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派工單管理規定
01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確保小區物業服務的及時性和有效性,規范派工單的派發、執行和監督流程,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定義
派工單是指物業服務中心根據業主或使用人的需求,將需要處理的事務以書面形式或者電子系統里指派給工程部或管家部門的工作任務單。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小區物業服務中心所有派工單的管理工作。
02管理職責
第四條 物業服務中心職責
1. 負責接收業主或使用人的服務請求。
2.負責評估服務請求是否合規、合理?否則需做好解釋工作。
3. 負責將合規、合理的服務請求轉化為派工單,并指派給相應部門。
3. 負責派工單的進度跟蹤、業主意見反饋和檔案歸檔。
第五條 工程部/管家部門職責
1. 負責接收派工單,并按照要求執行任務。
2. 負責向物業服務中心反饋任務執行情況。
3. 負責任務完成后的質量檢查和業主滿意度調查。
03派工單流程
第六條 派工單生成
1. 物業服務中心接到服務請求后,應詳細記錄請求內容,并生成派工單。
2. 派工單應包含任務描述、緊急程度、期望完成時間等信息。
第七條 派工單派發
1. 根據任務性質和緊急程度,物業服務中心應將派工單及時派發給工程部或管家部門。
2. 派工單可通過紙質形式或電子系統進行派發。
第八條 任務執行
1. 接收派工單的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響應并執行任務。
2. 任務執行過程中,應保持與業主或使用人的良好溝通。
第九條 任務反饋
1. 任務完成后,執行部門應及時向物業服務中心反饋執行結果。
2. 物業服務中心應記錄反饋信息,并進行后續跟蹤。
04質量監督與改進
第十條 質量監督
1. 物業服務中心應對派工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確保服務質量。
2. 應定期對派工單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識別問題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一條 持續改進
1. 根據質量監督和評估結果,不斷優化派工單流程。
2. 鼓勵員工提出改進建議,促進服務流程的持續改進。
05附則
第十二條 規定修訂
本管理規定由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修訂,修訂周期為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三條 實施日期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 最終解釋權
本管理規定的最終解釋權歸小區物業服務中心所有。
篇2:工程學院學籍管理規定
工程學院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樹立團結、求實、嚴謹、創新的學風,不斷提高教育和教學質量,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適應高校管理體制的改革和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的主要任務是為國家培養高等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應加強學生管理,健全規章制度,規范管理行為,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XX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按學校規定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等教學資源;
2.按照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科技服務、勤工助學、學生社團、文娛體育等活動;
3.按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申請助學貸款;
4.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身體素質等方面獲得客觀公正評價;在德、體合格,并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和教學環節、成績合格、修滿規定的學分后,可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5.對學校給予的處理不服有提出申訴的權利;
6.對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議;
7.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校紀校規;
2.自覺維護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自覺維護學校的形象和聲譽;
3.按照學校規定按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按時償還國家或學校為其提供的貸學金;
4.服從學校管理,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
5.努力學習,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和科研任務;
6.按照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就業。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按國家招生規定,凡被我院正式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方能入學。
第八條新生應按規定日期憑《XX工業職業技術學院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上的姓名與學生檔案上的姓名必須相同)和學生檔案,來校報到,并按規定繳費。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并附有關證明向學校招生辦請假,說明原因。請假一般不得超過2周。超過2周未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報到者外),按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九條新生入學后3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準予注冊,即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情節惡劣者,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十條新生在體檢復查中經學校衛生所診斷患有疾病且不宜在校學習者,可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招生辦和教務處批準,允許保留入學資格1年并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的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憑二級甲等醫院或以上醫院康復證明,向學校招生辦申請入學,并經學校衛生所復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或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已取得學籍的學生必須在每學期開學時按時到學生所在系學工辦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學生應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時繳齊本學年應繳費用,繳費后予以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學生可提出書面申請(須學生家長簽字),經學生所在系學工辦審核,學校學生處審批后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注冊時間不得超過一學期),沒有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或未經請假逾期2周未注冊者,視為自動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十二條學生在我校學習的年限,可以在學制所規定的年限外延長1-2年。
