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建筑工程學院學生自我管理委員會(簡稱自管會)是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學習生活秩序和環境的學生管理組織。通過參與學生事務的民主管理,促進學生之間、學生與教職員工之間的團結與溝通,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加強學校與廣大學生的聯系,及時反映學生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動員和組織全體學生為建設美好的**建筑工程學院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第二條 學生自我管理委員會在學生處領導和學生公寓服務中心的指導、幫助下開展工作,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自我監督、自我提高"為宗旨,充分發揮廣大學生在學校公寓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培養自我管理的能力,做到"引導同學、服務同學、樹立形象、共同進步"。形成以行政手段為主,學生自我管理為輔的合理、可行、完善的管理體制。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使學校各項制度措施得以切實有效貫徹落實。在學校主管部門的重視和領導下,使自管會成為能發揮較大管理和服務作用、具有特色的學生管理組織。
第三條 自管會的基本任務是: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引導和團結全體學生熱愛祖國,熱愛學校,勤奮學習,努力培養自身綜合素質,成為一個合格的大學生。
(一)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做到上情下達和及時反映同學們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學生在公寓管理、服務、教育工作中的主體作用,組織發動同學積極參與學生公寓的管理、服務和建設工作。
(二)督促各宿舍搞好室內衛生,積極開展宿舍文化建設和衛生達標創優活動開展爭創“標兵宿舍”、“文明宿舍”活動,促使大學生養成講文明、愛整潔的良好習慣。
(三)協助公寓管理服務中心發動學生參與公寓安全秩序公共衛生清掃和節水、節電工作,自覺維護公寓內各種公物、公共設施和設備等。
(四)配合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對學生遵守公寓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學校傳媒、通報等方式表揚先進、批評落后,達到自我教育的目的。
(五)自管會各部,結合宿舍特點,開展適合學生特點,以及健康、有益的競賽和文化誤樂活動,豐富廣大同學的業余文化生活。
(六)協助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加強學生公寓勤工助學管理工作,掌握困難學生基本情況,建立健全學生公寓信息檔案,跟蹤指導,幫助困難學生做好勤工助學工作,使更多的困難學生能順利完成學業。
第四條 對自管會全體成員的基本要求是:
(一)堅定政治方向,擁護黨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熟悉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本部門工作;
(三)嚴格遵守校規校紀和自管會章程及規章制度;
(四)認真履行自己所擔任的職責,按時完成工作,并做到效率高、質量好;
(五)以身作則,公正無私,作風正派,嚴以律己,在廣大學生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
(六)工作中主動與其他成員溝通協調,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和提高管理能力;
(七)在思想、學習、工作、生活、活動等方面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
第五條 組織機構設置:自會設有指導老師、主席團、辦公室、宿舍文化建設部、宣傳部、紀檢部、網絡信息部、衛生部、女生部、勤工助學部、外聯部。
其中設主席1人,副主席2人;自部均有部長1人,副部長2人;干事2-5人。
自管會在每棟宿舍樓設學生樓長、學生層長。自管會干事、樓長、層長均屬于學生干部,按學生干部對待。
第六條 各部門主要職責:
(一)主席團職責: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辦公室主任組成,主要職責為:
1、討論、決定學生自我管理服務委員會重大事項,制定各項工作計劃以及布置各項工作:
2、參與各部建設工作,對各部工作計劃、管理方式等方面提出意見;
3、監督、檢查各項工作和制度的落實情況;
4、指導、幫助、檢查、督促自管會各職能部門開展工作,協調各部門關系;
5、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以及修改自管會章程,報主管部門批準,并監督執行;
6、帶領自管會全體成員積極主動地完成所擔負的各項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工作;
7、接受自管會所有成員及全體老師、職工和學生的監督。
主席由主席主持全面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二)辦公室職責:
1、負責自管會財物、經費及日常用品的購置、保管、發放;
2、負責自管會內部資料、檔案材料的管理、文件的起草及審查處理上報與通知以及有關數據的收集整理和電腦錄入工作;
3、認真作好自管會正式會議的會前和會后工作;
4、收集各部門工作計劃,并檢查實施情況,作好工作記錄并分類歸檔;
5、督促各部門工作,協調各部門關系;
6、負責與校內各學生組織以及校外兄弟院校聯系交流;
7、及時統計自管會成員的組成和變動情況,定期向主任委員會匯報日常工作事務;
8、對各部門工作和各成員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記錄、收集整理匯總,及時作報表向全校公布,以便于學校各部門、各學院掌握情況;
(三)宣傳部職責:
1、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宣傳學校規章制度及動態,積極營造正確的校園輿論導向;
2、利用廣播、宣傳欄、期刊、工作簡報、橫幅、標語、板報、海報等方式宣傳自管會及各部門工作;
3、負責各種宣傳品的制作,積極配合其他部門的工作,認真及時地完成各項宣傳活動;
4、做好對外宣傳工作,提高學校的社會知名度;
5、負責公寓中心及自管會期刊的編輯發行工作。
(四)紀檢部職責:
1、負責自管會內部成員的紀律檢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各職能部門的工作。
2、巡查學生宿舍區域內外(宿舍樓道和外圍)情況,對宿舍內發生的違紀行為(大聲喧嘩、哄鬧、亂接電源、使用大功率電器、留宿外人等擾亂宿舍秩序、危害宿舍區安全的違紀現象)進行制止、記錄,并上報學生處、保衛處、后勤宿管科等主管部門處理;
3、在晚上11:30以后檢查登記夜不歸寢學生,對晚歸、晚出學生檢查有效證件和登記,并上報學生處和學院、年級處理;
4、負責“自管會信箱”內信件的處理工作;
5、對違紀事件進行制止、詢問、記錄、上報情況;
6、對違紀事件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
7、對學生(全校范圍內學生和自管會內部成員)違紀情況和處理結果進行公布。
(五)宿舍文化建設部職責:
1、負責宿舍事務的管理,倡導學生宿舍內的安全、文明、團結氛圍;
2、配合學校各部門對宿舍檢查和文明寢室的評比;
3、預防、排除各類違紀事件的發生,創造良好的宿舍生活環境;
4、對樓長、層長、布置工作和管理,職責如下:
樓長職責:負責本學院在本棟樓住宿學生的宿舍事務管理。
層長職責:負責本學院在本層樓住宿學生的宿舍事務管理。
5、定期對各學生宿舍違紀事件、評比情況予以公布。
(六)勤工助學部職責:
1、負責家庭經濟貧困學生(自管會內部成員及全校貧困
生)的登記核實和工作表現考察,并評定助學金等級和發放助學金;
2、宣傳國家和學校有關經濟貧困學生的政策、制度,宣傳自尊、自強、自立精神,鼓勵經濟貧困學生發奮努力、自強不息;
3、成立“家教服務中心”,組織本校家庭經濟貧困學生參加有償家教服務工作,同時做到規范化管理。
4、組織經濟貧困學生參加校內外各項勤工助學活動;
5、將全校經濟貧困學生工作和勤工助學活動以及評獎情況公布;
(七)外聯部職責:
