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節申請條件
第三節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三章換證、補證和注銷
第四章記分和審驗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嚴格駕駛證的核發程序和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維護農機作業秩序,保護持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直轄市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拖拉機駕駛證業務。縣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業務的范圍由省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程序和期限辦理拖拉機駕駛證。
申領拖拉機駕駛證的人員,應當如實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交規定的有關資料,如實申告規定事項。
第五條
拖拉機駕駛證應當由計算機打印。不使用計算機打印的,核發的拖拉機駕駛證無效。
拖拉機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一,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拖拉機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并能夠及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農機監理信息系統。
第二章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拖拉機駕駛證
第六條
拖拉機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拖拉機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拖拉機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農機監理機構簽注內容:初次領證日期、準駕機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蓋章、檔案編號。
第七條
拖拉機駕駛人準予駕駛的機型分為:
(一)大中型輪式拖拉機,駕駛證準駕機型代號為“G”;
(二)小型輪式拖拉機,駕駛證準駕機型代號為“H”;
(三)手扶式拖拉機,駕駛證準駕機型代號為“K”。
第八條
持有準駕大中型輪式拖拉機駕駛證的,準許駕駛大中型輪式拖拉機、小型輪式拖拉機;持有準駕小型輪式拖拉機駕駛證的,只準許駕駛小型輪式拖拉機;持有準駕手扶式拖拉機駕駛證的,只準許駕駛手扶式拖拉機。
第九條
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二節申請條件
第十條
申請拖拉機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視力: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無赤綠色盲;
(五)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六)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七)下肢:運動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軀干、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拖拉機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拖拉機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銷拖拉機駕駛證的。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消未滿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十二條
初次申領拖拉機駕駛證,應當向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農機監理機構提出學習駕駛的申請,應當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的,應當在所持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出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提交第十三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拖拉機駕駛證。
第十四條
考試科目
(一)理論科目:
1、交通法規、農機安全監理法規;
2、機械常識、操作規程等相關知識。
(二)技術科目:
1、場地駕駛;
2、掛接機具;
3、田間作業;
4、道路駕駛。
第十五條
理論考試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農業部制定,省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題庫。試題分為選擇題與判斷題,采用筆試或計算機考試。初次申領拖拉機駕駛證的理論科目考試,交通、農機安全法規及機械常識、操作規程試題各占50%合并命題,試題量為100題,每題1分。其中,全國統一試題不得低于80%,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命題不得高于20%。考試時間為60分鐘,滿分為100分,獲得80分以上的為及格。
技術科目考試方法與評定標準見附件。
第十六條
初次申請拖拉機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的,經農機監理機構對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的理論科目考試合格后,應當在三日內核發駕駛技能準考證明,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二年。申領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技術科目考試。
第十七條
初次申請拖拉機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的,申請人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天后預約技術科目考試。
第十八條
