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中學學校財產(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一、學校財產管理的范圍和標準
1.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圖書館圖書、課桌椅、學生宿舍床、柜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學校固定資產一般分為七類:房屋和建筑物,交通工具,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2.低值易耗品是指一般設備單價不足500元、專用設備單價不足800元、非大批同類物資等物品。
3.消耗物品是指維修、修繕材料及小工具,勞技、實驗材料及玻璃器皿,辦公用品等物品。
二、內部管理機構和人員財產管理職責
1.校長財產管理工作職責:
(1)校長對其依法管理的國有資產負全責,嚴格管理、有效使用、保證財產安全完整是校長任職期內重要的經濟職責。
(2)財產管理是學校重要的經濟崗位,校長應當任用德才兼備、細致認真、具有一定專業基礎的總務部門負責人和財產管理人員。
(3)組織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財產管理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和紀律要求,并有正常途徑了解上述制度的執行情況和相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保證其管理意識的實施。
(4)協調、處理財產管理的重要問題,處罰或處分違規違紀、玩忽職守的部門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
(5)校長可以親自主管財產管理工作,也可以授權副校長或總務部門負責人代理行使該項管理職責,但校長應當對其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
2.分管副校長財產管理工作職責:
(1)在校長授權的范圍內積極主動做好財產的計劃、購建、驗收、分配使用、維護、清查、報廢等工作的組織與協調。
(2)擬訂有關制度、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和紀律要求,執行有關制度及規程。
(3)建議任用細心、認真、負責并有一定專業基礎的財產管理人員并指導其工作。
(4)經常檢查學校財產管理各方面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或匯報,對學校財產負具體組織和管理的責任。
(5)校長授權的其他財產管理職責。
3.總務部門負責人財產管理工作職責:
(1)財產實物賬、實物管理單據是重要的會計資料,總務部門負責人對財產實物賬、實物管理單據的建立、填寫、登記和編制資產報表負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責任。
(2)協助進行年終財產清查、固定資產的計劃購建、清查報廢等工作,對學校擬定的有關財產管理制度初稿有參與修改、提出建議的責任。
(3)監督并檢查會計(報賬員)做好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消耗物品等賬務的報銷、記賬、結賬等工作。
(4)校長授權的其他管理和監督職責。
4.財產管理員工作職責:
(1)負責財產實物賬、實物管理單據的建立、填寫和登記,編制有關資產報表,做好財產的驗收、分配使用、維護、清查、報廢等工作。
(2)妥善保管庫存財產,堆放有序,防止霉爛變質,做好防火、防潮、防盜工作。定期檢查各部門財產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或匯報。
(3)提供物品采購計劃,保證供應。執行分發制度,堅持原則。對部門和個人領用的財物,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4)定期清查盤點,定期與會計對賬,編制賬賬、賬實核對單,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5)總務部門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財產管理職責。
5.會計員(報賬員)財產管理工作職責:
(1)按規定及時做好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消耗物品的報賬工作,對入賬的財產驗收、領用、調撥、盤點單據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復核,發現問題及時告知財產管理員糾正。
(2)指導或要求政府財務管理(記賬)中心,對固定資產要按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并提供準確詳細的財務賬面資料,以便進行賬務處理。
(3)在定期財產清查中負責與財產管理人員進行賬賬相符的核對工作。
(4)總務部門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財產管理和監督職責。
6.使用部門和使用人財產管理責任:
(1)指定部門財產管理責任人,領用、保管和維護本部門財產。