1、收集整理校內外有關學生管理工作的信息(管理方式和規章制度等),上報學校有關部門借鑒或采納;
2、加強自管會內部工作人員的交流,以促進相互學習和提高;
3、為全校學生提供關于學習、生活等方面有益的信息服務;
4、負責給自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拉贊助及對外的宣傳等;
5、做好內外信息傳遞交流工作,使校園與社會形成良好的聯系,積極配合其他部門的工作。網絡信息部、衛生部、女生部
(八)網絡信息部職責:
1、負責新聞素材的收集,新聞稿的撰寫,以網絡方式為社區自管會的各項活動進行宣傳,
2、全面負責社區管理中心自管會網站的信息發布,內容更新及進一步開發完善網站功能,全面推進社區的信息化建設。
3、負責公寓中心及自管會所有的對外媒體宣傳工作。
(九)衛生部職責:
1、 負責收集同學的意見和建議,客觀反映飲食方面的情況,以促進學校衛生工作的改善,保障同學們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2、 負責學校宿舍區的文化建設,衛生評比及維護宿舍區的正常秩序。
3、 配合各樓樓長的工作,對宿舍進行衛生檢查。
(十)女生部職責:
1、反映廣大女生的要求。改善女生學習,生活環境,維護女生正當權益。
2、結合女生特點組織開展包括以女生為主題的知識講座,學習成功女生的先進事跡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3、對弱勢女生提供幫助,了解女同學存在的問題,配合學校有關部門解決好女生的問題。
自管會各部門均可設“信箱”收集學生意見,也可利用廣播、宣傳欄、工作簡報、橫幅、標語、板報、海報等方式宣傳自管會及本部門工作。
第三章 任職條件和產生程序
第七條 自管會所有成員都是本校學生干部,其選拔和任用要遵循《**建筑工程學院學生干部管理條例》。
第八條 任職條件如下:
(一) 政治立場堅定,思想素質好,責任心強,積極上進,熱心為全體學生服務,
(二) 學習成績合格(各科考試成績及格,學習成績名次居年級和班前50%以內者);
(三) 以身作則、嚴以律己、作風正派、公正無私,模范執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四)在同等條件下,經濟貧困學生(憑有關證明材料)優先;
(五)自管會主要干部原則上不得兼任自管會以外的其它社會工作。
第九條 產生程序如下:
(一)個人自愿報名→年級或學院推薦→公開競聘或招聘→組織考察→確定人選→公示→公布名單。
(二)新當選干部(干事)一律實行試用期制度,一般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結束時由學生處和公寓中心決定是否正式任用;
(三)每學年進行一次改選,每學期作一次局部人員調整;
(四)確定干部人選時要盡力做到各學院、年級、樓層、男女生比例相對合理分布。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紀律
第十條 自管會所有成員在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工作制度和紀律,積極主動,盡職盡責地完成工作,認真優質地為同學服務,解決同學的實際困難,充分保證工作效率與質量。
第十一條 工作制度如下:
(一)自管會的工作要接受學生處和公寓中心的指導,具體分工是:校自管會接受公寓中心指導。校自管會主要負責制定章程和其它規章制度,統一標準,嚴格要求,對各學院自管會的工作進行指導、協調、檢查、監督、評比、公布。
(二)自管會主席團工作由主席負責,各部工作由部長負責,各負責人應及時將工作情況報告學生處或公寓中心;
(三)自管會各部門之間要做到職責分明、各司其職,又相互配合、團結協作,服從組織。遇到重大事項或不能解決的問題,必須及時請示學生處和公寓中心處理,不得擅自作主、拖延時間或者馬虎對待;
(四)組織開展的各項工作和活動,須有計劃、有總結,并及時將相關材料報送辦公室處理;
(五)遵循有理、有禮、有節、有利、有序的工作原則;
(六)實行層層負責管理制度,干事(包括樓長、層長)向副部長(副主席)和部長(主任)負責,副部長(副主任)向部長(主任)負責,部長、主任向學院黨總支或校學生處負責,各部門以及各成員之間應相互協調、相互配合,不得相互推卸責任;
(七)每周、每月進行各類情況月評通報,包括對學校有關部門、學院、年級上報情況的反饋意見進行通報;未經主任委員會同意,各成員不得自行隨意對外發布各種信息;
(八)自管會成員應經常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敢于提出批評意見和合理建議,在工作中應富有創新精神,盡力改進自管委工作中的不足之處;
(九)自管會成員若遇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或工作、活動,應當按規定程序請假,由主任或部長負責批準,所有請假情況記錄及時歸檔。未經請假缺勤三次以上者,按考評不及格處理,予以勸退出自管會組織;
(十)所有成員可以辭職或退出,但須具備正當理由,形成書面申請,經公寓中心或學生處批準執行,并通報到學院和年級。
第十二條 工作紀律如下:
(一)自管會成員要堅持黨的教育方針,自覺接受上級領導和負責老師的指導,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二)要做到工作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嚴格要求,按時上崗,按時參加會議,不遲到、早退、缺席;
(三)所有成員不得制造內部矛盾,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任何個人不得自行向外泄露工作安排、檢查計劃、評選情況等不應公開的事項,以確保檢查、評比的公證性;
(五)任何個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違紀事件的舉保人、證明人和調查人姓名和處理情況;
(六)認真、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不推脫責任,嚴禁營私舞弊,要避免同鄉同班同學等熟人關系影響工作開展。在處理違紀事件時,當事人是同鄉同學關系時,應主動回避;
(七)各部必須嚴格遵守財經制度,經費不得違規使用(鋪張浪費或挪作它用等);
第十三條 幾項具體工作制度:
(一)工作證、檢查證和袖標管理制度:
1、新成員進入自管會工作后,由辦公室辦理工作證,如有損壞、丟失必須向辦公室寫書面檢查,并申請自費補辦;
2、工作證、檢查證必須由辦公室編號簽發,貼上本人2寸免冠照片,并加蓋學生處或公寓中心公章,無照片或無公章均視為無效證件;
3、工作證、檢查證和袖標是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和重要標志,所有成員須妥善保管,值勤或執行任務時必須按規定佩帶檢查證、工作證、袖標等值勤標志,要作到文明值勤;
4、工作證佩帶左胸前,袖標佩帶左臂上部;
5、工作證、檢查證和袖標不準轉借他人或作抵押物品,不得用于工作以外用途以謀取私利;
6、凡退會的成員應立即交回工作證、檢查證和袖標,自管會成員若內部工作調動,工作證、檢查證需要及時更換;
7、凡違反以上工作證、檢查證和袖標使用管理制度者,由主席團進行處罰。
(二)會議制度:
1、自管會會議分為主席團會議、部長級干部會議、各職能部門會議、全體成員會議,所有會議均實行例會制度和臨時性會議制度,例會每周定期(周一晚上)召開例會,臨時性會議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召開;
2、會議內容:總結前階段工作、通報相關情況、
討論重大事項、交流工作經驗、聽取各方建議、協調各部關系、表揚好人好事、布置近期工作等,并對不足之處以及不良行為進行批評和處理;
3、所有應出席會議的人員都必須遵守會議紀律,準時參加會議,不得無故缺席、遲到和早退,因特殊原因經核實確實無法出席者,事前必須提交書面請假申請,待負責人在假條上簽字批準方為準假,否則將視為無故缺席;
4、每次會議都要作好會議內容和出勤情況記錄。出勤情況將作為干部考評條件之一,無故缺席、遲到和早退者將視其情節予以相應處分(考評不及格、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撤消職務等)。
主席團會議:
(1)參加人員為主席、副主席、辦公室主任;
(2)會議由主席主持,辦公室主任負責考勤、記錄及歸檔;
(3)會議實行例會制度,每周五或周末定期召開,總結布置近期工作,討論相關事務、布置工作任務,處理工作問題等;
各職能部門會議:
(1)參加人員為部門正、副部長、干事;
(2)會議由部長主持,副部長負責考勤記錄;
(3)會議每周召開一次,總結本部工作,討論和布置近期工作任務,或針對某項工作任務進行布置和分配等;
(4)各部須及時將考勤、會議記錄交一份到辦公室存檔。
全體成員會議:
(1)參加人員為自管會全體成員;
(2)實行臨時性會議制度,每學期開學和期末或者學期內不定期召開;
