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問題是全國普遍存在的問題。對二次供水的安全隱患,老百姓非常不滿意。全國各地為解決這一問題都做了很多的努力和探索,一個主要的思路就是將二次供水劃歸公共供水企業運營管理,也就是“統一運營模式”,目標是“在運營上由公共供水企業統一負責一、二次供水,在責任上由公共供水企業承擔從水廠到水龍頭的全程水質管理,在計價上實現一戶一表同城同價”。但在實踐中,這一模式在各地的實施都不順利,普遍的情形是,居民和物業管理公司都愿意把二次供水責任交出去,但公共供水企業大多不愿接、不敢接。即便勉強接收了,也會要求政府給予相應補貼或上調水價,并且對未來可能產生的費用支出充滿憂慮。對此,筆者認為,單純指責公共供水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是沒有意義的,其背后存在著非常復雜的深層次障礙。只有在對這些深層次障礙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才能找到解決二次供水問題的正確途徑。
二次供水資產的產權和成本問題
對于二次供水設備來說,并不存在產權劃分和移交的難題,誰出錢誰就擁有設備的產權。在中國住房制度改革以后,住宅小區的二次供水設備是由房地產開發商出資修建的,在出售給業主的時候通過公攤的方式收回了建設成本,所以小區的二次供水設施是小區業主的共有產權,這是沒有疑問的。以前建設的公房,在住房制度改革后被出售給個人,其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可能沒有明確歸業主共有,不過仍應有產權所有人(如原單位)存在,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不屬于公共供水企業所有。
長期存在的計劃經濟思維有意無意地、全部或部分地忽視甚至無視二次供水的成本問題。或者片面強調供水企業的負擔能力,制訂了總表結算的制度,將二次供水問題留給居民自行解決;或者片面強調居民感受,試圖將二次供水問題全部納入公共機制來解決。
在片面強調居民利益的思路下,公共供水企業在接管二次供水的同時,也被要求承擔日常維護所需的材料費、人工費、輸差以及由此新增的管理費、稅金等成本(合理利潤就更不用提了),而政府只能承諾在未來調整水價時逐步解決,何時能夠解決、解決到什么程度都具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這種計劃經濟思維主導下的不計成本的做法可能嚴重影響公共供水企業的可持續經營,最終影響所有用戶的利益。
但事實是,只要客觀存在二次供水,就會產生二次供水的成本。采用不同的二次供水形式,可能對二次供水的效率產生不同的影響,也會對二次供水的成本產生一定影響,但卻不可能消滅或從根本上降低二次供水的成本。
二次供水成本包括了前期建設成本、期間運營成本和后期更新改造成本,在設計二次供水體制時,需要統籌考慮和解決。
從表面上看,前期建設成本的承擔并不存在困難,只要房子建起來,二次供水設備就會建起來,成本自然是由房地產開發商先行支付,最終由業主負擔了。但實際上,這樣的前期投入機制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期間的運營維護體制。
期間的運營成本包括了日常維護所需的材料費、人工費、總表與戶表輸差、提水能源消耗,以及由此產生的必要的管理費、稅金、合理利潤等。
在目前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小區中,日常維護所需的材料費、人工費等都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了,而輸差(總表到戶表的差額)可能并入綠化用水后分攤給業主,電耗可能并入其他能源消耗后按水量分攤給業主。
二次供水資產面臨的可持續運營問題