考試按照先理論科目后技術科目1、2、3、4順序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后,方準參加后一科目考試。其中“掛接機具”和“田間作業”,可根據機型實際,選考一科目。每個科目考試一次,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及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技術科目考試日期應當在十日后預約。
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第十九條
增考項目
(一)持有準駕大中型輪式拖拉機或小型輪式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手扶拖拉機的,考試項目為:場地駕駛、道路駕駛。
(二)持有準駕小型輪式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大中型輪式拖拉機的,考試項目為:場地駕駛、掛接機具或田間作業、道路駕駛;
(三)持有準駕手扶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大中型或小型輪式拖拉機的,考試項目為:理論科目、場地駕駛、掛接農具或田間作業、道路駕駛。
考試方法和評分標準與駕駛員初考相同。
第二十條
初次申請拖拉機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的申請人經全部考試科目合格后,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五日內核發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準駕機型的,應當收回原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準駕拖拉機的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拖拉機駕駛證,可直接核發原準駕的拖拉機駕駛證。屬于復員、轉業、退伍的,應當同時收回其所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
各考試科目結果應當當場公布,并出示成績單。考試不合格的,應當說明不合格原因。
成績單應當由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拖拉機駕駛證。
第三章換證、補證和注銷
第二十三條
拖拉機駕駛人應當于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申請換證時應當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拖拉機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二)拖拉機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二十四條
拖拉機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拖拉機駕駛人在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
申請換證時應當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證明、憑證。
第二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機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
(一)在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拖拉機駕駛證記載的拖拉機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拖拉機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拖拉機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六條
農機監理機構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內換發拖拉機駕駛證,其中,對符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七條
拖拉機駕駛證遺失的,駕駛人應當向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拖拉機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拖拉機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符合規定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三日內補發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八條
拖拉機駕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拖拉機駕駛證的換證、補證業務。代理人申請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拖拉機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記載代理的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第二十九條
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拖拉機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拖拉機的;
(三)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超過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拖拉機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五)、第(六)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機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拖拉機駕駛證作廢。
第四章記分和審驗
第三十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拖拉機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拖拉機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后,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三十二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定期通報的拖拉機駕駛人違法行為記分情況,向社會公布查詢方式,提供查詢便利。