(3)會議由辦公室負責考勤、記錄和歸檔。所有應出席會議的人員都必須準時參加會議,不得無故缺席、遲到和早退,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席者,會前必須提交書面請假申請,待負責人在假條上寫出書面批準意見后方為準假;
(三)檔案管理制度:
(1)自管會檔案材料包括各類文件、資料、報刊、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考勤記錄、考評記錄、各部門工作和活動資料和圖片、干部干事成員個人材料等內容。
(2)將所有材料分類妥善保管,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隨意外借,要查閱、復印時,需經主任委員會同意后,由辦公室主任辦理查閱或外借手續方可查閱和復印。因任何個人原因導致檔案材料損壞或遺失的,要嚴肅處理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辦公室向各部門及個人收集相關材料時,各部門及個人有義務及時向辦公室提供相關材料;
(4)以自管會集體名義獲得的證書、獎狀、紀念品,由辦公室統一保存;
(5)建立健全電子檔案庫,將各部門工作活動材料進入電子檔案庫,以便于保管;
(6)各部門平時應將各類情況作記錄,包括自管會成員情況,各項工作及活動情況,會議記錄,考評情況,學校各種文件等,進行分類整理,以便歸檔。
第五章 經費來源和使用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自管會經費主要來源于學校(學生處)撥款或者社會贊助。
第十五條 經費使用:自管會經費使用要嚴格按照財物制度和紀律執行,由學生處負責具體指導和計劃使用。
(一)經費用途:購置必要的辦公用品、各項工作和活動開支、各類獎勵、經濟貧困學生補助;
(二)辦公室負責統籌計劃使用經費,各部門要將經費使用計劃交主席團討論批準后執行;
(三)經費使用程序為:預算→報批→預支→使用→報銷;
(四)要嚴格遵循合理使用、節約為本的原則;
(五)經費使用人員必須在申請開支前做出具體、詳細、準確的預算,以書面形式上報主席團批準:由主席團提出建議和意見并簽字后方可預支和使用經費;
(六)經費使用的每一個環節都應有憑據,報銷時要求經手人在《自管會經費支出記錄表》上填表簽字,必須做到:如實填寫報銷單,由部長和主席簽字,連同全部正式發票(必須由收款單位加蓋公章、寫上收款事由、收款金額大小寫,并簽上兩個以上經手人姓名和寫上活動內容及日期)和預算書一起,才可報銷;
(七)主席團和紀檢部負責監督經費的開支使用,要隨時抽查開支記錄,發現有違紀問題,要嚴肅處理。
第六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自管會干部的權利:
(一) 自管會內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自管會內討論、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三) 參加自管會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 處理職責范圍內各項事務的權利;
(五) 參與自管會評優的權利;
(六) 向上級部門投訴的權利;
(七) 參加自管會有關會議的權利和在會上表決的權利;
(八) 監督各職能部門開展工作,指導和協調各年級學生活動的權利。
第十七條 自管會干部的義務:
(一) 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自管會章程、各職能部門規章制度的義務;
(二) 遵守執行自管會各項決議,積極參加各項活動,圓滿完成各項任務的義務;
(三) 參加例會及其他會議的義務;
(四) 向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的義務;
(五) 按時參加自管會組織的統一和臨時性檢查行動的義務;
(六) 如實向上級領導反映情況的義務;
(七) 妥善保護、保管自管會公用設施、物品、工作證和袖標的義務;
(八) 團結同學,維護學校和自管會名譽和利益的義務;
(九) 熱心為同學服務,積極維護同學正當權益的義務。
第七章 考核和評定
第十八條 考核和評定執行如下:
(一)建立客觀公正完整的考評制度,對自管會全體成員參加各項工作、開會、活動以及值勤進行嚴格考勤,以此作為考評的重要依據;
(二)按照"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以"德、能、勤、績"為基本內容進行考核和評定;
(三)每學期進行一次考評,包括自評、互評、各部評議和自管會總評、主管部門評定;
(四)考評成績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五)考評成績作為是否繼續擔任自管會干部干事和評優、評獎的重要依據;
(六)凡是學習成績出現不及格科目者,考評成績評為不合格;
(七)由學生處和各學院對自管會全體成員整個考評活動進行指導。
第八章 獎勵和懲罰
第十九條 自管會干部的獎勵:自管會干部(包括干事)的考評成績作為推優、評優、評獎的重要依據,每年舉行一次自管會"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活動,以調動自管會干部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一)由主管部門(學生處)組織評選,擔任自管會干部一學期以上的所有成員都可參加"先進個人"的評選,各學院自管會和自管會內各部門可參加"先進自管會集體"的評選;
(二)自管會評選"先進個人"包括"優秀自管會干部"和"先進自管會個人"或者按工作性質分類評選為"優秀宣傳干部""優秀紀檢干部""優秀勤工助學干部""優秀樓長"、"優秀層長"等;
(三)對獲獎的干部干事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頒發獎品和榮譽證書,并將表彰材料存入學生個人檔案;
(四)對于工作表現特別突出的優秀自管會干部干事,除了進行表揚或評為先進個人外,同時可推薦進黨校學習或推薦介紹入黨。
第二十條 自管會干部的懲罰:工作不稱職的自管會干部(包括干事)應給予相應的懲罰,懲罰的內容與措施如下:
(一)違反自管委章程者,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勸退、除名等處理;
(二)考評未達優良者,取消評優資格,給予口頭警告或批評教育;
(三)違反財經紀律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撤職(或除名)、追究經濟責任或交學校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四)工作積極性不高,對自己不嚴格要求,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要免除職務;
(五)對于長期請病事假,影響正常工作者,予以勸退;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再繼續擔任自管會學生干部(干事):
1、考評成績為不合格者;
2、不能以身作則、不能嚴格要求自己或不能起表率作用者;
3、思想道德較差,有損學生干部形象,在學生中威信較低者;
4、無故不參加學生干部會議或其它集體活動兩次以上(包括遲到早退兩次以上)者;
5、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者;
6、工作拖拉敷衍了事,不能按期完成任務者;
7、一學期內無任何工作實績,不能在學生中樹立較高威信者;
8、以職權謀私、拉幫結派、搞團伙組織、制造矛盾者;
9、不積極主動、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庇護錯誤行為,或者發現有違紀行為而不出面制止
者;
10、因工作影響學習,成績明顯下降,或者考試出現不及格現象,或者學習成績名次居年級和班倒數50%以內者;
11、抽煙、酗酒、不文明談戀愛、生活作風不檢點造成不良影響者,
1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校規校紀受到各類處分,或者受到年級以上通報批評以上處分者;
(七)對于上述不符合干部條件的學生,在取消干部資格(以勸退、撤職、除名等方式)的同時,給予批評教育、書面檢查、取消評優資格,并通報所在學院、年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20**年10月25日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寓中心學生自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篇2:武漢市加強全市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2014)
