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生產管理不合格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西昌鋼釩有限公司物流中心20**年績效考核辦法》及其他各項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物流中心。
第二章生產組織
第三條
未按生產作業計劃組織生產的,考核責任單位500—2000元/次。
第四條
未經生產管理室同意,擅自實施(或者變更)與生產相關的檢修及施工作業的,考核責任單位500—2000元/次。
第五條
擅自調整外協項目及內容,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六條
未按有關標準、辦法、細則、通知等要求執行,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違反有關標準、辦法、細則、通知等要求,考核責任單位500-2000元/次。
第七條
對查出的問題未及時整改,考核責任單位500-2000元/次;對安排的工作落實不到位或履職履責不到位,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八條
執行調度命令不力,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違反調度聯系匯報制度,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對發生事故、異常處理不及時或處理失誤,考核責任單位500—1000元/次。
第九條
不按規定組織交接班或交班不清楚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次。
第十條
生產工作安排不當,工作推諉扯皮的,考核責任單位200—500元/次。
第十一條
不按系統規則和業務流程開展業務的,考核責任單位500—2000元/次。
第十二條
缺少必要生產分析臺帳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次。
第十三條
隱報、瞞報、謊報生產信息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十四條
擅自關閉監控、監聽設備的,考核責任單位200—500元/次。
第十五條
因服務態度不端正、工作拖沓等被投訴的,考核責任單位200—500元/次。
第十六條
未按要求及時上報工作總結、統計分析、生產報表等其他項目的,考核責任單位200—500元/次。
第十七條
不執行防災減災指令或應急搶險方案的,考核責任單位500—2000元/次。
第三章鐵路運輸管理
第十八條
未按主管部門下達的指令接發車、調配車、空排車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十九條
到達重車超過2小時不驗配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次。
第二十條
因未核對現車導致車號錯誤,影響生產組織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二十一條
到達重車驗配后超過2小時不解編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次。
第二十二條
貨位空閑時,通知配車超過2小時不配位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次。
第二十三條
通知檢車超過2小時未貨檢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次。
第二十四條
檢畢重車超過2小時不調出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次。
第二十五條
空排車輛超過3小時不消點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次。
第二十六條
生產組織安排不當,影響裝車作業或局車消點的,考核責任單位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條
外發重車超過36小時未編組的,考核責任單位200—500元/次。
第二十八條
生產作業不當,造成車輛破損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二十九條
未按規定執行停留車防溜規定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三十條
返廠車、待卸車或故障車不按指令處理或拒不處理的,考核責任單位200—500元/次。
第三十一條
交接場能處理的整裝車返回廠房處理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次。
第三十二條
未準確交接機車及特殊車輛停留位置的,考核責任單位100—200元/次。
第三十三條
未按要求完成車輛破損簽賠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三十四條
未按“鐵路車輛進出廠交接協議”辦理局車到達技術檢查記錄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三十五條
未按車停時管理要求完成局車采點、消點、扣時間、劃分鐵責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三十六條
清掃車輛不及時而影響裝車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三十七條
未按規定核對鐵路運輸計劃,造成運輸計劃落空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次。
第三十八條
未掌握了解高爐的生產狀況,致使取、配罐不及時的,考核責任單位200—500元/次。
第三十九條
未將事故(故障)罐按要求及時搗出并送往指定地點的,考核責任單位100—200元/次。
第四十條
未按要求將檢修完畢的渣罐及時調出的,考核責任單位100—200元/次。
第四十一條
不按規定填寫、交接原始記錄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次。
第四十二條
鐵路運輸票據或憑證發生錯填、缺項、漏項、更改、代用、串用、丟失、不符、不全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次。
第四章發貨管理
第四十三條
因包裝、發貨不及時影響合同兌現的,考核責任單位500—2000元/次。
第四十四條
月末成品庫存鐵運可裝車貨源熱軋大于3000噸,冷軋大于1500噸,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四十五條
返廠車配到貨位超過8小時不處理的,考核責任單位200—500元/次。
第四十六條
裝車加固材料及包裝材料未及時預警,影響生產作業的,考核責任單位500—1000元/次。
第四十七條
貨位空線且有可裝車貨源時,超過1小時不聯系配車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次。
第四十八條
生產組織不當影響裝車外發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四十九條
生產組織不當,致使冷軋、熱軋生產機組堵停的,考核責任單位500—2000元/次。
第五十條
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無計劃裝車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次。
第五十一條
未及時上傳承運單、碼單;或上傳承運單、碼單信息錯誤影響裝車外發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次。
第五十二條
到達座架車、局扣車未在CIPS系統備注“支”、“局”等內容而影響裝車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次。
第五十三條
調整座架后座架信息未及時更新或上傳信息錯誤,影響裝車外發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次。
第五十四條
交接場現場整裝車輛不及時影響發車的,考核責任單位200—500元/次。
第五十五條
“排空不空”或座架車當空車外排的,考核責任單位400-1000元/次。
