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賣店賠償規定
11.1貨品短少或丟失賠償規定。
11.1.1直營店鋪如出現物品(貨品、物料、宣傳品等)短少或丟失,則貨品按當期零售價給予8折賠償,其他物品按原價或折舊進行賠償。
11.1.2直營店鋪如出現貨品短少或丟失情況,其賠償處理方案為整體賠償制,即整店員工或整組員工進行賠償。
11.1.3凡店內丟失超過營業額5‰,店長及組長需負管理責任。(即扣除該月職能薪資店長100元,組長50元)。
11.1.4店鋪貨品出現丟失或短少,造成該情況的當事人應負責主要賠償責任,其賠償份數按整店或整組人均賠償份數的兩倍進行。
11.1.5例如:甲店A班(該班導購6人)某員工丟失價值人民幣350元的毛衫一件。根據賠償規定,該件貨品由A班全體導購賠償(其主要責任人雙份賠償),且按當期零售額的8折進行。既該件貨品的賠償結果如下:
11.1.6主要責任人按兩份賠償:350*0.8/7×2=80元
A班其他5位導購:350*0.8/7×1=40元
11.2倉庫
則造成的貨品丟失或短少由倉管員承擔,貨品按當期零售價8折給予賠償,其他物品按原價或折舊進行賠償。
11.3.貨品入庫后,保管責任由直營店倉管員承擔,如在倉庫里發生的丟貨情況則由倉管員負責賠償。貨品按當期零售價8折給予賠償,其他物品按原價或折舊進行賠 償。
11.4款項
11.4.1收銀
11.4.1.1直營店收銀員在銷貨的過程中,因工作的疏忽,造成營業款短少的(如售貨的過程中少收現金或多找給顧客零錢等。)短少部分由當班收銀員全額賠償,并補足當日營業額,多收顧客零錢則給予口頭警告,多次者給予行政處分。
11.4.1.2收銀員在售貨中,因工作中,收到假幣的,則假幣一經查出,由收銀員全額賠償;如收銀員在事先未知的情況下,上繳營業款,收款人員未對該款仔細清點及檢查者,由收銀員和收款人員雙方賠償一份,并及時補足當日營業額。
篇2:某學生宿舍物品損壞、丟失賠償規定
> 學生宿舍物品損壞、丟失賠償規定為加強公寓物品及設施管理,保障各種設施的正常運行,積極為同學們提供一個良好的學習及生活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一)物品在學生入住公寓后,公寓中心與住宿學生進行統一驗收,并在驗收單上簽字,認可本驗收的物品狀況。
(二)公寓設施維修工作由公寓服務中心維修組負責,不屬于正常維修范圍內的項目應在公寓中心交納賠償金后予以維修。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維修后交費。
(三)公寓設施的自然損壞、老化及質量原因需維修的,由公寓中心免費負責維修。
(四)下列情況不屬于免費維修范圍:
1.公寓各種玻璃和紗窗;
2.桌椅板凳斷裂;
3.水龍頭開關斷裂;
4.桌面、壁櫥、儲物柜破損;
5.插座因使用劣質電器或大功率電器燒壞;
6.電視、電風扇及各種插座破損;
7.地面、墻面污染、破損;
8.床板斷裂;
9.洗刷池、蹲便器、水箱破裂、部件斷裂;
10.管道破裂及下水道堵塞;
11.人為原因造成門鎖、門把手損壞;
12.各種線路人為造成的破損。
(五)樓長下發賠償通知單,宿舍舍長到公寓中心辦公室交費后,樓長下發維修單予以維修。
(六)特殊情況下,為保證安全或節約資源,可在下發賠償通知的同時予以維修。
(七)接到賠償通知單不辦理賠償手續的,每超一天加收1%元的賠償金,損壞設施維修費直接從公物押金中扣除。
(八)宿舍內設施損壞、物品丟失的,由責任人予以原價賠償,找不到責任人的由宿舍成員共同賠償。
(九)公寓內的公共設施損壞、丟失的,由公寓管理員、值班員予以賠償。賠償金直接從工資或獎金中扣除。
(十)由學校分配的衛生工具及用品,不滿使用期限損壞或丟失的,由使用單位自行購置或賠償。
篇3:某學校宿舍財物保管賠償規定
學校宿舍財物保管賠償規定
1、每學期開學后,各寢室要派學生代表清點本寢室的公用財物,清點后若與《寢室財物登記表》上的記錄數相符,則由清點的學生簽署姓名日期。以后寢室的公用財物發生損壞或丟失,由該寢室的全體學生承擔賠償責任;
2、寢室的公用財物損壞或丟失賠償辦法:
由學生自行修復或購買,但必須與原物相符(包括品牌、規格、款式、顏色、質量等);或由學生按學校規定的價格賠償,交納賠償金,由宿管處開具收款收據,任何人不準亂收費;
3、宿管員對各寢室的公用財物的使用保管情況,堅持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平時清房、查房時注意觀察;
4、宿管員若發現學生寢室的公用財物被損壞或丟失,應立即會同該寢室的學生查明情況和原因,責令該寢室的學生及時賠償;
5、學生損壞或丟失寢室的公用財物,若采取自行修復或購買的辦法賠償,賠償事宜落實后,由宿管員通知宿管科長共同檢查驗收;
6、對于損壞財產面不維修或賠償的學生,由宿管處通報各分院并記入學生檔案,畢業辦離校手續時處以三倍以上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