武漢市加強全市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20**)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市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
武政辦〔20**〕15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當前,我市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組建率低,直接影響了廣大業主共同管理權的行使,影響到全市物業服務水平整體提升和小區和諧穩定。為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物業服務市場中的主體作用,保障物業管理活動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和《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市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工作的責任感
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是房屋產權主體多元化形式下業主實行自我管理的實現方式。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是業主大會日常運作的組織、實施主體,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是行使住宅小區共同管理權的自治組織和合法主體。業主大會能否及時成立及定期召開,業主委員會能否依法有效運作并履行職責,不僅直接關系到業主共同管理權的行使和共同財產權的保護,成為影響和制約小區和諧穩定的主要原因,而且關系到住宅小區能否建立以契約為基礎的規范式運作管理方式,成為當前社區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為此,各區人民政府和各相關部門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工作穩妥有序推進。
二、明確職責,加快推進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工作進程
各區人民政府要把推進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工作,納入轄區社會治理和基層民主管理的總體計劃安排,按照“屬地管理、街道為主,部門保障,依法推進”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工作,實現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全覆蓋,其中20**年內住宅小區召開業主大會和成立業主委員會率達到70%。
(一)落實責任,理順體制。依據《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是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要參照指導和支持社區居委會建設的工作要求,將其作為社會治理和社區建設的重要內容,落實部門和專人具體指導、協助本轄區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組建和日常運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區民政部門負責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加強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區居委會負責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召開業主大會和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具體組織工作。
(二)摸清底數,有序推進。各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房管部門、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住宅小區的數量、規模(面積、戶數等)、實施物業管理情況、業主入住情況、業主委員會組建狀態以及期滿未換屆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摸清底數,并在此基礎上,認真分析每個住宅小區的具體情況,結合社會治理和社區建設工作,研究制訂轄區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工作整體推進方案。方案要明確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社區居委會的職責分工,落實措施。
(三)完善程序,依法指導。各街道辦事處會同房管部門、社區居委會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訂轄區各住宅小區業主大會籌備、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選舉)方案和工作程序,確保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組建的各項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在對有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時,要充分尊重業主意愿,嚴格依照法定原則和法定程序進行,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在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推薦上,注重引導、鼓勵具有業主身份的社區黨組織成員和社區居委會委員參選所在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擔任負責人,鼓勵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益律師以及具有較高政治覺悟和豐富管理經驗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擔任負責人。
(四)加強監管,規范運作。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備案管理,及時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培訓,提高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和服務水平,保證業主委員會規范運作,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強化措施,保障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一)加強領導。各區人民政府要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工作切實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成立由分管領導為組長,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參加的領導小組,組織開展轄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工作。同時,指導、督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加強溝通聯系,形成組織領導體系,為構建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指導監督下,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和諧互動的物業管理模式奠定基礎。