二次供水資產面臨可持續運營的問題,也同樣需要更新改造,但是作為業主共有資產的二次供水設備是沒有折舊機制的--或者也可以說,現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就是居民住宅的折舊機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制度存在兩個缺陷:一、維修資金在數量上是不夠的,也就是說,這個折舊是沒有足額計提的;二是在使用上必須得到整個小區2/3業主的同意,而一個小區內的二次供水用戶可能都不足總數的2/3。
先說壽命問題。二次供水設備的資產壽命和整個住宅的壽命是不一樣的,二次供水水管的壽命大概是15年,內部水表的壽命大概是8年,而住宅(理論上)是70年。那么,70年里面水管要換5次,水表要換9次,把這些費用算清楚了,維修資金是不夠的,這就會導致不能定期更換設備,一系列問題就會隨之產生。比如壽命到期不更換水泵,高層的人可能就喝不上水了。如果沒有相應的折舊機制,到了要換設備的時候就得要求相關的人出錢。所以說這個制度設計是有缺陷的。
再說表決問題。房子壞了要修,但沒有規定什么壞了要修、什么情況下修,只是規定要全體業主2/3通過才能夠動用維修資金,要是沒通過就不能用。現實中要實現全體業主對維修資金使用進行表決是非常困難的,因而多數情況是最終無法啟動維修資金。
由此所引申出的二次供水設備的另外一個問題和住宅小區的共有產權概念有關,它是幾家人家私有的共同擁有。比如說一幢15層的樓,6樓以下不需要二次供水,從6樓到15樓才需要二次供水,那么二次供水設備是這個6樓到15樓的共有設備。如果二次供水設備要修理或更換,到了需要業主表決的時候,1樓到5樓的住戶說“我不同意用我的錢去修”,那就完蛋了!只能繼續使用老舊受損的設備。二次供水設備跟電梯是一樣的,很多低層住戶會認為“我又沒用,我為什么要修?”
資產折舊與保障用水安全均須明確資金來源
長遠來看,有兩個辦法可以輔助解決以上問題。
一個辦法是建立一種折舊機制。比如假定每用一噸水再交5分錢,用了10噸水就另外再交5角錢,這些錢有可能會放在銀行的專門賬戶里面,交給業委會或者其他的機構來管理,業主大家一起來攢錢,一起來折舊。攢了15年,到要更換設備的時候錢就有了,從長遠來看就是要去做這件事情。
第二個辦法是建立一種規范。這個規范可以由房地產開發商來制訂或者由政府部門來出臺,要求買房者們在買房的時候簽訂同意書,來統一意見。買房的時候就要告訴買房者,你是有責任出錢維護修理供水設備的,如果設備壞了,你要出錢,到時候不出,就是違反合同。因為如果一家不出,大家都不能進行設備更換,假如設備已經老化銹蝕嚴重,那大家面臨的可能就是水質受到污染,健康受到損害。
二次供水容易被污染,安全性沒有保障也是很多人競相討論的話題。解決這個問題,最主要的還是觀念上要實事求是,要正視成本,保證安全是要有成本的,這話必須得說。就像居民想要家里干凈,雇傭一個鐘點工來打掃,就得付費。同樣的道理,要正視二次供水的成本,然后通過制度創新達到二次供水服務的專業化。
專業化的背后同樣要有付費機制,得支付二次供水企業或者是物業管理公司二次供水服務費,這樣的話,專業機構才能給業主把活兒干好,沒有人免費干活。現在很多地方政府就要求自來水公司去接管二次供水,自來水公司不敢接管。因為政府沒有承諾水價怎么辦,沒有承諾每噸水加多少的二次供水維護費,不承諾就沒有人敢管,攬下來就是一個大包袱。
有了這個付費機制,管理責任才能落到實處。不能只是一味地喊“正義口號”,指責自來水公司或物業管理公司失職。業主在承認付費的前提下,可以自行選擇由物業管理公司來管,還是由專業化的公司來管,然后再來討論是物業管理公司還是專業化的公司來管好。如果業主不愿意付費的話,誰都沒責任管這個事情,討論責任問題就沒有意義了。
在解決二次供水問題過程中,公共供水企業、業主(居民)、房地產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二次供水服務公司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其合法權益都應當受到尊重,政府可以通過補貼等手段來調節社會公平,但是不能通過損害各個平等民事主體中的某一方的合法利益來增進另一方福利的方式來調節社會公平。要求自來水公司、物管企業或者其他專業化公司承擔其額外的義務并且不明確水價調整的確切方式和時間,對其合法利益是有失公允的。
