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學院20**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施方案
為貫徹貴州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專項組辦公室關于印發《20**年全省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點》(黔校園安全辦【20**】1號)文件精神,進一步落實、實施省委確定的“十大民生”工程, 緊緊抓住影響校園及周邊安全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的問題,緊緊圍繞學?!耙栽u促建”建設年和創建“平安校園”工作管理目標,堅定穩定是政治,穩定是效率,穩定是民生的工作信念,積極開展社會管理創新,努力創建穩定、安全、和諧的校園。結合我院創安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省委十屆十一次全會和全省政法工作會議精神,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安全發展內涵,著力統一思想,凝聚力量、堅定信心、振奮精神、轉變作風、扎實工作,緊緊圍繞建設“平安貴州”、“平安校園”的工作目標開展工作。本著“抓基層,抓基礎”和“重在治本”的工作思路,通盤謀劃穩定安全工作,增強工作的預見性、主動性、系統性、實效性。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強化安全防范、整改措施,確保不發生群體性事件,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學校持續穩定發展。
二、組織領導
按照關于成立《zz學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堅持黨政齊抓共管,部門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工負責,任務到人,責任追究,一票否決的工作機制,確保學校綜治工作有序開展。
三.總體目標
通過開展綜合治理整治工作,進一步完善、落實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運作機制;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有效預防重大刑事案件和突出治安問題的發生,有效預防違法犯罪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切實改善校園及周邊治安狀況,使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穩定各項措施進一步落實;師生法制觀念進一步加強;各級干部工作作風進一步改進,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進一步提升。
使學院政治更加穩定、治安秩序更加良好,育人環境更加優化。
四.主要內容
加強對安全穩定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落實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各部門分工負責的維穩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學校穩定安全的責任制,繼續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簽訂安全穩定責任書,建立覆蓋所有工作環節的安全責任體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對學校群體事件,重大惡性事件,重大疫情等工作預案,實現快速反應和有效處置;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切實增強時效性、針對性,從根本上提高廣大師生守法自律和安全防范意識;加強防范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和破壞活動,防止“法*”等*組織、“民運”分子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和省內非法社團,以“慈善”、“救濟”為名對學校的滲透破壞活動;積極開展“平安校園”的創建活動,按照“平安校園”評估體系:“機制健全,治安良好,政治穩定,校園和諧,師生滿意”為總體工作目標,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積極推進;加強對學生的日常管理,重點防范學生結識校外閑雜不法人員參與斗歐、搶劫、詐騙、盜竊、吸毒、傳銷等社會犯罪活動。
防范學生在校內欺弱稱霸、搶詐盜錢物、拉幫結伙、有意損壞公物等事件的發生。教育學生不登陸非法網站、不租用民房、不進碟吧、不留人住宿、不酗酒、不攜帶和藏匿管制刀具;積極開展校園及周邊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存在于校園內的房舍、交通、消防等不安定因素及校園內占道經營、無證經營、亂搭亂建、亂停亂放等突出問題進行整理,使治理工作向縱深發展;建立現代校園防控網絡和處突安全網絡架構的建設,著力推進學校物防、技防、人防體系建設建立集監控、報警、調度、救助為一體的多功能室外監控系統;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堅持“預防為主,教育疏導,依法處理,防止激化”的原則,防止矛盾激化,防止群體性事件,防止一般案件引發刑事案件甚至惡性刑事案件;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年工作,認真貫徹落實《貴州消防條例》和教育部、公安部28號令《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積極開展消防安全月教育,強化消防演練工作,完善消防隱患排查的長效機制.建全各院、部、班級的義務消防員的配備和消防設施分解管理的制度,確保重點部位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消防通道出口暢通,嚴防重大事故的發生;
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進一步做好校外車輛進入校園的登記管理工作,完善校園內外道路交通標識,規范車輛停放位置,規劃車輛行駛線路,禁止超速行駛、亂停亂放,切實維護好校園交通安全秩序;進一步落實外來務工人員的登記制度;認真貫徹落實《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印發全省教育系統安全穩定信息工作報送工作制度的通知》,建立健全各部門安全聯絡員和信息員隊伍,逐步完善信息收集、報送、分析制度,定期研判,保證信息的時效性;加強安保隊伍的管理,完善值班制度和門衛制度,開通24小時值班固定電話,確實做到值班門衛到位,巡邏值勤到位,制度落實到位;加強食品衛生管理,認真貫徹落實《食品衛生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確保學校食堂衛生合格率、工作人員身體健康率、持證上崗完全率,杜*物中毒、投毒事件發生;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工作要求,嚴禁劇毒化學品的丟失、被盜、誤用等責任事故。
五、時間、方法、步驟
?。ㄒ唬r間:20**年3月10日至20**年11月31日。
?。ǘ┓椒ǎ嚎傮w部署,分段實施、檢查、治理,年終總結。
?。ㄈ┎襟E:
1、總體部署階段。20**年3月—4月按照“zz學院20**年綜合治理工作推進
計劃”,制定“zz學院消防安全管理年”工作方案及“zz學院消防安全月工作方案”,并書面報告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風險評估意見;擬定zz學院創建“平安校園”實施方案并努力開展工作;擬定并與各部門簽訂“綜治、消防、禁毒”責任書;結合工作實際,安排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一步完善保安工作人員工作紀律和工作制度;開展隱患排查工作,形成報告,積極治理。2、分段實施、檢查、治理階段。20**年4月—10月20日按照“zz學院20**年綜合治理工作推進計劃”,積極開展“平安校園”創建的推進工作;繼續推進消防安全管理年工作;依照省教育廳黔教安穩發【20**】413—436號系列文件內容結合要求學校各部門結合工作實際擬定管理制度;開展消防、禁毒、防*及防人身的宣傳教育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開展校園道路安全的整治工作;進一步健全完善學校飲食衛生管理和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和疾病防治工作制度;開展對有易燃、易爆及化學品的保管室、實驗室的安全檢查工作;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一步落實外來務工人員的登記制度。
3、年終檢查,考評,總結階段。20**年10月下旬至11月30日按照“zz學院20**年綜合治理工作推進計劃”,對本年度工作情況進行梳理,在鞏固已有成果基礎上繼續做好提升工作,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重點整改,擬定工作總結,迎接上級部門的檢查和驗收。
六.工作要求
1、統一思想、堅定信心。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是實踐“***”重要思想,維護全體師生根本利益,落實***、加強精神文明建設重要舉措,是學校改革、發展的重要保障。要把思想統一到院黨委的統一部署上來,自覺履行職責,明確任務目標,把綜治、“平安校園”建設工作納入本部門重要日程,與本部門各項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