(二)強化考核。各區人民政府要充分整合行政資源,落實工作責任,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獎懲措施;要建立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委會的監督考核機制,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20**年年底,將對各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工作推進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情況在全市予以通報。
(三)加強宣傳。各區人民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和社區廣告欄等載體,大力宣傳加強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工作的重要意義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程序等,不斷提高廣大業主參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以及社會各界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支持力度,從而營造良好的氛圍。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9月9日
篇3:武漢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2012)
武漢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20**)
武房規〔20**〕1號
市房管局關于印發武漢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
各區房管局,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
為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及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規定,結合武漢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武漢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文有效期五年,原《武漢市業主大會規程實施細則》(武房物〔20**〕130號)同時廢止。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武漢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及其日常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五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業主、物業使用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第六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舉及其日常活動的政策指導及相關示范文本的擬定等工作。
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舉及其日常活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備案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組織、協助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配合調解處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中的投訴、糾紛。
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條第三款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提倡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與業主委員會成員交叉任職。
第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
第一節 業主大會基本職責
第九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決定業主委員會任期;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
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決定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審議和批準業主委員會擬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五)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六)依法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事項,并監督實施;
(七)根據管理規約的約定,對違反管理規約的業主進行告誡;
(八)決定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措方式,并監督使用;
(九)制訂、修改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收益分配、使用方案;
(十)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利益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十條 管理規約應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約定:
(一)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與收益分配;
(四)業主共同利益的維護;
(五)業主共同管理權的行使;
(六)業主應盡的義務;
(七)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規定:
(一)業主大會名稱及相應物業管理區域;
(二)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形式、時間、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三)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人數和任期;
(五)業主委員會換屆程序、補選辦法等;
(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七)業主大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實施其他侵害業主共同利益行為的,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共同管理權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規則,應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規定:
(一)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分工及職責;
(三)業主委員會召開的形式、時間、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四)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管理;
(五)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管理;
(六)業主委員會工作檔案的管理;
(七)業主委員會換屆時有關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財物的交接等。
第二節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