第四章課程考核與修讀
第一節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為保證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學業,合理安排學習進程,每學期學生應修課程不得少于10學分(畢業班除外)。
第十四條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每學期所選課程及各類實踐性教學環節(如實習、實訓、實驗、課程設計、畢業設計及論文等)的考核,并取得成績及相應學分。考核成績及獲得的學分一律記入學生成績單,并歸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類。考試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五級計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公共選修課采用合格、不合格二級計分制。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經考試百分制達到60分以上(含60分),考查五級制達到及格以上(含及格)或二級制達到合格,均可獲得學分。
第十六條體育課成績要以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進行綜合評定。對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學校依據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為其安排保健課進行考核。
第二節免修、重修、緩考、輔修
第十七條學業優良、自學能力強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學生所在系負責人批準,教務處審核并備案,可以免修部分課程。
1.免修課范圍
除政治理論、體育、公益勞動、軍訓及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和答辯等不能免修外,其他課程均可申請免修。
2.申請免修課的條件及辦理程序
具有下列情況的學生可不經考核,直接向學生所在系申請,附相應證明(須持原件和復印件),經教務處審核、批準后即可免修,并取得相應學分。
(1)參加國家高等學校英語能力考試達到A級者,即可免修“大學英語”(專業外語除外)課程;
(2)通過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及以上者,即可免修計算機對應的課程;
(3)參加專科、本科自學考試已通過的課程,與教學計劃規定所開課程名稱相同或相近、內容相同或相近且學分不低于所開課程的即可免修;
(4)輔修第二專業者,其中與第一專業所開課程名稱相同且學分不低于所開課程的即可免修。
不具有上述免修情況的學生按下列要求辦理免修手續。
(1)每一學期第二周由學生填寫免修課申請表(教務處制表)向學生所在系提出免修課申請;
(2)由學生申請免修課所屬系辦公室負責根據教學大綱擬題進行考核;
(3)凡考核成績在70分及以上者,準予免修,并取得相應學分,否則仍需跟班正常學習。
(注:在辦理課程免修未獲批準期間,學生仍需跟班正常學習)
第十八條必修課程考核不及格者,須重修。不及格的選修課程,可以重修,也可改選其他課程。學生在正常學習年限內,每門課程的重修次數限定為2次(公共選修課除外),在畢業學期所發生的重修課程次數限定為1次(公共選修課除外)。重修課程經考核成績百分制達到60分以上(含60分),五級制達到及格以上(含及格)或二級制達到合格,均可獲得學分。重修課成績合格后,百分制計分一律登記為60分;五級制計分一律登記為及格;二級制計分一律登記為合格。
一學期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不得參加該課程的期終考核,該課程必須重修:
1.無故缺課時數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者;
2.實驗、實習、實訓時數缺課達三分之一者;
3.未交作業超過課程老師布置作業總數三分之一或以上者;
第十九條因病住院、急診留院觀察者,持醫院證明可提出緩考申請,經學生所在系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其他原因一般不準緩考。緩考不單獨安排,緩考學生參加下一次同一課程的期終考試或者重修考試,如沖突則順延。
第二十條 對學習成績優良,且學有余力的學生,學校鼓勵、提倡修讀輔修專業課程(詳見《XX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分制管理辦法》具體規定)。學生完成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達到輔修專業規定的要求,可獲得輔修專業相應證書。
第五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提出轉專業、轉學的申請,學生在校期間一般只能轉一次。
1.成績優良的學生可以申請轉專業。學生入學后的所有課程成績必須合格(平均分數達到85分以上),且無紀律處分;
2.個別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學校別的專業學習的;
3.經學校有關部門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4.少數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論文、學術科研成果、獲獎證書等證明),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1學期者;
2.專科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者;
3.申請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4.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5.應作退學處理者;
6.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三條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一般在入學后的第三學期前兩周內進行;
2.符合校內轉專業條件的學生,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教務處審核后,填寫轉專業申請表一式四份(其中兩份分別留學生轉出系和轉入系存檔,另外兩份分別留教務處學籍管理存檔和上報省教育廳備案),由轉出系和轉入系系主任簽署意見后,經主管教學院長批準,方可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學生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因病休學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
