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1、一室一拖把,使用完畢后用濃度為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泡制拖把頭。
2、使用顏色規定:
紅色--辦公室綠色--走廊黃色--衛生間
藍色--病房橙色--診室白色--手術、重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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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1、一室一抹布,使用完畢后用濃度為500mg/L有效氯消毒液泡制抹布
2、使用顏色規定:
紅色--辦公室
綠色--走廊
黃色--衛生間
藍色--病房
橙色--診室
白色--手術、重癥室
篇3:物業公司公用工具管理規定
物業公司公用工具管理規定
1.為加強公用工具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2.公用工具是指非個人專用而由集體共用的工具。
3.公用工具應按班組建立公用工具帳,責任到班組,由班組成員共同維護、保管。
4.平時要愛護公用工具,及時清點,做到帳物相符。
5.公用工具原則上不準外借,確需外借時,需經部門經理批準后方可外借。外借公用工具單價在1000元以上時,需報總經理批準。
6.公用工具受損或丟失,應由班長或責任人負責,及時寫明受損或丟失原因,視情況由責任人或班組集體賠償。
7.公用工具每年年底由材料員清帳核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