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工廠“反三違、除隱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化工廠員工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杜絕 “三違”現象,降低事故隱患,保障化工廠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根據中油集團、管理局和**有關規定,結合化工廠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化工廠所屬各單位(部門)。
第二章 對“三違”現象的管理
第三條 “三違”現象是指生產過程中出現的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及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
第四條 “三違”現象的主要行為有:
(一)違章指揮的主要行為:
1、工藝條件不滿足情況下指揮開停工、檢維修等作業;
2、作業所需設備存在缺陷不備用情況下指揮作業;
3、作業所需儀表電氣公用工程不完好備用情況下指揮作業;
4、作業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情況下指揮作業;
5、動火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6、有限空間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7、盲板抽堵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8、高處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9、吊裝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10、動土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11、斷路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12、設備檢維修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13、鍋爐點爐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14、未取得安全作業證和特殊工種作業證的職工安排上崗操作;
15、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職工直接安排上崗操作;
16、與上級部門和相關單位未協調溝通好情況下指揮作業;
17、作業方案未得到簽字批準或無作業方案情況下指揮作業;
18、安全檢測結果不合格指揮作業;
19、其它導致違章操作和事故隱患的作業指揮。
(二)違章操作的主要行為:
1、違反國家、地方和行業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操作行為。法律法規如:《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消防法》等;
2、違反**和化工廠健康安全環境有關制度規定操作行為;
3、違反崗位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操作行為;
4、不按檢查表要求檢查;
5、不按作業指導卡、工藝卡片操作;
6、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設施及其附件超期使用;
7、從事職業禁忌工作;(如:恐高癥的人員,不能登高作業等);
8、挪用損壞消防設施、堵塞消防通道、損壞防爆設施行為;
9、脫水操作產生油品泄漏;
10、不正確使用防爆工具、穿帶鐵掌鞋、不進行靜電消除;
11、不按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12、不按規定巡檢;
13、未辦理特殊作業審批手續進行作業;
14、安全措施不到位進行作業;
15、安全檢測不合格進行作業;
16、作業所需消防器材和安全措施不到位進行作業;
17、司機酒后駕車、不系安全帶、私自借車換車;
18、不按規定執行“三交一封”;
19、操作時或廢液處理時油氣非正常泄漏;
20、不按規定定期維護保養設備、儀器和消防設施器材;
21、不按要求填寫各項安全生產操作記錄;
22、不按規定啟停設備;
23、不按儀器操作規程使用儀器;
24、生產區內用油品清洗物件;
25、影響生產環境行為;
26、影響職業健康行為;
27、其它違章行為。
(三)違反勞動紀律的主要行為:
1、脫崗、串崗、睡崗、酒后上崗;
2、遲到、早退、無故缺勤;
3、在崗位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4、在生產區吸煙、帶煙火;
5、在易燃易爆生產區打手機或手機開機;
6、工作期間參與賭博;
7、工作期間打架、罵人;
8、故意損壞公物;
9、在崗位上無理取鬧;
10、不配合各級人員進行檢查;
11、其它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第五條 各單位組織崗位人員結合崗位自身存在的風險,查找習慣性“三違”行為,并將所有總結收集到的“三違”行為進行歸類匯總分析,建立“三違”現象檔案。各基層單位每季度組織安全人員向員工至少進行一次“三違”現象的宣傳講解和培訓教育活動,做到人人知道“三違”行為的危害,人人都能夠自覺糾正“三違”行為,并保留相關的培訓記錄。
第六條 化工廠范圍內建立實施“三違”記分卡,每人一卡,記錄違章行為次數。每人都建立“三違”記錄臺帳進行匯總分析,臺帳跟蹤記錄到本人退休或調離化工廠。
第七條 “三違”記分卡實施辦法
(一)化工廠員工上崗期間必須隨身攜帶“三違”記分卡,如不攜帶,按違規行為處理,并記錄在“三違”記分卡和“三違”記錄臺帳中;
(二)“三違”記分卡采用現場記錄的方式,化工廠各級人員發現“三違”行為均有權現場記錄,并要及時上報至“三違”人員所在單位;
(三)化工廠各單位必須每周對“三違”記分卡進行審查,將“三違”情況及時填寫到“三違”記錄臺帳中。
第八條 “三違”記錄臺帳填寫辦法:
(一)各基層單位“三違”記錄臺帳由本單位安全員填寫;
(二)機關各辦“三違”記錄臺帳由本辦主任或指定人員填寫;
(三)化工廠領導“三違”記錄臺帳由綜合辦公室指定人員填寫。
第九條 對“三違”現象的考核:
(一)各單位每月25日前根據“三違”記分卡和“三違”記錄臺帳,匯總本單位員工的“三違”情況,將匯總結果報至生產辦存檔;
(二)每次違章行為,按照化工廠《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處罰制度》有關條款或上級部門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違章行為造成事故者,按照有關事故管理處罰制度執行;
(四)“三違”記分卡累計違章次數的處罰規定:
