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城市庭院綠化管理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30號
《沈陽市城市庭院綠化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20**年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政高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沈陽市城市庭院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庭院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綠化水平,美化人居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沈陽市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庭院綠化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部隊等庭院的綠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庭院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 沈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庭院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城市庭院綠化工作。
區、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庭院綠化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房產、教育、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庭院綠化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企業及相關產權單位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庭院綠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庭院的綠化由建設投資人負責;其他庭院的綠化由產權人負責,其具體組織實施由庭院管理單位負責。
第六條 庭院綠化應以植物造園為主,優先發展喬木,做到樹、花、草綜合利用,喬、灌、青相結合,實現多品種、多形式、多層次的綠化,提高生態效益和景觀效益。
第七條 庭院綠化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區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部隊等單位的附屬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5%;居民住宅區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0%;其他單位的附屬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0%;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二舊區改造中的機關、事業單位、部隊的附屬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0%;居民住宅區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25%;其他單位的附屬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25%;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25%,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部隊的庭院要實現全面綠化,達到無違章建筑、無空地,臨街實體圍墻進行通透。
第八條 市城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項目時,必須按照規定的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確定綠化用地。
新建、改建的工程項目確因規劃條件限制,庭院綠化用地達不到規定標準的,需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缺建綠地補償費。綠地補償費包括當年基準地價、綠地建設經費和5年養護費用,其補償費專戶儲存,按照規劃易地綠化。
地下建設項目不收取綠地補償費。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將庭院綠化建設方案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一級道路兩側臨街單位、居民住宅區庭院綠化建設方案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報所在地區、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臨街單位、經營性門點,應對門前區域的綠化負責管護,具體區域從各自單位周邊范圍到慢車道路邊石(或綠化帶邊界),保證門前綠化植物及園林設施完好無損。
第十一條 產權單位應當按規定的標準進行庭院綠化,加強對庭院綠地的養護管理,建立和落實管護責任制度,保證綠化成活率和保存率,保障植物生長茂盛,草坪修剪整齊,園林設施整潔、完好無損。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庭院綠地或砍伐樹木、損壞花草和綠化設施,不得在庭院綠地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及堆放雜物。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對庭院綠化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每年五月、九月兩次對庭院綠化工作進行檢查。對在庭院綠化建設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沒有按庭院綠化標準進行綠化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要領導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對庭院進行綠化建設的或未達到標準要求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應綠化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庭院綠化方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未按庭院綠化方案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擅自占用庭院綠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恢復原狀,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責任單位按照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處以罰款。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補植砍伐株數10倍的樹木,并按照砍伐樹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對門前區域綠化履行管護責任,造成植物死亡、設施損壞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栽或修復,逾期不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實際損失價值的3至5倍處以罰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物業園區綠化病蟲防治通知
物業園區綠化病蟲防治通知
ZJ04客通[20**]004D
尊敬的z全體業戶:
您好!
為避免小區綠化遭受病蟲害,提高小區綠化景觀效果,給業戶營造一個優美舒適的居住環境,物業公司擬定于4月27日8:00 -4月28日17:30對小區綠化喬木進行打藥病蟲害防治。特別提醒您:
1、請勿擅自觸碰樹木上針瓶藥水;(見附圖);
2、看管好自家小孩,室外活動時盡量避開綠化打藥區域。
感謝您對物業服務工作的支持與配合,不便之處敬請諒解!
物業服務中心:
小區監控中心:
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篇3:盟綠化養護管理標準
盟東城綠化養護管理標準
序號項目“z城”管理標準
1)基本要求
1.喬木植株生長正常,主枝基本完整,植株保存率高于93%,年成活率高于93%,生長季節葉片保存率高于95%。
2.灌木植株生長健壯,枝葉豐滿,主枝分布均勻合理,觀賞效果好,符合植物品種的造型特點,保存率高于93%,年成活率高于93%。
3.綠籬和色塊造型整齊美觀,輪廓清晰,高度一致,修剪及時,出現死亡或缺株應及時補栽,保存率高于93%,年成活率高于93%。
4.地被和花壇植物地被植物覆蓋率高于95%,花壇植物死亡率超過3%后能及時補栽更換。
5.草坪草坪整齊,覆蓋率高于95%。
6.古樹名木對正門口香樟書應建立檔案,制定專門養護計劃。
7.時花z城及z城以上服務標準可根據需要栽種時花。
2)綠化養護內容
1.灌溉有灌溉計劃,灌溉水下滲充足且均勻,有排澇措施;采用節水灌溉設備和措施,能利用雨水資源進行灌溉;確保在萌芽前、4月、5月、秋季、入冬前澆水,其他時間根據植物種類、生長情況和土壤墑情合理安排灌溉。
2.施肥喬木每年施肥1次至2次,灌木每年施肥3次至4次,地被和草坪植物每年施肥4次至5次,花壇植物根據生長情況進行追肥;通過有機覆蓋等方法,逐年增加土壤有機質。
3.病蟲害防治采取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方針;及時掌控病蟲害的發生情況,盡量采用生物、物理方法有效防治病蟲害,減少使用化學農藥對環境的影響。
4.整形修剪喬木每年夏季、冬季各修剪1次;灌木修剪及時,全年至少修剪3次;綠籬和色塊每年至少修剪5次;冷季型草坪生長季節至少每2周修剪1次,全年至少修剪20次。
5.除草每年全面除草5次,重點綠地增加除草次數,出現雜草的綠地面積不超過總綠地面積的2%,局部雜草覆蓋率不超過綠地面積的30%,不出現20厘米以上的雜草。
6.垃圾處理綠化作業產生的垃圾和綠地內的垃圾雜物應隨時清理干凈。
3)工作檢查
1.生長季節每周至少檢查1次綠化工作。
2.編制每周綠化養護措施和工作計劃。
3.綠化檔案齊全、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