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動火管理制度
一、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動火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二、動火前必須做到八個不:
1、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易燃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廚房、倉庫等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空中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8、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篇2:酒店動火管理制度(10)
酒店動火管理制度(十)
一、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動火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二、動火前必須做到八個不:
1、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易燃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廚房、倉庫等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空中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8、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篇3:物業機房動火管理制度
機房“動火”管理制度
1、在機房因維修需要,需動用電、氣焊時,均需報告消防中心后,方可作業。
2、在“動火”作業時,安全處應派人至現場,且配備有防火器材。
3、電、氣焊工必須持證操作。
4、燒焊地點周圍應清除5米內的任何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質。
5、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器設備、各種管道上,必須設立專用地線。
6、焊割的地點與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距離不少于10米,氧氣瓶與乙炔發生器保持5米以上的距離。
7、工作完成后,立即切斷電源、氣源,清理現場,在保證無余火、余熱復燃的危險時方可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