篇2:物業二次供水資產產權成本及其可持續運營
二次供水問題是全國普遍存在的問題。對二次供水的安全隱患,老百姓非常不滿意。全國各地為解決這一問題都做了很多的努力和探索,一個主要的思路就是將二次供水劃歸公共供水企業運營管理,也就是“統一運營模式”,目標是“在運營上由公共供水企業統一負責一、二次供水,在責任上由公共供水企業承擔從水廠到水龍頭的全程水質管理,在計價上實現一戶一表同城同價”。但在實踐中,這一模式在各地的實施都不順利,普遍的情形是,居民和物業管理公司都愿意把二次供水責任交出去,但公共供水企業大多不愿接、不敢接。即便勉強接收了,也會要求政府給予相應補貼或上調水價,并且對未來可能產生的費用支出充滿憂慮。對此,筆者認為,單純指責公共供水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是沒有意義的,其背后存在著非常復雜的深層次障礙。只有在對這些深層次障礙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才能找到解決二次供水問題的正確途徑。
二次供水資產的產權和成本問題
對于二次供水設備來說,并不存在產權劃分和移交的難題,誰出錢誰就擁有設備的產權。在中國住房制度改革以后,住宅小區的二次供水設備是由房地產開發商出資修建的,在出售給業主的時候通過公攤的方式收回了建設成本,所以小區的二次供水設施是小區業主的共有產權,這是沒有疑問的。以前建設的公房,在住房制度改革后被出售給個人,其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可能沒有明確歸業主共有,不過仍應有產權所有人(如原單位)存在,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不屬于公共供水企業所有。
長期存在的計劃經濟思維有意無意地、全部或部分地忽視甚至無視二次供水的成本問題。或者片面強調供水企業的負擔能力,制訂了總表結算的制度,將二次供水問題留給居民自行解決;或者片面強調居民感受,試圖將二次供水問題全部納入公共機制來解決。
在片面強調居民利益的思路下,公共供水企業在接管二次供水的同時,也被要求承擔日常維護所需的材料費、人工費、輸差以及由此新增的管理費、稅金等成本(合理利潤就更不用提了),而政府只能承諾在未來調整水價時逐步解決,何時能夠解決、解決到什么程度都具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這種計劃經濟思維主導下的不計成本的做法可能嚴重影響公共供水企業的可持續經營,最終影響所有用戶的利益。
但事實是,只要客觀存在二次供水,就會產生二次供水的成本。采用不同的二次供水形式,可能對二次供水的效率產生不同的影響,也會對二次供水的成本產生一定影響,但卻不可能消滅或從根本上降低二次供水的成本。
二次供水成本包括了前期建設成本、期間運營成本和后期更新改造成本,在設計二次供水體制時,需要統籌考慮和解決。
從表面上看,前期建設成本的承擔并不存在困難,只要房子建起來,二次供水設備就會建起來,成本自然是由房地產開發商先行支付,最終由業主負擔了。但實際上,這樣的前期投入機制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期間的運營維護體制。
期間的運營成本包括了日常維護所需的材料費、人工費、總表與戶表輸差、提水能源消耗,以及由此產生的必要的管理費、稅金、合理利潤等。
在目前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小區中,日常維護所需的材料費、人工費等都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了,而輸差(總表到戶表的差額)可能并入綠化用水后分攤給業主,電耗可能并入其他能源消耗后按水量分攤給業主。
二次供水資產面臨的可持續運營問題