第十四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第十五條 成立業主大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專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專有部分之日起滿2年且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
業主總人數在20人以內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上條規定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房屋主管部門。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予以書面報告的,20%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房屋主管部門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報告或者要求之日起60日內,會同區房屋主管部門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成員人數不超過11人,其中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單位代表各1名,業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2/3。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籌備組工作接受區房屋主管部門業務指導。
第十八條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從符合以下條件的業主中推薦并選定: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十九條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7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并有權要求開發建設單位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證明;
(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業主姓名、房號及建筑面積、聯系方式);
(四)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五)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證明;
(六)綠化竣工證明;
(七)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八)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證明;
(九)成立業主大會必需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核實業主人數和專有部分面積;
(四)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五)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方案和名單,并公開征詢意見;
(六)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七)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所列內容,籌備組應當在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示,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并作出答復。
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協助籌備組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90日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自業主大會依法成立之日起,籌備組職責自行終止,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開發建設單位提供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籌備工作資料。
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必需的交通、通訊、場地租賃、宣傳、文印資料等經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先期開發部分符合條件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和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辦法。
第三節 會議制度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1/2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1/2的業主參加方可舉行。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達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凡需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由業主本人簽名。
第二十五條 專有部分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述的統計總和計算。
(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1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1人計算;總人數按照前述的統計總和計算。
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特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業主。
基于房屋買賣等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第二十六條 一個專有部分有2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當推選1人行使表決權,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業主人數為1人。
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行使投票權。
業主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者前者委托的代理人行使投票權。
第二十七條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未參與表決的業主,其投票權數是否記入多數票,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多數票原則上應超過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建筑物總面積過1/3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1/3的業主。