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局幫扶村水利工程項目工作報告
一、市水務局自幫扶我村以來已完成的工程項目有
新建z組至z組水泥渠長2千米;
新建z組水泥渠長520米;]
新建z段水泥渠長1500米;
新建電灌站兩套(z組電灌站、z電灌站)及房屋設施,購買顏碼組抽水電泵1臺;
新建橋梁(生產橋大小合計18座)
新建供水渡槽4座。
目前市局已到位資金448萬元。
二、市水務局對我村結對幫扶合計232人次。幫扶資金共計有14.8萬元。
三、目前正在籌建的項目有:丁莊村西片老水井供水問題,由于老水井隨時面臨完全斷水的危險。需及時打井供水,市局領導和區局領導已形成方案,正準備施工。
四、懇請需要幫助解決事項有:
1、z組生產田地排水溝中間需建造生產橋全村合計需12座,z電站以南引河加固125米。李莊組從四斗渠到莊頭需建水渠2000米,顏碼組地洞向北需建水泥渠1980米,黑泥溝攔水壩1座,北丁組西面水泥渠需建造1200米,南西組及南東組需建造水泥渠610米。
2、懇請解決z組灌溉用水問題。z組地處本村最東邊,與泗陽縣三莊鄉隔河(柴塘河)相望,由于歷史欠帳太多,是丁莊村灌溉末梢,長期以來,用水需要從泗陽縣“借”,今年,“借”水通道已經被泗陽縣封堵,用水極其困難,丁莊村14個小組中最后一個結束水稻灌溉。為解決該組用水困難,逐步還清欠帳,懇請局領導給予大力支持,幫助改造z電站,修建水泥渠2500米,疏浚排澇河道,以呼應村民期盼。
3、懇請解決部分村民出行難問題。本村境內z組——z組的道路是一條總長約2公里泥土路,由于缺乏維護加之拖拉機等農業機械長期超負荷碾壓,路面整體坑洼不平,“晴天一身土、兩天兩腳泥”,村民行路苦不堪言,鑒于村里無財力修路,懇請局領導能夠解決一定的資金,方便群眾出行。
4、懇請解決村部辦公設施問題。新村部建成后,因缺乏后續資金投入,村部只安裝了部分防盜門窗等防盜設施,導致農家書屋工程所存書籍被偷盜大半。為充分發揮新村部的功能,懇請局領導在體諒村集體難處的基礎上,幫助購置防盜門窗、吊扇若干以及辦公用電腦一臺。
篇2:省水利廳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
省水利廳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
第一條 為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結合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廳機關及廳直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生產第一、防范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業務)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負責”責任制。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列入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第四條 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并落實“一崗雙責”。廳機關各部門(單位)、廳直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它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分管廳機關各部門(單位)、聯系廳直各單位的分管廳領導對其分管和聯系的單位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廳屬公司、廳直電站、工程管理局等企事業單位,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其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由業務歸口單位負責。
第六條 廳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
(一)加強對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水利行業發展規劃。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落實廳機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
(五)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建立考核獎懲體系,落實獎懲措施。
第七條 廳規劃計劃處職責
負責需報經廳批準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中有關安全設施經費的落實工作。
第八條 廳水資源處職責
指導全省水資源安全,對洞庭湖及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水資源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九條 廳建設與管理處職責
指導全省水庫、山丘區閘壩建設與運行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負責廳管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廳管以外的大中型水庫,山丘區閘壩,一級與二級堤防、大型排澇泵站等水利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十條 廳水土保持處職責
指導全省水土保持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對總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廳安全監督處職責
(一)擬定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政策和措施。
(二)指導全省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廳系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單位下達整改通知并監督落實。
(四)負責組織廳機關、廳直單位以及市州水利部門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提出年度考核表彰獎勵方案。
(五)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水利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七)負責廳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廳后勤服務中心職責
(一)研究制定廳后勤服務方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 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指導全省水利行業安全度汛工作,對大型水庫、洞庭湖區堤垸度汛安全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對山洪災害防御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四條 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職責
指導全省河道采砂防洪安全工作。負責洞庭湖治理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對洞庭湖區主要堤防、涵閘及大型電排、主要內湖運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職責
指導全省人飲、灌區、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對大型灌溉工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Ⅰ至Ⅱ類(1000m3/d以上)供水工程和中央、省投資500萬元以上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省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發展中心(局)職責
指導全省小水電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對小水電代燃料建設項目、裝機0.5(含)萬kw(湘西地區1.0萬kw)以上水電建設項目、地方電網110kv及以上輸變電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廳綜合事業局職責
負責廳屬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省水利水電重點工程辦公室職責
指導亞行貸款城市防洪工程及所管水利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第十九條 廳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水利建設與管理總站)職責
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工作,負責所管轄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工作。
第二十條 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職責
(一)研究制定省水文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
全省水文系統安全生產監督與管理工作。
(三)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大對水文事故隱患治理、應急救援裝備等的投入。
(四)制訂水文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建立考核獎懲體系。
(五)負責水文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總院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關規定、規程規范落實水利設計工作中安全生產有關設計規定。
(四)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二條 湖南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所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關規定、規程規范落實水利設計工作中安全生產有關設計內容。
(四)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水利水電施工管理局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省水利水電工程總公司、省水利水電第一工程公司和省水利水電機械施工公司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實行月報、季報、年報等定期報告制度。廳機關有關處室(局)、廳直各單位應當按時向廳安委會提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執法等統計信息和季度隱患排查治理總結、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半年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等材料。
第二十六條 廳機關有關處室(局)、廳直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監督檢查、督辦落實制度,加強對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廳安委會掛牌督辦,督促有關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和應急預案。對拒不執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廳安委會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和查處制度,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建立舉報臺賬,規范受理處置程序。對受理的舉報事項,要認真組織調查核實,并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廳安委會對廳機關有關處室(局)、廳直各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年終考核,廳直各單位對本級直管單位安全生產實行年終考核。廳直各單位每年應當安排適當的獎勵資金,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為安全生產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 年度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當年單位不能評優評先,其黨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優評先、一年之內不得提拔任用。
年度內發生有傷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年度內二次及以上不按規定報送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信息的單位當年不得評優評先。
第三十條 本規定所指安全生產是指水利方面的安全生產工作。廳機關及廳機關大院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由廳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實施管理;廳直單位、廳管企業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及有關規定,由當地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涉及的消防、交通等安全生產信息統計工作資料應當同時報送廳安監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1996年)