(2)領用財物時辦理有關手續,保管好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領用單,愛護公物,做好財物的保管和日常維護。
(3)協助清查盤點,損壞或報廢時報告財產管理部門,調離崗位前通知財產管理部門辦理移交或交回手續。
三、財產管理工作規程
1.建賬建制
(1)委任財產管理員
,配備專用電腦,統一使用“深圳市學校財產管理軟件”進行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和消耗物品的管理。不得聘用校外臨時人員擔任財產管理員。
(2)按照“固定資產分類編碼表”的要求建立固定資產實物賬,固定資產會計賬和實物賬應同時核算數量、單價和金額。
低值易耗品和消耗物品的實物賬(卡)可以只登記數量不核算單價、金額,會計部門對隨購隨用的低值易耗品和消耗物品可以于購入時直接列支,但應定期檢查低值易耗品和消耗物品的實物管理。
(3)使用統一的固定資產驗收單、領用單、調撥單、盤盈盤虧報告單、報廢單、設備標簽等單據,各種單據上所列項目和內容應填寫齊全、簽名完整。
2.購建和驗收
(1)政府基本建設投資形成的房屋、建筑物、設備設施等,項目竣工驗收決算后,根據有關部門提交的資料,作為無償調入固定資產處理,會計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同時按照表列數額及相關資料入賬。
(2)接收其他部門或開發單位配套建設形成的房屋、建筑物、設備設施等,經有關部門驗收并辦妥交接手續后,根據有關部門的資料,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會計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同時按照表列數額及相關資料入賬。
(3)單位有償調入、購入、無償調入、自制、接受捐贈以及盤盈的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由財產管理部門負責驗收。其中,技術性較強的儀器設備和工程,除根據合同、發票進行實物數量驗收外,還應會同技術部門、使用部門對照使用說明檢驗技術性能和產品質量,如發現技術性能、產品質量、數量及規格型號與合同不符,資料不全等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聯系解決。
設備驗收后,必須及時安裝、調試、投入使用,發現問題必須在索賠期內抓緊辦理。
(4)財產管理員驗收固定資產時應填制《固定資產驗收單》,會計記賬部門、管理員各留存一份。
自制完成的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按照自制成本入賬,無償調入、接受捐贈和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市場價值或重置價值估價入賬。
(5)固定資產驗收入庫后,管理員應及時記實物賬,制作“設備標簽”粘貼于每件設備的醒目位置。
3.領用、調撥和移交
(1)領用一般、常用的固定資產按照使用人申請--部門負責人簽審--學校財產管理員調查--總務部門負責人審批的程序由本部門財產管理員統一辦理領用手續,領用貴重固定資產還需經過校長審批。
領用固定資產應填制《固定資產領用單》一式二份,會計部門、使用部門(使用人)各留存一份。《固定資產領用單》必須按照內容填寫完整,以便管理。
(2)固定資產發出后,管理員應將各個使用部門和使用人領用的固定資產打印清單保管。設備在學校內部調劑使用時,管理員應填制調撥單,并相應更改使用部門記錄,不更改實物分類記錄和會計記錄。
(3)教職工在學校內部改變工作崗位時,學校人事部門應通知管理員變更其使用記錄。教職工離校時將個人使用的財產交管理員收回并證明后,學校人事部門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4)財產管理員離崗時應在學校總務部門負責人的監督下辦理交接。財產管理員離校時需由總務部門出具證明后,學校人事部門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5)學校財產(固定資產)原則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批準辦理借用手續,并依時收回外借財物,如有損壞由借用人照價賠償。
4.保管、清查和報廢
(1)按照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落實責任制。使用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保養和保管,執行技術操作和維護規程,確保所使用財產的安全完好。
(2)每年十一月學校應進行年終清查,根據各部門(個人)使用清單進行清點,清點結果必須與會計賬和實物分類賬核對。漏記、錯記的項目應及時調整,無償調出、報廢、盤盈、盤虧的財產應查明原因,按照規定申報批準后及時調賬。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學校不得處置和轉讓固定資產。
因基本建設需要經批準而拆除的原有房屋或建筑物,要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相關拆建文件(批示)等資料辦理核減校舍、建筑物面積以及固定資產的手續。
(3)學校各部門閑置的財產應及時通知校產管理員調劑使用,使用部門無權自行處置本部門的財產。
5.管理和監督
學校理財小組、教職工代表大會,對學校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1)是否建立健全了財產管理職責和內部管理監督制度。
