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及消防教育培訓制度
1.目的:通過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的進行規定,確保消防設施正常運作。
2.主要職責:嚴格按規定執行,確保消防設施正常運作。
3.內容:消防栓的保養制度
3.1 保養期限:每周對商場消防栓檢查一次,并書面記錄備案。
3.2 每周檢查內容:
-檢查消防栓門關閉是否良好,鎖、玻璃有無損壞,消防栓門封條是否完好。
-消防栓門封條脫落破損的補貼封條。
3.3 年度檢查內容:
-完成每周檢查的內容。
-開消防栓門取出水帶,仔細檢查有無破損,若有應立即修補或替換,檢查有無發黑發霉,若有則應刷凈、晾干。
-將水帶交換翻面或折邊一次。
-檢查水槍、水帶接頭連接是否方便牢固,有無破損,若有立即修復,然后擦凈放入消防栓內。
-檢查接口墊圈是否完好無缺,替換閥上老化的皮墊,閥桿上油。
-檢查修整全部支架,掉漆部位應重新油漆。
-將消防栓箱內清潔干凈,部件存放整齊后,鎖上栓門,貼上封條。
4.閉路監視系統及對講安全系統的維護保養制度:
4.1 保養期限:該系統一般為外包保養。保養商應每月對商場閉路監視系統及對講安全系統進行檢查并書面記錄備案。商場物業做好相應文件(如保養任務單)的簽收和存檔。
4.2 閉路系統:
-檢查閉路電視監視系統設備工作是否正常,云臺攝像機是否緊固,轉動自如,電纜有意損壞,監視器工作正常,控制臺內插件接觸良好,按鈕靈活,接地電阻值正常。
-閉路電視攝像頭 24 小時監控。
鎖具是否可靠,有可視系統要檢查共用系統的空閑頻道觀看來訪者的可靠性及清晰程度,有報警系統要檢查報警訊號正常否。
-檢查系統自動防止故障的特性良好否,報警器、傳感器是否完好。
-監控設備按季維修保養要填報記錄表。
6.滅火器的維護保養制度:
6.1 保養期限:每月一次對廣場消防栓箱內滅火器材作檢查記錄。
6.2 保養內容:
-對滅火器進行編號,建立維護保養檢查制度,認真做好記錄。
-對每只滅火器進行壓力表壓力觀察,用手提掂滅火器重量,發現壓力和重量不足,打開閥銷,進行點壓,確定器材是否失效,如失效立即更換或補液。
-每次檢查滅火器,必須在滅火器瓶上張貼檢查日期、檢查人員姓名,填寫消防滅火器材檢查匯總表,備案。
-每周檢查來滅火器是否完好缺損,放置是否妥當,外表是否清潔。
-滅火器應放置在明顯、取用方便的地點。
-滅火器不應放在采暖或加熱設備附近,不可放在陽光強烈照射的地方。
7.外圍消防水源和大樓消防結合器保養制度:
7.1 保養期限:每半年對廣場消防栓和結合器進定保養。
7.2 保養內容:
-用消防栓專用開關放水測試,確保水源無異常。
-檢查消防栓,消防結合器周圍無阻礙物,并相應有維護設施。
-定期對消防栓、結合器進行明示、警示油漆。
8.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主機和煙/溫感探頭的維護保養制度:
-保養期限: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主機和煙/溫感探頭一般外包維護保養,商場安全部需做好各項記錄,對各種消防報警裝置需做好定期的檢查、試驗和保養維護工作。
-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并應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系統運行和控制器日檢登記表,發現故障及時排除。
-每季度應檢查和試驗消防系統/設備的下列功能,并應填寫季度登記表。
-采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試驗火災警報裝置的聲光顯示。
-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對備用電源進行 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試驗。
9.用自動或手動檢查下列消防設備的功能:
9.1防排煙設備(可半年檢查1次)、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門等設備;
9.2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淋滅火系統;
9.3水噴霧滅火系統;
-緊急廣播、火災事故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志燈;
-強制消防電梯停于首層(電梯迫降)試驗。
-消防通訊設備應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檢查所有轉換開關。
-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開啟消防泵、噴淋泵試運轉,檢查聲音、震動、電流、電壓和壓力等情況。
-每年一次試驗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功能;
-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后,應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相應閥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不合格者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10.消防教育培訓制度:
10.1 目的:通過對消防教育培訓的進行規定,確保消防工作的正常開展。
10.2 適用范圍:適用于商場消防教育的培訓。
10.3 內容: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做好本項目各類人員消防教育,落實定期培訓制度。
-物業、安全經理及部分主管應參加培訓班。學習、掌握相關消防法,明確消防責任。
-商場物業專職、兼職消防干部定期參加消防培訓,持證上崗。
-對商場物業新員工,在上崗工作前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后上崗。
-對關鍵危險性崗位的員工應進行崗前培訓,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員工福利獎懲情況與員工防火安全工作相掛鉤。
-定期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
安全意識,定期開展消防演習活動,使職工基本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篇2: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2009)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已經20**年12月30日公安部辦公會議通過,并經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家旅游局同意,現予發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一)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四)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并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登記,并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風景名勝區經營管理單位和城市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 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創作優秀消防安全文化產品,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制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 旅*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相關旅游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游飯店、旅游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的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單位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培訓的重點。