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8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契稅征收規定〉的決定》已經20**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姜大明
20**年1月30日
山東省契稅征收規定
(1998年6月1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1號發布
根據20**年1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契稅征收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規定的有關規定繳納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適用的具體稅率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提出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及房屋買賣,其契稅計稅依據為合同確定的價格以及由承受方實際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價款。
第五條 除《條例》、《細則》規定的減免稅范圍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取得房地權屬用于經營的部分,不予免征契稅。
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實際支付金額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免征契稅;其實際支付金額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部分,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以上契稅征收機關批準,可予以減征或者免征。
第六條 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
第七條 納稅人違反《條例》、《細則》和本規定的,由征收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契稅征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1954年8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山東省征收契稅施行細則》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前,1997年10月1日后取得房地權屬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補繳契稅。
篇2:佳木斯市土地、房屋契稅征收管理規定(2008年)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加強契稅征收管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財政部門是契稅征收機關。市財政局設契稅征收辦公室駐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產權市場管理處直接征收契稅。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產權市場管理處要積極配合契稅征收機關做好契稅征管工作,為契稅征收機關提供辦公場所,方便納稅人。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 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 房屋買賣;
(四) 房屋贈與;
(五) 房屋交換;
(六)以預購、預付集資建房款,合資、合作建房等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七)開發商動遷以貨幣方式收購房屋的;
(八)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的;
(九)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的;
(十)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十一)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房屋的。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產權市場管理處要按照“先稅后證”的原則,在契稅納稅人出具契稅完稅證或減免審批表、延期繳納審批表后,方可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對于未出具契稅完稅證或減免審批表、延期繳納審批表的,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來自:www.dewk.cn)。契稅減免審批權歸市財政局。市財政局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省財政廳文件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產權市場管理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后,要將契稅完稅證或減免審批表、延期繳納審批表存入土地(房屋)權屬檔案。
第六條 契稅征收機關要和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產權市場管理處進行微機聯網,根據征收契稅需求,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利用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信息,加強房地產權屬轉移的契稅征收管理。
第七條 市財政局對于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產權市場管理處配合契稅征收管理增加的支出,要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八條 建立納稅申報制度,納稅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九條 納稅人要依法進行納稅申報,如實填寫契稅納稅申報表。對不按期限繳納稅款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50/000的滯納金,契稅征收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契稅計稅依據進行審核認定。
第十條 納稅人發生偷稅、逃稅、抗稅行為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契稅征收機關應建立欠稅公告制度,對納稅人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向全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契稅征收機關應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人采取保密措施,并按實征稅款5%以內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產權市場管理處要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房地產契稅方面的法律和政策規定,做到各負其責,依法減免,不得越權、越位,亂用職權,保證稅款應收盡收。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契稅征收機關對市國土資源局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市房產產權市場管理處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實
行驗契核查制度,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產權市場管理處要積極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本市所屬各縣(市)、郊區的契稅征收管理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