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合理化建議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加快張店保安的發展步伐,營造人人愛企興企的良好氛圍,鼓勵員工提合理化建議和開展服務創新的積極性,促進隊伍建設,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是員工(包括集體)提出的有關改進保安服務工作及技術水平的合理化建議,經過試驗研究和實際應用后,使本單位的工作取得顯著效益的,將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條 合理化建議獎勵的主要內容:1、在本單位推廣的新技術、新方法、新措施;2、質量管理小組發表的成果;3、技術論文;4、節約增效方案等。
第四條 合理化建議必須有建議人的見解、實施的具體方案(或圖紙)和預期效果,如果只提空洞意見,無具體措施和辦法,不能按合理化建議處理程序來(受理)處理。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包括公司所屬的各級
集體單位)。
第二章 獎勵
第六條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應當貫徹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一條合理化建議,只給予一次獎勵,不能重復授獎。特別重大項目(獲市級以上獎勵的)則由公司另行決定處理。
第七條 對合理化建議的獎勵,原則上先由公司發布獎勵證書;然后再按每條建議年創經濟效益大小分為三等:1、年創經濟效益1000——10000元的為三等獎;50000——100000元的為二等獎;100000以上的為一等獎。具體每一等級獎金數額有公司決定并頒發。
第八條 合理計算合理化建議年創經濟效益。要確切反映自采用合理化建議時起一年內實際增產節約價值,即扣除生產成本一年中實際創造的價值。同時也應考慮服務及技術改進的作用大小、復雜程度和推廣價值。
第九條 重大的合理化建議獎,須按采用一年后實際結算的年經濟效益給獎;一般性的項目,須經一年時間(如三至六個月)的績效考核和實際運用,證明確有效果,可以推算年經濟效果后給獎;小改小革經評議認可,按年實際增產節約價值推算,及時給獎。
第十條 對改善勞動條件、提供優質服務、保證安全生產、消除公害污染等不能直接以經濟效益計算的合理化建議,可按其作用、意義大小評定獎勵等級。
第十一條 集體完成合理化建議項目的獎金,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要處理好主次關系,主要建議、設計、改進者應多得,協作、參與者少得,不能搞平均主義。
第十二條 獎勵的審批權限:合理化建議的獎勵,由公司審查批準,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每年七月和次年元月各上報一次,并在每一年里進行總結評比。
第十三條 獎金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 審查和處理
第十四條 為加強開展合理化建議工作的領導,公司成立“合理化建議評審委員會”,各部門負責人為組成人員,并由總經理助理高平山同志任會長,指導總經辦具體負責合理化建議的審查、實施、鑒定和獎勵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員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必須填寫《合理化建議
表》(格式由總經辦確定),詳細說明改進后情況和預期經濟效果,交總經辦審查,提出采納、研究或試驗實施的具體意見。
第十六條 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實現后,填寫《技術鑒定申請表》根據項目大小,由有關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凡符合獎勵條例的項目,應認真填寫《合理化建議成果獎勵審批表》,經“合理化建議評審委員會”審查并報公司批準后方可給獎。
第十七條 凡是確定的授獎項目,要張榜公布。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并扣回已發的獎金,情節嚴重的,還要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總經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某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獎勵辦法
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促進企業技術改進、發明創造,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理化建議,是指有關改進和完善公司及所屬單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辦法和措施,應具有進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第三條 合理化建議以提高產品質量和降低物資消耗、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加強企業管理為重點。
第四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都應組織開展職工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
第二章 征集 第五條 公司和基層礦處一般每年集中開展一次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
第六條 凡決定采納的建議,應分檔次給予獎勵。同時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下發,反饋給各單位和本人。
第七條 職工可以隨時向礦處工會提交合理化建議;礦處也可以根據礦井生產經營形勢和部署,圍繞某一重點、難點或者專題開展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
第八條 礦處工會負責收集職工合理化建議,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審。
第九條 職工提出合理化建議應當填寫《合理化建議登記表》,必要時應附圖紙、數據、資料等。從填表之日起,建議提出者即有義務向采納單位詳細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第三章 評審與反饋 第十條 成立煤業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推動全公司合理化建議工作。各礦處應吸收有關專業人員成立相應組織,負責合理化建議的評審工作,并協調所屬單位在評審工作中所發生的爭議。
第十一條 在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之下應指定相應的工作機構或專管人員,負責合理化建議的征集、登記、整理、傳遞、存檔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工會收到《合理化建議登記表》后,應及時對建議進行評議和論證。
