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我校的教學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學環境,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增強教職員工對教學工作的責任感,保證教學質量,減少教學工作中各種事故、差錯的發生,并使事故、差錯一旦出現能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特制定我校教學事故、差錯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一、教學事故、差錯的認定
(一)教學事故是指由人為因素所引起的、使教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教學效果受到嚴重損失等類似情況。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定為教學事故:
1.教師在課堂教學中散布違背章程國法的言論或淫穢內容,或講課內容有嚴重錯誤,在學生中造成極壞影響。
2.教學主管部門在開學前還沒有制定好教學計劃、校歷,使教學受到嚴重影響和損失。
3.教學主管部門沒有按時訂購教材,影響正常上課;違規訂購學習資料,對學校造成不良影響。
4.教學主管部門在學籍管理和證書管理中不嚴肅認真,違規發放畢業證書、出具學歷、成績證明。
6.教師使用實驗室、階梯教室、多媒體教室、機房等不按規定提前預約,造成教學秩序混亂,耽誤上課。
7.實驗員準備實驗不及時或錯誤,致使學生實驗或教師演示無法正常進行。
8.教師誤課、擅自停課,私自找人代課、代監考,代人上課、監考等。
9.不按時上交命題試卷(含答卷、答案以及聽力磁帶等)。
10.未按要求布置考場、發放試卷、裝訂試卷或遺漏試卷。
11.監考不負責任,遲到、早退、擅離崗位,玩忽職守(如看書看報、做題改卷、撥接電話等)等。
12.泄露或變相泄露試題;因試卷印刷、保管不當造成試題丟失泄密;在閱卷評分中不按評分標準評分、任意更改成績。
13.無故不參加市、校教研活動(開會、聽課、學習、集體備課等)。
14.不上交教學計劃、總結、各種報表、登記簿、教案、聽課記錄本等。
15.其它一切違反學校規定,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情況。經學校領導研究認定為教學事故的。
(二)教學差錯是指由人為因素引起的、使教學活動受到影響、教學效果不好的情況。
1.教務員排課不當,造成場地、時間沖突,致使學生不能按時上課。
2.教學管理人員在工作安排或協調管理上明顯疏漏或失誤,嚴重影響教學秩序。
3.教師無正當理由,上課期間(含早讀、補課、培優)擅自離開教室,上課遲到、提前下課或拖堂影響教學效果。
4.教師上課不管課堂紀律,造成課堂紀律松懈,影響教學效果。
5.教師上課接、撥電話或攜帶手機發出有聲訊號,影響上課。
6.教師請假未及時通報教務處或不按時回校銷假,不能按時上課或開展工作。
7.年級統一測驗、考試試卷命題粗制濫造,出現三處以上錯漏。
8.未按規定布置、批改作業和實驗報告;不及時批改作文(1周)、作業(1天)、試卷(3天),講評不認真,有明顯疏漏和錯誤。
9.年級測驗、考試命題試卷(含答卷、答案以及聽力磁帶等)出現錯誤3處以上(含3處)。
10. 學生考試成績評定和登記有錯,不按時上交學生考試成績,影響成績統計、上報。
11.參加教研活動(開會、聽課、學習、集體備課等)遲到或早退。
12.不按時上交教學計劃、總結、各種報表、登記簿、教案、聽課記錄本等。
13.教學儀器設備使用不當,造成損壞不及時報修;借用儀器設備不按規定登記、歸還。
14.其它一切違反學校規定,對教學造成影響或損失的情況。經學校領導研究認定為教學差錯的。
二、教學事故與差錯的處理辦法
(一)教學事故或教學差錯發生后,經調查了解、查清情況,寫出教學事故或教學差錯報告與處理意見,并由責任者寫出書面檢查,一并報教務處交學校認定,最后由主管校長簽署處理意見。
(二)個人原因造成的教學事故或教學差錯,追究責任人個人的責任;屬集體工作失誤造成的教學事故或教學差錯,應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三)凡屬教學差錯,扣除本月紀律考核獎,并根據后果與責任者的態度,按情況給予口頭批評或通報批評。
(四)一學年內發生一次以上(含一次)教學事故或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教學差錯的年終目標管理獎降等,不能參加各類評先評優。對事故后果嚴重,情節惡劣的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停職檢查。
(五)凡因教學事故造成的學校財產損失的,應視情節嚴重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凡發生教學差錯或教學事故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者,一經查出,將追究其本人及所在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并進行全校通報批評。
三、本辦法即日起執行,由教務科研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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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桂中學
