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治安保衛隊伍建設管理培訓
一、治安保衛隊員的條件
(一)基本條件
1.退伍軍人(憑退伍證)或身體素質好,具備一定的軍訓基本功。
2.身高1.7米以上。
3.20歲以上,28歲以下(憑身份證)。
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憑畢業證)。
5.身體健康(憑市、區級以上醫院的體檢表)。
6.思想品德好(當地縣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前科的證明材料)。
7.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憑計劃生育證或未婚證)。
8.要有具當地戶口的成年人擔保。
優先條件:
1.近年度退伍軍人優先
2.黨員優先
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優先
(二)保安隊伍的基本要求
1.保安隊長思想品德好,軍事素質過硬;具有組織管理能力和一定的表達能力。
2.季度訓練考核,人均分數在85分以上為達標。
二、治安保衛隊員的訓練
為培養一支紀律嚴明、訓練有素、文明執勤的保安員隊伍,必須對保安人員進行常規性 的軍事化、正規化、規范化的學習和訓練。
(一)上崗前培訓
對新錄用的保安員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1.公司簡介。
2.物業管理的基本知識,主要學習《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3.企業內部的管理制度:員工守則,工作紀律,勞動紀律,人事管理規定。
4。安全防火教育:消防基本知識。
5.ISO99000質量體系標準的基礎知識,主要學習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6.公司《治安工作手冊》中的基本要求。
7.其他有關知識:普法知識,職業道德教育。
8.軍訓:主要為隊列訓練。
(二)崗位培訓
對在崗的保安員要進行常規培訓,以便保持、提高其所需掌握的基本知識、技能和方法 ,培訓內容包括:
1.詳細學習公司制定的《治安工作手冊》內容:即職責權限,規章制度、規定,工程程序、規范、標準
2.常規訓練:隊列訓練、擒拿格斗、體能訓練、消防滅火訓練、交通指揮訓練
3.有關精神文明內容的學習
(三)培訓安排,見表6-2-1、表6-2-2
三、治安保衛隊員的考核
(一)單兵隊列考核標準
1.軍人軍姿:頭要正,頸要直,挺胸收腹,兩眼平視前方,下額微收,兩臂下垂,五指并攏,拇指貼在食指第二關節,中指貼在褲縫,精神面貌好。
2.停止間轉法:“兩快一穩”,即轉體快,靠腳快,站得穩。
3.齊步與立定:向前擺臂到作訓服的第三、第四顆紐扣之間,離身體約30厘米,不超過衣縫線,向后擺臂離身體約25厘米,步幅75厘米,步速112~116步/分鐘。
4.正步與立定:繃腳尖,小腿帶動大腳,腳掌離地約25厘米,步幅75厘米,步速110~ 115步/分鐘。
5.跑步與立定:第一步“躍”出去,運臂時“前不露肘,后不露手”,步幅85厘米, 步速170~180步/分鐘。
6.敬禮:手指并攏,手腕與小臂平直,大臂抬到與肩平,手指與帽檐接縫處約1~2厘米,取捷徑一步到位。
(二)擒敵應用技術動作
1.基本功:
(1)直打、側打、勾打:出拳以“快、準、狠”為主,動作與力量結合。
(2)彈踢、側踹、勾踢:腿部穩而有力,配合兩手動作。
(3)綜合練習:手與腳的巧妙配合,扭肩送膀,協調一致。
2.擒敵拳:動作準確、熟練,剛勁有力,干脆利落。
(三)軍事體能測試標準
1.百米跑14秒以內。
2.俯臥撐50個以上。
3.爬樓20層樓45秒以內。
四、保安隊員主要職責和權限
(1)保安隊長職責
①主持全隊工作,堅決執行管理處主任指令,帶領全隊人員依據各自職責,認真做好安 全保衛工作。
②熟悉治安各崗位職責、任務、工作要求、考核標準,掌握治安區內的保安工作規律及 特點,加強重點崗位的安全防范。
③及時做好保安員的崗位培訓、軍事訓練及日常考核工作。
④做好保安隊的月工作安排(包括訓練、學習安排),每周召開班務會一次,每半月召開隊務會一次。
⑤經常檢查各崗位工作情況,零
點之后的夜間查崗每周不少于兩次。
⑥帶領保安隊配合其他管理服務工作,制止、糾正各類違章行為。
⑦負責全隊隊員的內務管理和考勤工作。
⑧處事公道,言行文明,對自己的缺點勇于改正,虛心接受工作建議和意見。
(2)保安隊長權限
①對本管理處物業有權進行安全監督。
②有權檢查各崗位保安員執勤情況,對玩忽職守,違紀違章人員有權進行處罰。
③每月對考核不合格的保安人員有權予以處罰。
④對不稱職的保安人員有權提出調離和辭退建議。
⑤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對各崗位保安員進行調整。
(3)保安員的職責和權限
①有權制止一切違法犯罪行為,在執行任務時,對殺人、放火、搶劫、盜竊、強奸等現 行違法犯罪分子,有權抓獲并扭送公安機關,但無實施拘留、關押、審訊、沒收財產和罰款的權力。
②對發生在所護衛區內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權保護現場、保護證據、維持秩序、提 供情況,但無勘察現場的權力。
③在防范和打擊犯罪活動時,保安員可以配備和使用非殺傷性防衛械具。
④對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的人,保安員有權勸阻、制止和批評教育,但沒有罰款、裁 決等處罰的權力。
⑤對違法分子不服制止,甚至行兇、報復,可采取正當防衛。
⑥對攜帶和運送可疑物品,身帶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和自制火藥槍及其他形跡可疑 的人員有權進行盤查、監視、報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但無權偵察、扣押、搜查。
⑦對出入小區、大廈的可疑人員、車輛及所攜帶、運載的物品,按規定有權進行驗證、 檢查。
⑧按照規定,有權制止未經許可的人員、車輛進入小區、大廈內。
⑨積極配合衛生、綠化、維修等其他服務,制止違章行為,防止破壞,不能制止解決的 向總值班室或班長報告(制止違章要先敬禮)。
⑩熟悉和愛護小區(大廈)內配套的公共設施、機電設備、消防器材,并熟練掌握各種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B11廉潔奉公,堅持原則,是非分明,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B12積極協助公安機關開展各項治安防范活動或行動,努力完成各項治安服務工作。
B13密切聯系群眾,積極向業主(住戶)進行治安防范和管理方面的宣傳,協助業主( 住戶)做好“四防”工作,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向業主(住戶)報告 ,協助整改。
篇2: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2004)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20**)
(20**年9月13日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 20**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務院令第421號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時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并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第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并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適應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
(二)單位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
(三)單位范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第八條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訓制度;
(六)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
(七)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以及武器彈藥的單位,還應當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關的治安保衛制度。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九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
第十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并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三)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五)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二條 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第十三條 關系全國或者所在地區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單位是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范圍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一)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二)機場、港口、大型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
(三)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制、生產單位;
(四)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五)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
(六)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大型商貿中心;
(七)教育、科研、醫療單位和大型文化、體育場所;
(八)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九)研制、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
(十)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單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為治安保衛重點的單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遵守本條例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一般規定和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特別規定。
