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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經理人

師范學院學分制學籍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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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范學院學分制學籍管理條例

  為了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人才,根據原國家教委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規定的證件,按《新生入學須知》要求,在指定日期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以信函形式寫清原由并附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向學校教務處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經過注冊后,方能取得學籍。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我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入學資格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已取得學籍的,不論入學時間長短,一律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責任。

  第三條新生進行體檢復查有疾病者,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證明,短期治療可能達到健康標準的,經校醫院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學校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回家治療,醫療費自理。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經復查患有嚴重疾病在短期內不能治愈者,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教務處提出入學申請,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復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愈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享受休學學生和在校學生的待遇。

  第四條在籍學生每學期應按開學報到日期持學生證到所在系報到,辦理注冊手續,以取得本學期的學習資格。對無正當理由未按時繳納學費的學生,教務處不予辦理學籍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及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逾期兩周不報到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五條因各種原因離校未獲批準復學者或按規定退學者不予注冊,未按規定交費者暫緩注冊。學生正式注冊后,有關獎學金,醫療費按學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課程與選課

  第六條學校本科專業按四年制制定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各專業設置的課程分為必修(含公共必修和專業必修)、選修(含公共選修和專業選修)兩大類。各類課程和其他有關教學活動均規定一定的學分。課程考核合格方能獲得相應學分。學校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其學業完成情況的基本依據。本科學生在校學習年限允許在三至六年內浮動,不論學生提前或推遲畢業,其學制均以四年計。專科不延長學習年限。

  必修課是保證實現培養目標和培養規格的基本課程,學生一般應按教學計劃規定的序列修讀;專業選修課是為深化學生的專業知識和增強專業科研能力而設置的課程,學生在修讀全部必修課的同時,還必須按教學計劃的規定修讀部分專業選修課程。公共選修課是為拓寬學生知識面而設置的課程,學生可按教學計劃的要求,根據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學科發展需要,選修部分課程。

  第七條學生依據本專業教學計劃,第一學期開學初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按照《湖北第二師范學院普通本科選修課選課辦法》進行選課,修讀選修課程。學生每學期選課的數量一般應達到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數,在規定學制年限內不能修滿畢業課程者,在未達到退學規定情況下,允許延長修業期一至兩年。延長修業期的學生,必須按學校規定交納延長期的有關費用。

  第三章免修、重修 主輔修

  第八條學生通過各種途徑提前掌握的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可申請免修。具體辦法如下:

  1、免修課程一般應是高年級的同大綱、同類型的課程。

  2、學生擬申請免修下學期的某門課程,應在期末考試前兩周填寫《免修課程申請表》,并提供學習筆記、作業等有關資料,經開課教研室審核同意,教務處審批后,可參加高年級該課程的結業考試。考試成績在70分及以上者可獲準免修并記入相應學分。

  3、有實驗環節的免修課程,其實驗部分不能免修,應隨班做實驗并取得實驗課成績,該門課程總評成績為實驗課成績與上述考試成績綜合計算,總評成績合格者方才取得學分。

  第九條政治理論課、體育課、軍事訓練、勞動課、公選課和實踐性教學環節不能免修。

  第十條經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未取得學分的必修課程,在未達到退學規定學分前,均應重修;選修課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選。學生對自己的學習成績不滿意者,可以選擇重修,并可按最好學習成績記載。凡重修或另選的課程,均須按規定交納重修或另選費。重修不及格,允許再次申請重修。學生按規定向財務處交納重修費后,辦理重修手續。

  第十一條重修方式一般是隨下年級聽課并參加考試。當重修課程與本年級其他課程時間相沖突時,也可自學。以自學方式重修的學生須憑重修聽課證與任課教師取得聯系,接受教師的指導,按時交作業(有實踐環節的還必須完成實踐環節),參加相應課程的期末考試。未辦理重修手續自行參加重修課程考試的,不計學分。辦了重修手續在規定時間內不參加重修或未經批準擅自缺考者,重修成績以零分登記。

  第十二條如果學生在主修本專業培養計劃的同時還具有潛力,可跨系輔修學校內開設的其他專業的專業必修課程。具體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凡達到學校規定的學分標準者可獲得輔修專業課程的學分,并在其畢業證書上注明輔修專業。輔修第二專業須按規定繳納輔修費。

  第四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考核,成績及格者方可獲得該課程學分。考核成績及學分記入學生成績登記表,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四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課程必須進行學期考試,形式有開卷、閉卷、筆試、口試等。其課程學期成績由學生平時成績(占40%)和期末考試成績(占60%)兩部分組成。學生平時成績由作業(占30%),課程討論、質疑答問(占30%),平時測驗(占40%)等組成。考查課則根據課程內容及學生的學習情況,由主講該門課程的教師對學生的成績自主考核。

  第十五條考試、考查課程成績,應按百分制評定;百分制計成績用于對外交流。無法按百分制評定時,可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分制評定。無法按上述兩種記分制評分的課程,如上課時數過少(少于25學時)、講座性質及純實踐性質(如實驗操作技術)的課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兩級分制評定。