2、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在院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創新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職責,履行工作義務。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制定工作規劃,部署階段性工作,協調解決綜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加強對綜治工作的分類指導,考核驗收。
3、齊抓共管,形成合力。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各部門要緊緊圍繞院黨委的總體部署,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氛圍。保衛部門、學生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主力軍作用。各部門、群團組織要積極響應,密切配合、調動廣大師生積極參與,為創建“平安校園”奠定基礎。
4、強化監督,落實責任。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要切實肩負起學校穩定安全的政治責任,各學院、部門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該項工作負總責。要嚴格落實責任制,真正把綜治的各項任務和措施落到實處,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嚴格實行校園綜治一票否決制,對工作不重視或治安問題突出的,以及失職瀆職導致發生重大惡性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群體事件等嚴重危害學校穩定重大問題的部門,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篇2: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12修正)
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修正)
?。?994年4月30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批準 20**年3月30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訂 20**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批準 20**年7月1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 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文化、教育等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預防和懲治違法犯罪,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打擊和預防并舉,預防為主,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專門機關工作和群防群治相結合,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內容主要是:
?。ㄒ唬┘訌姺ㄖ菩麄鹘逃?,增強公民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
?。ǘ┓e極預防、依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三)加強邊境地區反滲透工作,防范和懲治*活動;
(四)創新社會管理,健全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ㄎ澹┡挪椤⒄{處社會矛盾和民間糾紛,整治社會治安突出問題,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強對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出租房屋、出租土地的管理,做好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
?。ㄆ撸┘訌娞厥馊巳旱慕逃芾?,教育、改造和挽救違法犯罪人員,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ò耍╅_展群防群治和平安創建活動,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
(九)健全軍警民聯防聯動體系,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ㄊ┘訌妼ω湗尅⒇湺尽①€博、賣淫嫖娼和拐賣人口等治安突出問題的查處,維護邊境地區治安秩序;
(十一)發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
第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第七條 自治州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年度考核并獎懲。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鄉(鎮、街道、農場)設立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組織。
第九條 各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ㄒ唬┬麄鳌⒇瀼厣鐣伟簿C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ǘ┲贫ū拘姓^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規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三)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
?。ㄋ模┍碚谩ⅹ剟钤谏鐣伟簿C合治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主要職責:
?。ㄒ唬┴撠煴締挝坏闹伟脖Pl、聯防、調解等相關工作;
(二)完善內部治安保衛組織,開展群防群治,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和獎懲制度;
(三)教育職工及其家屬、子女遵紀守法,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ㄋ模┘皶r調解本單位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消除不安全隱患;
?。ㄎ澹┡浜瞎矙C關加強對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賓館飯店、建筑工地、娛樂場所的管理;協助查處私彩等賭博和利用封建迷信詐騙等行為。
?。﹨f助司法機關監督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被剝奪政治權利(在社會服刑)的犯罪人員;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管理、教育工作;
(七)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賣淫嫖娼和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禁吸、禁販、禁制、禁種毒品工作;協助社區做好戒毒鞏固和康復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協調、指導、督促、檢查有關單位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等工作機制,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自治州鼓勵設立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人民調解工作。鼓勵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第三章 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各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對本地區社會治安狀況進行分析和評估,排查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督促有關部門及其責任人予以治理和調處。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專門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化解社會矛盾,依法處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辦理刑事和其他案件,懲治違法犯罪,維護社會和諧。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預防、制止和打擊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及時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嚴厲打擊販槍販毒、拐賣人口、非法出入境等活動;加強公安派出所、警務室、治安點等基層基礎建設;加強對重點人員、重點行業、重點物品、重點場所、重點時段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加強單位內部保衛機構、治安保衛委員會等基層治保組織工作的檢查,建立群防群治治安防控體系;做好常住人口、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工作,防范和查處吸毒、賣淫嫖娼、傳播淫穢物品等活動;預防和妥善處置危害社會治安的群體性事件及突發性事件。
