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工程經理部安全檢查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地評價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情況,提高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水平,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檢查的標準化、規范化,根據建設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法律法規條文及上級機關有關安全生產文件精神,結合我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目的及目標
第二條 目的:
1.通過檢查,發現施工中的不安全(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不衛生問題,從而采取對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產。
2.利用安全生產檢查,進一步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范標準。
3. 通過檢查,增強領導和群眾安全意識,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提高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4. 通過檢查,互相學習,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取長補短,有利于進一步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5. 通過安全生產檢查,了解安全動態,為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加強安全管理提供信息和依據。
第三條 目標:不出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第三章 內容
第四條 安全檢查的內容應根據施工特點,制定檢查項目和標準。主要查思想、制度、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安全教育培訓、操作行為、勞保用品使用、傷亡事故的處理和文明施工(防火、衛生及場容場貌)等。
第五條 安全檢查組的組成形式,應根據檢查目的、內容而定,主要由部門組織,公司領導帶隊,會同工會、工程部共同參加。
第四章 形式和方法
第六條 形式:安全檢查分為經常性、定期性、突出性、專業性和季節性等多種形式。
1.經常性安全檢查: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經常性的預防檢查,能及時發現隱患,
消除隱患,保證施工正常進行。通常有:
(1)班組進行班前、班后崗位安全檢查。
(2)各級安全人員及安全值日人員日常巡回安全檢查。
(3)各級管人員在檢查生產同時檢查安全。
2.定期性安全檢查:公司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全檢查評比,工地每旬組織一次。每次安全檢查由公司領導和項目經理帶隊。
3.專業性安全檢查:專業安全檢查應由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對某項專業的安全問題或在施工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問題進行單項檢查。主要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懂行的安全技術人員和有實際操作、維修能力的工人參加。
4.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后安全檢查:季節性安全檢查是針對氣候特點(如冬季、夏季、雨季、風季等)可能給施工(生產)帶來危害而組織的安全檢查。節假日(特別是重大節假日,如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前、后防止職工紀律松懈,思想麻痹等進行的檢查。檢查應由單位領導組織有關部門人員進行。節日加班,更要重視加強對人員的安全教育,同時要認真檢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
5.施工現場還要經常進行自檢、互檢和交接檢查。
(1)自檢:班組作業前、后對自身所處的環境和工作程序進行安全檢查,可隨時消滅不安全隱患。
(2)互檢:班組之間開展的安全檢查,做到互相監督,共同遵章守紀。
(3)交接檢查:上道工序完畢,交給下道工序使用前,應由工地負責人組織工長、安全員、班組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進行安全檢查或驗收,確認無誤或合格后,方能交給下道工序使用。如腳手架、龍門架(井字架)等,在搭設好使用前,都經過交接檢查。
第七條 安全檢查的方法及要求
1.各種安全檢查都應根據檢查要求配備力量.特別是大范圍、全面性檢查,要明確檢查負責人,抽調專業人員參加檢查,并進行分工,明確檢查內容、標準及要求。
2.每種安全檢查都應有明確的檢查目的.和檢查項目、內容及標準。保證項目要重點檢查。對大面積或數量多的相同內容的項目可采取系統的觀感和一定數量的測點桿結合的檢查方法。檢查時盡量采用測檢工具,用數據說話。.對現場管理人員的操作工人不僅要檢查是否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還應進行應知應會知識的抽查,以便了解管理人員及操作工人的安全素質。
3.檢查記錄是安全評價的依據,因此要認真、詳細。特別是對隱患的記錄必須具體,如隱患的部位、危險程度及處理意見等。采用安全檢查評分表的,應記錄每項扣分的原因。
4.安全檢查需要認真地、全面地進行系統分析,用定性定量進行安全評價。哪些項目已達標,哪些項目雖已達標,但是具體還有哪些方面需要進行完善,哪些項目沒有達標,存在哪些問題需要整改。受檢單位(即使本單位自檢也需要安全評價)根據安全評價可以研究對策,進行整改加強管理。
5.整改是安全檢查工作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檢查結果的歸宿。整改工作包括隱患登記、整改、復查和銷案。
第八條 對檢查出來的隱患的處理
1.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應該進行登記,不僅是作為整改的備查依據,而且是提供安全動態分析的重要信息渠道。根據隱患記錄的信息流,制定出指導安全管理的決策。
2.安全檢查中查出的隱患除進行登記外,還應發出《隱患整改通知書》。對凡是有即發性事故危險的隱患,檢查人員應責令停工,被檢查單位必須立即整改。
3.對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檢查人員可以當場指出,進行糾正。
4.被檢查單位領導對查出的隱患,應立即研究整改方案,進行“三定一落實”,立即進行整改。
5.整改后應以反饋單立即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要立即派員進行復查,經復查整改合格后,進行銷案。
第九條 檢查依據:
1.建設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
2.省建委《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檢查實施細則》,
3.上級有關文件精神,以及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
篇2: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2008)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2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號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已經20**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檢查,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護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檢查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安全檢查,是指對進入大型社會活動場所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行的專業性檢查。
本辦法所稱大型社會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是指主辦者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廟會、燈會、游園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