(2)校長、總務部門負責人監督職責的履行情況。
(3)是否依財產管理規程的要求和程序工作。
(4)會計資產賬、財產實物賬的建立與核算是否合規,原始單據的填制、保管是否合乎規定。
(5)財產的保管、維護和使用情況。
(6)財產是否定期清點,賬賬、賬實是否相符。
(7)財產管理人員的任用是否合乎規定。
學校總務負責人依據《會計法》和有關財經法規進行日常監督。發現原始記錄不真實、不完整,會計資產賬與財產實物賬核算不合規,賬賬、賬實不相符,財產管理工作違反程序,財產管理人員任用不合規等情況的,按照有關財務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校長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6.學校各級管理人員不能認真、全部、合格履行職責的,由校長提出批評、限期改正或者調換崗位,情節比較嚴重的可給予行政處分。因失職、管理不善造成財產丟失、短缺、損壞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7.學校教職工有權對財產管理中的違規違紀行為和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情況進行監督、檢舉,各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確對待,不得打擊報復。
校長和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對依規履行職責、制止、糾正、抵制違反本制度行為的會計人員、管理人員和教職工實行打擊報復的,由學校或上級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四、附則
1.本制
度從20**年1月1日起執行。
2.如與國家、政府、財政部門規定有抵觸,按國家、政府、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篇2:物業部物業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物業部物業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1.0 目的
規范固定資產的管理,確保公司財產的完好和安全。
2.0 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部的所有固定資產的管理。
3.0 工作職責
3.1財務部主管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及監督。
3.2財務部稽核負責固定資產的分類、登記、管理、盤點及清查。
3.3使用部門的負責人或使用人負責保管和維護。
4.0 程序要點
4.1固定資產的定義
4.1.1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4.1.2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也應當作固定資產。
4.2固定資產的分類
4.2.1固定資料按具體用途可分為以下幾類:
4.2.1.1房屋及建筑物。房屋是指企業各部門用房以及連同房屋不可分離的附屬設備,如電梯、衛生設備等。建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圍墻、企業內草坪附屬設施;
4.2.1.2機器設備。是指用于產生電力、冷暖氣的各種設備;
4.2.1.3家具設備。是指用于經營服務和經營管理部門的高級沙發、組合家具等;
4.2.1.4電器設備。是指用于企業經營服務或管理用的電子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通訊設備等;
4.2.1.5其他設備。是指不屬于以上各類的其他經營管理、服務用的固定資產。
4.3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4.3.1使用部門負責人和使用人因工作崗位調動或離職,應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4.3.2對流動使用的固定資產,各部門應完整的記錄每次使用情況。
4.3.3對部門與部門之間調整使用的固定資產,雙方應在調整使用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到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以便于日后資產核對。
4.3.4出售或外借的固定資產,憑總經理批準的相關資料到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
4.3.5日常報廢或丟失的固定資產,應由使用部門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查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批準后到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
4.3.6閑置和暫停使用的資產,由倉庫進行統一庫存管理;庫存資產重新使用前應由相關人員進行檢查、保養后,方可投入使用。
4.4固定資產的盤點和清查
