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管理請銷假制度
第一條 為嚴明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加強干部職工考勤管理,依照《國家公務員法》及有關規定,結合縣衛生計生委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的適用對象為縣衛生計生委全體工作人員(含臨騁、抽用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年休假、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病假及事假等。
第四條 年休假、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的休假時間,按全縣統一規定執行。干部職工因緊急重要事宜必須占用法定工作時間辦理的,或因病不能上班的,可憑醫療單位的有效證明,按本制度規定申請事假或病假。
第五條 縣衛生計生委主要領導請假,必須嚴格按照縣委、縣政府相關規定執行。委辦公室要提醒或代辦請示報告縣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等事宜,委主要領導要將請假結果告知委辦公室,由委辦公室通報委其他領導同志。
第六條 縣衛生計生委其他委領導請假,由委主要領導審批。
第七條 縣衛生計生委科室負責人請假,1天以下(含1天)由分管委領導審批;1天以上,由分管委領導審核,委主要領導審批。
科室其他工作人員請假,1天以下(含1天)由科室主要負責人審核,分管委領導審批;1天以上,由科室主要負責人簽注意見,分管委領導審核,委主要領導審批。
第八條 干部職工請假,均須填寫《開縣衛生計生委請假審批表》,按規定程序報批。請假審批表審批完畢后,交委辦公室保存。
第九條 請假人在獲準后,應交接好本職工作,保證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第十條 請假期間,應將本人在外的聯系方式告之委辦公室,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第十一條 假期結束后,應立即到單位報到,并按照審批權限銷假。
第十二條 無正當理由,未履行請假手續而擅離工作崗位的,作曠工處理。
第十三條 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四條 縣衛生計生委所有委領導上班時間離開縣城處理公務、非上班時間離開開縣,應告知委辦公室;科室工作人員應告知分管委領導。
第十五條 干部職工請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直屬醫療衛生計生單位、鄉鎮街道醫療衛生單位主要負責人請假,屬縣管干部的,參照縣衛生計生委其他委領導按程序申請審批和銷假;非縣管干部的,參照縣衛生計生委科室負責人按程序申請審批和銷假。
篇2:安管部請銷假制度
安管部請銷假制度
第一條 安管員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歸隊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外出。在值班和訓練(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第二條 請假一日以內的,由主管或經理批準,主管由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批準。
第三條 請假一日以上的,由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批準。
第四條 安管部經理或主管應嚴格按照比例控制請假外出人數。具體比例以不影響正常工作和不影響應急事件處理為原則。
第五條 安管員請假外出時,由安管主管負責登記(包括:外出時間、請假時間、外出事由、外出地點、聯絡方法等),并交代注意事項;歸隊后,請假人必須向主管銷假。主管應當將外出人員的外出、歸隊情況,及時向安管部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匯報。
第六條 在治安環境較為復雜的地區,安管員外出盡量安排二人以上同行,并應指定負責人。
第七條 請假超過一天影響正常值班工作的,請假人應事先與其他隊員協商好頂班事項,并報給主管,主管進行核實后報安管部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批假。
第八條 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方可以續假。未經批準,超假或者逾假不歸者,按曠工予以追究。
第九條 物業公司發生突發事件需要立即召回請假人員時,請假人員應無條件返回物業公司,并立即協助處理突發事件。無故不返回者,按曠工予以追究。
篇3:外國語中學學生請銷假制度
外國語中學學生請銷假制度
一、班主任親自到政教處領取請假條并加蓋政教處公章。班主任要妥善保存好請假條,嚴禁讓學生保存
二、學生請假時應認真填寫請假條,不留空格、不得涂改,一個請假條只能一人使用。
三、請假條分三聯,由老師和政教處簽字蓋章后,分別由班級、樓管員(住宿生)、門衛留存備查。
四、學生拿上蓋章、班主任簽字的請假條交門衛、樓管員登記后方可離校。
五、學生返校時到門崗室登記并找班主任銷假,班主任登記返校時間。
六、住宿生星期六、日除放假外,原則上不允許離校,如有特殊事情必須在星期五請班主任假,或請值班領導假。
七、下午或中午放學后需出門的住宿生必須在放學前提前請班主任假,否則不得離校。
八、沒有請假出門或通過其它方式出門視為無故逃學,除扣除本班量化分外,并給予違紀處理。
九、學生請假須向班主任申述理由,事假三天以內由班主任批準,三天以上一周之內經班主任同意報政教處備案,一周以上報主管校長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