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我校因公出國訪問的管理,切實保證出訪工作取得良好效益,保障出訪人員、學校及國家安全,特制定我校出國人員在外行為規范。
第一條 出國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定以及出國工作的各項規章。
第二條 出國人員必須遵守所訪國家的法律,尊重所訪國家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要遵守接待單位的規章制度,嚴禁參加所在國的政治活動和不正當的、非法的經濟活動,不得介入或干涉對方的內部事務,不得議論所訪國家的內外政策及領導人。
第三條 出國團、組和人員在國外應接受我駐外使、領館的領導,遇有政治性問題和涉及對方主要的政策性問題或其它重大事情,要及時和我使、領館請示匯報。
第四條 遇到記者與我進行一般接觸交談,應友好相待。如對方正式要求采訪,可視情節研究或請示我駐外使、領館同意,并作好認真準備后接待,不宜接待的可婉拒。對方提出不友好的問題或持不正確的觀點,如屬不了解我國情況,可耐心解說,正面闡明我觀點,但不要操之過急,對惡意挑釁,則不能回避不理,應予頂回或據理駁斥,但不予糾纏。
第五條 要遵守組織原則和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得擅自離開集體住地外出活動,更不能在外留宿。對外活動一律由出國團、組與對方聯系,統一安排。出國人員如需在境外會見親友,應在出境前將親人的姓名、工作單位、電話號碼、地址及本人的關系等情況向派出單位或團組領導報告,以便安排會見時間和地點。如在國外期間親友臨時約定會見時,應主動向團組領導報告,待獲準后再會見,但不得在團組住地外留宿。對真實身份不明或經他人介紹相識的第三者在住地外會見的邀請,不要盲目應允,貿然前往,以免上當受騙誤入圈套。對于外方向我提出的各種要求,不屬本人職權范圍和規定所許可的,未經請示不得擅自對外許諾、承擔義務;未經國內批準,不得擅自邀請對方來華訪問。
第六條 出國期間的各項活動要尊重對方的安排,并須準備赴約。如對參觀、考察項目有異議或在訪問中遇有問題,應通過團、組領導向對方指出。
第七條 不得涉足下流、色情場所,不看黃色書刊、電影、電視和錄相。不準將有淫穢內容的書刊、雜志和音像制品帶回國內。
第八條 出國團組在國外收到的一般禮品或紀念品,可由團、組領導指定專人登記,個人保管。出國人員不要在公共場所議論禮品和爭相拆看禮品。對于對方所贈的紀念品,不要隨意丟棄。個人出訪收到的禮品、紀念品,回國后應如實向組織匯報,按規定處理。
第九條 出國人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求私利,不得背著組織與外國人私下交往。不得背著組織向接待單位或個人索討禮品或以暗示等形式變相索取禮品;不得將零用金等交給外國人代購物品;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外國人借錢凡遇外國人贈送現金給代表團、組或個人,應婉言謝絕。
第十條 出國人員不得擅自改變出訪路線、增加出訪地點或延長出訪時間,不得借故繞道回國。有特殊情況,應報國內原審批部門審批,個別情況特殊來不及向國內請求的,應取得我駐外使、領館同意和證明,并補辦必要的手續。
第十一條 在國外有緊急事情需與國內電話、傳真聯系時,應根據內容采取安全措施。如內容無須保密,可用普通電話、傳真機,如內容涉及內部機密,應與我駐外使、領館取得聯系,研究保密措施,避免通訊泄密。
篇2:員工出國留學協議書
員工出國留學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 (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
乙方:_____________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委托本單位____ (姓名)為代理人與____(單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簡稱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條 甲方派遣乙方以____身份赴____國留學,期限為____年____個月(自出國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甲方指導乙方制訂具體的留學計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學內容是:_______________乙方須達到的留學目標為:
第四條 甲方在乙方出國留學期間,指定________(姓名、單位、職稱)對乙方給予必須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甲方對乙方留學期間在國內的直系親屬,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給以必要的關心和幫助。
第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保證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1.乙方為(國家或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
2.出國置裝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3.出國國際旅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4.在國外學習生活費(金額)、醫療保險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5.在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國內的工資:(照發或不發)。
6.回國休假待遇:(提供回國旅費或不提供);其他待遇:
7.回國后的經費結算辦法(包括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取得外國資助的結算辦法):
第七條 甲方在乙方回國后,負責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積極創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發揮乙方的作用。
第八條 乙方保證按本協議書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在國外努力完成學業,并按期回國服務。留學期間每____ 個月向甲方報告一次學習情況。
第九條 乙方抵達留學所在國后,一個月內向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報到。乙方在國外期間,保證遵守中國法律對出國留學人員的規定,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第十條 乙方無論因何種理由需中止、延長留學期限或改變留學內容,均應至少提前3個月通過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未經甲方批準,不得改變。
第十一條 乙方留學期滿回國后,應在一個月內向甲方報到,按甲方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乙方須根據本協議書第三條的規定,向甲方提交書面的留學總結、學術報告(或科研論文、科研成果報告)。