第十三條 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應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檢查,并回答職工群眾提出的問題和質詢。
第十四條 廣大職工群眾可對合理化建議活動進行監督,凡弄虛作假的,公司工會將追究有關單位(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凡決定采納的建議,由礦處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根據建議的性質、類別,決定由某一單位(部門)或幾個單位(部門)落實完成,涉及公司內容的,由公司工會協調有關部門落實。
第十六條 經采納的合理化建議,采納單位應及時列入實施計劃,積極創造條件,并在資金、材料、人力、工時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將不定期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有關人員對落實完成的建議進行驗收和效益評估。發現造假的,取消獎勵,并追究申報單位的責任。
第十八條 合理化建議在實施中經過試驗并鑒定成功后,應將有關技術資料歸檔保存。
第四章 獎勵 第十九條 公司合理化建議獎勵分為一、二、三等獎。必要時可以設立特等獎和鼓勵獎,具體獎勵金額由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第二十條 基層礦處應對合理化建議進行表彰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各單位自定。
第二十一條 提合理化建議獲獎者,其事跡記入本人檔案,可作為評選先進、考核晉級、評定職稱、聘任職務等的依據之一。對于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的職工,其建議雖未被采納,所在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自定適當鼓勵的辦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礦處工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煤業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企業)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獎勵辦法
公司(企業)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促進企業技術改進、發明創造,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理化建議,是指有關改進和完善公司及所屬單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辦法和措施,應具有進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第三條 合理化建議以提高產品質量和降低物資消耗、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加強企業管理為重點。 第四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都應組織開展職工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
第二章 征集
第五條 公司和基層處一般每年集中開展一次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
第六條 凡決定采納的建議,應分檔次給予獎勵。同時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下發,反饋給各單位和本人。
第七條 職工可以隨時向各處工會提交合理化建議;各處也可以根據生產經營形勢和部署,圍繞某一重點、難點或者專題開展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
第八條 各處工會負責收集職工合理化建議,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審。
第九條 職工提出合理化建議應當填寫《合理化建議登記表》,必要時應附圖紙、數據、資料等。從填表之日起,建議提出者即有義務向采納單位詳細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第三章 評審與反饋
第十條 成立煤業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推動全公司合理化建議工作。各處應吸收有關專業人員成立相應組織,負責合理化建議的評審工作,并協調所屬單位在評審工作中所發生的爭議。
第十一條 在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之下應指定相應的工作機構或專管人員,負責合理化建議的征集、登記、整理、傳遞、存檔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工會收到《合理化建議登記表》后,應及時對建議進行評議和論證。
第十三條 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應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檢查,并回答職工群眾提出的問題和質詢。
第十四條 廣大職工群眾可對合理化建議活動進行監督,凡弄虛作假的,公司工會將追究有關單位(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凡決定采納的建議,由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根據建議的性質、類別,決定由某一單位(部門)或幾個單位(部門)落實完成,涉及公司內容的,由公司工會協調有關部門落實。
第十六條 經采納的合理化建議,采納單位應及時列入實施計劃,積極創造條件,并在資金、材料、人力、工時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將不定期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有關人員對落實完成的建議進行驗收和效益評估。發現造假的,取消獎勵,并追究申報單位的責任。
第十八條 合理化建議在實施中經過試驗并鑒定成功后,應將有關技術資料歸檔保存。
第四章 獎勵
第十九條 公司合理化建議獎勵分為一、二、三等獎。必要時可以設立特等獎和鼓勵獎,具體獎勵金額由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第二十條 基層礦處應對合理化建議進行表彰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各單位自定。
第二十一條 提合理化建議獲獎者,其事跡記入本人檔案,可作為評選先進、考核晉級、評定職稱、聘任職務等的依據之一。對于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的職工,其建議雖未被采納,所在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自定適當鼓勵的辦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由各處工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