第三條 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活動,應當由主辦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安全檢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決定舉辦的紀念、慶典等大型活動的安全檢查,由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大型活動主辦者組織實施的安全檢查進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大型活動場所、規模、內容等實際情況,制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二)指派工作人員對安全檢查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
(三)查處安全檢查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五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組織實施安全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安全檢查規定制定安全檢查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二)配備專業的安全檢查人員;
(三)配備安全有效的安全檢查儀器和設備;
(四)劃定安全檢查通道和區域,設置相應標識,對安全檢查區域實行封閉管理;
(五)為乘坐輪椅、安裝假肢或者體內植入醫療器械等有特殊情況的人員,設置專門的安全檢查通道和場所;
(六)接受公安機關現場工作人員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可以自行實施安全檢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安全檢查。
大型活動主辦者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安全檢查的,應當與其簽訂安全檢查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七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安全檢查方案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大型活動場所提供者應當根據安全檢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檢查場所和通道,在安全檢查區域按規定設置圖像信息采集系統并保存圖像資料。
第九條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入大型活動場所: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質;
(二)槍支、彈藥、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穢等違禁物品;
(四)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響大型活動秩序的其他物品。
第十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對攜帶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應當在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向公安機關備案,在售(發)票時向社會公告,并在入場票證上注明。
未向公安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告的物品,大型活動主辦者和安全檢查人員不得限制受檢查人攜帶。
大型活動主辦者已經向公安機關備案并公告限制攜帶的物品,不得在大型活動場所內銷售。
第十一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應當就近設置物品寄存處,方便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臨時寄存物品。
第十二條 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著裝,佩帶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
(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五)發現受檢查人攜帶限制攜帶的物品的,告知受檢查人將物品寄存或者自行處置;
(六)發現不能排除疑點的物品、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向現場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
第十三條 受檢查人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堅持攜帶限制攜帶的物品的,安全檢查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大型活動場所。
第十四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檢查,不得擾亂安全檢查秩序;
(二)在安全線以外排隊等候,依次接受安全檢查;
(三)經檢查發現可疑物品的,自行取出接受檢查;
(四)車輛接受安全檢查時應當熄火,駕駛員和乘車人應當下車接受安全檢查;
(五)人員、物品和車輛離開活動場所后再次進入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不組織實施安全檢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組織實施安全檢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大型活動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安全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三)、(六)項規定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安全檢查實施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酒店安全檢查細節培訓
酒店安全檢查細節培訓
1. 員工的執行力度。
2. 員工的責任心。
3. 檢查員工在崗時間做什么事。
4. 接待客人的服務質量。
5. 閑雜人員進入酒店,員工如何應付處理。
6. 對客服務時的用語儀容、儀表。
7. 檢查消防設施、設備是否到位。
8. 巡邏要做到一看,二聽,三聞及有沒有巡邏到位。
9. 消防聯動系統是否完整。
10. 監控設備有無故障及登記制度。
11. 消控中心滅火器的保養情況。
12. 值班記錄本是否登記清楚。
13. 檢查各班組領班工作是否到位。
14. 員工遇到火警時,是否及時報警處理。
15. 檢查員工有無定期檢查消防栓。
16. 檢查考勤室有無做好打卡制度。
17. 查包制度有沒有落實。
18. 外來人員進入酒店是否做好登記制度。
19. 有無定期對外圍消防栓進行放水。
20. 保安巡查時發現不能糾正的事情,有沒有立即向上級報告。
21. 檢查員工有無定時的按時巡邏。
22. 值班室是否整齊、清潔。
23. 室內物品擺放不整齊。
24. 檢查工作場所存放私人物品。
25. 室內物品壞損未及時報修。
26. 物資進出、門衛未規定收取出口單。
27. 對易然易爆物品控制不嚴,致使流入客用場所。
28. 對衣冠不整的人員不加控制。
29. 未按規定辦理施工單位人員出入登記手續。
30. 夜間未按規定巡邏。
31. 在值崗時觀看賓客娛樂。
32. 處理問題不恰當,造成不必要的摩擦。
33. 消防人員不懂消防設備的性能和操作要領。
34. 未按規定定期檢查消防設施。
35. 未按規定記錄檢查結果。
36. 無關人員隨意出入消防監控中心。
37. 按到報警信號未檢查。
38. 未按規定檢查油庫等重點防火區域或檢查不細致。
39. 消控中心未對主機進行常規自檢。
40. 噴淋泵結合器與消火栓泵結合無明顯區分標志。
41. 標志破損未更新。
42. 未按規定檢查防火、疏散設施。
43. 自行車棚內車子擺放不整齊。
44. 外來人員停放車輛未加阻止。
45. 停車場車輛停放不當。
46. 應接服務不主動。
47. 指揮車輛停、倒車時動作不標準。
48. 未按時開關有關照明燈具。
49. 發現有破損的燈具未報修。
50. 報修燈具后未向領班通報。
51. 服務過程中未使用禮貌用語。
52. 視頻探頭、煙感探頭被人為動過,未糾正。
53. 未按規定播放錄像和背景音樂。
54. 未做好交接班工作、考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