  第十六條學生課程學習的質量用學分績點表示,學校實行學分制基礎上的績點制,是根據績點計算學生學習質量的一種制度。

  1、于評定學生的學習質量和對外交流,對百分制與績點的對應關系作如下規定:課程成績 課程成績績點 備注 90-100分 4.0-5.0(優秀折合4.5) 兩級分制中合格折合2.5績點,不合格折合0績點 80-89分 3.0-3.9(良好折合3.5) 70-79分 2.0-2.9(中等折合2.5) 60-69分 1.0-1.9(及格折合1.5) 59分以下 0

  課程成績總評不及格可重修,重修課程按實得的分數登記入冊。重修成績達60分以上者,取得規定的學分,但原不及格成績仍如實記錄在檔案中。重修成績達60分或以上,低于75分(含75分),其課程成績績點折合為1.0;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不含90分),其績點折合為2.0;高于90分(含90分),其績點折合為3.0。

  2、課程學分績點的計算;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課程成績績點

  平均學分績點=∑課程學分×課程成績績點/∑課程學分

  第十七條平均學分績按學期計算為學期平均學分績;按學年計算為學年平均學分績;從入學后不分學期累計計算為累計平均學分績;按入學后至畢業計算為畢業平均學分績。平均學分績可作為學生學習的質與量的重要指標,也可為選拔優秀學生,評定獎學金等提供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公共體育課成績考核以考勤與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進行綜合評定,各項目的考核可隨堂安排。因病殘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課的學生,經醫院證明和體育教研室確認,可免予參加確有困難的體育項目的教學活動,但須參加適合其身體狀況的保健體育或其他鍛煉項目并據此考核,及格者取得體育課成績。

  第十九條一門課程無故缺課累計超過學期授課總學時三分之一或缺交作業累計達全學期作業總量的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考試。

  第二十條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時,必須事先向所在系提出申請(因病須憑醫院病假單,課程考試后送交的申請或證明無效),系主任簽署意見并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因事一般不準緩考。獲準緩考者,可參加本課程下次的考試,緩考成績作正式成績記載,并注明“緩考”字樣。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擅自缺考的學生,按曠考論,成績以零分記并注明“曠考”字樣,并重修該門課程。

  第二十一條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并注明“作弊”字樣,學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者,開除學籍。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下處分的,重修該門課程。

  第二十二條凡教學計劃規定的考試課程,登記成績時,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均應如實列出并按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比例評出總評成績。總評成績或期末考試成績不及格者,該課程必須重修。

  第二十三條經學校批準免修的課程,以免修考試總評成績登記。凡未參加免修考試而因特殊情況獲準免修的課程,成績欄內填寫“免修”字樣。

  第二十四條學期課程考試,一般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在學期末兩周內進行,考查課程和體育課考核均應在此之前結束。不滿一學期或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核的考試課程,在征得教務處同意后由各系自行安排。

  第二十五條考試、考查成績一經評定,即不得更改,學生如對評分有疑問,本人不得找教師查詢,應書面報告系教學秘書,經主管教學的系主任簽字同意后轉教師所在教研室代為查詢。擅自更改原評定成績者,學生按考試作弊處理,教師按教學事故處理。

  第二十六條一學年所修學分未達到教學計劃安排的三分之二者,應給予跟班試讀一年(畢業學年除外)的處理。試讀期內所修學分如少于教學計劃安排的五分之四者,作退學處理。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試讀一次。

  第五章轉專業

  第二十七條為了因材施教、發展學生個性,培養具有創新精神的高素質人才,學校允許學生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轉專業。

  第二十八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只能轉專業一次;轉出轉入專業實行雙向選擇,轉入系院擇優錄取。

  第二十九條轉專業學生一般應轉入同一年級,凡轉入低一年級的學生按當年教育成本另交納一年培養費。

  第三十條凡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專業基礎課的考核。 各專業轉出學生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該專業錄取人數的10%以內。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轉專業:

  1、確有專長,轉專業更有利于發揮其專長者;

  2、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校醫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3、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原因,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在校期間違紀受處分的;

  3、藝術類專業轉入非藝術類專業或非藝術類專業轉入藝術類專業的;

  4、本科三年級及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及以上的;

  5、要求不同培養層次專業互轉;

  6、要求轉出專業的整個編制不足一個標準班的;

  7、無正當理由者;

  8、經學校審核認為不適合轉專業的。

  第三十三條學院對學生轉專業的申請每年受理一次,在規定時間之外,不再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三十四條經學院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均在新學期開始后到轉入系院報到上課。接受系院到教務處統一辦理新轉入學生的學籍、學生證、注冊等手續。

  第三十五條學生到轉入系院或新專業班報到前的所有考試及成績按原專業要求進行;轉專業后必須按照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要求,修完規定的課程和學分才能畢業。如果原專業已修必修課程要求不低于轉入專業,則成績有效,否則應重修;凡不符合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的課程及學分,可作為選修課成績記載。