第三十三條
拖拉機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拖拉機駕駛人接受教育后,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理論科目考試。
拖拉機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農機監理機構還應當在理論科目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科目考試。
第三十四條
拖拉機駕駛證實施年度審驗。拖拉機駕駛證自領證之日起,在駕駛證有效期內,應按農機監理機構規定進行年度審驗。審驗合格的,農機監理機構在拖拉機駕駛證審驗欄簽注蓋章。未辦理年度審驗手續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拖拉機。
第三十五條
拖拉機駕駛證年度審驗內容:
(一)拖拉機駕駛證有無涂改、損壞等現象;照片與本人近貌是否相符;
(二)有無未經處理的違章、事故;
(三)身體是否有防礙安全駕駛的變異;
(四)對駕駛員進行安全駕駛、遵章守法教育和駕駛理論、操作技術學習。
駕駛員涉及道路交通、農機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農機事故未處理完畢的,不予審驗。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拖拉機駕駛證的式樣、規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證》執行。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式樣由農業部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二)住址,是指《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三)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四)本規定所稱“一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拖拉機駕駛員技術科目考試要求與評定標準。
附件:拖拉機駕駛員技術科目
考試要求與評定標準
一、輪式拖拉機駕駛員場地駕駛考試圖
(一)圖例:
○樁位,─邊線,→前進線,┄→倒車線。
(二)尺寸:
1、樁長:兩倍車長;
2、路寬:機長的1.5倍;
3、樁寬:大中型拖拉機為車寬加60厘米,小型拖拉機為車寬加50厘米;
4、起點:距甲庫外邊線1.5倍機長。
(三)操作要求:
采用單機進行,從起點倒車入乙庫停正,然后兩進兩退移位到甲庫停正,前進穿過乙庫至路上,倒入甲庫停正,前進返回起點。
(四)考試內容
1、在規定場地內,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和操作要求完成駕駛拖拉機的情況;
2、對拖拉機前、后、左、右空間位置的判斷能力;
3、對拖拉機基本駕駛技能的掌握情況。
(五)合格標準
未出現下列情形的,考試合格: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碰擦樁桿;
3、機身出線;
4、移庫不入;
5、在不準許停機的行駛過程中停機兩次;
6、發動機熄火;
7、使用半聯動離合器或者單邊制動器;
8、違反考場紀律。
二、手扶拖拉機駕駛員場地駕駛考試圖
樁與邊線間距
樁間距
(一)圖例:
○樁位,─邊線,→前進線,┄→倒車線。
(二)尺寸:
1、樁間距:車長加40厘米;
2、樁與邊線間距為車寬加30厘米。
(三)操作要求:
手扶拖拉機掛接掛車進行。按考試圖規定的路線行駛,從起點按實線繞樁前進,按虛線倒車繞樁駛出。
(四)考試內容
1、在規定場地內,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和操作要求完成駕駛拖拉機的情況;
2、對拖拉機前、后、左、右空間位置的判斷能力;
3、對拖拉機基本駕駛技能的掌握情況。
(五)合格標準
未出現下列情形的,考試合格: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碰擦樁桿;
3、機身出線;
4、在不準許停機的行駛過程中停機兩次;
5、發動機熄火。
6、違反考場紀律。
進出
ABC
三、拖拉機掛接農具考試圖
(一)圖例:
○樁位,─邊線,→前進線,┄→倒車線。
(二)圖形尺寸:
1、A=1.5倍機長;
2、B=機寬+60厘米;
3、C=2倍機寬;
4、L=機長+農具長+30厘米。
(三)操作要求:
采用實物掛接或者設置掛接點的方法進行,起點前進一次完成倒進機庫,允許再一進一倒掛上農機具。
(四)考試內容
1、在規定的機庫內,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和操作要求完成進庫掛接農具的情況;
2、對拖拉機和農具掛接點前、后、左、右空間位置的判斷能力;
3、對拖拉機基本駕駛技能的掌握情況。
(五)合格標準
未出現下列情形的,考試合格: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碰擦樁桿;
3、機身出線;
4、拖拉機懸掛點與農具掛接點距離大于10厘米的;
5、在不準許停機的行駛過程中停機兩次;
6、發動機熄火;
7、違反考場紀律。
四、拖拉機駕駛員田間作業考試圖
(一)圖例:
○樁位,┈地頭線,→前進線,─地邊線。
(二)尺寸:
1、地寬:3倍車寬
2、地長:輪式拖拉機為60米;手扶拖拉機為40米
3有效地段:輪式拖拉機為50米;手扶拖拉機為30米
(三)操作要求:
采用拖拉機懸掛(牽引)農機具實地作業或者模擬圖形方式進行。用正常作業檔,從起點駛入,入地時正確降下農具,直線行駛作業到地頭,升起農具掉頭,回程農具入地,出地時升起農具。
(四)考試內容
1、在規定的田間,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和操作要求正確升降農具的情況;
2、對拖拉機地頭掉頭靠行作業的掌握情況;
3、對拖拉機回程行駛偏差的掌握情況。
(五)合格標準
未出現下列情形的,考試合格: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機組掉頭靠行與規定圖形位置大于30厘米的;
3、機組回程行駛過程中平行偏差大于15厘米的;
4、在不準許停機的行駛過程中停機兩次;
5、發動機熄火;
6、違反考場紀律。
五、拖拉機道路駕駛考試路線圖
(一)考試內容
在模擬道路或者實際道路上,駕駛拖拉機進行起步前的準備、起步、通過路口、通過信號燈、按照道路標志標線駕駛、變換車道、會車、超車、定點停車等正確駕駛拖拉機的能力,觀察、判斷道路和行駛環境以及綜合控制拖拉機的能力,在夜間和低能見度情況下使用各種燈光的知識,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和安全駕駛情況。
