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室安全操作規程
l、總機室地線每半年檢測一次,保證在四歐姆之下。
2、對消防工具、地線、避雷器等要定期檢查。嚴格禁止在雷雨天動避雷器和在機房吸煙。嚴格禁止加大保險,以免引起火災。
3、嚴格禁止帶入易燃品、腐蝕性強的物品。
4、使用電源繼電器設備應首先校對額定電壓、電流、功率、相線,符合要求才能使用。
5、清掃配電盤時應斷開電源,確認無電時方可進行工作,工作后周密檢查,然后送電。
6、經常使用的帶電工具,如電烙鐵、作業燈等,使用前必須檢查絕緣是否良好。
7、總機室應放有二氧化碳滅火機,并注意保存和定期檢查。
8、室外作業:
(1)保證分線箱、保安設備作用良好;
(2)廠區架空電纜、電話分機引入線跨越公路或人行道口時,對路面安全距離保證在5.5米;
(3)架空弱電電纜或弱電防線與電力線路垂直距最小間隔:1千伏以下1.25米;1~10千伏的線路有防雷措施的2米,無防雷措施4米;35~110千伏的線路,有防雷措施的3米,無防雷措施的5米;凡與10千伏電力線合桿架設通訊電纜時,最小距離不得小于1.5至2米/施工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必要時將電力線停電作業;
(4)雷雨天氣,嚴禁桿上作業;
(5)施工梯子要豎牢,下面要人看護,并有防滑措施;
(6)高空作業時,首先全面檢查工作地區、附近障礙物、電力線、機械等情況,并檢查好安全帶、腳扣等。
9、電話機及電纜分線盒不允許裝在有爆炸危險的車間內,如需要安裝,必須采取安全措施,裝設防爆炸式分線盒、防爆式電話機。接線頭時,必須在排除爆炸危險的條件下進行。
10、電話機房應保持清潔、安靜,機房內不準睡覺、就餐、會客和打鬧。值班人員應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篇2:總機室安全操作規程
總機室安全操作規程
l、總機室地線每半年檢測一次,保證在四歐姆之下。
2、對消防工具、地線、避雷器等要定期檢查。嚴格禁止在雷雨天動避雷器和在機房吸煙。嚴格禁止加大保險,以免引起火災。
3、嚴格禁止帶入易燃品、腐蝕性強的物品。
4、使用電源繼電器設備應首先校對額定電壓、電流、功率、相線,符合要求才能使用。
5、清掃配電盤時應斷開電源,確認無電時方可進行工作,工作后周密檢查,然后送電。
6、經常使用的帶電工具,如電烙鐵、作業燈等,使用前必須檢查絕緣是否良好。
7、總機室應放有二氧化碳滅火機,并注意保存和定期檢查。
8、室外作業:
(1)保證分線箱、保安設備作用良好;
(2)廠區架空電纜、電話分機引入線跨越公路或人行道口時,對路面安全距離保證在5.5米;
(3)架空弱電電纜或弱電防線與電力線路垂直距最小間隔:1千伏以下1.25米;1~10千伏的線路有防雷措施的2米,無防雷措施4米;35~110千伏的線路,有防雷措施的3米,無防雷措施的5米;凡與10千伏電力線合桿架設通訊電纜時,最小距離不得小于1.5至2米/施工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必要時將電力線停電作業;
(4)雷雨天氣,嚴禁桿上作業;
(5)施工梯子要豎牢,下面要人看護,并有防滑措施;
(6)高空作業時,首先全面檢查工作地區、附近障礙物、電力線、機械等情況,并檢查好安全帶、腳扣等。
9、電話機及電纜分線盒不允許裝在有爆炸危險的車間內,如需要安裝,必須采取安全措施,裝設防爆炸式分線盒、防爆式電話機。接線頭時,必須在排除爆炸危險的條件下進行。
10、電話機房應保持清潔、安靜,機房內不準睡覺、就餐、會客和打鬧。值班人員應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篇3:綠城物業服務費催繳規程
綠城物業服務費催繳規程
一、操作規程
1、交費提示
每年末,實際執行《物業服務合同》(含《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以下統稱為合同)的物業服務中心應統計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以下簡稱業主)下一年度的應交物業服務費用,并以書面《溫馨提示》(含本年度第一交費周期之交費通知)進行提示。
2、交費通知
物業服務中心應關注業主履行交費義務的具體時間與周期。自本年度第二交費周期起,在下一交費周期前3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通過在信息欄張貼和向業主發放書面《關于交納物業服務費的通知》的形式提醒業主及時履行交費義務。
3、電話或上門催交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3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電話或上門通知業主履行交費義務,并提醒業主及時補交費用,同時告知其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4、發送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9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向業主送交《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
《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5、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限后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再次向業主送交(必須有業主本人書面簽收記錄,并保存)或用掛號信/郵政快遞的方式郵寄《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6、告知業主委員會協助催費(適用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情形)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限后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在向業主送交《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的同時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送交《關于請求協助催收物業服務費的函》,并附相關《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關于請求協助催收物業服務費的函》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7、催費《律師函》
業主在遲延交費超過半年、一年或在《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中約定的期間屆滿之后,仍無履行義務的表示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填寫《呈請郵寄<律師函>催收物業服務費審批表》進行審批,經公司審批同意后向該業主郵寄催費《律師函》。
催費《律師函》由公司法律顧問以郵政專遞的方式郵寄,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應將發函必需的信息告知公司法律顧問,公司法律顧問寄出催費《律師函》后應及時通知該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詳見管理費催繳訴訟手指引)
8、仲裁或訴訟
對于拒不交費的和訴訟時效即將超過的業主,物業服務中心應提交《呈請公司對提請仲裁(訴訟)審批表》,提請公司領導決定是否提請仲裁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