休學時間從學生不能堅持正常上課時起算。學生在休學期間必須離校,不得擅自來校上課。
第二十五條學生因某種原因(疾病、創業、辦理出國手續等)須中途休學,經本人申請,系主任簽字同意,教務處批準,可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休學:
1.因病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根據考勤記錄,一學期因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3.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二十七條 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應當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休學的需附二級甲等醫院或以上醫院證明等材料),班主任和系辦主任簽字,學生所在系主任審核,教務處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由教務處主管學籍部門辦理相應休學手續。
第二十八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學生戶口不遷出學校。
2.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休學期間的管理責任由學生本人及其家屬負責。
3.休學學生必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路費自理,學校保留其學籍;
4.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學金、獎學金;
第二十九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持有二級甲等醫院或以上醫院診斷書,證明已恢復健康,并經學校衛生所復查合格,方可到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
2.學生休學期滿后,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經學生所在系(負責人)簽字同意,教務處核準后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行政班學習。
3.休學期間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法處罰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性質惡劣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三十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學籍到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條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的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第七章退學
第三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學生在讀期間學業成績出現不及格課程累計學分數超過20學分(含20學分)以上者,將予以退學的處理。
學生在讀期間學業成績出現不及格課程(除公共選修課外)累計學分超過15學分,由學校教務處發出跟班試讀通知,由學生所屬系學工辦通知到學生家長;
2.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后逾期未辦理復學手續者;
3.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經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復查不合格者;
4.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5.本人要求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6.超過學校規定期限(兩周)未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者;
7.學生未請假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按上述規定的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三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在系提出書面材料報學生處、教務處審查,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自動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系提出書面材料上報學生處、教務處審查,交由主管教學院長審批。
對退學的學生由教務處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學生本人,同時學校將結果上報省教育廳備案,教務處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戶籍關系遷回原籍。
2.診斷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殘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
3.不論因何種原因退學的學生必須到教務處辦理退學手續,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至少學滿1年)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4.退學學生應在1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者,由學校有關部門將戶籍關系轉出。
第三十五條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六條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成績合格,取得相應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所在專業畢業證書。凡主修專業符合畢業條件,經批準選讀輔修專業的學生,在學習期限內修完所要求的課程,獲得規定學分者,可獲得相應證書。畢業資格的審核以學生入學當年的專業教學計劃為依據。
第三十七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凡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和教學環節,必須在結業一年后返校申請補考,補考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換發時間為每年7月上旬。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日期按換發證日起填寫。逾期不申請補考或到規定期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補考和換發畢業證書,按結業處理。
第三十八條凡在學制年限內無法修完教學計劃規定課程(學分)的學生,可申請延長學習時間,但不能超過學校規定的學習期限。要求延長學習時間的學生,須由本人申請,學生所在系審核,教務處批準。延長學習時間者,需按規定繳納延長期的學費和住宿費等費用。
第三十九條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