  第三十六條申請調整專業的學生在專業異動當年的學費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即不論學生是由學費高的專業轉向學費低的專業,還是由學費低的專業轉向學費高的專業,其當年的學費均按學費高的專業的標準收取。

  第六章轉學

  第三十七條本省高校的學生要求轉入我校,必須經轉出學校推薦,我校嚴格審核同意后,報省教育廳審批。

  第三十八條本校學生要求轉到其他學校學習,由學生向所在系院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送教務處審核并呈分管院長審批,再報省教育廳審批。在接到省教育廳同意轉學的通知后,學生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第三十九條外省學生要求轉入我校學習,須經轉出、入學校,轉出、入省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辦理相應轉學手續后,方可進入我院學習。

  第四十條辦理校際間轉學審批手續必須具備下列材料:學生轉學申請報告及有關證明(因病轉學要有醫生證明),省一級新生錄取審批表,入學以來的學習成績單,近期的體檢表,操行評定意見書,學校一級的審批意見,省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批意見。須轉戶口的由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十一條本省跨校和跨省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年的5月份辦理完畢。

  第七章休學、退學與復學

  第四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必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教學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內經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四十三條學生休學須由本人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所在系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后辦理離校手續。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由教務處通知有關系轉告本人辦理休學手續。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十四條學生經批準休學后,無論何種原因,均不得住在學校,不得隨班聽課或參加考試,也不得提前復學。

  第四十五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2、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治療休養,其醫療費用按《學生公費醫療管理規定》中有關條款辦理。

  3、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4、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四十六條學生因某種原因必須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學生在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四十七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復學學生應在休學期滿前兩周內持有關證明(因病休學者應持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診斷證明)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審查(包括健康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審查時,如發現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復學資格。經批準保留入學資格及保留學籍者,亦照此辦理。

  2、復學學生編入原專業相應的低年級學習。

  第四十八條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不論何種原因,本科學生在校期間超過其學制兩年者;

  2、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3、經復學復查不合格未準予復學者;

  4、經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病等疾病者;

  5、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6、應該休學經學校動員仍不休學者;

  7、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按上述規定作出的處理,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五十條學生退學,由所在系審查提出書面報告,分別經教務處、學生處核實后報主管院長批準。

  第五十一條學生退學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回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落戶。

  2、經診斷為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殘)患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且成績合格)。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第五十二條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所交費用亦一律不予退還(預收的教材費除外)。

  第八章課外活動

  第五十三條學生可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學生成立社團,須提出包括社團宗旨、章程、活動內容、形式和負責人等內容的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

  第五十四條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社團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學生社團應在法律、法規、國家和學校的規章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指導和管理。

  第五十五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社團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娛、體育等活動,并為其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十六條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七條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十八條任何課外活動,須在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中進行,學生課外活動不得參與或做有損大學生形象、有礙社會公德的活動或事。

  第九章校園秩序

  第五十九條學生應當遵守校園管理制度,共同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第六十條學生舉行游行、示威、大型集會等活動,須按規定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游行、示威、大型集會等活動,學校應依法勸阻或制止。

  第六十一條學生不得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傳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二條學生不得酗酒、吸毒、賭博、打架斗毆、聚眾喧嘩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

  第六十三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公寓或宿舍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禁止在學校傳播宗教。

  第十章學習紀律、考勤及違紀處理

  第六十五條對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學生,學校將視其情節嚴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六十六條紀律處分的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十七條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的一切活動。上課、實習、生產勞動、軍訓等都應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先請假(急病或緊急事故應及時補假),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準以及請假超期而未續假者,一律以曠課論處。對于曠課的學生,學校視其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六十八條除休假日和節假日外,學生不得擅自離校。擅自離校一天者按6學時計;曠課按實際授課時數計;實習、生產勞動、軍訓等環節無故不參加者均按每天曠課6學時計。一學期曠課累計達6學時者,給予批評教育;曠課累計12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曠課累計達24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曠課累計達36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曠課累計達42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曠課累計達50學時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十九條學生因病、因事請假,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者還須附醫療單位證明),經審批簽字同意后方可生效。請假一天以內由輔導員或班主任批準;二至七天由主管系主任批準;一周以上由系簽署意見后報學工處批準。請假期滿或提前返校,應辦理銷假手續。必須延長假期的應辦理續假手續。

  第七十條學生考勤由任課或主持活動教師協同班干部記錄,考勤情況應及時送交所在系。各系應有專人負責匯總考勤情況并將結果定期向學生公布,同時報學工處備案。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將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情節嚴重;

  (三)考試作弊情節嚴重以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

  (四)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影響惡劣;

  (五)違反學校管理規定,嚴重影響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合的管理秩序;或者侵害其他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

  第七十二條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校審批,報省教育廳相關部門備案。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善后問題按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三條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對開除學籍以下的校紀處分,學校在學生畢業前根據其表現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從本人檔案中撤出的決定。撤出的處分材料留存學校文書檔案。