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幢、單元或樓層等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應當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3日,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業主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二十九條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的形式,約定由其推選的業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內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權,具體委托內容、期限、權限和程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三十條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使用和劃轉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決定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制定和修改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及候補委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1/2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1/2的業主同意。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業主委員會基本職責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5至11名委員組成,組成人數為單數。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之外可設候補委員,候補委員人數按不超過委員人數的40%設置。候補委員在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出現空缺時,替補當選為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在候補階段,不參與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八)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檔案管理,工作檔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和物業服務合同;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及備案資料;
(五)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及使用賬目;
(六)業主及業主代表的名冊;
(七)業主意見及建議。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區房屋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市、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培訓。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其近親屬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的,應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說明。
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物業服務經營活動。
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機構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經營的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具體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其收支情況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書面公告,并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10日內,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下,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在物業服務用房中統籌安排,應不少于15平方米。
第四節 產生和備案
第四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和專項維修資金;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協調溝通能力;
(六)身體健康,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作為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必須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推薦,10名以上業主也可聯名推薦候選人1名。籌備組應當審查候選人資格并確定候選人名單。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實行差額選舉,差額選舉比例不得低于20%。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按照預定名額和得票順序當選。
第四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后,應當在7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確定其他委員工作分工。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委員職務終止出現空缺時,應當先由候補委員及時補足。候補委員不夠補足空缺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按空缺人數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1/2時,業主委員會職責自行終止,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房屋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表》(樣表附后);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五)會議表決及其他相關資料。
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告知原備案部門。
第四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備案后,持區房屋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單位依法刻制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印章。印章刻制后5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持印章到區房屋主管部門辦理印章印模留存手續。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并建立用印記錄制度。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用于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或其他與物業服務有關的活動。
第五節 會議制度
第四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及業主大會的決定召開會議。經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提議,應當在7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第四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討論業主大會授權的物業管理公共事項,應當召開委員會會議,并于會議召開3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以書面形式公告會議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條 業主委員會決定事項,應當經全體委員1/2以上簽字同意通過。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條 兩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附屬設施設備的,應當建立業主委員會聯席會議制度。