二次供水資產面臨可持續運營的問題,也同樣需要更新改造,但是作為業主共有資產的二次供水設備是沒有折舊機制的--或者也可以說,現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就是居民住宅的折舊機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制度存在兩個缺陷:一、維修資金在數量上是不夠的,也就是說,這個折舊是沒有足額計提的;二是在使用上必須得到整個小區2/3業主的同意,而一個小區內的二次供水用戶可能都不足總數的2/3。
先說壽命問題。二次供水設備的資產壽命和整個住宅的壽命是不一樣的,二次供水水管的壽命大概是15年,內部水表的壽命大概是8年,而住宅(理論上)是70年。那么,70年里面水管要換5次,水表要換9次,把這些費用算清楚了,維修資金是不夠的,這就會導致不能定期更換設備,一系列問題就會隨之產生。比如壽命到期不更換水泵,高層的人可能就喝不上水了。如果沒有相應的折舊機制,到了要換設備的時候就得要求相關的人出錢。所以說這個制度設計是有缺陷的。
再說表決問題。房子壞了要修,但沒有規定什么壞了要修、什么情況下修,只是規定要全體業主2/3通過才能夠動用維修資金,要是沒通過就不能用。現實中要實現全體業主對維修資金使用進行表決是非常困難的,因而多數情況是最終無法啟動維修資金。
由此所引申出的二次供水設備的另外一個問題和住宅小區的共有產權概念有關,它是幾家人家私有的共同擁有。比如說一幢15層的樓,6樓以下不需要二次供水,從6樓到15樓才需要二次供水,那么二次供水設備是這個6樓到15樓的共有設備。如果二次供水設備要修理或更換,到了需要業主表決的時候,1樓到5樓的住戶說“我不同意用我的錢去修”,那就完蛋了!只能繼續使用老舊受損的設備。二次供水設備跟電梯是一樣的,很多低層住戶會認為“我又沒用,我為什么要修?”
資產折舊與保障用水安全均須明確資金來源
長遠來看,有兩個辦法可以輔助解決以上問題。
一個辦法是建立一種折舊機制。比如假定每用一噸水再交5分錢,用了10噸水就另外再交5角錢,這些錢有可能會放在銀行的專門賬戶里面,交給業委會或者其他的機構來管理,業主大家一起來攢錢,一起來折舊。攢了15年,到要更換設備的時候錢就有了,從長遠來看就是要去做這件事情。
第二個辦法是建立一種規范。這個規范可以由房地產開發商來制訂或者由政府部門來出臺,要求買房者們在買房的時候簽訂同意書,來統一意見。買房的時候就要告訴買房者,你是有責任出錢維護修理供水設備的,如果設備壞了,你要出錢,到時候不出,就是違反合同。因為如果一家不出,大家都不能進行設備更換,假如設備已經老化銹蝕嚴重,那大家面臨的可能就是水質受到污染,健康受到損害。
二次供水容易被污染,安全性沒有保障也是很多人競相討論的話題。解決這個問題,最主要的還是觀念上要實事求是,要正視成本,保證安全是要有成本的,這話必須得說。就像居民想要家里干凈,雇傭一個鐘點工來打掃,就得付費。同樣的道理,要正視二次供水的成本,然后通過制度創新達到二次供水服務的專業化。
專業化的背后同樣要有付費機制,得支付二次供水企業或者是物業管理公司二次供水服務費,這樣的話,專業機構才能給業主把活兒干好,沒有人免費干活。現在很多地方政府就要求自來水公司去接管二次供水,自來水公司不敢接管。因為政府沒有承諾水價怎么辦,沒有承諾每噸水加多少的二次供水維護費,不承諾就沒有人敢管,攬下來就是一個大包袱。
有了這個付費機制,管理責任才能落到實處。不能只是一味地喊“正義口號”,指責自來水公司或物業管理公司失職。業主在承認付費的前提下,可以自行選擇由物業管理公司來管,還是由專業化的公司來管,然后再來討論是物業管理公司還是專業化的公司來管好。如果業主不愿意付費的話,誰都沒責任管這個事情,討論責任問題就沒有意義了。
在解決二次供水問題過程中,公共供水企業、業主(居民)、房地產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二次供水服務公司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其合法權益都應當受到尊重,政府可以通過補貼等手段來調節社會公平,但是不能通過損害各個平等民事主體中的某一方的合法利益來增進另一方福利的方式來調節社會公平。要求自來水公司、物管企業或者其他專業化公司承擔其額外的義務并且不明確水價調整的確切方式和時間,對其合法利益是有失公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