  第七十四條開除學籍的不發給學歷證明。

  第十一章畢業

  第七十五條學生畢業時各教學系應對其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作全面鑒定。

  第七十六條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學校對學生的畢業資格審核工作,于每年6月份進行。

  第七十七條學生修業期滿(在本條例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者,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七十八條無學籍的學生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畢業證書。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適合于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從20**年9月1日起執行。

  第八十條本條例解釋權屬教務處。

篇2:師大普通本專科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為了保障學分制教學管理制度的有序運作,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規范學生的學習行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0**]21號令)和《Z師范大學學分制管理暫行規定》,特對《Z師范大學學分制學籍管理細則(暫行)》(閩師發[1999]010號)進行修訂,修訂后的學分制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如下: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及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到所在學院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所在學院請假(并附醫院、原所屬單位或街道、鄉鎮證明),經學院批準后,由學院報校教務處備案。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醫院或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的,可以向學校教務處申請入學,由學校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并經復查合格的,重新辦理入學手續。體檢、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規定日期報到,并向所在學院辦理繳費注冊手續。學院負責辦理學生報到注冊,并及時將報到注冊情況報教務處、財務處備案。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因故不能如期報到和注冊者,必須向學院辦理請假或暫緩注冊手續,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考勤

  第五條 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堂講授、考試、實驗、實習、社會調查、公益勞動、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要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事先必須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自缺席者,以曠課論處。

  教師可以根據本《細則》的有關規定、課程特點和學生出勤率等情況制定考核辦法,按一定比例評定學生的平時成績;對學生遲到、早退、曠課等情況應及時向所在學院反映,由教學秘書登記備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發現的曠課現象,教師可參照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處理。

  學生曠課時間,一般課程按課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無故不參加公益勞動、軍事訓練、實習實踐、社會調查等,按每天四學時計算。

  對曠課的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到紀律處分,處理辦法按《Z師范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試行)》執行。

  第六條 學生因病請假須持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有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一周以內的由輔導員批準,一周以上的須由輔導員審核,并經學院領導批準。

  學生有特殊原因需請事假的,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三天以內的由輔導員批準,三天以上的由輔導員審核,并經學院領導批準。事假不超過兩周。請假期滿,學生須及時向輔導員銷假。需要續假的,辦理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續假批準與否,應回復學生本人。

  學生請病、事假的申請書、醫院證明及有關負責人審批意見應存學院備查,學生在一個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時,應報教務處備案,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予休學。

  擅自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學生在校期間(假期除外)無論何種原因出境,均應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學院報到,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未返校報到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校教育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和所得學分載入教務綜合管理系統。學生畢業時,由學院分別打印出學生學業成績表和學籍卡一式二份。一份歸入學生本人檔案,一份歸入校綜合檔案室。

  第八條 培養計劃規定的每一門課程,每學期評定一次成績。安排兩學期或兩學期以上修讀的課程,每學期作為一門獨立課程進行考核。實踐性教學環節,包括軍事訓練、實習、社會調查、公益勞動、畢業論文(設計)等,在結束時進行考核。

  第九條 考核成績按以下規定登錄與發布。

  (一)課程考核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記分,滿60分為及格并取得該門課程學分,百分制成績均按整數記載。

  (二)各類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于每學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負責登錄教務綜合管理系統,同時打印一份書面成績單(冊),任課教師簽名,經所在學院教學秘書復核后歸開課學院存檔。

  (三)教務處將在每學期結束10個工作日后,發布學生學習成績,學生需對所學課程任課教師的課堂教學情況做出評價后,才能查詢個人成績。

  (四)學生對個人成績有疑問或考試成績出現錯誤的,可以書面形式向開課學院提出復核申請,經開課學院分管教學院長批準后,可進行查卷。成績有誤的,由任課教師填寫學習成績修改報告單并署名,經開課學院分管教學院長審核同意,并報教務處批準后修改成績。成績修改一般在下學期開學后一周內進行。

  第十條 考核包括考試和考查兩種,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考核方式可根據課程性質、特點和教學要求由主講教師確定并提出書面方案,報分管教學院長批準后在開學初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辦法。

  第十一條 課程實行教考分離,采用題、卷庫考試,試卷分A、B兩卷交分管教學院長審核,并確定正式考卷。

  第十二條 成績考核采用能夠反映學生學習成績質和量兩方面的績點評價方法,即成績管理實行學分績點制,課程成績考核采用百分制,并用“績點”綜合評價學生的學習質量:

  (一)考核成績與績點的對應關系

  百分制 60、 61、...、 65、 ...、71、...、85、...、99、100

  績 點 1.0、1.1、...、1.5、...、2.1、...、3.5、...、4.9、5.0

  (二)課程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

  課程學分績點:將某一門課程的成績按上表規定轉換為績點,再將績點乘以學分數,得出該課程學分績點。

  即:課程學分績點=課程績點數×課程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學生在修讀期間所取得的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學分數之和,為該生平均學分績點。即:平均學分績點=各門課程學分績點之和÷各門課程的學分數之和。