第五十六條
因配貨原因造成車輛返廠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車。
第五十七條
因未苫蓋篷布,造成車輛返廠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車。
第五十八條
篷布苫蓋不及時,影響裝車外發的,考核責任單位200—500元/次。
第五章驗收管理
第五十九條
不按標準(要求)進行驗收、卸車、入庫及配送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六十條
物資、設備(備件)等不按其屬性和類別分類堆放,及不按規定盤庫和調庫,造成庫存實物與報表數據不符、不清的(不包括自然損耗和盤庫誤差),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六十一條
未及時掌握公司原燃料、輔料的庫存及采購計劃,而影響有關廠(中心)生產的,考核責任單位500—2000元/次。
第六十二條
廠內循環利用的含鐵物料、有色金屬資源未及時回收、加工的,考核責任單位500-2000元/次。
第六十三條
盤點實物與真實庫存有差異造成損失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六十四條
因驗配等原因影響運輸、卸車、取樣、計量等作業超過1小時的,考核責任單位100—200元/次。
第六十五條
未及時傳遞或遺失票據而影響生產的,考核責任單位200—500元/次。
第六十六條
不按要求對車輛異常情況進行檢查的,考核責任單位200—500元/次。
第六十七條
對貨物接、卸相關單據的確認驗收不及時的,考核責任單位50—100元/條。
第六十八條
未及時安排貨物接、卸的,考核責任單位100—500元/次。
第六章出廠管理
第六十九條
在客戶手續不全或不符的情況下,擅自出具提貨單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七十條
不按規定辦理汽運外發登記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七十一條
不按規定辦理出廠手續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七十二條
物流中心產權下的廢舊資源裝車無人監管,出現發超、發錯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七十三條
廢舊資源私自出廠,考核責任單位1000—5000元/次。
第七章廢舊管理
第七十四條
廢鋼料場(含落錘間)生產及收發情況不及時掌握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廢鋼配料錯誤的,考核責任單位500—3000元/次。
第七十五條
廠內循環物料倒運不及時、不到位的,考核責任單位200—500元/次。
第七十六條
未及時回收廢舊物資,影響相關單位正常生產、導致檢修或道路堵塞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七十七條
不與產權單位協商,私自動用產權單位生產物資的,考核責任單位200—500元/次。
第七十八條
廢舊資源回收過程中被偷盜的,考核責任單500-1000元/次。
第七十九條
回收及配送過程中,未按規定路線行車的,考核責任單位100—200元/次。
第八章倉儲配送
第八十條
不按標準(要求)進行收料、送料、出庫、入庫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八十一條
合金、冶金輔料未按計劃量、按質及時配送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八十二條
有色金屬、重點物資未及時挑選入庫的,考核責任單位200—500元/次
第八十三條
廠方要求配送的物資,不能按時送達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外部因素除外)。
第八十四條
未按要求及時準確完成盤庫、下賬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八十五條
未及時制定物資的配送計劃和配送方案影響物資配送的,考核責任單位500-1000元。
第九章信息化管理
第八十六條
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修改數據的,考核責任單位50元/條。
第八十七條
在系統內填寫無效數據或錯誤數據的,考核責任單位20元/條。
第八十八條
系統數據無效或無效數據24小時未處理的,考核責任單位20元/條。
第八十九條
貨檢作業完畢,不按要求提供貨檢信息的,考核責任單位100—200元/次。
第九十條
對信息化系統異常故障不及時匯報而影響業務開展的,考核責任單位200—500元/次。
第九十一條
信息不及時錄入,或者錄入信息錯誤,亦或錯誤信息不及時處理的,考核責任單位50元/條;造成嚴重后果的,另考核責任單位500—2000元/次。
第十章生產保障
第九十二條
設備設施檢修維護不到位而影響生產的,考核責任單位500—2000元/次。
第九十三條
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物資、人員準備不充分而影響救援工作的,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次。
第十一章其他
第九十四條
按照“工作外委、管理責任不外委”的原則,對相關業務、崗位委托外協的,按物流中心內部單位等同考核,并追究業務管理作業區或科室的責任。
第九十五條
考核涉及兩個及其以上單位時,對其按責任大小分別考核。
第九十六條
被公司上級部門考核的,由物流中心績效考評小組根據事件大小、影響程度確定考核意見。
第九十七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由物流中心績效考評小組根據事件大小、影響程度確定考核意見。
第九十八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攀鋼集團西昌鋼釩有限公司物流中心。
篇2:別墅園區工程部日常管理-安全生產管理
別墅園區工程部日常管理-安全生產管理
目的:確保園區內人員安全、設備安全。
政策:小區內有許多設備,均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如配電,會引起觸電和火災,如鍋爐會發生爆炸,還有許多高壓容器,及高速運轉的設備,這些都對人身安全帶來威脅。因此,小區設備運行管理,要抓安全第一。
程序:
從安全管理的角度來看,應抓好如下工作:
(1) 設立安全管理組織。
(2) 進行安全教育及訓練。
(3)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安全檢查。
(4) 事故發生原因的調查和分析。
(5) 調查分析結果的保存。
(6) 經常保持安全的工作場所。
(7) 提高工作人員對安全教育的興趣。
(8) 制定工作安全守則及獎懲規定。
(9) 負責人應經常參與監督各項安全活動及安全措施的執行。
篇3:物業工程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物業工程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堅決貫徹"安全第一"的指導思想,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
二.工程作業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
三.嚴格執行設備操作規程,電工、電梯工、電焊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杜絕無證作業。
四.工作時間必須按規定做好勞動安全保護。
五.倒閘操作必須持有操作票。
六.危險設備必須配備安全保護網罩并懸掛醒目警示標志。
七.登高作業必須戴好保險帶并有監護人,井下作業應有專人監護。
八.凡動用明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并設有安全措施,如機房需動用明火,應按"機房設備'動火'管理制度"操作。
九.處理事故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十.定期對本部門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組織好各類安全活動及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