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政發〔20**〕16號
二00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和規范市區房地產稅收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89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公平稅負、簡化手續、行政高效、便民服務的原則,房地產稅收實行一體化管理。
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是指由稅收征收機關在房地產交易登記場所統一設置征收窗口,對房地產交易所涉及的稅收,由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的單位和個人,向稅收征收機關繳納各項稅收后,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憑主管稅收征收機關開具的發票和完稅證辦理土地、房產權屬登記(包括贈予、變更、過戶)等相關手續,實行“一窗式”服務,以票控稅、先稅后證。
第三條 凡在市區范圍內轉讓土地使用權、建筑物、構筑物、其他土地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均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
凡在市區范圍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以上稅收統稱房地產稅收。
第二章 計稅依據
第四條 營業稅計稅依據
(一)以納稅人申報的房地產實際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納稅人申報的房地產轉讓價格(轉讓額)偏低的,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二) 納稅人自建房屋出售,納稅人集資、合伙、合作建房出售、贈予,依照組成計稅價格計征稅收。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計征稅收。
第五條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照轉讓房地產繳納的營業稅附征;印花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六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轉讓房地產應稅收入時必須為受讓人開具《湖南省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
第七條 個人購買普通住房或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轉讓時按轉讓收入全額征收應繳稅款。
個人購買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依照下列規定征免:
1、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應提供相關的有效憑證),但應按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
2、非普通住房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時取得的《湖南省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所載明金額的差額計征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轉讓財產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等。
第八條 納稅人須先憑《湖南省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和受讓合同申報繳納契稅,再憑發票和契稅完稅證辦理房地產產權手續。
第九條 稅收征收機關在房地產交易登記場所設置辦稅窗口,為納稅人開具發票和辦理納稅事宜。稅收征收機關應制定簡便的辦稅流程和辦稅職責,窗口辦稅人員在受理涉稅事項時,手續完備的,應當天即時辦結;工作量大、復雜的,應在三天內辦結;手續不完備的,應及時一次性書面告知。
第四章 部門職責
第十條 財政征收機關在征收契稅時憑受讓人取得的稅務發票和有關受讓憑據辦理契稅征收手續;房產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核對并收存納稅人提供的《湖南省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辦證聯和契稅完稅證方可辦理房地產相關手續,對應提供而未提供上述憑證的(來自:www.dewk.cn),一律不予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協稅護稅部門應當與稅收征收機關實現房地產涉稅信息共享,協稅護稅部門應當與稅收征收部門實行計算機數據網絡鏈接,建立健全符合稅收征收管理需要的監控網絡和監控機制。協稅護稅部門應根據稅收征收機關的需要,定期向稅收征收機關提供房地產涉稅信息:
(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于每季后10日內向稅收征收機關提供有關儲備土地出讓及土地使用權轉讓信息,包括權利人名稱、土地權屬狀況、土地轉讓合同或協議、土地價格等內容。
(二)房產管理機構應于每季后10日內向稅收征收機關提供房產開發和房產交易、登記信息(含房產預售許可證信息)。
(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應于每季后10日內向稅收征收機關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發證信息、住房容積率、建設項目中標單位信息和竣工驗收工程信息。
(四)協稅護稅部門、稅收征收機關應在當年4月10日前相互傳遞上年度房地產轉移、許可發證和稅收征收匯總信息。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十二條 市政府成立市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領導小組成員由市政府辦、法制辦、政務服務中心、稅務、
財政、稅務、國土、房產、規劃建設部門應結合實際,按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業務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 稅收征收機關應當對房地產行業實行專業化管理,建立健全房地產稅收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加強稅源信息的采集錄入、分析比對、監控管理,優化征管流程,規范征管秩序,嚴肅征管紀律,落實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提高征管效率。
稅收征收機關人員濫用職權,收“人情稅、關系稅”的;故意刁難納稅人,以權謀私、以稅謀私的,依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協稅護稅部門未按規定及時向稅收征收機關提供房地產涉稅信息、未按規定實行先稅后證,要追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因上述過失造成房地產稅收流失的由市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市政府批準后相應扣減其單位經費。
第十五條 加大對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力度,構建信息化管理平臺,市區政府在人力、財力、物力上予以政策傾斜和支持。
第十六條 協稅護稅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為開展協稅護稅工作所增加的人力、財力、物力,財政應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
第十七條 市政府對稅收征收工作和協稅護稅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等形式的精神鼓勵和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區是指冷水灘區、零陵區行政管轄區域。
第十九條 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實施。
篇2:永州市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辦法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政發〔20**〕16號
二00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和規范市區房地產稅收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89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公平稅負、簡化手續、行政高效、便民服務的原則,房地產稅收實行一體化管理。
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是指由稅收征收機關在房地產交易登記場所統一設置征收窗口,對房地產交易所涉及的稅收,由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的單位和個人,向稅收征收機關繳納各項稅收后,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憑主管稅收征收機關開具的發票和完稅證辦理土地、房產權屬登記(包括贈予、變更、過戶)等相關手續,實行“一窗式”服務,以票控稅、先稅后證。
第三條 凡在市區范圍內轉讓土地使用權、建筑物、構筑物、其他土地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均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
