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董事會各崗位職責描述
企業董事長崗位職責描述:
1.召集、主持股東代表大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3.簽署本公司的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總經理人選,供董事會會議討論和表決;
5.在董事會會議閉會期間執行董事會決議,處理董事會權限內的事務,重要問題應向下次董事會會議報告;
6.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重大事件時,可對一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權和處置必須符合本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會議報告;
7.指導本公司的重大業務活動;
8.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
副董事長崗位職責描述:
1.協助董事長工作;
2.負責分管的領導工作;
3.負責董事會委托的工作;
董事職責:
1.處理董事會事務工作;
2.負責董事會委托的工作;
3.調查研究公司的發展問題。
董事會秘書職責:
1.負責董事會會議的記錄工作;
2.負責保管董事會的會議記錄、文件和起草董事會的會議紀要、文件;
3.承辦董事會或董事長交辦的工作。
發展委員會主任職責:
1.主持發展委員會全面工作;
2.領導研究公司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規劃和布局;
3.領導投資項目的決策研究;
4.領導情報、信息的收集、整理、匯編和發送工作。
副主任職責:
1.負責主任工作;
2.負責分管的發展研究工作。
(業務)工作人員職責:
1.承辦具體項目(課題)的研究工作;
2.承辦情報、信息的收集、整理、匯編和發送工作;
3.承辦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
監察委員會主任職責:
1.主持監察委員會全面工作;
2.領導對各單位實施制度監督、財務監督、紀律監督和法律監督;
3.領導監督各單位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4.主持對各單位定期不定期進和財務審計;
5.主管對董事會任命的職員進行監督及審查其違法違紀問題;
6.主管對員工不服監察部處分決定的復查;
7.審核董事會任命的職員的獎勵、晉升或處分決定;
8.受理員工對董事會任命的職員的檢舉、控告。
副主作職責:
1.協助主任工作;
2.負責分管的監督、審計、審查、復查和審核工作。
監察員職責:
1.承辦具體監督、審查、復查和審核工作;
2.承辦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
審計師職責:
1.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進行綜合審計或專項審計;
2.研究公司財務狀,提出整改意見及措施;
3.監督各單位執行財經制度和財紀紀律。
證券委員會主任職責:
1.主持證券委員會全面工作;
2.聯系、安排公司股票、債券的發行工作;
3.主管股東登記及咨詢工作;
4.領導對股市運作情況的調查研究。
副主任職責:
1.協助主任工作;
2.負責分管的股票和債券發行、登記、咨詢及調研工作。
辦事員職責:
1.承辦股票和債券發行、股東登記及咨詢工作;
2.承辦股市運作情況的調研工作;
3.承辦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
篇2:公司董事會職責范例
公司董事會職責范本
對誰負責:全體股東大會;
主要職責:
1.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發展戰略、規劃、經營方針、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 決定公司重要資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8.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9.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調整;
10.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1.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提出公司的破產申請;
13.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4.負責公司其他重大事項及方案的討論、研究;
篇3:公司董事會職責與議事規則
董事會職責與議事規則
根據《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機場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也是股東會的常設權力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經董事會研究,現將董事會職責及議事規則明確如下:
一、董事會職責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準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并作出決議;
6、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并決定其獎懲。
董事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www.dewk.cn董事會會議;
2、簽署或授權簽署公司合同及其它重要文件,簽署由董事會聘任人員的聘任書;
3、在董事會閉會期間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聽取總經理關于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的匯報;
4、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重大事件時,可對一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國家和公司利益;
5.決定和指導處理公司對外事務和公司計劃財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及公司重大業務活動;
6.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
二、議事規則
董事會成員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會議時間、會議事項、議程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經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總經理建議,應召開臨時董事會。
董事長可視需要邀請公司分管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董事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會議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的決議須經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作出。其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公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聘任或解聘總經理,修改公司章程等,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會決議反對票與贊成票相等時,由董事長裁決;
董事會討論有關董事事項時,該董事應回避。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闡明授權范圍。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不同意見要作在會議記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