  平均學分績點是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每學期計算一次。學生在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后,按以上辦法計算總的平均績點。

  第十三條 課程按學期計算學分,學生修讀某門課程,學期考試成績達到60分者,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軍事訓練、公益勞動、社會調查、實習、科研實踐等實踐教學環節,凡考核成績達60分以上(含60分)者,即獲得該環節的學分。

  軍事訓練、公益勞動、社會調查、實習、科研實踐等實踐教學環節考核不及格者,由各學院在適當時間安排一次重修。

  第十四條 《大學體育課》為公共必修課。實行主副項制教學與考核。

  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經學校醫院或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不能正常上大學體育課者,可以改修體育保健課(最后考核成績應注明為體育保健課的成績),經考核合格,即可視為體育課考核合格,取得該課程學分;經學校醫院證明不宜參加公益勞動、軍事訓練者,由學院分管教學院長簽署意見并報教務處批準后,可免予參加,但理論部分不能免修。

  第十五條 《大學英語》為公共必修課,分四個學期講授。非英語專業所有本科學生都要修讀四個學期《大學英語》課程。每學期均作為一門獨立課程進行考試,考試成績及格者,可取得學分。

  第十六條 大學計算機課程為公共必修課。全校非計算機專業本科學生必須修讀《計算機文化基礎》課程,《計算機技術基礎》課程和《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根據各個專業的特點開設,并體現在專業培養方案中。計算機課程教學包括理論講授和上機實踐兩個部分。學校不組織期末考試,學生修完該課程后直接參加全國高校非計算機專業計算機聯合考試,所取得成績作為該課程期末考試成績。即,非計算機專業本科學生在校期間應取得聯考一級合格證書,方可取得學分;開設《計算機技術基礎》課程或《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的非計算機專業本科學生在校期間應取得聯考一級和二級合格證書,方可取得學分。

  第十七條 學有余力的學生,由本人申請,經學院同意,報教務處審核后可輔修第二專業課程。修讀完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的,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十八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的,必須在考前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學院提出緩考申請(因病申請者須持學校醫院病假證明),經分管教學院長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可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緩考一般應在該課程重修考試時進行,也可參加下一年級同一門課程學期考試。緩考成績按學期考試成績登記。

  (二)凡因急病來不及事先提出申請者,必須在本門課程考試結束后一日內憑急病病假證明補辦申請緩考手續。逾期不辦者,以曠考處理。

  第十九條 學生曠課、曠考和考試作弊的處理辦法:

  (一)學生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數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

  (二)凡曠考的學生,該門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記,并計入該課程總成績的評定。曠考經本人申請,分管教學院長審核,教務處批準,并履行相應手續后,可參加該課程重修。

  (三)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嚴禁考試違紀作弊。學生在課程考試時違紀、作弊,該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并依據《Z師范大學關于學生考試違紀處理的規定》和《Z師范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試行)》進行處分。確有悔改表現者,在受到處分(不含開除學籍)退學,至少6個月后,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分管教學院長審核,教務處批準后,獲得重修機會。

  第二十條 學生可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二十一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學生的品德評定一般每學年進行一次。進行個人小結和鑒定時,應以發揚優點、克服缺點為目的,具體安排和要求由校學生工作部(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課程選修與免修

  第二十二條 選課的原則與程序

  (一)選課原則:學生修讀課程門數和順序應根據自身的學習情況和學習能力,在導師的指導下以學校印發的培養方案為依據按一定的選課順序自主決定多修、少修、緩修。

  (二)選課程序

  1.學生選課前必須詳細閱讀各專業的培養方案和課程簡介。各學院要委派有經驗的教師進行指導。選課時要首先保證必修課的教學。有嚴格先修后續關系的課程,要先選先修課,再選后續課,未取得先修課程學分的,一般不得選讀后續課。

  2.學生選修課程時,需辦理選修手續。

  3.學生在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辦理下學期選修手續。選課一經確定,學生不得任意退選、改選或增選課程;個別確需調整者,在開學后兩周內提出書面申請,經分管教學院長批準后由教學秘書予以調整,其中全校性公共選修課程須報教務處批準。

  4.未辦理選修手續,或選修后未參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應課程學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評定經補考后仍不及格,可以申請重修。必修課、指定選修課考試經補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須重修;任意選修課考試經補考后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課程。重修費用按學分收取。

  (一)學生必須按學校規定辦理相應手續,未經辦理修習手續而擅自聽課者,不予課程考核。

  (二)學生因重修而發生碰課,允許對重修課程進行間斷性聽課。學生申請間斷性聽課,在開學后一周內提出,經分管教學院長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并由學院教學秘書通知任課教師。學生間斷性聽課,每門課程的聽課時數至少應達到該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并參加全部實驗(見習)課,完成全部作業,參加全部考試。每位學生申請間斷性聽課,一學期以兩門課程為限。實驗課及實踐性課程不得間斷性聽課。

