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程序文件
--物業轄區出租房及租住人員管理程序
1.目的
協助公安機關加強管理服務區域內出租屋及租住人員的管理,維護管理服務區域的安全,防止因出租屋居住人員造成的各種安全隱患,制止商鋪違章事件。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管理處。
3.職責
3.1各管理處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3.2部門經理應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出租屋的租賃及租住人員管理工作,并負責監督、指導。
3.3租賃管理員應定期對出租屋人員資料進行檢查、核實,及時掌握租住人員的情況,并定期向經理匯報租賃業務和人員居住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制止,必要時報派出所協助處理。
3.4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出租屋居住人員的現場管理工作,熟悉管理服務區域出租屋的具體樓棟和房間號,留意該房屋進出人員是否經常變動,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租賃管理員或派出所進行處理。
4.定義
4.1出租屋:凡小區/大廈內除旅店業外以經營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均為出租屋,含用于居住、辦公室、商業用途。
4.2暫住人員:指沒有特區常住戶口,持有效證件進入特區,并在特區居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
4.3暫住證:在特區居留7日以上的租住人員應當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居留兩個月以上的暫住人員應當申辦暫住證。
5.方法和過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處協助公安機關對出租人進行管理,要求其履行出租屋治安管理義務,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
5.1.2管理處協助公安機關對承租人進行管理,登記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地區)、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服務處所、有效身份證等基本情況。
5.1.3管理處協助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及時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機構辦理租住登記手續或申辦有關暫住證件。
5.1.4租賃管理員應及時掌握出租屋的治安情況,必要時將治安隱患向轄區民警及公安機關報告。
5.1.5管理處發現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舉報、制止或協助公安人員將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5.1.6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5.1.7通過管理處出租的房屋,租賃管理員必須嚴格把關,嚴禁把房屋租給三無人員,對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業或辦公用途時,應對其經營范圍和性質是否符合物業功能和環境要求進行評價,符合要求并出具書面記錄,請對方簽字后方可出租,督促其辦理合法的營業執照。
5.1.8承租人通過管理處在管理服務區域租住房屋,產權歸屬地產公司的物業,管理處必須與租房人簽定租賃合同。
5.1.9管理處應建立本管理服務區域出租屋情況清單、空置房清單,并保存在管理處或控制中心。
5.2安全監控與預防
5.2.1安全員必須熟悉掌握管理服務區域內出租房和空置房情況,作為控制的重點。
5.2.2 安全員必須督促管理服務區域內的租住人員,遵守管理服務區域各項管理規定,自覺愛護管理服務區域公共設施、設備,遵紀守法。
5.2.3安全員在巡邏時,要留意管理服務區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變出租屋的用途,嚴禁利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5.2.4 安全員對租住人或商鋪經營人員搬運物資出入管理服務區域應特別留意。搬出物資前必須到管理處指定的部門開具物資搬運放行條,并時刻留意其搬運物資的整個過程。如存在撤離的可能情況,必須立即通知控制中心或管理處,并應請其到管理處交清各種相關費用后方可離開租住的管理服務區域。
5.3保姆、家教、鐘點工、業主親友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管理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6.支持性文件
《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屋治安管理辦法》
《深圳經濟特區租住人員戶口管理條例》
7.質量記錄和表格
**WY7.5.1-A02-F1 《人員臨時出入卡》
**WY7.5.1-A02-F3 《來訪人員情況登記表》
**WY7.5.1-A03-F1 《租住人員情況登記表》
篇2:物業作業指導文件:出租屋空置房租住人員管理辦法
物業作業指導文件: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員管理辦法
1.目的
協助公安機關加強管理服務區域內出租屋租住人員的管理,維護空置房的安全,預防各種安全事故。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管理處對管理區域內的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員管理。