森林公安應當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和生態安全,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做好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工作;指導、管理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為困難群眾和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做好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人員以及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第十七條 各級有關部門應當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專門機關協同配合,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ㄒ唬┝謽I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轄區內野生動物、植物等森林資源的保護,調處林權糾紛;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場管理,打擊制假售假、欺行霸市等行為;
?。ㄈ┤肆Y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處勞動糾紛,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四)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規范學校開展創建“平安校園”活動,督促和指導學校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建立健全安全保衛機構,配備人員和防范設施,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ㄎ澹┪幕w育和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廣播電視傳輸的監管,建立健全網絡安全防控體系,依法查處制作、出版、銷售、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和*、暴力、淫穢等內容的讀物及音像制品;
(六)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社會救助、優撫安置、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和管理工作,及時調處行政區域界線爭議;
?。ㄆ撸┬旁L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妥善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協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置群體性*事件,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八)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征收、城市改擴建、房屋拆遷等工作的管理,及時處理各種糾紛,防止和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
?。ň牛┞糜沃鞴懿块T應當加強行業規范管理,督促指導賓館、飯店、旅行社和景點景區等旅游服務行業加強管理,建立治安保衛組織并及時調處糾紛;
?。ㄊ┕?、共青團、婦聯應當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對賭博、吸毒、賣淫嫖娼、拐賣婦女兒童等行為的查處工作;配合其他部門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第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主要任務:
?。ㄒ唬┳龊梅煞ㄒ幍男麄鞴ぷ?,加強民族團結、思想道德教育;
?。ǘ┲贫ù逡幟窦s、居民公約,并監督執行;
?。ㄈ┙⒔∪伟脖Pl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做好治安防范、矛盾調解和基層平安創建工作;
?。ㄋ模┱莆蛰爡^村(居)民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和人口流動、重點人群和房屋出租、土地出租等社情動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治安防范和整治工作;
(五)組織村(居)民參加群防群治活動,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各類案件;
(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區戒毒康復、社區矯正工作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第十九條 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完善防控網絡建設。住宅小區物業、保安等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參加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活動,做好責任區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做好本單位內部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顚S茫㈦S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鼓勵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捐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獎勵基金,專項用于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
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和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捐助組成。收支情況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犧牲,經有關部門批準授予烈士稱號的,對其家屬進行撫恤。
見義勇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負傷、致殘、犧牲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補助費、喪葬費等,由違法犯罪人員承擔;違法犯罪人員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解決。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每三年進行一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表彰獎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ㄒ唬┥鐣芾砭C合治理機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完善,防范措施落實,無刑事案件的;
(二)教育、幫助、挽救違法人員措施落實,成效顯著的;
?。ㄈz舉揭發違法犯罪人員、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對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功的;
?。ㄋ模┰谏鐣伟簿C合治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效果顯著的;
?。ㄎ澹┍Wo、搶救國家、集體財產有功的;
?。樯鐣伟簿C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四條 見義勇為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事跡突出的,應當及時表彰。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不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當地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整改建議或者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專門機關,對公民、單位、組織的報案或者舉報不及時受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考核不合格的,當年不得評選為先進。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篇3:遼寧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06修正)
遼寧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修正)
