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客運汽車治安管理規定
(20**年4月4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7月1日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客運汽車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客運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駕駛員及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客運汽車,是指城市公共汽車和客運出租汽車。
第三條 對本市客運汽車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客運汽車治安管理,應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落實自防自治和群防群治的防范措施。
第五條 銀川市公安局是本市客運汽車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城管、建設、交通、工商、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客運汽車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條 經營客運出租汽車的單位和個人,(來自:www.dewk.cn)應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出具的經營許可憑證和車輛檢驗登記牌證,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門登記備案,領取治安許可證,并按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交納客運出租汽車治安聯防集資。
停業、歇業、復業以及車輛轉籍過戶或者變更名稱、車輛、駕駛員的,應在有關部門核準之日起10日內,到市公安局主管部門辦理注銷、變更登記備案手續。
第七條 從事客運汽車經營的單位,應在內部確定治安保衛責任人,建立健全治安責任制,落實治安防范措施,并參加治安聯防,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客運汽車治安秩序。
第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應當符合下列治安要求:
(一)在規定部位噴涂、懸掛經營者名稱、號牌;
(二)裝有合格的防劫安全設施和報警器;
(三)裝有符合防火安全規定的消防設施;
(四)車窗玻璃不得張貼太陽膜、反光紙和懸掛窗簾。
第九條 客運汽車司售人員在營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辱罵、毆打乘客;
(二)發現違法犯罪人員及時報告,不得知情不報;
(三)不
篇2:銀川市客運汽車治安管理規定(2019)
銀川市客運汽車治安管理規定
(20**年4月4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7月1日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客運汽車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客運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駕駛員及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客運汽車,是指城市公共汽車和客運出租汽車。
第三條 對本市客運汽車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客運汽車治安管理,應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落實自防自治和群防群治的防范措施。
第五條 銀川市公安局是本市客運汽車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城管、建設、交通、工商、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客運汽車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條 經營客運出租汽車的單位和個人,(來自:www.dewk.cn)應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出具的經營許可憑證和車輛檢驗登記牌證,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門登記備案,領取治安許可證,并按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交納客運出租汽車治安聯防集資。
停業、歇業、復業以及車輛轉籍過戶或者變更名稱、車輛、駕駛員的,應在有關部門核準之日起10日內,到市公安局主管部門辦理注銷、變更登記備案手續。
第七條 從事客運汽車經營的單位,應在內部確定治安保衛責任人,建立健全治安責任制,落實治安防范措施,并參加治安聯防,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客運汽車治安秩序。
第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應當符合下列治安要求:
(一)在規定部位噴涂、懸掛經營者名稱、號牌;
(二)裝有合格的防劫安全設施和報警器;
(三)裝有符合防火安全規定的消防設施;
(四)車窗玻璃不得張貼太陽膜、反光紙和懸掛窗簾。
第九條 客運汽車司售人員在營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辱罵、毆打乘客;
(二)發現違法犯罪人員及時報告,不得知情不報;
(三)不
篇3:停車場人防治安管理制度
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的要求,同時認真落實管理要求,本著“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做好人防工程治安管理。
一、嚴格執行《北京市治安管理條例》,保障停車場正常停車秩序。
二、嚴禁在停車場內喧嘩、吸煙、打鬧、喝酒、賭博、打架斗毆等不正當活動。
三、停車場內禁止從事經營活動。
四、停車場內嚴禁亂拉電線、線板,使用大功率電器,嚴禁使用明火。
五、堅持做好安全日檢工作,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向相關部門匯報、處理。
六、保衛部車輛管理人員每兩個小時對車場進行全面巡檢,加強消防、安全、安全生產、設備設施運行狀態檢查,及時處理各種問題。
七、消防中控加強車場監控力度,密切注視車場變化,對于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巡檢人員現場確認處理。
八、未經公安、消防、人防部門批準,不得在停車場內生產或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等危險、有害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