3.定義
3.1出租屋:凡小區/大廈內除旅店業外以經營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辦公室、商業用房。
3.2空置房:是指開發商未售出房屋、業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區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4. 職責
部門/崗位工作職責
管理處經理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出租屋、空置房的租賃及租住人員管理工作,并負責監督、指導
管理員定期統計出租屋、空置房清單,并知會監控中心
定期對出租屋人員資料進行檢查、核實、統計、及時掌握租住人員的情況,并向經理匯報
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制止,并向經理匯報
安全員熟悉管理服務區域空置房、出租屋情況,留意該房屋進出人員是否經常變動,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管理員進行處理
每天巡視空置房、出租屋,異常情況需上報部門
保潔人員每月清掃一次空置房,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
維修人員每月檢查保養一次空置房內的設備設施
5. 方法及過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處協助公安機關對出租人進行管理,要求租住人員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規定,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
5.1.2 業主或管理處在租賃合同中必須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5.1.3業主或管理處不得將住宅樓、未設用專用煙道的商用綜合樓出租、出借給他人興辦產生油煙、惡臭、噪音、振動、熱污染等影響其它客戶正常工作和生活的服務項目。
5.1.4 通過管理處出租的房屋,租賃管理員必須嚴格把關,嚴禁把房屋租給三無人員,對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業或辦公用途時,應對其經營范圍和性質是否符合物業功能和環境要求進行評價,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辦理合法的營業執照。
5.1.5管理處協助公安機關對承租人進行管理,將承租人及同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地區)、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服務處所、有效身份證等基本情況在《租住臨時人員情況登記表》上進行登記,并定期檢查,人員變動及時變更。
5.1.6 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管理處發現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或犯罪嫌疑的,應及時舉報、制止、協助公安人員將犯罪嫌疑人送往公安機關。
5.1.7安全員必須熟悉掌握管理服務區域內租房和空置房情況,作為控制的重點。
5.1.8安全員必須督促管理服務區域內的租住人員,遵守管理服務區域各項管理規定,自覺愛護管理服務區域公共設施,設備,遵紀守法。
5.1.9 安全員在巡視時,要留意管理服務區域出租屋人不得改變出租屋的用途,嚴禁利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5.1.10安全員對租住人或商鋪經營人員搬運物資出入管理服務區域時按《出入口管理辦法》執行。
5.1.11保姆、家教、鐘點工、業主親友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管理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5.2 空置房管理
5.2.1 空置房的鑰匙管理依據《鑰匙管理規定》執行。
5.2.2清潔管理
5.2.2.1清潔范圍
主要包括空置房屋的門、窗、地面、屋頂、墻面以及室內各種設備設施等。
5.2.2.2清潔順序
一般應遵循由里至外,由上至下的順序操作。
5.2.2.3清潔方法
A、對覆蓋在門體表面的灰塵可采用板刷抹布等進行擦拭;
B、地面可用掃帚清掃后用濕墩布等進行擦拭;
C、窗戶可用板刷和掃帚清掃窗戶縫及窗臺塵土,再用濕抹布、玻璃刷、報紙等擦拭;
D、墻面、頂面可用撣子進行清掃,對有污染的墻面可用細砂紙進行打磨;
E、對于外露的室內設備施設及管線、開關等可用抹布進行擦拭;
5.2.2.4清潔標準
A、表面干凈整潔無明顯塵土;
B、無油性類、涂料類等污染;
C、玻璃明亮無明顯污跡;
5.2.2.5管業部設專人(空房管理員)定期對空房進行統計,制定清單。
5.2.2.6清潔人員依據空房清單每月對空置房屋進行打掃至少一次,并注意室內施是否完好,發現問題立即向上級主管匯報,分析損壞原因并安排維修。
5.2.2.7管業部主管每月對空置房屋進行檢查并記錄在《空房清潔工作記錄表》中。
5.2.3安全管理
5.2.3.1安全部巡視員依據空房清單每日對空房周邊進行巡視,保證房屋門窗關閉完好,遇有異常情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具體參照《安全員巡邏管理辦法》。
5.2.4空置房設施檢查、防護與維修
5.2.4.1工程人員每月依據空房清單檢查空房內所有設施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房屋設備/設施巡查記錄表》中,并判斷是否需要維修,在特殊惡劣天氣過后對頂層空置房屋增加一次檢查,供暖期對所有空置房屋加一次檢查。
5.2.4.2設施檢查
內容A、門、柜是否開裂、開關是否順暢;
B、設施設備的各種配件是否齊全;
C、木地板是否開裂、起鼓、其它門、地、樓口是否過大;