(1994年5月26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遼寧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gg開放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打擊和防范并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實行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是: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運用法律的、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整治社會治安,預防和打擊犯罪,保障社會穩定。
第五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是:
(一)打擊各種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采取各種防范措施,疏導調解社會矛盾和民間糾紛,消除不安定因素;
(三)加強對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
(四)嚴密行政管理工作尤其是社會治安管理工作,堵塞犯罪空隙;
(五)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推行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
(六)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切實加強領導。要采取措施組織、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是懲治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專門機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第七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領導責任制,主要領導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八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社會群防群治組織所需經費,經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審批后,可以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按照自愿、受益、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適當籌集。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省、市、縣(市、區)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對本地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做出部署,并監督實施;
(三)組織指導各部門、各單位落實綜合治理措施;
(四)總結推廣典型經驗,依照規定建議或者決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獎懲事項;
(五)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其他事項。
省、市、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條 街道、鄉、鎮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部署;
(二)制定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檢查、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的落實;
(三)建立群眾治安防范組織,開展治安防范活動以及軍民、警民聯防活動;
(四)建立健全群眾性幫教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和有輕微違法犯罪人員的管理、教育工作。
(五)指導、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協調本地區其他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街道、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辦事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設立相應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向本單位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二)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維護內部安全;
(三)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本單位的違法犯罪案件;
(四)調解本單位內部或者與本單位有關的民間糾紛;
(五)教育、管理本單位的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和有輕微違法犯罪人員;
(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居民、村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二)動員、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案件;
(三)組織治安防范,調解民間糾紛,教育和管理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和輕微違法犯罪人員;
(四)反映居民、村民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和要求;
(五)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 各部門都應當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要求和工作范圍,明確本部門、本系統的職責,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切實承擔起共同維護治安的社會責任。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提高偵查破案能力,適時組織開展專項斗爭和專項治理,打擊和查禁、取締各種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建立和完善人民警察巡邏制度,強化城市管理;加強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暫住人口的治安管理,檢查指導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治安保衛
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工作;對管制、緩刑、監外執行、假釋和保外就醫人員,依法進行監督考察;對院外執行的勞動教養人員加強管理教育;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工作。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罪該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及時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做好免訴人員的幫教和考察工作;加強對被判處管制、緩刑等監外執行罪犯執行情況的檢察監督;加強勞改勞教檢察,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工作;向有關部門和發案單位提出檢察建議,協助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治安防范。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建立健全少年法庭和少年審判合議庭,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少年;對判處管制、緩刑和免予刑事處分人員進行考察,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罪犯減刑、假釋工作;加強民事、經濟、行政審判和告訴申訴工作,及時處理各種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開展司法建議活動,促進有關單位消除治安隱患。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工作,推動各部門、各單位普及法律常識;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時調解各種民間糾紛;貫徹國家勞動改造和勞動教養工作方針,加強勞改勞教場所管理,提高教育改造質量;組織鄉鎮、街道和所在單位落實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接續幫教工作。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依法做好婚姻登記工作,預防和減少違法婚姻的發生;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乞討人員、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做好救災救濟、社會福利及調處邊界爭議的工作。
第十九條 人事部門應當參與研究和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干部的編制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把治安綜合治理責任納入領導干部考核的內容,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考核、任免、獎懲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抓好基層組織建設。