水利部水建[1996]397號
頒布日期:1996.08.23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職能,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國境內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施建設監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也應逐步實施建設監理。本規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澇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發電工程、鄉鎮供水工程、給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環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統的地方電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以及外資、中外合資興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批準的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以及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對工程建設實行的管理。
第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工期和質量,并協調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
第五條 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建設監理的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實行統一審批、分級管理。
第七條 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辦事機構為建設司。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法規,并監督實施;
二、審批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
三、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審批 和注冊管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協調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部直屬大中型水利工程實施建設監理,并協調建設各方關系;
六、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培訓管理工作。
水利部設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和監理工程師資格審批工作。
第八條 各流域機構協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辦事機構為建設處(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部有關建設監理的法規;
二、負責本流域機構所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初審;
三、負責組織本流域機構所屬單位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資格初審和注冊工作;
四、對在本流域機構直屬水利工程中從事建設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進行管理;
五、指導、監督本流域機構直屬水利工程實施建設監理,并協調建設各方關系 ;
六、負責組織本流域機構所屬單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培訓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辦事機構一般為建設處。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部有關建設監理的法規,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初審;
三、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資格初審和注冊工作;
四、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中從事建設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進行管理;
五、指導、監督地方水利工程實施建設監理,并協調建設各方關系;
六、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培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
第十條 申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須報請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評審委員會審查,水利部批準。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接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與項目法人之間是被委托與委托的合同關系;與施工單位(承包商)是監理與被監理關系。
監理單位應依據合同,按照(來自:www.dewk.cn)“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維護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項目監理組織,該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組成。項目監理組織必須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分包監理業務。
第十四條 項目監理組織不得從事所監理工程的 施工和建筑材料、構配件以及建筑機械、設備的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自身過失造成工程重大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 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管理制度。監理工程師不得出賣、出借、轉讓、涂改《水利工程建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十七條 監理工程師不得在所監理工程的項目法人單位或施工、設備制造、材料供應等單位任職,不得是施工、設備制造和材料、構配件供應單位的合伙經營者。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是項目監理組織履行監理合同的總負責人,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全部職責,全面負責項目監理工作。
總監理工程師變更時,必須經項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設計、施工等單位。
第十九條 總監理工程師在授權范圍內發布有關指令,簽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有關款項的支付憑證,項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偙O理工程師有權建議撤換不合格的工程建設分包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 員。
總監理工程師須按合同規定公正地協調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的爭議。
第四章 建設監理合同和監理程序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一般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應與項目法人簽訂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其主要內容應包括:監理工程項目名稱;監理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和 職責;工作條件(如交通、辦公場所等);保密內容及措施;監理費的計取與支付;違約責任;獎勵和賠償;合同生效、變更和中止;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理費在工程概算中作為一級項目費用單獨列支。
第二十三條 實施監理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
二、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細則;
三、按照建設監理細則實施建設監理;
&nbs p; 四、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后,向項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總結報告和檔案資料。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人必須在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報上級主管部 門備案。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將其實施工程監理的管理辦法,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與項目法人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規定接受監理 。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在執行工程承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須提交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協調解決,總監理工程師接到調解要求后,應進行充分調查 研究,盡快作出公正處理,并書面通知雙方。
第五章 外資和中外合資建設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
第二十七條 國外公司、社團組織在中國境內獨立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需要委托國外監理單位承擔建設監理業務時,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接受中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中外合資興建的水利工程項目:;,應當委托中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
國外貸款和贈款的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應由中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負責建設監理。
第二十八條 外資、中外合資興建的水利工程項目的監理費用計取標準及付款方式,參照國際慣例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章 處 罰
第二十九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規定,由項目主管部門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監理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收繳其《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 位資格證書》。
一、未經批準而擅自開業;
二、聘用無《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人員從事監理工程師業務;
三、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四、轉讓或分包監理業務;
五、承包所監理工程的施工或經營與所監理工程有關的建院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
六、故意損害項目法人或被監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條 監理工程師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監理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者取消其監理工程師資格,收繳其《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一、未經注冊,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從事監理業務;
二、一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申請注冊;
三、以監理工程師個人名義承接監理業務;
四、出賣、出借、轉讓、涂改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五、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
第三十二條 瀆職,與承包商勾結瞞報、虛報、偷工減料,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