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的一切生產、生活等活動都離不開火,但一旦對火失去控制,就會釀成災害。也就是說,火既可造福于人類,也可以使人們辛勤的勞動成果毀于一旦,甚至奪去寶貴的生命,破壞社會的安寧和繁榮。那么,火災是怎樣引起來的呢?先從著火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談起。
著火,必須具有燃燒的三要素,即有可燃物,如衣物、紙張;有助燃物,如空氣;有火源或一定的高溫。三者如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就會引起燃燒,然后逐漸蔓延、擴大,形成火災。
通用房屋中存在著大量的可燃物,如家具、衣物、紙張、油類、酒類、燃料、木材和室內裝飾材料等;同時也存在著多種火源,如爐灶、吸煙的明火;助燃的空氣則無處不有。因此,火災的危險性隨時隨地都存在著。
人們在總結歷次火災教訓時發現,引起火災的原因,除有自然因素,如雷擊、自然、地震等原因引起火災外,更重要、更多見的火災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如使用爐火、燈火不慎;使用燃氣、燃料、電器設備不當;亂扔未熄滅的煙頭、火柴,焚燒廢物,玩火等,稍有疏忽,就可能引起火災。造成上述情況,有的是屬于思想麻痹,有的是缺乏防火知識,也有的是因平時沒有滅火準備,遇到火情,驚慌失措,貽誤時機,以致蔓延成災。因此,只要認真做到“預防為主,防消結合”,人人都重視消除火災隱患,并積極做好滅火準備,發現火情,迅速撲救,那么火災是可以避免的。
防火、滅火是一項社會性、科學性、技術性都很強的系統工程,本節僅就通用房屋中的固定消防安全設施,談談有關使用和養護方面的知識。
通用房屋中的固定消防設施主要有防火門、消火栓、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消防電梯、火災自動探測報警器等;安全疏散設施主要有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電氣防火安全設施主要有熔斷器和防雷裝置等。
一、防火門
防火門是一種活動的防火分隔物。通常在防火墻、前室、走道、樓梯間設置較高耐火極限的防火門。防火門是重要的防火設備,它是有效阻隔火勢,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重要設施之一。如果一棟建筑疏散樓梯的位置、形式、耐火能力等考慮十分周密完善,但若防火門耐火較差、啟閉不靈或漏煙竄火,則可能導致整個樓梯間徹底失去完全疏散的作用。
防火門按燃燒性能有非燃燒體防火門和難燃燒體防火門;按開啟方式有平開門、推拉門、懸掛門(升降門)和卷簾門等。
我國將防火門分為三級:甲級須耐火1.2小時,多為雙面薄鋼板中填硅酸鈣板及陶瓷棉,主要用于防火分區的門洞口處;乙級須耐火0.9小時,其構造為厚木板單面或雙面釘石棉板及鐵皮,有的將木料經防火浸料處理,主要設在樓梯間、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門洞口處;丙級應耐火0.6小時,主要用作管道井的檢修門。
防火門在安裝使用和養護管理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由于火災時不可能隨手關門,故防火門必須自動關閉,需設自動閉門器。目前自動閉門器分油壓式及彈簧式兩類,前者有緩沖油泵可使門緩慢關閉。用于防火門者多為單向開啟的油壓式門頂彈簧及單管式彈簧合頁。不可忽視的是,這類自動閉門器不要誤將其裝在靠走道(受火面)一邊,以免在火災時遭高溫破壞。平時要保證靈敏有效,一旦損壞要及時更換。
2.平時處于開啟狀態下的防火門,必須設固定裝置,以便于通行。一般設有電磁釋放開關或易熔合金把門固定在兩邊墻上,火災時斷電失磁(或通電生磁而將鎖舌吸開)或燒熔合金,門則在彈簧作用下自動關閉。值得注意的是,不能采用掛鉤或門卡將門固定,火災時慌亂的人員將不會把門關上而易竄入煙火,從而使走道和樓梯間失去安全疏散的作用。
3.專作疏散的樓梯間防火門,平時為了防盜在使用中往往被鎖上。為了解決即防火又防盜的問題,可采用電磁門鎖:本樓人員用鑰匙開啟而進入,火災時由煙感器聯動或消防控制室遠距離控制而接通電路,鎖舌則在磁力作用下縮回,門便可被推開。或者,也可設置簡便的機械式推杠門鎖,任何時候只要一推便開,人出去后門便回彈關上,由外面進入則需以鑰匙開啟,故可防止作案者進入樓內。
4.有的雙扇防火門有咬口以便密閉,如果關閉時先后顛倒則不能關嚴,因此須設置控制門扇關閉前后步驟的順序器。
5.防火門的門執手,如必須用手轉動才能開啟,則可能在火災時因被烤燙而無法開門。為此宜用推桿式門鎖,只需手推或身體擠壓便可開啟。
6.要防止地毯或室內陳設物卡住防火門,保證其在火災
篇2: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1998)
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1998)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95號
《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業經1998年6月24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提高城市整體抗御火災的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包括:
(一)消防隊站;
(二)消防裝備;
(三)消防水源(含消費水池及與其相連的設施、消火栓設施、消防給水管網及消防接口設施);
(四)消防通道;
(五)消防通信。
第三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維護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統一管理。
計劃、建設、財政、城市規劃部門及公安消防機關應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二章 規劃與設計
第五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作為城市消防規劃的一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建設同步進行。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六條 大、中城市應當根據需要,規劃建設城市消防指揮中心、消防培訓中心、消防車輛維修中心、消防器材裝備儲存倉庫及其附屬配套設施。
高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場所、古建筑較多的城市及大型海港、空港,應當規劃建設特種消防站。
第七條 規劃消防車通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干道寬度保持其兩側房屋遭受一般性災害倒塌后,消防車能夠通行;
(二)消防通道之間距離不超過160米,消防車通道的寬度不小于3.5米,轉彎半徑不小于12米,街區盡頭的消防通道應當設回車道或面積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車場;
(三)消防車通道一般不與鐵路平交,確需平交的應當設置備用車道;
(四)消防車通道下面的管道的暗溝應當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
第八條 規劃設計的消防水源,應當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資源;消防給水不足的區域,應當規劃設計容量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消防蓄水池。