第二十條 文化、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宣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文化市場管理,依法查禁*、淫穢的書刊和音像制品;為社會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產品,滿足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需要。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抓好學生的品德和日常行為的教育和管理,積極開展學校、社會、家庭三結合教育,做好后進生、常曠生、劣跡生的教育轉化工作;加強校園秩序管理,會同公安部門辦好工讀學校。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場管理,依法查處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違法活動;加強對經營單位和個人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制止非法經營;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和查禁、取締在公共娛樂場所發生的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三條 勞動部門應當加強對勞務市場的管理,做好城鎮失業待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多種方式積極安置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加強對用工單位的監督檢查,做好勞動爭議的仲裁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城市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部門加強建筑安全防范設計的審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清理整頓公共場所和市容市貌,搞好公共交通和風景名勝區、公園的治安秩序,加強對外來施工隊伍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做好公路、鐵路、水路、民航的運輸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和整頓車站、碼頭、機場的治安秩序,打擊車匪路霸犯罪活動,嚴格做好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查堵工作。
第二十六條 郵電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電信的保衛工作,維護好正常的郵政、電信秩序;與地方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防范和打擊盜竊郵電票款和郵件、盜竊破壞通信線路及其他通信設施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七條 衛生醫藥部門應當加強對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的管理,取締非法行醫;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戒毒和禁止吸食毒品工作;做好精神病人的治療和康復工作,做好性病、艾滋病的監測、檢查和治療工作。
第二十八條 金融保險部門應當加強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堵塞漏洞,預防盜竊等犯罪案件的發生;把開展保險業務與安全防范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支持安全防范設施建設,鼓勵群眾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偽造國家貨幣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的犯罪活動。
第二十九條 旅游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設施和場所的管理,防止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破壞治安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防范和查禁賣淫嫖娼等社會丑惡現象,及時發現通緝在案的犯罪分子。
第三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對其成員和聯系的群眾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幫助正確處理好工作、學習、婚戀、家庭等方面的問題和糾紛;配合有關部門宣傳和表彰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先進人物;配合有關部門打擊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犯罪活動。
第三十一條 駐省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武裝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部隊和民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搞好社會治安;加強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嚴防盜槍、搶槍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二條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建立獎懲制度。單位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和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及治安責任人評選先進、晉職晉級,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
第三十四條 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地區、單位及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治安責任人,由人民政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堅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做到有領導負責、有工作人員、有具體措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成效顯著的;
(二)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在打擊犯罪、治安防范、人民調解、法制宣傳、治安管理和安置幫教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成績突出,治安秩序、社會風氣良好,群眾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三)本地區社會治安持續穩定,刑事案件發案率下降,沒有發生重大惡性案件,社會丑惡現象得到遏制的;
(四)本單位堅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制度化,內部治安秩序良好,沒有發生刑事案件,干部職工沒有違法犯罪的;
(五)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五條 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地區和單位,經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決定,當年不得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治安責任人,當年不得評選先進、晉職晉級,并視情節由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領導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不健全,造成本地區、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不落實,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災害事故,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對內部矛盾糾紛不及時消除和化解或者處置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危害社會治安的;
(四)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災害事故有意隱瞞不報、作虛假報告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其他不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公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的社會保障,按照《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