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收費自查報告
z大學第二附屬中學是一所公辦完全中學,在辦學實踐中非常注重依法辦學、以德治校,嚴格執行教育收費的政策法規,規范學校的收費行為。我們深刻認識到:規范教育收費作為規范教育發展、實現教育公平的一項重要措施,是促進教育事業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需要,也是學校健康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是辦人民滿意教育的重要指標。每學期開學收費前,我們都要對新的收費政策及時學習,并對各個層面的人員進行解讀。把收費須知發給年級組長及班主任,并隨時解決老師在具體操作中遇到的問題。歷年來,學校的規范辦學得到了主管領導、社區、學生家長的一致認同。現對學校的規范收費行為情況報告如下:
1、學校收費公開透明,收費標準在學校大門口常年公示,并根據相關政策及時調整,讓家長、學生及時了解收費項目以及金額。
2、學校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嚴格按照代辦備案表執行,保險、校服、報刊訂閱等均以自愿為原則,并發放告家長書,讓學生、家長自主選擇、填寫回執。收費金額按實際選擇的項目收取,保證學生的權益。
3、學生的軍訓、學農等費用,嚴格按照教育代辦收費的限額和具體規定執行。
4、作為公辦學校,學校經費由政府全額下撥。學校深知辦學行為是政府形象的窗口之一,必須嚴格執行規范收費的相關政策。初中不收取外省市學生的借讀費。
5、“為了每一個學生的成長”是z二附中的辦學理念。學校在課程設置上,開設德語、版畫、3S技術應用、現代生物技術等特色課程,供學生自主選學,所有教學支出如:設備添置、耗材、教師指導費用等,均由學校公用經費承擔和專項款支出。
6、學校沒有收費補課的現象。在教職工大會上要求教師不做“有償家教”。學校未和任何社會力量或營利機構合作辦學。
7、學校沒有通過家委會等形式收取規定項目以外的其它費用。
8、對教輔資料的增訂,學www.dewk.cn校在全校教職工大會上對全體教師要求,不得代學生增訂教輔資料,對于課外練習,要求老師精選習題,不允許照搬照抄教輔資料,加重學生課業負擔。
9、學校嚴格執行《高中取消擇校生收費》的政策,沒有另設項目,無違規收費。
10、初中學生無論戶籍,全部統一按規定,只收取活動費和午餐費。執行教育均衡、公平的原則規定。
11、學校原有校辦廠,即“上海市普陀機電廠”,已經根據教育局期限關閉的統一要求,完成清算、關閉、注銷的相關手續。
12、學校已經連續三屆被評為“上海市文明單位”。要求老師們貫徹執行“三要三不”的政策規定。
13、收繳的代辦費結算明細清晰,所有代辦項目列支給家長選擇,剩余費用全額清退,并有家長簽收回執。
14、對于初中發放“助學券”的學生,活動費和午餐費結余部分,學校購買了學習用品發給學生,沒有占用1分錢。對于高中“二免一補”的學生,國家助學金全額打入學生的銀行賬戶。對于個別沒有助學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用幫困基金墊付餐費。
15、學校沒有接到違規收費的舉報。
在學習中長進,在執行中提升,在操作中完善。學校的規范教育收費行為本身也是遵紀守法、教書育人、取信于民的基本要求。我們在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指導下,著力于“提升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生活品質”,努力朝著“辦人民滿意學校”的目標奮進,履行為國家未來和社會進步培養德才兼備的合格公民的歷史使命。在規范辦學中,進一步提升我們的教育境界。
z大學第二附屬中學
篇2:初中(學校)教育收費制度
初級中學(學校)教育收費制度
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教育收費的指示精神,嚴格執行教育行政部門和物價部門關于教育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規定,做好收費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為了進一步規范我校的收費行為,杜絕亂收費現象,特制定如下制度:
1.管副校長,組員:總務主任、財務人員。
2.建立健全學校收費制度,憑物價部門審批頒發的《廣東省教育收費許可證》進行收費,學校必須張貼公布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收費時,必須向家長發出書面通知單,明確說明收費的項目及其標準。收費人員必須持有《廣東省企事業單位物價員證》收費。
3.根據現行“代收代管費”項目、標準,實行學生自愿選購。
4.堅決制止和糾正如下各種“亂收費”現象:(1)越權立項收費(2)擅自恢復已取消項目的收費;(3)擅自分解項目,重復收費;(4)擅自把職能任務轉變為有償服務;(5)擅自擴大收費范圍;(6)擅自提高收費標準;(7)擅自提前收費。
5.學校收費全部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堅決制止和糾正各種不正之風。
篇3:高中嚴禁亂收費若干規定
高級中學關于嚴禁亂收費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于<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20**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南通市政府《南通市中小學校教育收費問題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規范我校收費行為,堅決制止亂收費現象,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嚴禁年級、班級或個人利用雙休日、法定假日、寒暑假以及部頒教學課時以外的時間組織學生補課,而向學生收取“補課費”。
二、嚴禁利用晨讀、自習課、夜自修對學生進行輔導而向學生收取“輔導費”。
三、嚴禁利用新生入學、組織摸底考試,而向學生收取“入學摸底考試費”。
四、嚴禁對思想品德或學習成績較差的學生收取帶處罰性、督促性的“差生教育費”。
五、嚴禁對參加補考的學生收取與補考有關的“補考費”。
六、嚴禁向要求選擇班級就讀的學生收取“擇班費”。
七、嚴禁對辦理轉學、休學、退學手續的學生收取“轉學、休學、退學費”。
八、嚴禁為學生訂購市局統一規定以外的資料而收取“資料費"。
九、嚴禁為更新課桌凳而向學生收取“課桌凳更新費”。
十、嚴禁因新購置圖書、實驗儀器和藥品經費不足而向學生收取“圖書、實驗儀器和藥品補貼費”。
十一、嚴禁為防止損壞公物而向學生收取“愛護公物押金”。
十二、根據上級規定,學校應收的有關費用只能由總務部門指定的持證人收取,其他任何人不得向學生收費。
以上規定,任何部門、年級、班級或個人均須嚴格執行,如有違反,將嚴肅追究責任人和當事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