1、一年內累計違章次數達3次的人員,扣末次違章月份獎金的50%,由本單位內部進行考核;
2、一年內累計違章次數達6次的人員,扣末次違章月份獎金,由本單位內部進行考核,并對違章人員進行內部離崗培訓;
3、一年內累計違章次數達9次的人員,待崗兩個月,交由化工廠人事管理部門管理;
4、職工的違章次數累計情況與評選先、優、模結合。
(五)每張“三違”記分卡的適用周期是一年,到期后由生產辦組織進行更換;
(六)生產辦不定期檢查各單位對“三違”現象的考核情況,并把檢查結果上報化工廠安委會,安委會研究后,對認真進行考核,取得成效的單位,進行獎勵。對不認真考核,隱瞞、推諉的單位,進行處罰。
第三章 對事故隱患的管理
第十條 化工廠建立“事故隱患發現卡”,由生產辦發放到全化工廠每名員工手中。
第十一條 員工隨身攜帶此卡,記載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安全合理化建議,并及時上報到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安全管理人員按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及實際情況立即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化工廠每名員工都要建立“事故隱患發現臺帳”,臺帳跟蹤記錄到本人退休或調離我化工廠。
第十四條 各單位每月對隱患情況進行匯總統計,記錄在“事故隱患發現臺帳”,并將結果上報至生產辦。
第十五條 生產辦根據上報的情況進行匯總,上報化工廠安委會,安委會研究后,進行獎勵。獎勵情況如下:
(一)對提出好的建議的員工根據建議的適用程度及采納后產生的效果獎勵100-200元;
(二)對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防止發生重大安全、健康和環境事故的員工獎勵200-500元;
(三)每月對提出好的建議和發現安全隱患的較多的員工根據實際情況獎勵100-200元;
(四)每季度對各單位上報的情況進行評比,對提出好的建議和發現安全隱患的較多的單位獎勵500-1000元。
(五)每年根據“事故隱患發現臺帳”的統計情況進行匯總、評比,對前5名同志進行獎勵,累計發現事故隱患達到100個的整數倍的職工特別獎勵;
(六)當職工退休或調動工作時,化工廠將根據“事故隱患發現臺帳”的統計情況對職工進行獎勵,累計發現事故隱患達500個以上的職工將給予重獎。
第四章 不定期開展專項整治活動,消除“三違”重點行為
第十六條 開展專項整治檢查活動的內容
(一)對項目施工現場進行專項整治;
(二)對在易燃易爆生產區使用手機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三)對崗位人員在易燃易爆生產區不正確使用防爆工具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四)對在作業時不按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五)對不執行特殊作業審批手續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六)對不按規定巡檢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七)對崗位人員吸煙、帶煙帶火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八)對脫崗、串崗、睡崗、酒后上崗等違反勞動紀律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九)對司機酒后駕車、不系安全帶、私自借車、換車等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第十七條 化工廠安全生產聯合大檢查領導小組每月不定期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對活動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按化工廠有關文件嚴格處罰。對在活動中表現好的單位,予以適當的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中油集團、管理局、**、**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化工廠生產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篇2:城鎮燃氣除隱患防事故保安全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蘇州市)
城鎮燃氣除隱患防事故保安全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蘇州市)
根據《市安委會印發關于全市集中開展除隱患防事故保安全專項行動工作的通知》(蘇安〔20**〕5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確保全市城鎮燃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為即將到來的新春佳節和全國、省、市“兩會”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經研究,決定自即日起至3月底,在全市范圍集中開展城鎮燃氣除隱患防事故保安全專項行動。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認真學習貫徹***大精神,以*社會***為指引,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強化紅線意識、風險意識和責任擔當,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以最堅決的態度、最嚴格的要求、最有力的手段、最過硬的措施,深化安全生產再檢查、再排查、再整治,動員和引導企業深入開展自查自改工作,確保“春節”、“兩會”期間全市城鎮燃氣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可控。
二、工作目標
以全力壓降事故隱患總量、最大限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目標,通過開展專項行動,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下大力氣整治重大隱患,懲治違法行為,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企業,取締非法違法企業,有效消除事故隱患,全力保證人民群眾過一個安全、愉悅、歡樂的新春佳節,為全國、省、市“兩會”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氣安全生產隱患。各地燃氣管理部門要加快推進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重點督促燃氣企業完善安全隱患自查、自改、自報的管理機制,按照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的區分,實行分層分級治理,對轄區內重大安全隱患一律實施掛牌督辦制度。各地要全面扎實地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抓好整改落實,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堅決落實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使檢查、整改、銷號形成完整的閉合管理。
