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0號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已經20**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姜大明
20**年2月2日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組織。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主體責任主要包括組織機構保障責任、規章制度保障責任、物質資金保障責任、管理保障責任、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并逐級進行落實和考核??己私Y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制定涵蓋本單位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當涵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會議、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設施和設備管理、職業病防治管理、安全生產檢查、危險作業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安全生產獎懲、調查處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督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
(三)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并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
(七)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九)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十)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十一)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二)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組織事故搶救;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技術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九條 礦山、冶金、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3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3‰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作業的,勞務派遣人員應當計入該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應當高于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制度,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享受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安全總監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相關負責人、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工會代表以及從業人員代表組成。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研究和審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協調本單位各相關機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事宜。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以及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病危害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務派遣單位無能力或逃避支付勞務派遣人員工傷、職業病相關待遇的,由生產經營單位先行支付。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協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現場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不得將安全生產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及交通運輸工具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承包、承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或者承租單位的,發包、出租單位應當承擔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責任,并應當加強對各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所從事生產經營范圍的查驗和涉及廠房、場所安全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向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承包、承租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證照和條件,主動接受和配合發包、出租單位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因改制、破產、收購、重組等發生產權變動的,在產權變動完成前,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主體不變;產權變動完成后,由受讓方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不得挪作他用,并專項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及監督管理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支出,制定應急預案和組織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評估檢查、專家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其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家屬除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外,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資金。
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并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及時淘汰陳舊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生活和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與員工宿舍、周邊居民區及其他社會公共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危險源、危險區域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配備消防、通訊、照明等應急器材和設施,并根據生產經營設施的承載負荷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核定的人數控制人員進入。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本單位各崗位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型號,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檢查、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
購買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或者未經法定認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申報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檢測、評價。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及時修訂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及裝備。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鄰近建有專業救援隊伍的企業或單位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新進從業人員、離崗6個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后的有關從業人員,及時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在崗人員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活動。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備查。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生產經營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各自承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責。未明確職責的,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經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取得特種作業相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建立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并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結束后,應當將治理效果評估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安全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實情況;
(二)設備、設施安全運行狀態,危險源控制狀態,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三)作業場所達到職業病防治要求情況;
(四)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情況,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危險因素情況,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從業人員佩帶和使用情況;
(六)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情況,以及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及時發現和制止情況;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情況;
(八)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辨識登記、安全評估、報告備案、監控整改、應急救援等工作機制,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控,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設立重大危險源安全警示標志,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縣(市、區)或者按隸屬關系向有監管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相應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實施情況;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告并依法實施相關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利用先進技術和方法建立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實施有效動態預警。發現事故征兆等險情時,應當立即發布預警預報信息。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享有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建立單位負責人帶班考勤檔案。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懸掛、挖掘、大型設備(構件)吊裝、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危險場所動火、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險源、油氣管道、受限空間、有毒有害、臨近高壓輸電線路等作業的,應當按批準權限由相關負責人現場帶班,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并由具有專業資質的人員實施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生產經營單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報告注冊地證券主管部門,并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中,有失職瀆職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整頓,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
(二)未按規定存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總監的;
(五)未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活動的;
(六)未按規定執行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的。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2012)
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20**)
第264號
《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業經20**年11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照管理職權負責本轄區內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成績顯著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企業和責任人,依法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等事項,逐級、逐層次、逐崗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己私Y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晉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
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結合崗位標準化操作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
企業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落實,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檔案,教育從業人員掌握和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得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第七條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ㄒ唬┌踩a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ㄈ┌踩a教育培訓制度;
?。ㄋ模┌踩a檢查制度和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制度;
?。ㄎ澹┙ㄔO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管理制度;
?。┌踩a考核和獎懲制度;
(七)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八)危險作業管理和職業衛生制度;
?。ň牛┥a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ㄊ┲卮笪kU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ㄊ唬﹦趧臃雷o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二)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ㄊ模┥a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ㄊ澹鳖A案管理和演練制度;
?。ㄊ┌踩a檔案管理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第八條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ㄒ唬┙?、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ǘ┙M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ㄎ澹┮婪ㄔO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酱?、檢查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ㄆ撸┙M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生產安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ò耍┙M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ň牛┘皶r、準確、完整報告生產安全、職業危害事故,組織事故救援工作;
?。ㄊ┓?、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M織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進行考核,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督促相關部門落實;