拖拉機考試距離不少于3公里。
(二)合格標準
考試滿分為100分,設定不合格、扣20分、扣10分、扣5分的評判標準。達到70分以上的為及格。
(三)評判標準
1、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駕駛考試不及格:
⑴不按交通信號或民警指揮信號行駛;
⑵起步時車輛溜動距離大于30厘米;
⑶車輛行駛方向把握不穩;
⑷當右手離開方向盤時,左手不能有效、平穩控制方向的;
⑸有雙手同時離開方向盤或扶手把現象;
⑹換擋時低頭看擋或兩次換擋不進;
⑺行駛中使用空擋滑行;
⑻車速超過限定標準;
⑼對車身前后、左右空間位置感覺差;
⑽不按考試員指令行車;
⑾不能熟練掌握牽引掛車起步要領的;
⑿對采用氣制動結構的拖拉機,儲氣壓力未達到一定數值而強行起步的;
⒀方向轉動頻繁,導致掛車左右晃動的;
⒁考試中,有吸煙、接打電話等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⒂爭道搶行或違反路口行駛規定;
⒃窄路會車時,不減速靠右邊行駛或會車困難時,應讓行而不讓;
⒄行駛中不能正確使用各種燈光;
⒅在禁止停車的地方停車;
⒆發現危險情況未及時采取措施。
2、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⑴拖拉機有異常情況起步;
⑵起步掛錯擋;
⑶不放松手制動器或停車鎖起步,未能及時糾正;
⑷起步時車輛溜動小于30厘米;
⑸起步時發動機熄火一次;
⑹換擋時有齒輪撞擊聲;
⑺控制車速不穩;
⑻路口轉彎角度過大、小或打、回輪過早、晚;
⑼掉頭方式選擇不當;
⑽掉頭不注意觀察交通情況;
⑾停車未拉手制動或停車鎖之前,車輛后溜或停車后未拉手制動或停車鎖。
3、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⑴起步前未檢查儀表;
⑵起步時車輛有闖動及行駛無力的情形;
⑶起步及行駛時駕駛姿勢不正確;
⑷掌握方向盤或扶手把手法不合理;
⑸行駛制動不平順,出現車輛闖動;
⑹擋位使用不當或車速控制不穩;
⑺換擋掌握變速桿手法不對;
⑻換擋時機掌握太差;
⑼換擋時手腳配合不熟練;
⑽錯擋但能及時糾正;
⑾不按規定出入非機動車道;
⑿變換車道之前,未查看交通情況;
⒀制動停車過程不平順。
4、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⑴起步前未調整好后視鏡;
⑵起步前未檢查擋位或停車制動器;
⑶發動機啟動后仍未放開啟動開關;
⑷不放停車制動器起步,但及時糾正;
⑸起步油門過大,致使發動機轉速過高;
⑹換擋時機掌握稍差;
⑺路口轉彎角度稍大、小或打、回輪稍早、晚;
⑻停車時未拉手制動或停車鎖,檢查擋位,抬離合器前先抬腳制動。
篇2: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節申請條件
第三節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三章換證、補證和注銷
第四章記分和審驗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嚴格駕駛證的核發程序和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維護農機作業秩序,保護持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直轄市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拖拉機駕駛證業務。縣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業務的范圍由省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程序和期限辦理拖拉機駕駛證。
申領拖拉機駕駛證的人員,應當如實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交規定的有關資料,如實申告規定事項。
第五條
拖拉機駕駛證應當由計算機打印。不使用計算機打印的,核發的拖拉機駕駛證無效。
拖拉機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一,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拖拉機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并能夠及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農機監理信息系統。
第二章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拖拉機駕駛證
第六條
拖拉機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拖拉機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拖拉機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農機監理機構簽注內容:初次領證日期、準駕機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蓋章、檔案編號。
第七條
拖拉機駕駛人準予駕駛的機型分為:
(一)大中型輪式拖拉機,駕駛證準駕機型代號為“G”;
(二)小型輪式拖拉機,駕駛證準駕機型代號為“H”;
(三)手扶式拖拉機,駕駛證準駕機型代號為“K”。
第八條
持有準駕大中型輪式拖拉機駕駛證的,準許駕駛大中型輪式拖拉機、小型輪式拖拉機;持有準駕小型輪式拖拉機駕駛證的,只準許駕駛小型輪式拖拉機;持有準駕手扶式拖拉機駕駛證的,只準許駕駛手扶式拖拉機。
第九條
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二節申請條件
第十條
申請拖拉機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視力: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無赤綠色盲;
(五)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六)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七)下肢:運動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軀干、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拖拉機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拖拉機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銷拖拉機駕駛證的。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消未滿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十二條