(二)深入開展城鎮燃氣行業安全監管。各地燃氣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全市住建領域開展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蘇住建質〔20**〕47號)要求,重點檢查轄區內各燃氣儲存場站、汽車加氣站、瓶裝液化氣供應站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包括場站安全生產管理相關制度建立及落實情況;生產區設備、設施安全運行情況;儲存、灌裝等生產區內可燃氣體檢測儀的設置及運行情況;防火、防爆、防電、防泄漏和防腐蝕的措施以及應急物資儲備落實情況;儀表監控系統運行管理情況;消防設施的配備以及定期檢驗、維護情況。各地燃氣管理部門要督促燃氣企業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全力防范低溫雨雪冰凍天氣惡劣天氣對城鎮燃氣安全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
(三)加大安全生產執法處罰力度。各地燃氣管理部門要保持嚴打、嚴治、嚴懲的高壓態勢,一要充分發揮城鎮燃氣安全監管聯席會議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查處非法違法經營燃氣行為,維護好燃氣市場經營秩序;二要加大對施工損壞燃氣管道行為的查處力度,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的施工作業行為,施工單位未與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的,一律不得施工。各地要結合歲末年初安全生產特點,進一步加大城鎮燃氣安全監管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深化城鎮燃氣專項行動工作。
(四)加快推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各地燃氣管理部門要堅持謀劃在前、預防在先,按照《蘇州市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工作方案》(蘇安辦〔20**〕166號)要求,結合本地區特點,研究制定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標準和分級管控辦法,督促各燃氣企業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快推進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完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實現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報閉環管理,著力解決城鎮燃氣安全生產想不到、管不到、治不到的問題,標本兼治防范減少安全生產事故。
(五)嚴格落實重點時段硬性措施。各地燃氣管理部門要積極借鑒***大期間保證安全生產的有效做法,在全國、省、市“兩會”期間,認真做好低溫雨雪冰凍天氣的應急值守工作,各級燃氣管理部門和相關企業要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嚴格管控危險作業行為,及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確保一旦發生意外,做到反應迅速、指揮有力、處置有效,確保重點時段我市燃氣安全生產形勢平穩。
(六)強化安全生產宣傳和警示教育。各地燃氣管理部門要加強宣傳報道,加大主流媒體宣傳頻次和力度。要充分利用廣播、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及時報道專項行動的進展情況,宣傳典型經驗做法,曝光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強化宣傳教育,營造良好氛圍。
四、時間安排
從20**年1月份開始,到3月底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隱患排查治理階段(20**年1月11日~2月20日)。各地燃氣部門要結合《全市住建領域開展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蘇住建質〔20**〕47號)要求,進一步制定和細化專項行動方案,立即組織再動員、再部署、再強調、再落實,組織開展好專項行動工作。對重點企業的檢查要統一列表,明確分工,逐一落實,不得疏漏、不走過場。要清晰記錄檢查項目、檢查意見和整改要求以及檢查責任單位、責任人。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隱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對存在重大隱患、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要堅決停產停業整頓。
(二)聯合執法檢查階段(20**年2月21日~3月20日)。各地燃氣管理部門要加大對轄區內燃氣經營企業暗查暗訪、督查檢查、執法監察的力度,依法整改消除重大隱患,停產整頓嚴重違規違章企業,關閉取締非法違法經營企業,嚴厲懲處非法違法單位責任人。
(三)總結鞏固提升階段(20**年3月21~至3月31日)。各地燃氣管理部門要對專項行動中的問題和經驗進行認真全面的總結梳理,查漏補缺,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回頭看”活動。對已責令停產整頓、關閉取締的企業逐一復查。對發現的問題,進一步制定針對性措施,完善相關制度,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五、保障措施
各地燃氣管理部門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和“三個必須”的要求,加強對全市集中開展城鎮燃氣除隱患防事故保安全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加強過程監督,推動責任落實。