凡在市區范圍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以上稅收統稱房地產稅收。
第二章 計稅依據
第四條 營業稅計稅依據
(一)以納稅人申報的房地產實際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納稅人申報的房地產轉讓價格(轉讓額)偏低的,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二) 納稅人自建房屋出售,納稅人集資、合伙、合作建房出售、贈予,依照組成計稅價格計征稅收。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計征稅收。
第五條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照轉讓房地產繳納的營業稅附征;印花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六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轉讓房地產應稅收入時必須為受讓人開具《湖南省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
第七條 個人購買普通住房或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轉讓時按轉讓收入全額征收應繳稅款。
個人購買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依照下列規定征免:
1、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應提供相關的有效憑證),但應按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
2、非普通住房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時取得的《湖南省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所載明金額的差額計征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轉讓財產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等。
第八條 納稅人須先憑《湖南省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和受讓合同申報繳納契稅,再憑發票和契稅完稅證辦理房地產產權手續。
第九條 稅收征收機關在房地產交易登記場所設置辦稅窗口,為納稅人開具發票和辦理納稅事宜。稅收征收機關應制定簡便的辦稅流程和辦稅職責,窗口辦稅人員在受理涉稅事項時,手續完備的,應當天即時辦結;工作量大、復雜的,應在三天內辦結;手續不完備的,應及時一次性書面告知。
第四章 部門職責
第十條 財政征收機關在征收契稅時憑受讓人取得的稅務發票和有關受讓憑據辦理契稅征收手續;房產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核對并收存納稅人提供的《湖南省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辦證聯和契稅完稅證方可辦理房地產相關手續,對應提供而未提供上述憑證的(來自:www.dewk.cn),一律不予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協稅護稅部門應當與稅收征收機關實現房地產涉稅信息共享,協稅護稅部門應當與稅收征收部門實行計算機數據網絡鏈接,建立健全符合稅收征收管理需要的監控網絡和監控機制。協稅護稅部門應根據稅收征收機關的需要,定期向稅收征收機關提供房地產涉稅信息:
(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于每季后10日內向稅收征收機關提供有關儲備土地出讓及土地使用權轉讓信息,包括權利人名稱、土地權屬狀況、土地轉讓合同或協議、土地價格等內容。
(二)房產管理機構應于每季后10日內向稅收征收機關提供房產開發和房產交易、登記信息(含房產預售許可證信息)。
(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應于每季后10日內向稅收征收機關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發證信息、住房容積率、建設項目中標單位信息和竣工驗收工程信息。
(四)協稅護稅部門、稅收征收機關應在當年4月10日前相互傳遞上年度房地產轉移、許可發證和稅收征收匯總信息。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十二條 市政府成立市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領導小組成員由市政府辦、法制辦、政務服務中心、稅務、
財政、稅務、國土、房產、規劃建設部門應結合實際,按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業務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 稅收征收機關應當對房地產行業實行專業化管理,建立健全房地產稅收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加強稅源信息的采集錄入、分析比對、監控管理,優化征管流程,規范征管秩序,嚴肅征管紀律,落實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提高征管效率。
稅收征收機關人員濫用職權,收“人情稅、關系稅”的;故意刁難納稅人,以權謀私、以稅謀私的,依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協稅護稅部門未按規定及時向稅收征收機關提供房地產涉稅信息、未按規定實行先稅后證,要追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因上述過失造成房地產稅收流失的由市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市政府批準后相應扣減其單位經費。
第十五條 加大對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力度,構建信息化管理平臺,市區政府在人力、財力、物力上予以政策傾斜和支持。
第十六條 協稅護稅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為開展協稅護稅工作所增加的人力、財力、物力,財政應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
第十七條 市政府對稅收征收工作和協稅護稅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等形式的精神鼓勵和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區是指冷水灘區、零陵區行政管轄區域。
第十九條 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實施。
篇3:房地產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緊急通知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有關事宜的緊急通知
京建開〔20**〕1228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區縣建委(房管局)、開發區建設局(國土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近期,少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損害了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益,干擾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中的作用,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等有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允許購房人貸款支付房價款的,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國務院、建設部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帶條件。
三、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貸款管理部門、貸款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效率,方便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配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購房人貸款過程中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
五、市和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制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經查實確有上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下達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其項目的預售許可、網上簽約,暫停該公司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延續或升級和新項目立項核準,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公示。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已簽訂購房合同的,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執行。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