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出租屋及暫住人員管理規定
一、出租屋管理規定:
(1)屋主出租房屋,需到房管所辦理房屋出租許可證。方可出租。
(2)出租屋主需到管理處將房屋出租情況登記備案。
(3)只準將房屋出租給有正當職業的本地人或有暫住證的外地人居住,并需出具承租人的單位證明。
(4)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變出租屋的用途。
(5)出租屋內不得進行違法活動。
(6)業主必須經常了解其承租人的活動情況,發現有不軌行為,及時報告管理處或派出所。
(7)違反以上規定者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將承租人交公安機關處理。
二、暫住人員管理規定:
(1)暫住人員必須持有效合法證件,并到派出所申報臨時戶口。
A.在本市工作的暫住人員,須持有本轄區派出所簽發的暫住證。
B.本市工作的港、澳、臺和外國人,須持有居住證。
(2)投靠親友的暫住人員,暫住時間超過三天以上,須到派出所申報臨時戶口。
(3)暫住人員必須遵守管理處的有關管理規定。
(4)暫住人員不得在本轄區內從事非法活動,違者從嚴處罰。
篇2:住宅小區暫住人員管理規定
住宅小區暫住人員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暫住人員的管理,保證小區居住環境的安定,確保業主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公安機關等職能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不得利用出租屋從事非法活動。
二、暫住人員必須持有效合法證件,并到派出所戶籍管理辦公室申報暫住臨時戶口。
三、在本市工作的暫住人員,須持有本轄區所簽發的暫住證。
四、在本市工作的港、澳、臺和外國人,須持有居住證。
五、投靠親友的外來人員,按時間要求到派出所申報臨時戶口。
六、凡暫住人員須持有合法證件并自覺到管理處進行登記。
七、暫住人員必須遵守小區的有關管理規定。
八、暫住人員不得在小內從事非法活動。
篇3:暫住人員管理規定
(二)暫住人員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暫住人員的管理,保證小區居住環境的安定,確保居民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公安機關等職能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不得利用出租屋從事非法活動。
二、暫住人員必須持有效合法證件,并到派出所戶籍管理辦公室申報暫住臨時戶口。
三、在本市工作的暫住人員,須持有本轄區所簽發的暫住證。
四、在本市工作的港、澳、臺和外國人,須持有居住證。
五、投靠親友的外來人員,按時間要求到派出所申報臨時戶口。六、凡暫住人員須持有合法證件并自覺到物業管理站進行登記。
七、暫住人員必須遵守小區的有關管理規定。
八、暫住人員不得在小內從事非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