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關于行政復議申請的說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
我公司對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提出的行政復議,正是要求被申請人糾正錯誤的答復對象。
《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要求我司列明正確的行政復議申請人,正是我上海蘇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有意將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的答復對象寫成劉生敏,并拒絕修改為上海蘇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背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附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號:Y20**08172283),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申請人名稱為:上海蘇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并明確提供了組織機構代碼證掃描件。
至于申請人(個人)姓名一欄是網上申請信息公開時自動顯示并必須填寫才能提交成功的。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拒絕修正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對象,這是屬于行政不作為的行為。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以答復對象是劉生敏,而不是上海蘇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由,要求申請人補正列明正確的行政復議申請人,而事實上行政復議申請的要求正是要求被申請人糾正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對象。
特此補正
上海蘇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20**年11月5日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9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
篇3:四川省建設行政復議管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復議的管轄職責,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建設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四川省各級建委 (局)和地級市政府設置的序列內專業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復議管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復議內容,是指對以下管理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
(一)基本建設管理;
(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
(三)村鎮規劃、建設管理;
(四)建筑業管理;
(五)房地產業管理;
(六)市政公用事業管理;
(七)農村能源事業管理;
(八)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管理;
(九)抗震防災管理;
(十)建設機械設備和建筑金屬結構管理;
(十一)其它建設行政管理。
第四條 對四川省建設委員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應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五條 對下列建委和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四川省建設委員會管轄:
(一)地級市、地區、自治州建設委員會;
(二)地級市專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對縣、縣級市和地級市的區建設委員會 (城建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地級市、地區、自治州建設委員會管轄。其中復議內容在地級市有相應行政主管部門 (其行政職能延伸到縣、區)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第七條 對法律、
法規、規章規定以鄉、鎮 (區)建設行政管理機構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縣、縣級市、地級市的區建設委員會 (城建局)管轄。
第八條 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建設管理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直接主管該組織的建設行政機關管轄。
第九條 對受委托建設管理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委托的建設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據上述規定的管轄權限行使管轄權。
第十條 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建設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由最先收到復議申請書的建設行政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機關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受移送的復議機關發現案件仍不屬自己管轄,應當報請自己的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機關同意后,(來自:www.dewk.cn)才能再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機關因復議管轄發生爭議,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雙方的共同上一級建設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建設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四川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