第四十一條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XX省教育廳學籍管理部門注冊,并由XX省教育廳學籍管理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學生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最多提前一年),由本人申請,學生所在系同意,教務處批準,并上報省教育廳主管部門,可以提前畢業。凡要求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時間(最多推后一年)的畢業班學生一般應在每學年7月份向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再辦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務處每年6月底7月初對應屆畢業生進行畢業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向院長辦公會議匯報,院長辦公會議認可審查結果后由教務處予以全院公示。
第四十四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從20**年9月1日起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XX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教務處負責解釋
篇3:工程學院教材管理規定
工程學院教材管理規定
高等學校教材是體現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知識載體,是進行教學的基本工具,也是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的重要保證。為進一步加強教材建設和教材管理,適應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的需要,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教材選用
合理選用教材對提高教學質量十分重要。任課教師和相關部門要以科學、認真、嚴肅的態度對各種教材進行對比、論證、分析、好中選優。
(一)、基本原則
1.教材內容必須堅持“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宣揚愛國主義,弘揚民族文化,反映時代特色。
2.選用教材必須以課程標準和培養計劃為依據,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教材內容集先進性、科學性和系統性于一體,具有較強的適用性。
3.選用教材要符合高職教育的特點,在同類教材中,應首先選用教育部推薦高職高專規劃教材及優秀教材、國家“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其次選用已正式出版的教材。
4.積極選用、引進近三年出版的反映專業發展前沿的高質量教材,提高教材內容更新率,各系(部)選用近三年出版的高職高專教材面應>80%。
5.尚無統編教材者,或教材內容與我院教學要求明顯不相適應者,各系(部)可組織教師自編教材或講義。但要嚴把質量、限量印刷,防止劣質教材流入課堂。
6.基礎理論課教材原則上全校統一;專業技術課教材按大類盡可能統一。
7.本著“編”、“選”并重的原則,對不具備編寫能力的教材,應積極選用外校編寫的高質量教材。對已有公開出版的優秀教材、教育部推薦教材,如不選用,必須有充分理由,并交院教材建設委員會從嚴審批。
8.不得選用專科層次以下的教材。
9.教材一旦選定,要保持相對穩定,沒有足夠理由,不能隨意更換。
10.重點選用國家或省部級優秀教材,特別是基于工作過程或項目驅動新體例的教材要優先選用。
(二)、選用程序
1.全校所有課程教材的選用,要根據課程標準和國內高校同類教材的特點,由教研室提出選用意見,并組織專任教師論證,系(部)主任審定,教材建設委員會批準。
2.任課教師有提供同類教材不同版本的責任,選用教材的初審權在系(部),復審權在學院,教材管理部門有權提出異議。對于影響全校教學質量的教材,由院教材建設委員會審核決定。
二、教材證訂
1.為了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凡學院人才培養方案規定開設課程所用的教材,均由綜合科統一負責訂購,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擅自訂購。
2.綜合科每年按新華書店規定時間向各系(部)安排教材征訂工作。各系(部)教研室接到通知后,積極組織討論,提出預訂方案,填寫教材征訂單,經系(部)主任審核同意后,按規定時間交教材科。
3.所訂教材的名稱、作者、版別、征訂代號、使用班級等要準確無誤。填寫教材征訂單時,要逐項填寫,不得漏項,并應和新華書店“征訂目錄”保持一致。各系(部)主任要逐項審查各教研室上報的預訂計劃,以免造成錯訂、重訂、漏訂等。預定計劃無系(部)主任和教研室主任簽字者無效。
4.各系(部)因人才培養方案、教學內容變更需臨時追加教材時,可由教研室提出申請,經系(部)主任審批后,在教材科辦理補訂手續,教材科根據市場供貨情況努力解決。
5.為避免教材的積壓與浪費,教材選定后應保持相對穩定,原則上每門教材至少使用兩屆。庫存教材尚未用完,不得訂購新的教材。教材一經預訂,不得隨意變更。
6.綜合科主要負責人才培養方案規定開設課程所用教材的定購、保管和發放工作。對于其他教學用書(包括公選課、第二課堂、各種培訓班等),采取學生自愿預訂方式購買。
7.教材預定的數量,根據班級人數(新生按招生計劃人數)外加教師用書確定。
8.對于我院教師參加編審的教材,學院概不承擔包銷任務,若要選用,必須經教研室、系(部)、教務處批準方可使用,訂數以使用班級人數為準(原則上為一屆)。供書渠道由綜合科視具體情況確定。
9.對征訂過程中的個人行為,綜合科概不負責。由此造成的錯訂、重訂等一切后果,責任自負。
三、自編教材講義的使用
1.凡未納入國家統一發行渠道的教材,統稱自編教材或講義。
2.各系因訂不到或確實不合使用而需自行編寫教材,應先填寫自編教材、講義申請表,由教研室和系負責人審定,提出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
3.批準使用的自編教材、講義,在使用前3個月(不含寒暑假)一次交齊綜合科統一安排印制。印數原則上為一屆學生的用數,有剩余由所在系負經濟責任。
4.原稿應字跡清晰,因書寫不清楚或不按時校稿延誤印制時間,責任由編者自負。
5.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學生發放人才培養方案外的輔導書、參考書,綜合科不負責書費結算。
四、教材發放與結算
1.凡我院人才培養方案規定開設課程所使用的教材(包括自編講義、實驗指導書等),統一由綜合科發放,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向在校學生出售教材。
2.所售教材因缺頁、缺圖、錯裝等質量問題,可在領書后十日內到綜合科調換。凡個人原因造成的教材污損、缺頁等,不在調換范圍。
3.教師用教材領用辦法
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凡第一次采用某種教材進行講課的教師每人領用一本。教材或教材版本未變的,不再重新發放。對教學參考書,綜合科不予受理。
授課任務一經落實,教材領用按課表進行,并由教研室主任到教材庫統一領取。
下列情況,需由使用人寫出書面申請,系(部)主任審核、教務處長批準后直接到綜合科辦理有關領書手續。
(1)因客觀原因教材發生丟失、嚴重損壞的。
(2)由于其他教學工作需要的。
4.學生的教材款實行預收款制度。每學年開學時由財務處統一預收,每學期結算一次,余額轉入下一學年(畢業班如數退還),欠缺的教材款要在規定時間內以班為單位統一補交。凡欠交書費的學生,概不供應教材。
5.學生因休學、退學等原因離開學校,或因轉系、轉專業、留級等原因離開原在班級的,已領教材不予退換。
6.旁聽生的教材直接到綜合科購買,未預訂的不保證供應。
7.教材若不屬綜合科錯發或缺頁、倒頁、缺圖等情況,一經領出概不退換。
五、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