第十二條 乙方有責任回國后至少在甲方工作____ 年。縮短工作年限,由甲方決定。
第十三條 甲方在認為必要時,有權決定將本協議書的副本經由我駐外使、領館提交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
第十四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書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要求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責成甲方執行本協議書,賠償損失等。必要時,乙方可向中國的司法機關起訴,追究甲方的法律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書時,甲方將根據乙方違約情況,對乙方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或停止公費待遇,或停薪留職,或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必要時,甲方可將乙方違約的事實通知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或向司法機關起訴,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經甲方同意,由________(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務)為乙方出國留學的國內保證人,保證乙方執行本協議書。保證人須與乙方經常保持聯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紹乙方執行協議書的情況;如乙方違約,保證人須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責任。在乙方違約而保證人又未履行自己職責的情況下,保證人須承擔本人經濟收入能承受條件下的經濟責任。
甲方與保證人因保證事項而發生糾紛時,經雙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裁決。
第十六條 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字各方保證遵照執行。有效期限至本協議書第十二條規定的工作年限期滿時止。
必要時,經甲方、乙方、保證人三方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協議書進行修改或補充。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兩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證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
或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保證人(簽字)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篇3:總公司因公出國人員護照管理規定
集團總公司因公出國人員護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 附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因公出國人員護照的管理工作,防止因護照散失在個人手中而可能發生丟失、被人利用等問題、根據外交部《關于因公護照管理的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所有通過總公司外事辦公室(下簡稱外辦)申辦護照的因公出國人員。
第二章 護照的統一保管
第三條總公司外事辦公室作為公司的外事職能部門負責統一保管本公司所有因公出國人員的護照,包括外地公司人員由總公司外辦申辦的因公護照。
第四條護照由專人保管,建立嚴格的護照登記制度,每半年清理一次,保管人員定期向總公司外辦主任匯報清理情況。保管人員調離時應交接清楚。
第五條本公司因公出國人員應在回國后15天內將所持護照交回總公司外辦統一保管。因公出國人員再次出國時,憑出國任務批件或出國任務通知書(參加外單位組團出訪)從外辦取回護照。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上交的,應寫出書面申請,經本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外辦審核,呈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無故逾期不交者,每過一天罰款100元(于當月發放工資時兌現)。
第六條領取護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持照人應在得到不再出國通知后一周內將護照交回外辦統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七條常駐國外機構人員臨時回國,如果停留時間不超過15天,護照可由持照人自己保管;超過15天者,所持護照應交回外辦統一保管。常駐人員任職期滿回國內后,應在30天內將所持護照上交外辦統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持辦有多次往返簽證護照的本公司因公出國人員,在簽證有效期內每次出境回國后,應在7天之內將所持護照交回外辦統一保管,下次出國憑出國任務批件取回護照。逾期不交者,每過一天罰款200元(于當月發放工資時兌現)。
第九條護照交外辦統一保管后,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索回。需臨時借用護照的,應由所在公司或部門出據證明,由總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并限期交回。對逾期不交者,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公司的人員,在辦理有關調離手續時,應將其所持護照交回外辦。外辦將按規定將護照上交發照機關注銷。對拒不交回者,總公司人事本部將不為其辦理調動手續。
第三章過期失效護照的銷毀
第十一條護照過期失效后,由總公司外辦填寫《銷毀護照清單》,報總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由專人(二人)予以銷毀,并報發照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外辦將對銷毀的過期失效護照登記造冊。
第四章 護照遺失、被竊的處理
第十三條護照為出國人員出入我國國境和在國外停留的主要證件。護照一旦遺失、被竊,在國外,持照人應立即書面報告我駐當地使、領館、處,由有關館、處將護照具體情況通報并請示總公司主管領導后,由外辦向發照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并通知公安邊防部門。
第十四條外辦將每年對遺失、被竊護照及其處理情況進行一次匯總,向總公司主管領導匯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總公司外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