(一)強化組織領導。此次專項行動是貫徹十九大精神,確保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平穩的實際舉措。市住建局成立由局分管領導任組長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燃氣辦,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推進專項行動各項工作扎實開展。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地燃氣管理部門要按照《蘇州市建設(燃氣)主管部門落實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任務清單》,督促燃氣企業認真落實《蘇州市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清單》要求,要以指導燃氣企業建立和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扎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強化宣傳和應急管理。各地燃氣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大安全生產宣傳力度,廣泛宣傳燃氣安全使用知識和常識,進一步增強社會公眾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要督促企業強化重點崗位作業安全教育,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操作技能和應急處理能力。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和安全提示,督促指導企業有效防范應對;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做好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準備;進一步加強值班值守和應急聯動,確保一旦發生事故險情,及時科學有效應對和處置,全力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請各地燃氣管理部門分別于1月16日、4月2日前,向市住建局和屬地安委辦報送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和工作總結報告。
篇3:化工工廠反三違、除隱患管理辦法
化工工廠“反三違、除隱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化工廠員工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杜絕 “三違”現象,降低事故隱患,保障化工廠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根據中油集團、管理局和**有關規定,結合化工廠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化工廠所屬各單位(部門)。
第二章 對“三違”現象的管理
第三條 “三違”現象是指生產過程中出現的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及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
第四條 “三違”現象的主要行為有:
(一)違章指揮的主要行為:
1、工藝條件不滿足情況下指揮開停工、檢維修等作業;
2、作業所需設備存在缺陷不備用情況下指揮作業;
3、作業所需儀表電氣公用工程不完好備用情況下指揮作業;
4、作業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情況下指揮作業;
5、動火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6、有限空間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7、盲板抽堵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8、高處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9、吊裝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10、動土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11、斷路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12、設備檢維修安全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13、鍋爐點爐作業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情況下指揮作業;
14、未取得安全作業證和特殊工種作業證的職工安排上崗操作;
15、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職工直接安排上崗操作;
16、與上級部門和相關單位未協調溝通好情況下指揮作業;
17、作業方案未得到簽字批準或無作業方案情況下指揮作業;
18、安全檢測結果不合格指揮作業;
19、其它導致違章操作和事故隱患的作業指揮。
(二)違章操作的主要行為:
1、違反國家、地方和行業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操作行為。法律法規如:《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消防法》等;
2、違反**和化工廠健康安全環境有關制度規定操作行為;
3、違反崗位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操作行為;
4、不按檢查表要求檢查;
5、不按作業指導卡、工藝卡片操作;
6、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設施及其附件超期使用;
7、從事職業禁忌工作;(如:恐高癥的人員,不能登高作業等);
8、挪用損壞消防設施、堵塞消防通道、損壞防爆設施行為;
9、脫水操作產生油品泄漏;
10、不正確使用防爆工具、穿帶鐵掌鞋、不進行靜電消除;
11、不按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12、不按規定巡檢;
13、未辦理特殊作業審批手續進行作業;
14、安全措施不到位進行作業;
15、安全檢測不合格進行作業;
16、作業所需消防器材和安全措施不到位進行作業;
17、司機酒后駕車、不系安全帶、私自借車換車;
18、不按規定執行“三交一封”;
19、操作時或廢液處理時油氣非正常泄漏;