D、天花墻線接口是否開裂,曲腳板是否開裂;
E、衛生間龍頭、噴淋、恭桶等五金件是否完好,潔具瓷面是否正常無損,瓷磚有否色差、缺損;
F、廚房內灶具、排煙系統是否完整,臺面柜門是否完整無損;
G、供暖系統溫度是否正常,有無滲漏等現象;
H、灶具及開關是否缺損,插頭是否齊全,電視接收插頭是否缺損或失靈;
I、對講、門鈴是否正常等
5.2.4.3維修過程
A、根據《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上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內的,由工程部向開發商及時反饋,并跟蹤維修情況,作好相關記錄;
B、根據《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上的保修期限,小區空房設施超出保修期則開具《工程維修單》進行維修(采取有償服務)并作好相關手續。
C、根據《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上的保修期限,大廈空房設施進行維修,向工程部主管匯報,由工程部開具《工程維修單》進行維修;
D、維修人員對空置房屋內的設施進行保養、維修,及時填寫《設備/設施保養維修記錄表》;
6.支持性文件
無
7質量記錄和表格
TJzzWY7.5.1-A01-06-F1《暫住人員情況登記表》
篇3:封閉式小區租住人員管理辦法
封閉式小區租住人員管理辦法
1、職責
崗位工作內容
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空置房、出租屋的租憑及租住人員管理工作,并負責監督、指導
管理員定期統計出租屋、空置房清單,并保留在控制中心
定期對出租屋人員資料進行檢查、核實、統計,及時掌握租住人員的情況,并向經理匯報
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制止,必要時報派出所協助處理
安全員
熟悉管理服務區域空置房、出租屋情況,留意該房屋進出人員是否經常變動,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管理員進行處理
每天巡視空置房、出租屋,異常情況須上報部門
保潔人員每季度清掃一次空置房
維修人員每季度檢查保養一次空置房內的設備設施
2、定義
(1)出租屋:凡小區/大廈內除旅店業外以經營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辦公室、商業用房。
(2)暫停人員:指非深圳市戶籍人員。(3)暫住證:深圳市公安局簽發的暫住證明。
(4)空置房:是指開放商未售出房屋、業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區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3、方法和過程控制
3、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1)管理處協助公安機關對出租人進行管理,要求出租人員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規定,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
(2)業主或管理處在租賃合同中必須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業主或管理處不得將住宅樓、未設立專用煙道的商用綜合樓出租、出借給他人興辦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振動、熱污染的服務項目。
(3)通過管理處出租的房屋,租賃管理員必須嚴格把關,嚴禁把房屋租給三無人員,對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業或辦公用途時,應對其經營范圍和性質是否符合物業功能和環境要求進行評價,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辦理合法的營業執照。
(4)管理處協助公安機關對承租人進行管理,登記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地區)、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服務處所、有效身份證等基本情況。
(5)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的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管理處發現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舉報、制止,協助公安人員將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6)管理處應編制本小區(大廈)出租屋情況清單,保存在管理處或控制中心并根據情況及時更新;安全員必須熟悉掌握管理服務區域內出租房和空置房情況,作為控制的重點。
(7)安全員必須督促管理服務區域內的租住人員,遵守管理服務區域各項管理規定,自覺愛護管理服務區域公共設施、設備,遵紀守法。
(8)安全員在巡邏時,要留意管理服務區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變出租屋的用途,嚴禁利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9)安全員對租住人或商鋪經營人員搬運物資出入管理服務區域時按《出入口管理辦法》執行。
(10)保姆、家教、鐘點工、業主親友及其他相關人員管理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4、相關文件:《安全員巡邏管理辦法》、《出入口管理辦法》、《空置房管理程序》
5、記錄和表格:《租住人員情況登記表》、《安全員巡查記錄表》、《____來訪人員情況登記表》、《人員臨時出入卡》《空置房巡查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