第十四條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本單位的治安保衛重要部位,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對重要部位設置必要的技術防范設施,并實施重點保護。
第十五條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制定單位內部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單位制定、完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指導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治安保衛機構建設;
(二)檢查、指導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發現單位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治安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第十七條 對認真落實治安防范措施,嚴格執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因履行治安保衛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批準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十九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后,有權責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侵權的治安保衛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的費用;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侵權的治安保衛人員,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治安保衛人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屬于受單位負責人指使、脅迫的,對單位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到單位報警后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遭受損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高等學校治安保衛工作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2010修正)
遼寧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20**修正)
1995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
一、對下列法規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和法規之間不銜接的規定作出修改
20、將《遼寧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刪去。
第十七條修改為第十五條:“單位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遼寧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維護治安秩序,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職工的生命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gg開放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機關、團體、事業和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含有國有、集體資產的股份制、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等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必須堅持依靠群眾,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針,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
第四條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各單位組織實施,公安機關負責指導、監督。
第五條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預防和減少職工違法犯罪;
(二)負責內部治安管理,消除治安隱患,預防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三)調解、處理內部糾紛,消除不安定因素,維護單位穩定;
(四)做好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勞改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教育轉化工作;
(五)協助公安機關依法監督、考查和教育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以及勞動教養院外執行人員、被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的刑事被告人;
(六)負責本單位涉外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七)落實要害部位和其他重點部位防范措施,確保安全;
(八)發生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及時采取措施并向公安機關報告,保護好案件、事故現場,搶救人員和物資,協助公安機關偵破;
(九)配合公安機關管理本單位的集體戶口和外來人口;
(十)參與所在地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六條 單位應根據需要,建立健全下列治安保衛責任制度:
(一)門衛、值班、巡邏、守護制度;
(二)防火安全制度;
(三)易燃、易爆、劇毒、菌種、放射源等危險物品和槍支彈藥管理制度;
(四)秘密產品、材料、文憑、資料、計算機軟件、印鑒等保密和管理制度;
(五)現金、票據、文物、貴重物品管理制度。
(六)物資存放、持出和車輛管理制度;
(七)重點、重要部位保衛制度;
(八)集體宿舍、招待所、食堂、浴池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制度;
(九)治安保衛工作檢查、獎懲制度。
第七條 單位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的治安保衛責任人。其職責是:
(一)實施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制訂和實施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三)檢查各項治安保衛措施的落實情況,消除各種治安隱患;
(四)管理本單位的治安保衛隊伍,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五)決定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獎懲事項。
第八條 單位應根據需要,設立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其組織形式和人員配備由單位自行決定,但須向公安機關備案。
單位設置保衛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應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條 單位保衛機構是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管理部門,業務上應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條 公安機關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監督的職責是
(一)指導單位建立健全治安保衛責任制,監督防范措施的落實;
(二)指導督促單位開展治安防范檢查,消除治安隱患;
(三)協助單位培訓保衛工作人員;
(四)指導單位保衛機構開展業務工作;
(五)檢查單位執行有關治安保衛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到單位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緊急報警后,應及時趕赴現場,抓緊偵破。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依法履行指導、監督權限,不得干預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本單位、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嚴格執行治安保衛制度,治安防范工作有顯著成績的;
(二)法制宣傳教育落實,幫教、疏導工作到位,長年無職工違法犯罪,工作有明顯成效的;
(三)及時發現、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和治安災害事故,有重要貢獻的;
(四)勇于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抓獲現行犯罪分子或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事跡突出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治安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單位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措施不落實,發生刑事案件或災害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3000元至2萬元罰款,對有關責任人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實施處罰時,必須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罰款全額上交同級財政。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起訴且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主管部門應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私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的治安保衛工作,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