(三)組織制訂或者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檢查本企業生產、作業的安全條件,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
?。ㄎ澹┡浜险嘘P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審查驗收工作;
?。┲笇Ш投酱俪邪⒊凶鈫挝弧f作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審核承包、承租、協作單位資質、證照和資料;
?。ㄆ撸┌匆幎ūO督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監督、檢查和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
?。ò耍┙M織有關部門研究職業病防治措施;
?。ň牛┙M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ㄊ┡浜仙a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履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職責,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ㄊ唬┍酒髽I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企業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不應低于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
第三章 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條 企業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方可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確保本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投入應當納入本企業年度經費預算。
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應當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至少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以及礦山、冶金、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經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己瞬坏檬召M。其他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安全培訓機構發給相應培訓合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培訓計劃及實施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列支。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并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落實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并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及時淘汰陳舊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水平。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依法遵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規定。
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備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依法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二)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依法報經有關部門審查;
?。ㄈ┙ㄔO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施工;
?。ㄋ模┙ㄔO單位在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五)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專項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ㄔO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裝置:
?。ㄒ唬┟旱V、非煤礦山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
?。ǘ┎捎梦kU化工工藝生產裝置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置自動控制裝置,完成自動化控制改造;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ㄋ模┤纫陨衔驳V庫應當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裝備;
(五)橋式起重機應當安裝準確定位裝置、起重機吊鉤上下限位安全保護裝置和壓力機滑塊防墜落裝置;
?。┮苯鹌髽I應當在煤氣危險區域,安裝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七)有條件的漁船應當安裝防撞自動識別系統裝備;
?。ò耍┓?、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配置的安全技術裝備、裝置。
第十八條 存在職業危害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企業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存在職業危害的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企業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企業承擔。
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帶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或者未經法定認證的單位銷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經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發放、報廢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商業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事故預防機制。
一次性工亡補助標準、工傷和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與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改進安全生產管理,采用信息化等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企業應當開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制定企業安全文化建設規劃,營造安全文化氛圍,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在生產經營的各環節、各崗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持續達到標準的企業,享受省規定的工傷保險費率下浮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及其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特種設備應當依法登記并經依法批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定期檢測檢驗。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計劃,限期整改。
安全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到位;
?。ǘ┰O備、設施是否處于安全運行狀態;
(三)有毒、有害等作業場所是否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ㄋ模臉I人員是否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ㄎ澹臉I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l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帶和熟練使用;
?。ㄆ撸┈F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
(八)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ň牛┪kU源是否處于可控狀態;
(十)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定期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難以立即消除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評估、報告,實現有效治理。隱患治理效果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價。
企業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控,按照規定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企業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本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相應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實施情況。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企業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拆卸等危險作業以及在密閉空間作業,應當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定現場作業統一指揮人員和有現場作業經驗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指揮、管理,確保作業方案、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對事故隱患及違規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和糾正。現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發包方或者出租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并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發包、出租企業與承包、承租單位的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或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ㄒ唬╇p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
?。ǘ┳鳂I場所安全生產管理;
?。ㄈ┰诎踩a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ㄋ模Π踩a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賠償、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約定;
?。ㄎ澹ιa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事故調查處理的約定;
?。┢渌麘敿s定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現場帶班制度。
煤礦、非煤礦山應當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個班次。
煤礦、非煤礦山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
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非煤礦山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實施對協作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的制度。對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條件進行審查。
企業選擇的協作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職業病防護條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企業違反前款規定發生傷亡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證券、保險、擔保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企業負責人。
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享有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企業應急預案應當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并按照規定報縣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企業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修訂。
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企業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三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礦山、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不具備建立專業救援隊伍的小型礦山企業應當與就近有資質的礦山專業救護隊簽訂服務協議,或者與鄰近的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組織。
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追究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相關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
未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一年中重復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在政府組織的評先評優中實行“一票否決”。
第三十六條 縣、鄉(鎮)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對所轄區域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存在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戏ǘl件的企業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ǘσ婪☉斨浦购吞幚淼陌踩a違法行為未予以制止和處理的;
?。ㄈ┪绰男刑貏e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未依法律、法規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立即組織救援、及時如實報告、嚴肅調查處理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和義務。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者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非公司制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投資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投資人。
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夠間接控制或者實際控制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第三十九條 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單位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2)
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二)
(一)本企業全體員工,包括聘請的總經理、廠長直至工人均為從業人員。均應嚴格執行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中第一節基本通則第二節"企業全體員工共同應盡的安全生產職責"。
?。ǘ榇_保公司整體的安全,確保全體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及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公司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全體員工應嚴格執行。
?。ㄈ?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本公司為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行責任層層落實,責任人人有責的管理模式,要求人人都要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ㄋ模┕と讼虬嘟M簽訂;班組長向車間簽訂、職員向所在部門簽訂;車間主任部門負責人向公司(或分廠)簽訂、公司付總向正職簽訂、公司總負責人向政府主管部門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ㄎ澹┖炗啺踩a責任書,要本人及上一級負責人親筆簽名,并注明簽訂時間(年、月、日)。安全生產責任書要存檔。
?。臉I人員必須執行各自所工作的單位的安全生產的責任,同時執行安全生產責任書的具體規定和要求。
?。ㄆ撸┱J真履行"安全生產法"賦予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做到對國家、對企業、對自己負責。
?。ò耍┱J真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遵紀守法遵守勞動法律,做到在生產過程中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也不被他人傷害,為把企業建設成為本質安全型企業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