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滿拒絕繳納物業費典型案例
鄰居違規改入戶門,物業還不讓他整改到位,那就不交物業費!有沒有道理呢?
在快節奏的城市生活中,物業糾紛時常成為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敏感話題。近日,衡陽市X小區的一起典型案例引發了廣泛關注。該案不僅觸及了業主的日常生活權益,還深入探討了物業公司的服務邊界與業主的繳費義務。今天,我們就來詳細剖析這一案例,并探討在面對類似情況時,業主應該如何理性應對。
01案例回顧
楊某,衡陽市X小區的業主,自入住以來便遭遇了一個令人頭疼的問題:鄰居在裝修時私自將入戶門改為外開,不僅阻塞了消防通道,還給楊某的日常生活帶來了極大不便。面對這一狀況,楊某多次向物業公司反映,希望他們能夠督促鄰居進行整改。然而,盡管物業公司表示已嘗試與鄰居溝通并扣留了裝修押金,但問題卻始終未能得到解決。
無奈之下,楊某選擇了一種極端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不滿——拒絕繳納物業費。這一行為迅速將矛盾升級,物業公司多次催繳未果后,將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及違約金共計9625.52元。
在庭審過程中,楊某與物業公司各執一詞,展開了激烈的交鋒。楊某認為,物業公司未能按照物業服務條款盡到管理和監督義務,對于鄰居私改入戶門的行為置之不理,已構成違約在先。因此,他有權拒絕繳納物業費。
而物業公司則辯稱,他們已多次嘗試與鄰居溝通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如扣留裝修押金),但由于對業主沒有強制執法權,因此無法直接強制鄰居整改。此外,物業公司還表示,他們已按合同約定為小區提供了物業服務,楊某作為業主應當履行交費義務。
經過審理,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判決。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合法有效。因此,物業公司已按合同約定提供了物業服務,楊某作為業主理應按合同繳納物業服務費。
同時,法院也注意到了物業公司在服務過程中存在的監督不到位、對業主反映問題反饋不及時等問題。為此,法院酌情扣減了物業公司10%的物業費,并判決楊某支付剩余部分的物業費共計7307.85元。
02 案例啟示
這一判決不僅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與嚴謹,也為我們提供了深刻的啟示:
1.理性區分責任: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但二者的職責范圍應明確區分。在面對問題時,業主應理性分析物業公司的職責范圍,不應將所有責任歸咎于物業公司并拒絕繳納物業費。
2.合法維權途徑:如果業主認為物業公司的服務存在不足或未履行管理義務,應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例如,向相關部門投訴、提起民事訴訟等。拒絕繳納物業費不僅不能解決問題,還可能引發更多的法律糾紛。
3.物業公司應積極溝通:物業公司作為服務企業,在遇到問題時應及時有效地與業主、社區等多部門溝通協作,共同解決問題。這不僅能提升物業服務的滿意度和信任度,還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和糾紛。
03 總結
物業糾紛是城市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但只要我們能夠理性面對、依法維權,就能夠有效化解矛盾、維護自身權益。希望本案的剖析能夠為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啟示和幫助。在未來的日子里,讓我們攜手共建和諧美好的小區環境!
篇2:一樓的住戶能不繳納這部分的物業費嗎
住一樓,不使用電梯,不去地下室,能不繳納這部分的物業費嗎?
一引言
在現代城市生活中,物業管理服務已成為社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對于物業服務費的支付,一些業主持有疑問,尤其是那些認為自己并未使用某些設施的業主。本文將從法律和實踐的角度,分析物業服務費的合理性及其對業主的共同責任。
二物業服務費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業主有義務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這一規定明確了業主支付物業費的法律責任,無論其是否直接享受了物業服務。
三物業服務的全面性
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是多方面的,包括但不限于:
1.公共區域的維護:如電梯、樓梯、走廊等的清潔與維護。
2.設施設備的管理:包括供暖、供水、供電等系統的定期檢查與維修。
3.環境衛生的保持:垃圾的收集與處理,綠化的養護等。
4.安全秩序的維護:保安服務,監控系統的運行等。
這些服務構成了小區正常運行的基礎,是每位業主生活質量的保障。
四業主的共同責任
業主作為小區的居住者,無論是否直接使用某些設施,都間接受益于物業公司提供的全面服務。例如,即使業主不使用電梯,電梯的正常運行和維護也保證了小區的整體安全和便利性。因此,業主應認識到自己對物業服務的共同責任,理解并接受物業費的支付。
五物業費的合理性
物業服務費的收取,是基于物業公司提供服務的成本和業主享受服務的公平性。每位業主支付的費用,是對小區整體服務質量的共同投資。這種投資不僅保障了個人利益,也維護了整個社區的利益。
六結論
物業服務費的支付不僅是業主的法律責任,也是對社區生活質量的共同維護。業主應超越個人利益,從整個社區的角度出發,理解并支持物業服務費的合理性。通過每位業主的共同努力,我們可以創造一個更加和諧、安全的居住環境。
七呼吁
我們呼吁所有業主,積極參與到小區的物業管理中來,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共同監督物業服務的質量,確保物業費的合理使用。讓我們攜手共建一個更加美好的居住社區。
篇3:營改增后物業公司代收款項如何繳納增值稅
營改增后物業公司代收款項如何繳納增值稅
ABC物業公司(一般納稅人)負責向業主收取水電費。20**年5月,*YZ酒店(一般納稅人)發生水電費100萬元(含稅,下同),其中:電費90萬元,水費10萬元;ABC公司按照10%收取費用,共收取*YZ酒店110萬元,那么ABC物業公司如何繳納增值稅?
方案一
方案一:合同約定水電費由*YZ酒店按照實際耗用加價10%與物業公司結算,由物業公司開具發票,物業公司再與自來水公司和電業公司結算。
在該方案下,物業公司多收取的10萬元為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
銷項稅:90*(1+10%)/(1+17%)*17%+10*(1+10%)/(1+13%)*13%=15.65
進項稅:90/(1+17%)*17%+10/(1+3%)*3%=13.37
應交增值稅:15.65-13.37=2.28
方案二
方案二:合同約定水電費由*YZ酒店承擔,發票由自來水公司和電業公司直接開具給*YZ酒店,物業公司收取10%的手續費,物業公司在收到款項后與自來水公司和電業公司結算,并將發票轉交給*YZ酒店。
在該方案下,物業公司收取的費用10萬元,應按照服務業繳納增值稅:
10/(1+6%)*6%=0.57
由于合同條款不同,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繳納增值稅1.71(2.28-0.57)萬元。
政策依據
一、根據山東國稅局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三)第一條的規定:如果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暖氣費等,在總局明確之前,可暫按代購業務的原則掌握:
1、如果物業公司以自己名義為客戶開具發票,屬于轉售行為,應該按發票金額繳納增值稅;
2、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暫不征收增值稅:
(1)物業公司不墊付資金;
(2)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供熱公司等(簡稱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客戶,并由物業公司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客戶;
(3)物業公司按銷貨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客戶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 第五條的規定:
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