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物業行政管理規章制度:請銷假制度
六、請銷假制度
1、 員工請、休假,事先應由本人填寫《請假申請單》、《補休申請單》,并按管理權限逐級審批后報行政人事部備案,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請、休假一般不得超過6天。
2、 因突發事件或急病未能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向所在部門上級領導報告,事后再補辦請假手續。
3、 請假期滿,要及時向所在部門主管辦理銷假,如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必須先向所在部門經理申請,并知會行政人事部,按事假處理;否則按曠工處理。
4、 部門主管正常休息2天或以上的,需報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
5、 病假必須有市級醫院證明,病假3天或以下的,工資全額發放,超過3天的,發放50%的基本工資;事假不發放工資;特殊情況經公司總經理批準,按其批準的工資額發放。
6、 請、休假審批權限
a、 正常調休由所在部門主管審核,部門經理批準。
b、 部門主管請假必須由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批。
c、 員工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審核,部門經理批準;請假2天以上的,由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核,總物業經理批準,各管理處經理及部門經理請假須報總經理批準。
d、 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 計劃生育等假:請假者須將《請假申請單》送本部門領導簽署意見,經總經理批準后報行政人事部備案。
篇2:安管部請銷假制度
安管部請銷假制度
第一條 安管員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歸隊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外出。在值班和訓練(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第二條 請假一日以內的,由主管或經理批準,主管由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批準。
第三條 請假一日以上的,由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批準。
第四條 安管部經理或主管應嚴格按照比例控制請假外出人數。具體比例以不影響正常工作和不影響應急事件處理為原則。
第五條 安管員請假外出時,由安管主管負責登記(包括:外出時間、請假時間、外出事由、外出地點、聯絡方法等),并交代注意事項;歸隊后,請假人必須向主管銷假。主管應當將外出人員的外出、歸隊情況,及時向安管部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匯報。
第六條 在治安環境較為復雜的地區,安管員外出盡量安排二人以上同行,并應指定負責人。
第七條 請假超過一天影響正常值班工作的,請假人應事先與其他隊員協商好頂班事項,并報給主管,主管進行核實后報安管部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批假。
第八條 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方可以續假。未經批準,超假或者逾假不歸者,按曠工予以追究。
第九條 物業公司發生突發事件需要立即召回請假人員時,請假人員應無條件返回物業公司,并立即協助處理突發事件。無故不返回者,按曠工予以追究。
篇3:外國語中學學生請銷假制度
外國語中學學生請銷假制度
一、班主任親自到政教處領取請假條并加蓋政教處公章。班主任要妥善保存好請假條,嚴禁讓學生保存
二、學生請假時應認真填寫請假條,不留空格、不得涂改,一個請假條只能一人使用。
三、請假條分三聯,由老師和政教處簽字蓋章后,分別由班級、樓管員(住宿生)、門衛留存備查。
四、學生拿上蓋章、班主任簽字的請假條交門衛、樓管員登記后方可離校。
五、學生返校時到門崗室登記并找班主任銷假,班主任登記返校時間。
六、住宿生星期六、日除放假外,原則上不允許離校,如有特殊事情必須在星期五請班主任假,或請值班領導假。
七、下午或中午放學后需出門的住宿生必須在放學前提前請班主任假,否則不得離校。
八、沒有請假出門或通過其它方式出門視為無故逃學,除扣除本班量化分外,并給予違紀處理。
九、學生請假須向班主任申述理由,事假三天以內由班主任批準,三天以上一周之內經班主任同意報政教處備案,一周以上報主管校長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