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
《西安市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辦法》已經20**年11月4日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董軍
20**年11月15日
西安市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管理,提高氣象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西安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監測、預報和預警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堅持政府主導、統籌城鄉、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做到資源共享、監測到位、預報準確、預警及時、應對高效。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和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聯動機制,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市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信息發布的組織管理工作。
區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信息發布的組織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業務指導。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農業、水務、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工信、財政、教育、林業、公安、交通、文廣新、安監、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工作。
第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氣象防災減災和應對氣候變化知識的教育普及和宣傳工作,編印氣象災害預警知識宣傳材料,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以下簡稱傳播單位)應當做好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的傳播工作,以及氣象災害預警知識的宣傳工作。
第八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農業、水務、國土資源、環保、市政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和預警信息傳播設施設置規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按照規劃要求設置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和預警信息傳播設施,并納入全市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逐步提升基層和偏遠地區的預警信息接收傳播能力。
第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和預警信息傳播設施設置規劃,組織編制氣象探測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專項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氣象災害監測和預警信息傳播設施,對破壞行為進行舉報的義務。
第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人口密集區、農業主產區、秦嶺生態保護區和氣象衍生、次生災害易發區等敏感地區的監測,重點監測暴雨、暴雪、大霧、霾、雷電、大風、沙塵暴、高溫、干旱、冰雹、霜凍等氣象災害。
第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臺站、氣象監測站點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做好監測設施的計量監督,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臺站、氣象監測站點,以及防汛、地質、環境等與災害性天氣監測有關的單位,對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實施聯合監測。
水務、環保、國土資源、市政、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與氣象災害監測有關的單位,應當督促所屬監測站點與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傳輸和共享雨情、水情、風情、旱情、大氣環境、地質災害隱患點數據等監測信息。
第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氣象災害預警隊伍,并提供必要的裝備和經費保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區,可以根據需要,在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做好氣象工作站、氣象信息站等氣象災害預警隊伍的建設工作。
氣象災害預警隊伍的氣象協理員、氣象信息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單位確定。
氣象災害預警隊伍應當做好氣象災害信息的收集,即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單位如實報告,收到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傳播。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氣象志愿者參與氣象災害信息的收集和預警信息的傳播,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組織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協理員、氣象信息員、氣象志愿者的業務技術指導和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培訓。
第十五條 氣象災害的預警級別根據氣象災害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預警即紅色預警為最高級別。
第十六條 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更新和解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
第十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收集到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納入突發事件應急響應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八條 氣象臺站發布氣象災害預警后,應當即時將預警信息或者預警信號傳送至傳播單位。
傳播單位應當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的條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責任制度,無償承擔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工作,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緊急情況下,廣播、電視媒體應當立即采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窗口或者中斷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九條 市級相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氣象災害高敏感區域和易發區域設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播發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轉。
學校、醫院、車站、旅游景點、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利用設立的電子顯示屏、廣播或者其他設施,向公眾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二十條 市級相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委會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適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組織氣象協理員、氣象信息員和氣象志愿者向公眾即時傳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災避險。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防御氣象災害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制度,制定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和防御措施,定期組織演練,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設施和播發設施,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接收傳遞工作。
第二十二條 傳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責任制度或者設置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5日起施行。
篇2:福建省氣象災害防御辦法(2013年)
福建省政府令第128號
《福建省氣象災害防御辦法》已經20**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蘇樹林
20**年10月21日
福建省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及其毗鄰海域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冰凍、大霧、霾、沙塵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御、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御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部門應急聯動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防御工作考核制度,將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開展自救互救。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加強閩臺氣象災害防御科技交流與合作。
鼓勵建立災害風險保險體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通過保險形式防御氣象災害風險。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造成損失等情況進行普查,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區域,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現狀和形勢,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戰略布局重點,主要任務和重大工程,保障措施及其他內容。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應急工作原則;
(二)氣象災害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三)氣象災害監測和預警機制;
(四)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
(五)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
(六)災后恢復與重建;
(七)氣象災害應急保障措施;
(八)氣象災害應急的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一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制定部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氣象災害應急實施方案,并開展演練。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氣象災害特點和風險評估結果,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基礎設施抗災能力建設:
(一)臺風、大風多發區域應當加強海塘、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
(二)暴雨易發區域應當加強堤防、河道、閘壩、泵站和排水設施等建設,定期檢查各種防洪排澇設施的運行情況,加固病險水庫,做好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
(三)干旱、冰雹易發區域應當加強水利、供水、人工影響天氣等設施建設,并適時組織人工增雨和防雹作業;
(四)雨雪、冰凍易發區域應當加強道路、通信、電力、燃氣等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做好交通疏導,保證安全暢通;
(五)大霧、霾易發區域應當加強對人口密集場所及機場、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鐵路等交通要道的有關監測設施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監測信息,保障交通安全;
(六)雷電易發區域應當加強建(構)筑物、設施的防雷裝置建設,督促做好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和日常檢查、維護工作。
有關部門在制定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時,應當充分考慮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農村氣象災害防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農村氣象災害防御制度:
(一)建立政府領導、部門負責、有效聯動的農村應急減災組織體系,實現縣(市、區)、鄉(鎮)有分管領導,鄉(鎮)有氣象信息服務平臺,村有氣象信息員,預警信息發布到戶,災害防御責任到人;
(二)建立健全農村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網絡,建設覆蓋全省農村的雷達觀測網、自動氣象站觀測網和雷電監測網,建設縣(市、區)、鄉(鎮)、村氣象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提高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警能力;
(三)利用現有的機構和人員,加強鄉(鎮)氣象信息服務站和基層氣象信息員隊伍建設。
