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實驗小學法律顧問制度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為加強和規范學校法律顧問管理,促進學校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學校聘請法律顧問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適用對象:本制度所稱法律顧問是指學校根據處理學校法律事務的需要,從校內外聘請的、為學校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專業人士。
第四條 基本原則:法律顧問在開展具體工作時應當遵循勤敏、敬業、高效的原則。
法律服務
第五條 法律服務范圍:學校法律顧問服務面向學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詢意見、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等內容。具體包括:
(一)基礎服務內容
1、為學校當好法律參謀;
2、為學校的對外經濟往來把關;
3、幫助學校草擬、修改、審查合同、訴訟文書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的文書;
4、為學校參加訴訟、仲裁和非訴訟調解提供法律咨詢;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門服務;
(二)為學校的制度構建服務
1、為學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協助學校構建現代學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協助學校建立師生校內申訴制度;
4、為學校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提供意見和幫助,協助學校依法建立快速反應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務
1、為學校內部管理及管理層決策提供法律咨詢意見;
2、幫助學校草擬、修改、審查內部管理規章與制度;
3、根據學校和要求,為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層、教職員工、學生提供定項法律宣講;
4、根據學校要求,為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職員工及學生提供大型法律咨詢服務。
(四)日常法律顧問服務以外的專項服務
1、幫助學校辦理轉制,辦理變更登記等法律文書和事務;
2、經學校同意,接受學校教職員工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3、經學校同意,為青少年犯罪問題提供法律咨詢和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辯護;
4、接受學校委托,為學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務免費項目以外的各類訴訟案件和仲裁案件;
5、應聘擔任學校的法制副校長或法制教育宣講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顧問服務工作以外的服務。
第六條 學校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一)為學校的重大決策等非訴訟性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二)就涉及到學校的訴訟、仲裁、執行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三)經學校指派,以學校法律顧問身份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協調、代理訴訟,反映民意和社會實情,并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
篇2:茶業公司法律顧問制度
茶業有限公司法律顧問制度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行為,加強公司對法律事務的管理,防范、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有效降低公司經營活動中的風險,切實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特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辦公室內設法律顧問室,負責法律顧問的組織聯絡和日常工作。公司辦公室通過召開論證會、座談會,聽取法律顧問意見,也可以直接請法律顧問就有關事務提供書面法律意見。需要委托法律顧問代理案件的,由公司法制辦代表公司辦理有關委托手續。公司辦公室應當為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提供必要條 件。
第三條 公司法律顧問由公司外聘法律專家、律師和法律事務人員組成。公司聘任的法律顧問,應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并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律師、司法、仲裁等專業領域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具體人選由辦公室提出建議,公司辦公會審定。
第四條 法律顧問的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為公司各部門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信息。
2、根據需要協助起草、修改、審查合同、協議、章程、聲明、函件等法律事務文書,出具法律意見書。
3、協助聘請方處理各類糾紛,與相關部門交涉、發表聲明,代理訴訟、仲裁及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等。
4、根據需要辦理或協助辦理有關非訴訟(仲裁)法律事務。
5、根據需要對公司職工進行法律培訓,協助公司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6、協助公司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根據需要參加經濟、貿易、科技等項目考察、論證、商務談判、簽約。接受委托,參與經濟合同及商務談判,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7、根據需要參與經營項目的立項、調研、資信調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務談判、調處糾紛等工作;
8、協助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并提供風險評估及解決方案;
9、提供最新法律法規信息,并針對國家新頒布法律、修訂法律,就公司經營活動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出具《法律建議(意見)書》;
10、參與公司兼并與收購、股權轉讓、資產出售、重組、改制等事務;
11、在公司授權范圍內,參與有關的涉外法律事務的談判、簽約活動,在授權范圍內,參加招標、開標、見證和代理各種商務活動;
12、接受公司委托,辦理其它法律事務。
第五條 公司各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頭的方式隨時(當面或電話)向法律顧問提出法律咨詢要求,法律顧問提供的解答、咨詢意見或法律信息僅供咨詢人參考。
第六條 法律顧問履行前述第四條 2、3、4、6、7、8、10、11項工作職責,各部門須通過公司辦公室向法律顧問交辦。對于有關法律事務,如有公司辦公室的書面文件統一部署或授權,各部門可以直接與法律顧問聯系。
第七條 凡須經法律顧問審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書,均應在該文本簽字生效之前送審,除緊急情況外,一般應適當提前,為法律顧問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時間。
第八條 法律顧問辦理任何法律事務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越權處理。法律顧問的任何審查意見均為參考意見,有關人員應當認真考慮,如認為不妥或不符合實際情況,可以不予采納,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共同探討。
第九條 法律顧問可因履行職責之需要享有下列權利:
1、應邀參加有關會議,了解情況,主動提供咨詢意見。
2、調閱、復制有關關聯性檔案資料。
3、要求有關人員如實反映情況,無保留地提供相關背景、技術、往來函件等資料。
4、聲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見、觀點。
第十條 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應當遵守公司工作紀律,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不得以公司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本制度所定職責無關的活動。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應確保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對于訴訟、仲裁案件,如因受訴法院或案情等因素,需要另行委托律師擔任代理人的,由法律顧問提出建議人選供辦公室、有關部門負責人參考,共同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應建立健全登記、備案制度,適時梳理分析并根據需要提供分析意見。
第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可根據工作需要購置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匯編等法律書籍、資料,訂閱相關法律報刊雜志。
第十五條 法律顧問辦理公司法律事務所發生的訴訟、仲裁費、代理費,交通、住宿費,根據事務的歸屬,由發生該事務的有關部門審查承辦,公司根據實際發生額給予解決。外聘法律顧問因公出差,差旅費報銷按照公司部門經理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本工作制度經法律顧問室批準后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