  (三)重修的課程,考試成績重新評定,按最高成績計算,績點也相應進行重新評定。

  (四)重修或改修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內向所在學院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學校允許成績優良且自學能力強的學生申請并經批準后免聽、免修有關課程。

  (一)免修 對通過自學已基本掌握下學期將要開設的某門課程內容的學生,可在學期末提出免修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后參加學院安排的免修考試。每門課程只能申請一次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在75分以上者準予免修。

  (二)免聽上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在3.0及以上的學生可在開學第一周內書面提出免聽某門課程的申請,經所在學院批準后可不跟班聽課,但應按時完成作業,并參加期中測驗及課程實踐教學環節,方可取得參加該門課程期末考核資格。學生一學期申請免聽的課程數一般不得超過二門。

  (三)政治理論課、德育、體育、軍事理論、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學生均不得免聽與免修。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所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或者轉學:

  (一)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醫院或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它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則上不得申請轉專業或者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院校申請轉入上一批次院校者或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三)定向生及委培生未經委托單位同意者;

  (四)在原專業學習并已取得90(二年制或三年制為45)以上學分者;

  (五)已有一次轉專業或轉學的經歷者;

  (六)應作退學處理者;

  (七)其它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八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要求轉專業,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屬本學院內轉專業,由所在學院研究確定,報教務處審核,經學校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專業手續;院際間轉專業的,須經所在學院推薦和擬轉入學院同意,報教務處審核,經學校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專業手續。

  (二)學生要求轉學到其它院校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及學校同意推薦、擬轉入的院校同意接收,上報Z省教育廳審批(跨省轉學的,需得到兩省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三)經批準由外校轉入我校學習的學生,一般只能轉入相近專業和年級。

  (四)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學期期末前(一般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辦理完畢。

  (五)學生獲準轉專業后(含經批準由外校轉學至我校),執行轉入專業相應年級的專業培養計劃。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培養計劃規定要求的,經轉入學院和教務處確認后,予以認可;缺修的學分應予補修;不符合轉入專業的專業培養計劃要求的,可酌情轉為任意選修課學分。

  第六章 休學、復學、保留學籍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因個人原因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學生休學中斷學習時間以一學年或者一學期為期,累計中斷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二年學制的不超過一次)。各類學制學生的修業年限均含休學時間。

  第三十條 學生學習期間應征參加中華人民解放軍(含中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要求休學,應由本人書面申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等),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審批。獲批準后,休學學生應當于批準之日起兩周之內到學校有關部門辦理相關離校手續,并按時離校。逾期不辦理手續者,按擅自離校處理。

  (二)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三)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四)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學生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學校醫療保健中心的有關規定辦理(有參加醫療保險者,按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期滿的學生,應于學期開學前向所在學院提交復學書面申請,并附所在街道、居委會或轄區派出所關于休學期間表現的證明(因病休學者還須持學校醫院或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經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處批準,方可復學。

  (二)學生在休學期滿后兩周內不辦理復學申請手續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期間,如果報考其它院校,應先辦理取消入學資格或退學手續。

  第七章 學業預警與退學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學生學業預警制度。

  (一)學生已選讀的必修課與限定選修課的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數累計達到20學分,或者一學期所修讀的必修課與限定選修課考核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數超過10學分,給予學業危機警告,由所在學院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二)學生已選讀的必修課與限定選修課的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數累計達到30學分,或者一學期所修讀的必修課與限定選修課考核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數超過15學分,由學校勸其退學,并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不愿意接受退學勸告的學生,應向所在學院提交繼續學習的書面申請,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生成績未達到規定要求或在修業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者;

  (二)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三)一學期累計曠課達到60學時或未經請假擅自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四)無正當事由,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到校辦理注冊手續者;

  (五)本人申請退學者;

  (六)接受學校退學勸告者;

  (七)屢次違反學校學籍管理規定者。

  按上述規定退學,對退學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六條 按第三十五條作退學處理的學生,由其所在學院提出書面報告,送教務處審核,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出具退學決定書。退學決定書由其所在學院指定專人送達本人,并找學生談話,做好過細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學校無法當面送交的,采用郵寄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與此同時,退學決定書將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學生退學的其他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或因其他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必須在退學通知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對學習滿一學年以上但未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內容而退學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書。

  (三)退學的學生,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發肄業證書。

  (四)被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下列程序與辦法辦理。

  (一)學生對退學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退學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三)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四)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同意退學決定。對超過期限的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

  第八章 畢業、結業、肄業與學位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畢業班學生進行全面鑒定和審核。鑒定和審核內容包括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其重點應放在對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學業成績以及學習、勞動態度和健康狀況等方面作出評定。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獲得畢業資格的本科學生經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Z師范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條 學生可提前畢業或推遲畢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為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制年限延長兩年內。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未達到國家頒布的《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者和全校性公共選修課未修滿10學分者,不予畢業,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制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生離校后,在規定最長修業年限內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教務處批準,每門課程可重修一次,實習、畢業論文(設計)可補作一次,達到畢業要求者頒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仍未達到畢業要求者,作永久結業處理。