第十四條 氣象信息員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氣象災害應急聯絡、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遞以及氣象災情收集、調查和
報告等工作。 第十五條 重大基礎設施、產業開發、公共服務和大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單位應當一并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項目審核或者核準部門在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審查時,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內容一并組織審查。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的組織領導,建立統一協調的指揮和作業體系,制定氣象災害人工影響天氣應急預案,根據需要適時啟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與軍隊以及公安、民航等部門協作配合,建立人工影響天氣聯席會議制度,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并組織有關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完善氣象災害綜合監測、預警等設施建設:
(一)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重點防御區域,建立氣象災害監測站(點);
(二)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難以傳遞的偏遠區域,建立應急廣播體系,實現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體系的有效銜接;
(三)在社區、學校、廣場、機場、港口、車站、旅游景點以及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根據需要建立廣播、電視、電子顯示屏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并保證其正常運轉。
第十八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臺站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組織各部門所屬氣象臺站或者氣象監測站(點)以及與災害性天氣監測有關的單位,對災害性天氣或者氣象災害實施聯合監測。監測單位應當將監測信息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防災減災需要,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和完善專業氣象監測和預警系統。
第十九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做好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突發公共事件的氣象應急保障,加強城市、鄉村、江河流域、水庫庫區等重點區域的氣象災害監測和預警,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實行緊急發布制度。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建立快速發布通道,及時向社會發布臺風、暴雨、雪等氣象災害紅色預警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風、冰雹、龍卷風等突發性氣象災害預警。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互聯網等媒體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地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不得擅自更改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內容。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根據應急需求對手機短信平臺進行升級改造,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送效率。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學校、醫院、社區、工礦企業、建筑工地等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遞工作,建立縣-鄉-村-戶直通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渠道。
村(居)民委會應當及時傳遞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迅速組織群眾防災避險。
第二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與有關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溝通預警聯動情況,會商重大氣象災害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發布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啟動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后,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相關預案和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發生和受影響區域的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決定、命令,配合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氣象主管機構依法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措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學校、醫院、車站、體育場館等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指定氣象災害應急救援聯系人,定期開展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
鼓勵志愿者組織參與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幫助群眾做好防災避險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可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不服從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實施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年 1月1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氣象災害防御實施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第282號
《遼寧省氣象災害防御實施辦法》業經20**年5月2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20**年5月13日
遼寧省氣象災害防御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預防、應急和監督管理等氣象災害防御活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雷電災害防護、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交通、農業、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五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和我省實際情況,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有關要求,編制省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第六條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災害防御的原則、目標和任務;
(二)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
(三)災害易發區域、時段和重點防御區域;
(四)災害的分類防御要求;
(五)防御工作的部門任務分工;
(六)防御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七)災害防御的非工程保障措施;
(八)其他應當納入規劃的內容。
第七條 城市防災工程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其氣象災害防御的相關要求作為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林業、水利、交通、旅游、電力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的相關要求。
第八條 批準下列規劃和項目時,審批部門應當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
(一)氣象災害多發地區的城市總體規劃;
(二)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農(牧)業結構調整項目;
(三)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的范圍。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進行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確保公共安全。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施和裝備建設,健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體系、管理體系。
省、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防災減災需要,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設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防御的基礎設施:
(一)在市區,根據需要配備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
(二)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重點防御區域,建立氣象災害監測站點;
(三)在農村暴雨和地質災害易發區域,建設自動氣象站;
(四)在氣象災害易發地段,設立警示標志;
(五)在學校、醫院、車站、機場、港口、碼頭、高速公路、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根據需要建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播發設施。
第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完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機制。
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由氣象主管機構進行日常管理。國土資源、交通、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完整、無償地向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提供氣象、水情、旱情、森林火險、地質災害險情、環境污染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信息,保障信息資源共享。
氣象信息資料的共享和使用應當保守國家秘密。
第十三條 氣象臺站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和公共服務需要,向社會統一發布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訂正。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向氣象災害影響區域傳播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根據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醫院、車站、機場、港口、碼頭、高速公路、旅游景點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可以利用電子顯示屏、廣播等設施,向公眾持續播發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村民)委員會,以及機場、車站、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員制度。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信息員應當及時向本轄區或者場所的公眾傳播,并采取相應防御措施。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災害的性質和等級;
(二)災害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和有關部門職責;
(三)災害預防與預警機制;
(四)應急預案啟動和響應程序;
(五)應急處置和保障措施;
(六)災后恢復、重建措施。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應急救援機制,組織其所屬的綜合性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氣象災害防御應急救援培訓和應急演練,承擔氣象災害的搶險救援工作。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臺風、暴雨(雪)、大風(沙塵暴)、干旱、雷電、冰雹、大霧和霾等實際情況,及時啟動相應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組織有關部門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一)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域,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二)劃定警戒區域,實行交通管制;
(三)決定停工、停業、停課;
(四)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氣象災害危害的場所,控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五)搶修損壞的道路和通信、供水、供熱、供電、供氣設施,保障運行安全;
(六)啟用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調用救災設備、設施和工具;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氣象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