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泉廣場停車場管理規定承諾書
(停車場管理表格1)
1.凡本停車場進出或存放之機動車輛,其駕駛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服從車場管理人員的管理和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車輛,自覺維護場內秩序。
2.車輛入場時,駕駛員須按規定自覺出示有效的泊車卡,待閘桿抬起后,方可入場停放。
3.入場之機動車和駕駛員必須保持車場內清潔衛生。凡臟污、泥濘之機動車輛,本停車場有權禁止其入內及停放。
4.入場停放之任何機動車輛,應按泊車證或停車卡指定之區域停放,不得異區、異位停放。否則,本停車場有權將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車輛拖至適當地點,并由其車主承擔一切費用。
5.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必須鎖好門窗。凡現金、重要文件、貴重物品及車內物品,本停車場不負保管責任。
6.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嚴禁帶入車場。否則,將被處以罰款,并承擔可能引起的一切責任。
7.車輛離場或任何人士駕駛或移動場內任何車輛時,車場管理人員有權對其進行管理、檢查,駕駛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否則,駕駛人員須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8.本停車場只提供車位有償使用,并承擔保管負責。凡使用本停車場泊車之任何機動車輛,本停車場無須為被泊車輛承擔任何損壞、損毀及遺失之責任。
9.使用停車場泊車之任何機動車輛及其使用人,應對由其引起的本停車場內的建筑物、設備、設施的任何損壞或損失負責。并在指定的時間內繳付被損壞、損失對象的賠償費、修理費、安裝及相關的費用。
10.使用停車場泊車之任何機動車及其使用人,必須遵守和執行本停車場以書面或口頭規定的一切合法條例和規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嚴禁吸煙等,違反者將按規定處以罰款。
11.停車場之泊車位只供機動車輛泊車之用,其它超過泊車以外的任何行為及任何形式的功能改變都將視為非法。
12.泊車卡為一車一卡制,只限指定車輛使用,不得轉借、涂改、偽造。否則,將收回泊車卡。如事件、行為帶有刑事性質,將送交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3.所有車輛均應按照本停車場現時有效之收費標準繳費,車輛須在當月最后一天前到管理處財務部繳付相關停車費用。
14.如遇泊車卡遺失,依下列方式處理:時租卡遺失應立即向門崗管理員申報,月租卡遺失須到管理處物業部辦理補辦手續,并繳付有關費用。
15.本停車場保留修改、增刪本管理規定中任何或全部條款以及制訂新的管理規定的權利,經修訂的管理規定一經發布,即告生效,并對所有停放的任何機動車輛及使用人具有效力和約束力。同時,舊的管理規定即告失效。
本人/本公司清楚了解上述管理規定之條文,并自愿接受此條文之約束,在簽定此承諾書后,正式生效。
申報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2: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1、車輛進入本停車場停泊,須按規定讀卡交費,并服從車場管理人員調度。
2、車況不良的或車輛漏油不得進入車場;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進入車場。
3、車輛進入后,按車場的指引箭頭、提示語或管理人員指揮行駛,不得逆行,限速5公里/每小時。
4、不得在停車場內加油、修車。
5、愛護停車場設施設備,不得亂丟垃圾雜物等;若損壞車場設施設備,須照價賠償。
6、車輛須泊入指定車位,不得跨車位停泊,否則按所占車位交費。
7、駕駛員離開前須檢查車門、車窗是否關好,請勿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若車況有問題,須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認可。
8、不得在停車場內長時間停留或在車內睡覺。
9、車輛不得堵塞停車場行車道,否則管理公司將采取強制措施疏通車道,一切后果由該駕駛員負責。
10、駕駛員遺失電腦磁卡,須出示本人身份證、駕駛執照和行駛證登記后方可離場。時租車輛電腦卡失效或丟失,按入口處管理人員登記的入場時間計算停車費,月租車須將失效卡收費處,并向發卡處聯系補辦。
篇3: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南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的車輛停放管理,根據“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管理原則,參照北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在科學核算當前運行成本和充分聽取廣大教職工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地下停車位只能用于機動車停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條 地下停車場的日常管理由社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
第四條 社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制定《**科技大學南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細則》。
第五條 南校區地下停車位車輛停放管理費按年收取,教職工購買地下停車位后,無論使用與否,都需繳納停車位管理費。
第六條 南校區地下停車場通行卡與學校各門通行卡為同一卡片,注冊通行卡的地下車位管理費為600元/個/年,不注冊通行卡的地下車位管理年費為300元/個/年。
第七條 學校通過計劃財務處對所有購買地下停車位的職工在工資中代扣300元/個/年的地下車位管理費,注冊通行卡的職工在社區物業管理公司另行繳納300元/個/年的地下車位管理費。
第八條 如地下停車場運行成本發生變化,調整收費標準前須經過住戶代表委員會充分討論并表決通過。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