  第四十三條 無學www.dewk.cn籍的學生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未能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但在校學習一學年以上,可發給肄業證書;對學業不滿一學年者只發給單科成績證明。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國家教育部相關規定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四十六條 學校按國家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廳備案,并由省教育廳報國家教育部注冊。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按國家教育部相關規定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八條 學校鼓勵學生在學期間攻讀雙學位、輔修第二專業,具體辦法見《Z師范大學雙專業、雙學位管理試行辦法》。

  第四十九條 畢業證書(含輔修)、學位證書(含雙學位)及結業證書的發放,每學年進行一次。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細則經20**年第14次校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從頒發之日起實行。原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篇3:職業學院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 (試行)

  職業學院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 (試行)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既有專業理論知識又有實際動手能力的操作型、應用型人才,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加強和健全學生管理制度,根據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廣東省教育廳頒布的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學制

  第一條 全日制普通專科學制為二至三年。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實行彈性學制,但在校時間原則上不能少于兩年,總學習年限原則上自入學時起連續計算不得超過五年 (二年制的專業不超過四年)。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二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學院錄取通知書和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院請假(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由教務處批準,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者,以曠課論處,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經復查合格,即取得學籍。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循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四條 新生進行體檢復查患有疾病者,經醫療單位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學院醫務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學院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應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院申請入學,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學院復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選課

  第六條 學院實行導師制和選課制。學生每學期在導師的指導下,根據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的要求按規定的程序,選定所修課程和學分。每學期修讀的課程和學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更改。

  第七條 學生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地安排學習進度。有先行后續關系的課程,原則上應先修先行課程。

  第八條 課程門數,按下列方法計算:

  (一)凡跨學期講授的課程,每學期按一門課程計算;

  (二)教育部規定的高職高專政治理論類課程均為必修課,列入教學計劃。有開課的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三)單獨設置的實踐(實驗)課程、課程設計、實習和技能訓練,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四)畢業設計(論文、調研)、畢業實習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九條 學生必須參加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個實踐性教學環節(設計、實驗、實習等)的考核。考核成績及格方可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十條 課程考試的組織和管理按《z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考試可采用筆試、口試、實際操作等不同方式進行。各門課程考試成績一般采用百分制,某些實踐性較強、采用百分制評定成績確有困難的課程(如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社會調查等)也可以根據實習或實驗報告、課內外作業、平時作業、平時測驗等采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制。

  第十二條 為區別學生成績優劣,學期、學年和畢業前統計學生成績時,一律采用折算成百分制計算平均成績的辦法。五級計分制折算為百分制的標準是:優為 95分、良為85分、中為75分、及格為65分、不及格為50分。

  第十三條 為便于評定學生的學習質量,課程成績采用學分績點的統計方法。學習成績與績點的折算辦法如下:

  90-100分折合為4.00-5.00績點(90分折合4.00績點,90.1分折合4.01績點,91分折合4.10績點,依此類推),“優秀”折合4.50績點;

  80-89.9分折合為3.00-3.99績點,“良好”折合3.50績點;

  70-79.9分折合為2.00-2.99績點,“中”折合2.50績點;

  60-69.9分折合為1.00-1.99績點,“及格”折合1.50績點;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0績點。

  第十四條 考試前應認真做好學生考試資格的審查工作。學生某門課程缺課(含曠課和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的 1/3者,或缺交作業(包括習題或實驗報告)次數達到或超過該課程應交作業次數的1/3者,不得參加考試。該課程以不及格論處。

  第十五條 公共體育課的考核要以考勤、課內教學和達標成績進行綜合評定。因病殘等原因不能參加正常公共體育課學習的學生,經醫生證明,系主任批準,可參加體育保健課學習,或跟班參加體育教師指定的適當活動,經考核及格給予相應的成績和學分。

  第十六條 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在成績登記表中注明作弊、曠考等字樣,該門課程不能取得學分,并視其違紀情節和認錯態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參加省級以上英語統考(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或全國大學英語四級)取得及格以上成績者,如果以前英語考試不及格,可用“總評及格”予以沖銷,并在備注欄中記錄統考成績及“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或全國大學英語四級”等字樣,并取得相應的學分。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的考核以參加廣東省教育廳組織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非計算機專業計算機水平考試(計算機應用基礎模塊)”或“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的成績作為該課程的結業成績,成績合格者取得相應的學分。

  各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中規定的考證課程詳見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第十八條 課程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評定,統考課程由各系組織有關教師評定。學生成績由教師上網填報,并打印學生成績登記表(2份)。經教研室主任審核簽字,在考試后五天內,將成績登記表與裝訂好的試卷送交所在系(部)辦公室,由系(部)匯總后將一份成績登記表和裝訂好的試卷送教務處存檔。

