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抓好食品安全事前監管,消除不安全隱患,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商部門要督促經營者對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清理、查驗,對過期、失效、變質或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要及時下架、退市,并填寫《退市登記表》。
三.退市食品范圍
1.三無食品(無廠名、廠址、無產品名稱);
2.過期變質食品(含無生產日期、有效期的食品);
3.假冒偽劣食品(商標侵權、虛假宣傳);
4.流動檢測(抽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食品;
5.不符合生產標準、衛生標準、計量標準的食品;
6.食品標簽不符合要求的食品;
7.國家發布的問題食品;
8.部門協查食品;
9.媒體曝光食品。
四.處理辦法
1.對三無食品、過期變質食品、假冒偽劣食品,工商部門采取強制退市的辦法,對上述市場食品依法沒收。
2.對影響危害人體健康,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食品。工商部門要采取集中銷毀方式退出市場流通。
3.對食品標簽不符合國家《食品通用標簽標準》的,要求整改,暫時退出流通。
4.廠場掛鉤、廠地掛鉤、簽訂進場協議的,要解除協議,取消掛鉤。
5.對問題食品已售出的要及時責令追回。
五.退市商品實行行政報告制度,各經營戶對退市食品情況要及時向當地工商部門報告、填寫《退市食品登記表》。
六.對問題食品實行消費警示制度,工商部門將對問題食品的名稱、批次、數量、問題原因、經營企業、生產企業情況向消費者公告。
七.工商部門對問題食品,要重點監管,防止改頭換面二次流入市場。
八.退市食品要實行退市備案,退市整改食品重新入市須抽檢合格。
篇2: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經營單位聲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應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
(一)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二)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三)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監管機關公布屬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第四條 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
(二)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并通知生產企業或供貨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四)可能造成安全衛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條 對已經出售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經營單位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第六條 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對本經營單位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退出超市。
第七條 本經營單位應對消費者作出食品質量承諾,并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
單位名稱(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