初次申領拖拉機駕駛證,應當向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農機監理機構提出學習駕駛的申請,應當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的,應當在所持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出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提交第十三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拖拉機駕駛證。
第十四條
考試科目
(一)理論科目:
1、交通法規、農機安全監理法規;
2、機械常識、操作規程等相關知識。
(二)技術科目:
1、場地駕駛;
2、掛接機具;
3、田間作業;
4、道路駕駛。
第十五條
理論考試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農業部制定,省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題庫。試題分為選擇題與判斷題,采用筆試或計算機考試。初次申領拖拉機駕駛證的理論科目考試,交通、農機安全法規及機械常識、操作規程試題各占50%合并命題,試題量為100題,每題1分。其中,全國統一試題不得低于80%,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命題不得高于20%。考試時間為60分鐘,滿分為100分,獲得80分以上的為及格。
技術科目考試方法與評定標準見附件。
第十六條
初次申請拖拉機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的,經農機監理機構對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的理論科目考試合格后,應當在三日內核發駕駛技能準考證明,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二年。申領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技術科目考試。
第十七條
初次申請拖拉機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的,申請人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天后預約技術科目考試。
第十八條
考試按照先理論科目后技術科目1、2、3、4順序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后,方準參加后一科目考試。其中“掛接機具”和“田間作業”,可根據機型實際,選考一科目。每個科目考試一次,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及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技術科目考試日期應當在十日后預約。
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第十九條
增考項目
(一)持有準駕大中型輪式拖拉機或小型輪式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手扶拖拉機的,考試項目為:場地駕駛、道路駕駛。
(二)持有準駕小型輪式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大中型輪式拖拉機的,考試項目為:場地駕駛、掛接機具或田間作業、道路駕駛;
(三)持有準駕手扶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大中型或小型輪式拖拉機的,考試項目為:理論科目、場地駕駛、掛接農具或田間作業、道路駕駛。
考試方法和評分標準與駕駛員初考相同。
第二十條
初次申請拖拉機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的申請人經全部考試科目合格后,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五日內核發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準駕機型的,應當收回原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準駕拖拉機的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拖拉機駕駛證,可直接核發原準駕的拖拉機駕駛證。屬于復員、轉業、退伍的,應當同時收回其所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
各考試科目結果應當當場公布,并出示成績單。考試不合格的,應當說明不合格原因。
成績單應當由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拖拉機駕駛證。
第三章換證、補證和注銷
第二十三條
拖拉機駕駛人應當于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申請換證時應當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拖拉機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二)拖拉機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二十四條
拖拉機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拖拉機駕駛人在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
申請換證時應當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證明、憑證。
第二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機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
(一)在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拖拉機駕駛證記載的拖拉機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拖拉機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拖拉機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六條
農機監理機構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內換發拖拉機駕駛證,其中,對符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七條