業主委員會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區房屋主管部門、相關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組成。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
第六節 委員資格的終止
第五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不再是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履行委員職責;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拒不履行委員職責;
(二)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
(三)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
(四)拒不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交存維修資金等業主義務的;
(五)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違章搭建、非法占用共用部位共用部設施設備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以書面方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請求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委員的。
第五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屆內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3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資料及財物。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
第五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3個月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換屆選舉前做好下列換屆籌備工作:
(一)起草本屆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的報告;
(二)確定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確認業主身份和業主人數,確定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將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具的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證明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
(五)做好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上述換屆籌備工作情況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主持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任期內的工作報告。
第五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進行換屆選舉的,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區房屋主管部門組織成立由業主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的籌備組,在30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籌備組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派員擔任。
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七條 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宣傳和教育活動,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十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五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和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六十條 業主委員會不依法或者不依約履行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日內召開;逾期不改正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區房屋主管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在30日內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六十一條 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或者1/3以上委員提議,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合同區房屋主管部門指定業主委員會其他委員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六十二條 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決定,擅自使用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體業主;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后未將其保管的屬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資料、印章等交回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未及時將有關財物、文件資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其他業主委員會委員或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第六十四條 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1/2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六十五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了業主合法權益的,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六十六條 業主不得擅自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活動。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業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可參照執行本規則。
第六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武漢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武漢市業主大會規程實施細則的通知》(武房物〔20**〕130號)同時廢止。
附: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表(略)
業主委員會委員基本情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