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二)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三)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五)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六)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當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游戲、兒歌等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并依法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并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范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在社區、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欄,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等場所,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組織志愿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和災害信息員、保安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利用社區、鄉村廣播、視頻設備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工作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建筑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等;
(二)根據需要編印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利用單位廣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旅游景區、城市公園綠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景區、公園綠地、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游人員、旅游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向游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三)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新聞、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制作節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旅游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 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條件,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組織章程和培訓、考試制度;
(四)具有與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五)有同時培訓二百人以上規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專業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隊伍中,專職教員應當不少于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當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于兩人。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核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并綜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估情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業人員參加。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當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權限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于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并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或者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由公安部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
篇3:網吧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課程
網吧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課程
一、消防基礎知識
1、公司消防工作的基本方針:“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2、公司消防工作的宗旨:
A.人人必須遵守消防規章制度;
B.愛護消防設施和器材,學會滅火器的使用,;
C.把消防工作與生產放在同等重要位置;
D.加強消防意識,時刻保持警惕;
E.預防為主。3、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則:“誰主管,誰負責”。
4、 “兩會一知”。即在發生火險時,每位員工會使用滅火器材,會逃生自救,知道火警電話。
二、引起火災的主要原因
1.電氣設備引導起火災。
2.隨便吸煙,亂扔煙頭或是火柴梗,也是造成火災的主要原因。
3.不采取4.停電時,使用蠟燭照明,忽視安全,引燃可燃物或動用明火找東西時引起火災。
5.使用燃氣及燃氣用具不當,引起火災。
安全措施,違章使用電、氣焊,火花落在可燃物上引起火災。
三、火災的預防:
1、保持消防通道暢通,消防門不能上鎖,員工要記清楚車間和宿舍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
2、不亂拉亂接電線,對電路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
3、愛護消防設施,如消火栓、滅火器、消防沙箱,消防池一定要保證有充足的蓄水。
四、發生火災時的處理程序:
(1)報警;(2)疏散,救援,滅火;(3)安全警戒和防護;(4)善后處理。
滅火的基本方法:
(1)冷卻滅火法。(2)隔離滅火法。(3)窒息滅火法。
五、遭遇火災時如何自救
遭遇火災,應采取正確有效的方法自救逃生,減少人員傷亡。
1. 一旦身受火災威脅,千萬不要驚慌失措,要冷靜地確定自己所處位置,根據周圍的煙、火光、溫度等分析判斷火勢,不要盲目采取行動。
2. 身處樓房的員工,發現火情不要盲目打開門窗,否則有可能引火入室,也不要盲目亂跑,更不要跳樓逃生,以免造成不應有的傷亡。可以躲到洗手間,緊閉門窗,隔斷火路,等待救援。有條件的,可以不斷向門窗上澆水降溫,以延緩火勢蔓延。
3. 在失火的樓房內,應通過消防通道走樓梯脫險。
4. 在有把握的情況下,可以將繩索一頭系在窗框上,然后順繩索滑落到地面。
5. 逃離火場時,盡量采取保護措施。如用濕毛巾捂住口鼻,用濕衣物包裹身體。煙霧彌漫中,可采取低姿勢逃生,并沿墻壁邊逃生,以免錯失方向。
6. 如身上衣服著火,要迅速脫掉衣服,或者就地滾動,以身體壓滅火焰,還可以跳進附近的水池,總之要盡量減少身體燒傷面積,減輕燒傷程度。
7. 火災發生時,常會產生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氣體,所以要預防毒煙,應盡量選擇上風處停留,用濕毛巾或口罩保護口、鼻及眼睛,避免有毒有害煙氣侵害。
8. 無法逃離火場時,到窗戶邊或天臺呼救,等待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