4.4.1財務稽核于每年12月份會同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對各部所管轄的資產進行清查。清查內容包括:固定資產的數量、固定資產的流向、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及現狀。
4.5固定資產清查結果的處置
4.5.1對不能維修或已無使用價值的資產,由使用部門填寫《報損單》,經相關技術部門檢查驗證、財務部門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到財務辦理報廢及除帳手續。
4.5.2如報廢資產的零配件拆除后或以出售或作為其他資產維修配件使用的,應報財務處理。
4.5.3需維修的固定資產,由使用人填寫《工程維修單》報維修隊處理。
4.5.4盤盈或盤虧的固定資產按會計準則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4.5.5各部門要求報廢、出售和修理的固定資產均須報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
5.0 記錄文件與控制表格
5.1《工程維修單》
5.2《報損單》
6.0 支持文件
無
篇3:物業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物業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一、目的:規范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充分整合利用資源
二、范圍:公司各部門
三、總則:
1、釋義:固定資產指使用年限超過一年以上,單價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有形資產;以及一些單價不足2000元,但數量眾多,使用年限超過一年以上的物品。
2、分類:
①建筑物(如員工宿舍、辦公樓),產權歸公司的房屋;
②運輸設備(各種機動車輛);
③電子設備(空調、電腦、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音像設備等);
④其他(辦公桌、椅、柜、沙發、高檔裝飾品等)。
四、計劃及審批權限
1、資產實行計劃管理,每年的元月份前各部門根據需要填寫固定資產購置申請報總辦;
2、根據各部門申請(申請表附后),公司當年經營計劃以及固定資產現狀,綜合平衡后編制當年的固定資產采購計劃,計劃必須詳細的列出預購物品種類、名稱、單價、金額等內容,并說明原因;
3、經理批準后,報財務部審核考察。
4、部依據有關批準報告進行市場詢價,五個工作日內將詢價報給總辦及總經理。
五、購置與驗收
1、固定資產的購置應有需要部門向總辦提出申請,總辦綜合平衡后,如同意,應按計劃管理權限和程序逐級審批;如不同意,應給予申請部門調配或說明原因;經批準的申請或年度計劃是購置固定資產的前提。
2、總辦為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負責對批準的采購計劃和采購報告統一購買各部門申請的固定資產;在購買過程中應嚴格按批準的標準、種類、數量,本著貨比三家的原則購買,有條件進行招投標的應通過招投標方式采購,公司其他部門和個人無權采購固定資產。
3、對大件或數量較大的固定資產采購,財務部應進行審計和市場考察。
4、固定資產使用(保管)部門為固定資產驗收部門,使用和驗收責任人為部門經理。總辦采購完成后,填寫驗收單交驗收部門責任人,驗收無誤后在驗收單上簽字確認,隨固定資產的相關技術資料、保修單等由總辦相關人員存檔管理。使用部門如需要可以復制。
5、固定資產購置的經辦人應在購置完成后持驗收單及有效發票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
六、固定資產使用管理
1、固定資產使用人負責使用保養、保管分配其使用的固定資產,如使用中出現故障應報告總辦處理,發生丟失及惡意損壞視其情節輕重及損壞程度,使用人應按購置價格減去折舊后的殘值賠償。
2、責任人離開公司時,應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后再辦理離職手續,否則總辦人力主管有權拒絕收離職手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固定資產使用人承擔。
3、責任人因崗位變動,不再使用原固定資產,應將管理的資產交總辦,由總辦根據情況調配使用,部門內或部門間無權調配資產的使用。
4、配給責任人的資產屬于公司所有,其使用只能用于公司業務需要,嚴禁將公司資產挪作他用,或不在指定地點使用。
5、使用部門及責任人應配合總辦、財務部對資產情況的核對清查等工作。
6、總辦應建立固定資產臺帳,詳細記錄固定資產名稱、規格型號、使用部門負責人、啟用時間、原始金額等情況,財務部應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分類帳,詳細記錄固定資產的購入、調拔、結存等情況。
7、每年十一月份由總辦組織、財務部和使用部門配合,對固定資產進行清理清點,檢查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編制固定資產清查清點明細表,并寫出書面清查報告。
8、總辦對長期閑置的固定資產,應及時處理,不能正常使用無法修復的,要及時辦理報廢手續,固定資產的報、轉讓均需按規定審批后方能辦理。
七、本規定由總辦制定解釋,交辦公會討論修訂。
八、附《固定資產購置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