第九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的編制應包括: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現狀圖、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圖、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近期建設規劃圖、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說明書、基礎資料和附件。
第三章 建設與維護
第十條 城市消防車通道由建設或公用事業部門建設、維護;單位及居民區內消防車通道由本單位或管理單位建設、維護。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建設和維護由城市自來水公司負責。
城市自來水公司應當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設置消火栓,并結合管道的擴建、改建工作,保證消防給水。
第十二條 單位及居民區內的消火栓的維護,由本單位或房管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未經市自來水公司和市公安消防機關批準,不得動用、遷移公共消防供水設施。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消防站由公安消防機關負責建設,單位消防站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建設。
第十五條 郵電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負責119火警線、調度線等專用通信線路的建設和維護,設置城市公用電話應當合理布局,方便火災報警,并協助公安消防機關建設消防通信調度指揮中心計算機控制處理系統。
第十六條 郵電部門應當向119接警臺提供足夠的中繼線路,保證暢通;對消防通信設備的選型和中繼線配置應當科學合理;對119接警臺與市匯接局間的信令應當采用中國一號信令,并能傳送主叫號碼。
第十七條 城市消防指揮中心應當與城市市區消防中隊至少設置一對調度線;與供水、供電、供氣、電信、氣象、急救、交通、鐵路、環保、民航、部隊等單位設置消防通信專線。
第十八條 重點消防保衛單位應當安裝定點編碼報警器,公安消防機關負責定點編碼報警系統的調試開通。
第十九條 消防無線專用頻率應當專頻專用,有關單位應當予以特別保護。單位使用無線電業務與消防無線通信發生沖突時,應當主動避讓。公安消防機關負責消防無線通信的維護。
第四章 投資計劃與資金保障
第二十條 計劃部門應當將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投資納入社會發展計劃,在審查基建項目時,審查城市公共消防設施投資計劃。
第二十一條 建設部門應當將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投資納入年度城市發展計劃,合理安排資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力可能適當增加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維護資金的投入,并可根據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計劃,籌集資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費用,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單位內的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費用,由本單位解決;居民區內的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費用,由房屋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解決。
第二十四條 119火警線的建設使用資金按有關規定執行。消防通信調度中心與有關單位調度、通信專線的建設使用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解決,郵電部門予以優惠。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和城市消防規劃時,應當有公安消防機關參加。
第二十六條 公安消防機關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對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的實施情況、建設和維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關有權對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實施監督。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有公安消防機關參加。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中有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因工作失職危害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1998年8月1日起實行。
篇3: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常識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常識
一、消防設施的種類:建筑消防設施歸納起來共有13類
(一)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設施
(二)消防給水
(三)防煙、排煙設施
(四)電氣與通訊
(五)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七)氣體滅火系統
(八)水噴霧滅火系統
(九)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十)高、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十一)蒸汽滅火系統
(十二)移動式滅火器材
(十三)其他滅火系統
二、消防設施的保養與維護
1、室外消火栓由于處在室外,經常受到自然和人為的損害,所以要經常維護。
2、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至少每半年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每兩個月應對水流指示器進行一次功能試驗,每個季度應對報警閥進行一次功能試驗。
4、消防水泵是水消防系統的心臟,因此應每月啟動運轉一次,檢查水泵運行是否正常,出水壓力是否達到設計規定值。每年應對水消防系統進行一次模擬火警聯動試驗,以檢驗火災發生時水消防系統是否迅速開通投入滅火作業。
5、高、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每半年應檢查泡沫液及其貯存器、過濾器、產生泡沫的有關裝置,對地下管道應至少5年檢查一次。
6、氣體滅火系統,每年至少檢修一次,自動檢測、報警系統每年至少檢查兩次。
7、火災報警系統投入運行2年后,其中點型感溫、感煙探測器應每隔3年由專門清洗單位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應作響應閥值及其他必要功能試驗,不合格的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8、滅火器應每半年檢查一次,到期的應及時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