20、不按規定定期維護保養設備、儀器和消防設施器材;
21、不按要求填寫各項安全生產操作記錄;
22、不按規定啟停設備;
23、不按儀器操作規程使用儀器;
24、生產區內用油品清洗物件;
25、影響生產環境行為;
26、影響職業健康行為;
27、其它違章行為。
(三)違反勞動紀律的主要行為:
1、脫崗、串崗、睡崗、酒后上崗;
2、遲到、早退、無故缺勤;
3、在崗位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4、在生產區吸煙、帶煙火;
5、在易燃易爆生產區打手機或手機開機;
6、工作期間參與賭博;
7、工作期間打架、罵人;
8、故意損壞公物;
9、在崗位上無理取鬧;
10、不配合各級人員進行檢查;
11、其它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第五條 各單位組織崗位人員結合崗位自身存在的風險,查找習慣性“三違”行為,并將所有總結收集到的“三違”行為進行歸類匯總分析,建立“三違”現象檔案。各基層單位每季度組織安全人員向員工至少進行一次“三違”現象的宣傳講解和培訓教育活動,做到人人知道“三違”行為的危害,人人都能夠自覺糾正“三違”行為,并保留相關的培訓記錄。
第六條 化工廠范圍內建立實施“三違”記分卡,每人一卡,記錄違章行為次數。每人都建立“三違”記錄臺帳進行匯總分析,臺帳跟蹤記錄到本人退休或調離化工廠。
第七條 “三違”記分卡實施辦法
(一)化工廠員工上崗期間必須隨身攜帶“三違”記分卡,如不攜帶,按違規行為處理,并記錄在“三違”記分卡和“三違”記錄臺帳中;
(二)“三違”記分卡采用現場記錄的方式,化工廠各級人員發現“三違”行為均有權現場記錄,并要及時上報至“三違”人員所在單位;
(三)化工廠各單位必須每周對“三違”記分卡進行審查,將“三違”情況及時填寫到“三違”記錄臺帳中。
第八條 “三違”記錄臺帳填寫辦法:
(一)各基層單位“三違”記錄臺帳由本單位安全員填寫;
(二)機關各辦“三違”記錄臺帳由本辦主任或指定人員填寫;
(三)化工廠領導“三違”記錄臺帳由綜合辦公室指定人員填寫。
第九條 對“三違”現象的考核:
(一)各單位每月25日前根據“三違”記分卡和“三違”記錄臺帳,匯總本單位員工的“三違”情況,將匯總結果報至生產辦存檔;
(二)每次違章行為,按照化工廠《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處罰制度》有關條款或上級部門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違章行為造成事故者,按照有關事故管理處罰制度執行;
(四)“三違”記分卡累計違章次數的處罰規定:
1、一年內累計違章次數達3次的人員,扣末次違章月份獎金的50%,由本單位內部進行考核;
2、一年內累計違章次數達6次的人員,扣末次違章月份獎金,由本單位內部進行考核,并對違章人員進行內部離崗培訓;
3、一年內累計違章次數達9次的人員,待崗兩個月,交由化工廠人事管理部門管理;
4、職工的違章次數累計情況與評選先、優、模結合。
(五)每張“三違”記分卡的適用周期是一年,到期后由生產辦組織進行更換;
(六)生產辦不定期檢查各單位對“三違”現象的考核情況,并把檢查結果上報化工廠安委會,安委會研究后,對認真進行考核,取得成效的單位,進行獎勵。對不認真考核,隱瞞、推諉的單位,進行處罰。
第三章 對事故隱患的管理
第十條 化工廠建立“事故隱患發現卡”,由生產辦發放到全化工廠每名員工手中。
第十一條 員工隨身攜帶此卡,記載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安全合理化建議,并及時上報到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安全管理人員按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及實際情況立即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化工廠每名員工都要建立“事故隱患發現臺帳”,臺帳跟蹤記錄到本人退休或調離我化工廠。
第十四條 各單位每月對隱患情況進行匯總統計,記錄在“事故隱患發現臺帳”,并將結果上報至生產辦。
第十五條 生產辦根據上報的情況進行匯總,上報化工廠安委會,安委會研究后,進行獎勵。獎勵情況如下:
(一)對提出好的建議的員工根據建議的適用程度及采納后產生的效果獎勵100-200元;
(二)對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防止發生重大安全、健康和環境事故的員工獎勵200-500元;
(三)每月對提出好的建議和發現安全隱患的較多的員工根據實際情況獎勵100-200元;
(四)每季度對各單位上報的情況進行評比,對提出好的建議和發現安全隱患的較多的單位獎勵500-1000元。
(五)每年根據“事故隱患發現臺帳”的統計情況進行匯總、評比,對前5名同志進行獎勵,累計發現事故隱患達到100個的整數倍的職工特別獎勵;
(六)當職工退休或調動工作時,化工廠將根據“事故隱患發現臺帳”的統計情況對職工進行獎勵,累計發現事故隱患達500個以上的職工將給予重獎。
第四章 不定期開展專項整治活動,消除“三違”重點行為
第十六條 開展專項整治檢查活動的內容
(一)對項目施工現場進行專項整治;
(二)對在易燃易爆生產區使用手機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三)對崗位人員在易燃易爆生產區不正確使用防爆工具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四)對在作業時不按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五)對不執行特殊作業審批手續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六)對不按規定巡檢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七)對崗位人員吸煙、帶煙帶火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八)對脫崗、串崗、睡崗、酒后上崗等違反勞動紀律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九)對司機酒后駕車、不系安全帶、私自借車、換車等現象進行專項整治。
第十七條 化工廠安全生產聯合大檢查領導小組每月不定期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對活動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按化工廠有關文件嚴格處罰。對在活動中表現好的單位,予以適當的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中油集團、管理局、**、**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化工廠生產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