拖拉機駕駛證遺失的,駕駛人應當向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拖拉機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拖拉機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符合規定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三日內補發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八條
拖拉機駕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拖拉機駕駛證的換證、補證業務。代理人申請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拖拉機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記載代理的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第二十九條
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拖拉機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拖拉機的;
(三)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超過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拖拉機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五)、第(六)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機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拖拉機駕駛證作廢。
第四章記分和審驗
第三十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拖拉機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拖拉機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后,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三十二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定期通報的拖拉機駕駛人違法行為記分情況,向社會公布查詢方式,提供查詢便利。
第三十三條
拖拉機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拖拉機駕駛人接受教育后,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理論科目考試。
拖拉機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農機監理機構還應當在理論科目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科目考試。
第三十四條
拖拉機駕駛證實施年度審驗。拖拉機駕駛證自領證之日起,在駕駛證有效期內,應按農機監理機構規定進行年度審驗。審驗合格的,農機監理機構在拖拉機駕駛證審驗欄簽注蓋章。未辦理年度審驗手續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拖拉機。
第三十五條
拖拉機駕駛證年度審驗內容:
(一)拖拉機駕駛證有無涂改、損壞等現象;照片與本人近貌是否相符;
(二)有無未經處理的違章、事故;
(三)身體是否有防礙安全駕駛的變異;
(四)對駕駛員進行安全駕駛、遵章守法教育和駕駛理論、操作技術學習。
駕駛員涉及道路交通、農機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農機事故未處理完畢的,不予審驗。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拖拉機駕駛證的式樣、規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證》執行。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式樣由農業部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二)住址,是指《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三)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四)本規定所稱“一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拖拉機駕駛員技術科目考試要求與評定標準。
附件:拖拉機駕駛員技術科目
考試要求與評定標準
一、輪式拖拉機駕駛員場地駕駛考試圖
(一)圖例:
○樁位,─邊線,→前進線,┄→倒車線。
(二)尺寸:
1、樁長:兩倍車長;
2、路寬:機長的1.5倍;
3、樁寬:大中型拖拉機為車寬加60厘米,小型拖拉機為車寬加50厘米;
4、起點:距甲庫外邊線1.5倍機長。
(三)操作要求:
采用單機進行,從起點倒車入乙庫停正,然后兩進兩退移位到甲庫停正,前進穿過乙庫至路上,倒入甲庫停正,前進返回起點。
(四)考試內容
1、在規定場地內,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和操作要求完成駕駛拖拉機的情況;
2、對拖拉機前、后、左、右空間位置的判斷能力;
3、對拖拉機基本駕駛技能的掌握情況。
(五)合格標準
未出現下列情形的,考試合格: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碰擦樁桿;
3、機身出線;
4、移庫不入;
5、在不準許停機的行駛過程中停機兩次;
6、發動機熄火;
7、使用半聯動離合器或者單邊制動器;
8、違反考場紀律。
二、手扶拖拉機駕駛員場地駕駛考試圖
樁與邊線間距
樁間距
(一)圖例:
○樁位,─邊線,→前進線,┄→倒車線。
(二)尺寸:
1、樁間距:車長加40厘米;
2、樁與邊線間距為車寬加30厘米。
(三)操作要求:
手扶拖拉機掛接掛車進行。按考試圖規定的路線行駛,從起點按實線繞樁前進,按虛線倒車繞樁駛出。
(四)考試內容
1、在規定場地內,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和操作要求完成駕駛拖拉機的情況;
2、對拖拉機前、后、左、右空間位置的判斷能力;
3、對拖拉機基本駕駛技能的掌握情況。
(五)合格標準