篇2:理工大學本科教學事故認定辦法
理工大學本科教學事故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以本為本”、落實“四個回歸”,推進學校本科教育內涵式高質量發展,保障教學及教學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嚴肅性,達成嚴明教學紀律,維護正常教學秩序,減少各類教學事故的發生,進一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目的,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本科教學事故是指由于任課教師、教學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教學服務人員及各級管理部門的責任,影響正常教學秩序、教學進程以及教學質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行為或事件。
第三條 教學事故按類別分為教學運行類事故、成績與考試類事故和教學管理與服務類事故三類,按嚴重程度分為一般教學事故、嚴重教學事故和重大教學事故三級,其中重大教學事故又分為兩個等級,Ⅰ級重大教學事故和Ⅱ級重大教學事故。
第四條 一年中同一個人累計兩次一般教學事故,記一次嚴重教學事故;一年中同一個人累計兩次嚴重教學事故,記一次Ⅱ級重大教學事故。
第二章 教學事故的認定
第五條 對教學事故的認定,以事實為依據,堅持客觀、準確、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第六條 教學事故認定范圍包括:課堂教學、實踐教學、課程考核等教學環節、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七條 課堂教學和實踐教學等教學運行類事故按照附表1所列款項,認定教學事故的類別和等級。
第八條 考試與成績管理類教學事故,按照附表2所列款項,認定教學事故的類別和等級。
第九條 教學管理和服務類教學事故,按照附表3所列款項,認定教學事故的類別和等級。
第十條 教學事故一經查出或被舉報后,責任人所在單位或派出單位為責任單位(學院或職能部門)。責任單位應組織相關人員對當事人和具體情節進行調查核實,填寫《z理工大學教學事故協查反饋表》并提出處理意見。協查表由教學院長或主管處長審核簽字蓋章后報教務部,并附相關書面調查核實材料。由教務部負責最終認定,根據認定結果出具《z理工大學教學事故認定書》。
第十一條 教學事故當事人及所在單位故意拖延或拒不填報的,學校教務部有權根據掌握的材料做出事故認定。
第十二條 教學事故責任人對教務部所做出的事故認定結果不服,可向學校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提出申述,學校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做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隱瞞教學事故、包庇教學事故責任人。故意隱瞞教學事故者或發現教學事故拖延不報者,按同類同級教學事故予以從重處理。
第十四條 一般教學事故和嚴重教學事故由教務部認定;Ⅱ級重大教學事故經教務部認定,由主管校長簽批后核準;Ⅰ級重大教學事故經教務部部長會議通過,由主管校長簽批上報學校常委會核準。
第十五條 一年內發生一般教學事故兩次及以上的事故責任人,或發生一次嚴重教學事故及以上事故的事故責任人,取消參加當年各種與教學相關獎勵、項目及成果的申報和評審資格。
第十六條 教學事故符合行政處分規定或違反法律,由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凡因教學事故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損失的,由事故責任人承擔相應經濟責任。重大教學事故責任人的行為如涉及觸犯黨紀國法的,將同時報校紀委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凡個人原因造成教學事故,追究責任人個人責任;因單位工作失誤造成教學事故,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單位主管領導和黨政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十八條 所有教學事故均在教務部、人事處備案,作為事故責任人年終考核、工資調整、職務晉升以及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據。有關職稱評定、績效考核、人事考核等方面的處理,由人事處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此文件中的課程包括理論課及實踐類課。
第二十條 “不可抗力”的認定和處理:事件中當事人沒有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無法克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職責,導致教學活動延誤或無法進行。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學生和相關學院,事后到教務部補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本科生教學過程及管理工作。在執行過程中涉及其他未盡事宜,由教務部擬定解決方案,報主管校長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教務部,《z理工大學本科教學責任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20**年修訂)》校教〔20**〕13號同時廢止。
