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小學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指導思想
貫徹執行《中央綜治委、教育部、公安部關于深入開展安全文明校園創建活動的意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學校安全工作有關會議精神,進一步明確和全面落實學校安全責任制,實行安全目標管理,堅持“有職必有責”和“誰主管,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有效防范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領導機構
組長:XX(校長)
副組長:XX(德育教導)、XX(總務主任)
成員:XX
三、安全責任劃分
X(校長、副書記)本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校安全工作負有全面的領導責任;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工作,全面落實安全工作的規章制度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負責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和完善突發事件預案和預防措施,確保學校在發生突發事件能采取有合理、有效的預防措施,并按信息傳遞制度在第一時間向上級領導部門匯報。
X(德育教導)負責學校值班安排;校內治安保衛;信息報送;重點人物的監控;校園安全監督和檢查。
X(總務主任)負責校舍設備;電器設施、用電安全管理和檢查及食堂衛生監督。負責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保養;保證安全疏散和安全出口暢通;門衛值班巡邏檢查;防臺、防汛;校車安全管理。
X(教學教導)、X(大隊輔導員):負責學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組織管理和實施相應的防范措施確保安全;學生傷害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學生傳染病預防工作。
X(工會委員)負責教職工的安全教育,各組室安全員的培訓;崗位安全工作責任制的落實。
四、安全工作目標
學校要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層層簽訂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
所有活動都有安全應急預案,確保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實行目標管理,納入學校各個崗位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在各種計劃、總結中突出體現。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保證人員、經費、裝備三落實;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
定期開展安全教育活動;加大安全工作投入;加強對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做好事故報告工作。
對發生的事故要嚴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嚴肅查處。真正做到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促進學校安全工作的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杜絕一切傷亡事故的發生,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確保在工作責任范圍內不發生任何事故。
五、安全工作責任追究、獎懲
安全工作責任的落實,要與評優、獎金以及年終考核相掛鉤。對安全工作責任落實到位、安全工作完成好的要給予表彰獎勵;對安全工作責任不落實、安全工作不能完成以及發現存在瞞報、漏報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凡學校發生應由學校承擔直接責任和相關責任的師生非正常傷害事故,除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學校的第一責任人也要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責任追究分為整改、批評、行政處分、黨紀處分、經濟(賠償)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某大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 zz大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為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管理,預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保護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品安全負總責。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職責,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1、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2、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
3、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4、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的;
5、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故,或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施救致使事態擴大的;
6、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三、追究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的原則 :
1、發生一般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50人的,追究相關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2、發生較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5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的,追究相關管理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人的責任。但在事故發生前已將食品安全隱患整改方案書面報告學校的,應減輕相關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3、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100人或出現≥3例死亡病例,追究相關管理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人的責任。
篇3:初中教學安全規定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初級中學教學安全規定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規范教學行為,保證教學安全,落實事故責任,特制定有關教學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的具體規定。
1、教師須準時上課和下課,不得無故曠課、遲到或早退,并承擔管理職責期間的教學安全。有事或公差須事先按正常程序請假,否則予以通報,如造成嚴重后果,應承擔全部責任。
2、任何教師不能擅自調課。如因擅自調課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如空堂或教師遲到等),予以通報,如造成嚴重后果,調課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3、如因部門工作失誤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由部門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4、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如教學實驗、社會實踐、研究性學習、體育課等)時,應對學生相應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否則,組織活動的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5、對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組織活動的教師應阻止其參加相關活動,否則,組織活動的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6、任何教師不得心罰、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否則,按《zz縣第二初級中學嚴禁教職工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規定》追究相關教師的事故責任。
7、任課教師上課(含自習和晚修)時必須落實點名制度,發現有曠課學生必須及時與班主任聯系。
zz縣第二初級中學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