  第十九條 學生每學期的各科考核成績,均由各系辦公室統一公布。

  第五章 多修、重修、免修與緩考

  第二十條 學院按各專業的學制確定各專業學生每學期應修讀的學分數。學生如需要超出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應按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并按規定交納相應的修讀費。

  第二十一條 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者必須重修。專業選修課和任意選修課考試不及格者,可以申請重修,也可以按照所修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的規定改修其他課程。

  第二十二條 學生對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提出免修:

  (一)學生已經修讀過的大專以上課程(如自學考試的課程),須提交相應權威部門的考核成績證明或有關材料,經系主任審核,并報教務處備案,可以獲得批準免修該課程,承認該課程原有的成績,并取得相應學分;

  (二)學生通過自學已掌握的課程,可提出免修申請,并參加學院組織的“免修通過考試”,成績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可獲得批準免修該課程,并取得相應的學分,但每學期免修課程不得超過兩門;

  (三)指導性教學計劃中規定的考證課程,學生已經取得相應的證書(如電工證、導游證等),須出示有關證件及考證相關課程的成績證明,經系主任審核,教務處批準后,可以免修該課程,承認該課程考核的成績,并取得相應的學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要求免修的課程,可在每學期結束前二周,提出下學期免修課程申請,參加“免修通過考試”,成績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可以免修。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規定的高職高專政治類理論課、德育課、體育課、實驗課、實習、畢業設計(論文)不準免修。

  第二十五條 學生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參加考試,如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者,應事先向本系申請緩考,并出具有關證明,經系主任同意,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

  第六章 轉系(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準許轉系(專業)、轉學:

  (一)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學校別的系(專業)學習者;

  (二)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學院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二十七條 入學半年以內(含半年)、滿足上述轉學條件者可以轉同類別的其他專業,入學超過半年者不允許轉專業;原則上不允許學生跨類別轉專業。

  第二十八條 學生轉專業后,原已獲得的學分凡符合轉入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要求的,學院予以認定。

  第二十九條 學生要求轉學應按如下審批手續辦理:

  (一)學生轉學由本人申請,學生所在系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查同意,主管教學院長批準,由學院上報省教育廳審批;

  (二)學生在本省范圍內轉學,須由轉出學校推薦,經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報省教育廳批準后發文通知轉出、轉入學校,學生方能辦理轉學手續;

  (三)學生跨省轉學,須轉出學校推薦,經學校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門批準后,由轉出學校將材料連同上級批件函至擬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同意后,報轉入學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門批準,并發文通知轉出省高教主管部門和學校,學生方能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七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三十條 學院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如意外傷害等),本人強烈要求或學院認為必須休學者;

  (四)因科技開發、創業實踐等原因須暫時中斷學業的。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須經系主任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累計休學不得超過兩次。

  第三十二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學生休學期間的行為和出現的事故,均由學生本人負責;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醫療費自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保留學籍:

  (一)已辦理休學手續的;

  (二)自愿應征入伍的。

  第三十四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院醫務部門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院申請復學;

  (三)超過期限未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不再保留學籍。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第八章 退學與試讀

  第三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一學年內取得的學分未達到最低應修課程總學分的三分之一者;

  (二)違反《z職業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規定》,應作退學處理者;

  (三)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四)經學院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五)意外傷殘不能再堅持學習者;

  (六)操行評定累計兩次評定為不及格者;

  (七)本人申請退學者;

  (八)因其他原因學院認為應作退學處理者。

  按本條規定處理的學生,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七條 學生退學,由本人申請,學生所在系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核,并報主管院長審批。

  第三十八條 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并按第四十七條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發給肄業證書或學習成績證明。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因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造成的退學,可以申請辦理退學試讀,規定如下:

  (一)由學生本人持家長同意退學試讀的函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安排在下一年級跟班試讀;

  (二)在校學習期間,退學試讀只限一次,時間為一年。退學試讀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停)學生待遇;

  (三)退學試讀期滿,所選課程必須考核全部合格,并取得相應學分,取消退學試讀。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審查,報教務處批準,方能重新取得學籍;

  (四)退學試讀期間必須繳交學院規定的試讀費。

  第九章 考勤與紀律

  第四十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考勤與紀律按《z職業學院學生考勤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德、智、體、美諸方面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鍛煉身體、課外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授予相應榮譽稱號。

  第四十二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學院可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開除學籍。

  第四十三條 有關對學生處分的細則,詳見《z職業學院學生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

  第四十四條 在校期間對學生的行為規范進行綜合測評,并以此作為畢業推薦的重要依據。具體評定標準參照學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肄業與畢業

  第四十五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修滿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學生提前修滿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可申請提前畢業。

  第四十七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按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

  (一)在學院規定的修讀年限內,未修滿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學分者;

  (二)學生沒有學完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但具備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三分之二課程成績及格者,發給肄業證書,否則僅發給學習成績證明。

  第四十八條 未經學院批準而擅自離校的學生作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不發給肄業證書和成績證明。凡勒令退學的學生,可發給成績證明。對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成績證明。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二O**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適用于二O**年起入學的學生。

  第五十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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