未出現下列情形的,考試合格: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碰擦樁桿;
3、機身出線;
4、在不準許停機的行駛過程中停機兩次;
5、發動機熄火。
6、違反考場紀律。
進出
ABC
三、拖拉機掛接農具考試圖
(一)圖例:
○樁位,─邊線,→前進線,┄→倒車線。
(二)圖形尺寸:
1、A=1.5倍機長;
2、B=機寬+60厘米;
3、C=2倍機寬;
4、L=機長+農具長+30厘米。
(三)操作要求:
采用實物掛接或者設置掛接點的方法進行,起點前進一次完成倒進機庫,允許再一進一倒掛上農機具。
(四)考試內容
1、在規定的機庫內,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和操作要求完成進庫掛接農具的情況;
2、對拖拉機和農具掛接點前、后、左、右空間位置的判斷能力;
3、對拖拉機基本駕駛技能的掌握情況。
(五)合格標準
未出現下列情形的,考試合格: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碰擦樁桿;
3、機身出線;
4、拖拉機懸掛點與農具掛接點距離大于10厘米的;
5、在不準許停機的行駛過程中停機兩次;
6、發動機熄火;
7、違反考場紀律。
四、拖拉機駕駛員田間作業考試圖
(一)圖例:
○樁位,┈地頭線,→前進線,─地邊線。
(二)尺寸:
1、地寬:3倍車寬
2、地長:輪式拖拉機為60米;手扶拖拉機為40米
3有效地段:輪式拖拉機為50米;手扶拖拉機為30米
(三)操作要求:
采用拖拉機懸掛(牽引)農機具實地作業或者模擬圖形方式進行。用正常作業檔,從起點駛入,入地時正確降下農具,直線行駛作業到地頭,升起農具掉頭,回程農具入地,出地時升起農具。
(四)考試內容
1、在規定的田間,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和操作要求正確升降農具的情況;
2、對拖拉機地頭掉頭靠行作業的掌握情況;
3、對拖拉機回程行駛偏差的掌握情況。
(五)合格標準
未出現下列情形的,考試合格: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機組掉頭靠行與規定圖形位置大于30厘米的;
3、機組回程行駛過程中平行偏差大于15厘米的;
4、在不準許停機的行駛過程中停機兩次;
5、發動機熄火;
6、違反考場紀律。
五、拖拉機道路駕駛考試路線圖
(一)考試內容
在模擬道路或者實際道路上,駕駛拖拉機進行起步前的準備、起步、通過路口、通過信號燈、按照道路標志標線駕駛、變換車道、會車、超車、定點停車等正確駕駛拖拉機的能力,觀察、判斷道路和行駛環境以及綜合控制拖拉機的能力,在夜間和低能見度情況下使用各種燈光的知識,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和安全駕駛情況。
拖拉機考試距離不少于3公里。
(二)合格標準
考試滿分為100分,設定不合格、扣20分、扣10分、扣5分的評判標準。達到70分以上的為及格。
(三)評判標準
1、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駕駛考試不及格:
⑴不按交通信號或民警指揮信號行駛;
⑵起步時車輛溜動距離大于30厘米;
⑶車輛行駛方向把握不穩;
⑷當右手離開方向盤時,左手不能有效、平穩控制方向的;
⑸有雙手同時離開方向盤或扶手把現象;
⑹換擋時低頭看擋或兩次換擋不進;
⑺行駛中使用空擋滑行;
⑻車速超過限定標準;
⑼對車身前后、左右空間位置感覺差;
⑽不按考試員指令行車;
⑾不能熟練掌握牽引掛車起步要領的;
⑿對采用氣制動結構的拖拉機,儲氣壓力未達到一定數值而強行起步的;
⒀方向轉動頻繁,導致掛車左右晃動的;
⒁考試中,有吸煙、接打電話等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⒂爭道搶行或違反路口行駛規定;
⒃窄路會車時,不減速靠右邊行駛或會車困難時,應讓行而不讓;
⒄行駛中不能正確使用各種燈光;
⒅在禁止停車的地方停車;
⒆發現危險情況未及時采取措施。
2、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⑴拖拉機有異常情況起步;
⑵起步掛錯擋;
⑶不放松手制動器或停車鎖起步,未能及時糾正;
⑷起步時車輛溜動小于30厘米;
⑸起步時發動機熄火一次;
⑹換擋時有齒輪撞擊聲;
⑺控制車速不穩;
⑻路口轉彎角度過大、小或打、回輪過早、晚;
⑼掉頭方式選擇不當;
⑽掉頭不注意觀察交通情況;
⑾停車未拉手制動或停車鎖之前,車輛后溜或停車后未拉手制動或停車鎖。
3、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⑴起步前未檢查儀表;
⑵起步時車輛有闖動及行駛無力的情形;
⑶起步及行駛時駕駛姿勢不正確;
⑷掌握方向盤或扶手把手法不合理;
⑸行駛制動不平順,出現車輛闖動;
⑹擋位使用不當或車速控制不穩;
⑺換擋掌握變速桿手法不對;
⑻換擋時機掌握太差;
⑼換擋時手腳配合不熟練;
⑽錯擋但能及時糾正;
⑾不按規定出入非機動車道;
⑿變換車道之前,未查看交通情況;
⒀制動停車過程不平順。
4、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⑴起步前未調整好后視鏡;
⑵起步前未檢查擋位或停車制動器;
⑶發動機啟動后仍未放開啟動開關;
⑷不放停車制動器起步,但及時糾正;
⑸起步油門過大,致使發動機轉速過高;
⑹換擋時機掌握稍差;
⑺路口轉彎角度稍大、小或打、回輪稍早、晚;
⑻停車時未拉手制動或停車鎖,檢查擋位,抬離合器前先抬腳制動。
篇3:加強小區房屋出租管理相關規定的溫馨知會
關于加強房屋出租管理相關規定的溫馨知會
尊敬的花城住戶:
據深圳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監察局、市維護穩定及綜治辦等5部門聯合制訂的《關于加強私人出租屋業主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規定,凡在深圳市范圍內從事房屋租賃經營的個人,在租賃關系確立后10天內,應自覺在房屋所在地租賃管理所辦理合同登記或備案手續。逾期沒有登記或者備案的,由租賃管理部門一次性處以合同期租金總額20%的罰款,并追繳租賃管理費、代征稅款和滯納金。
房屋出租人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義務,租賃關系確立后,應在3日內督促、協助承租人到出租屋綜合管理機關辦理租住人員信息登記,否則,由主管部門處以月租金額一倍的罰款。 管理處誠請承租人能主動向花城社區警務室登記人員信息,出租人能督促、協助承租人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目前該規定意見征集期已過,不久就會和市民見面。敬請花城廣大住戶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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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X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