篇3:經濟學院教學事故處理制度
經濟學院教學事故處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深入推進課程體系改革,健全并規范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制度,預防并及時、有效、妥善地處理各類教學事故,維護正常教學秩序,全面提升教學質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事故是指教職員工在教學管理及教學活動中,因本人主觀過錯或過失引起的,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或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教學語言和行為;
二、教學事故的類別
第三條 教學組織事故
1、 教師擅離課堂,上課遲到超過5分鐘、提前下課超過5分鐘或拖堂超過5分鐘;
2、 教師不備課上課,上課無教案,完全使用舊教案上課或直接使用、抄襲別人教案上課;
3、 不按學校課程安排上課,或未經學校職能部門批準,隨意調換課程、增減課時、請人代課或代他人上課;
4、 布置或批改作業馬虎隨意,批改后的作業未及時向學生反饋,影響教學正常進行;
5、 教學進度與教學計劃無故相差10課時以上;
6、 教學內容出現知識性錯誤,組織課堂教學不力,致使課堂教學秩序混亂;
7、 無故不按時參加、或不按時完成、或不接受學校及上級部門布置的教學研究工作;
8、 在教學過程中散布違背法律法規,或帶有封建迷信、淫穢及其它思想內容不健康的,違背教書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論;
9、 教師酒后上課,或者在上課時所攜通訊工具發出的聲音訊號或在上課時間撥打、接聽電話或收發信息;
10、 教學過程中遇到突發事件,不能及時妥善處理,造成事態惡性發展;
11、 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打罵停課趕出教室或訓斥、諷刺、挖苦、侮辱等行為;貶低、嫌棄、排斥、歧視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以各種方式打擊報復學生;
12、歧視后進生,隨意拒絕后進生上課,將其趕出教室或學校,不給后進生批改作業;
13、 組織或變相組織、直接或間接參與有償家教、違規辦班、補課或組織學生集體培訓等;
14、 學生曠課逃學,任課教師發現學生不在課堂,未能當即向班主任通報,班主任未能向學校有關部門報告,因處置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
第四條 教學考核事故
1、 監考遲到3分鐘以上,擅自請人代監考;監考時以各種方式要求學生提前交卷;
2、 在監考過程中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如抽煙、閑聊、看書報等),不嚴格履行監考職責,擅離職守;
3、 批閱試卷不認真,出現差錯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級失誤,經核查,一個班級或一個考場需要更改成績的試卷份數超過該班級或該考場試卷總數的5%;
4、 不在規定時間和地點閱卷、評分、評等、報送成績,不按規定要求和程序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評定;
5、不按規定要求和程序對學生進行學業成績、綜合素質評定導致評定結果嚴重失誤,失誤率超過參評學生總數的5%;
6、以各種方式泄露試題和考試內容,試卷在印刷、傳送、保管過程中泄密;
第五條 教學保障事故
1、 鈴聲、廣播聲不響、亂響、有誤差,影響教學活動正常進行;
2、 教室或其他教學活動場所衛生狀況差,影響教學活動正常進行或影響教學效果;
3、 粉筆、黑板擦等教學設備不能及時供應,教學實驗設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時供應或準備不充分;
4、 不能按規定提供教學要求必備的音像、圖片、儀器、標本等教學輔助用品;
三、教學事故的責任追究
教學事故經學校最終認定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后,須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情節較輕的責任人予以警告直至嚴重警告處分,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取消教育行政部門表彰獎勵資格;2、重大教學事故給予事故責任人嚴重警告處分直至停聘,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取消學科帶頭人和教壇之星的評選資格,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門表彰獎勵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