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學校)考試考生違反考試管理的行為及處罰規定
第一條考生在試卷或答題卡規定位置上,寫錯或涂錯姓名、考號的,每次扣原始成績2分;不涂寫姓名、考號的,每次扣原始成績5分。
第二條考生有下列違章違紀行為,屬一、二種情形之一的扣該科卷面得分的30%;屬三、四種情形之一的扣該科卷面得分的40%;屬五、六種情形之一的扣該科卷面得分的50%。
1、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
2、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準考證號;
3、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
4、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5、攜帶傳呼機和其他無線通訊工具及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試場;
6、在試場內吸煙、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試場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不改。
第三條考生在兩科以上考試中有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試成績無效。
第四條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試資格,參加補考。
1、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
2、夾帶;
3、接傳答案;
4、交換答卷;
5、偷看、抄襲他人答卷;
6、有意將自己的答卷讓他人抄襲;
7、考試期間撕毀試卷或答題卡;
8、將試卷或答題卡帶出試場;
9、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答卷;
10、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標記;
11、利用現代通信手段作弊或有其他舞弊行為。
第五條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試取資格,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學籍。
1、擾亂報名站(點)、試場、評卷場所及考試有關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3、威脅考試工作人員安全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
4、偽造證件、證明、檔案以取得考試資格;
5、考生由他人代考或偷換答卷、涂改成績。
篇2:(中學)考試考生違反考試管理的行為及處罰規定
中學(學校)考試考生違反考試管理的行為及處罰規定
第一條考生在試卷或答題卡規定位置上,寫錯或涂錯姓名、考號的,每次扣原始成績2分;不涂寫姓名、考號的,每次扣原始成績5分。
第二條考生有下列違章違紀行為,屬一、二種情形之一的扣該科卷面得分的30%;屬三、四種情形之一的扣該科卷面得分的40%;屬五、六種情形之一的扣該科卷面得分的50%。
1、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
2、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準考證號;
3、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
4、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5、攜帶傳呼機和其他無線通訊工具及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試場;
6、在試場內吸煙、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試場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不改。
第三條考生在兩科以上考試中有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試成績無效。
第四條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試資格,參加補考。
1、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
2、夾帶;
3、接傳答案;
4、交換答卷;
5、偷看、抄襲他人答卷;
6、有意將自己的答卷讓他人抄襲;
7、考試期間撕毀試卷或答題卡;
8、將試卷或答題卡帶出試場;
9、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答卷;
10、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標記;
11、利用現代通信手段作弊或有其他舞弊行為。
第五條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試取資格,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學籍。
1、擾亂報名站(點)、試場、評卷場所及考試有關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3、威脅考試工作人員安全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
4、偽造證件、證明、檔案以取得考試資格;
5、考生由他人代考或偷換答卷、涂改成績。
篇3:科大考試管理規定
科大考試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令)、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20**年修正)》(教育部第33號令)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校實際情況而制定。旨在維護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全校師生的合法權益、規范考試過程中各類違規行為的確認與處理。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電子科技大學受委托組織的各類考試和考核,以及自主組織的各類考試和考核。
第二章 考試命題及相關管理要求
第三條 考試命題要求:
(一)考試命題應以教學大綱為依據,命題內容應反映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命題權重合理;
(二)屬同一課程代碼、教學進度基本一致的課程,實行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準;
(三)必修課程、限選課程必須同時提交難度、題量相當的A、B兩套試卷,且A、B卷之間題目不能有重復。A、B卷的選用,由考試中心隨機抽取。其它考試課程提交一套試卷。上述每套試卷的題目與近兩年試卷的重復率(分值比)不得高于30%;
(四)對于量大面廣的公共基礎、專業基礎課程,實行教考分離;
(五)一套完整的試卷必須包含命題計劃、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
(六)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必須嚴謹準確,不得有科學性錯誤。試卷底稿要規范,特別是文字、附圖、列表要清晰、準確。試卷一律使用打印稿,并標明試卷號與頁號。試卷與答題紙分開印制,試卷上不留答題空間。答題紙的格式統一印制,學生只在答題紙上答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每一套試卷經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或專業負責人)審核簽字之后,由命題教師按考試日期提前兩周以上交考試中心安排印刷。
第四條 考試考核相關的管理要求:
(一)嚴禁使用網絡傳遞考試試題,使用公用計算機編制考卷的要確保安全保密。擔任課程輔導的在讀研究生考試前不得參與或接觸與考試有關的工作;
(二)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可以指定教材以外的參考資料,但不得向學生發放模擬試題或往年的考試試題等資料。教師不得以習題課、輔導答疑等形式泄露考題內容。由于提供復習資料造成考題泄露或影響考試秩序的,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課程考試結束后,答題紙必須按順序整理好(缺考的要在其試卷上注明)裝入答題紙(答題卡)專用袋,每袋答題紙專用袋要放入兩份試卷樣卷,其余試卷要全部回收(包括缺考空白卷)裝入試卷專用袋,不得短缺。答題紙專用袋和試卷專用袋要填上考試相關信息,由開課單位負責保存。試卷按照教學檔案進行相應的管理;
(四)課程考試的命題計劃、教學(實驗)過程登記表、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考試質量分析報告及試卷樣卷、學生成績單、教師授課計劃等考試教學檔案由各開課單位統一管理。
第三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 考核方式與成績評定:
(一)所有課程的考核方式以教學大綱的要求為準。采用教學大綱要求以外考核方式的,必須由任課教師在開課之前提出書面申請,經開課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后交教務處備案。書面申請書存入課程教學信息袋內備查;
(二)必修課和專業限選課成績的記載采用百分制;專業任選課和集中性實踐環節采用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通識選修課、素質拓展等其它課程采用二級制(合格、不合格);
(三)課程平時成績、實驗成績與考核成績在課程總評成績中的占比按照課程大綱進行,并由任課教師在開課初向學生宣布;
(四)有課內實驗但實驗成績為零分者,總評成績按零分計;
(五)考試結束后教師要及時使用紅筆閱卷。閱卷時教師要根據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進行客觀、公平、準確地評分,批改改動、得分改動必須簽名,兩人或兩人以上閱卷的在評分欄簽上閱卷人姓名;
(六)禁止任何部門、個人以任何方式干預教師公平、公正閱卷及成績評定工作。
第六條 成績填報及試卷查閱:
(一)學生成績評定后,按要求及時上網錄入,并打印成績單。經錄入員、主講教師、教研室主任簽字后的紙質成績單,自考試日期算起,學期最后一周考試及補考的在5天內(日歷時間)、其它時間考試的在14天內(日歷時間)提交教務處教務科。同時填寫《課程考試質量分析報告表》,與紙質成績單、命題計劃、教學(實驗)過程登記表、試卷樣卷、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教師授課計劃等材料一并提交學院歸檔;
(二)學生對考核成績有疑義要求查閱試卷的,在該課程成績公布后兩周內,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輔導員簽字并找開課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非本學院開課的首先由本學院領導簽字蓋章),由任課教師查閱。學期末最后兩周公布成績的課程,可延期至下一個學期開學第一周內查閱。超過規定時限,試卷封存,不許查閱;
(三)紙質成績單提交教務科后發現有錯漏的,由任課教師填寫《**電子科技大學修改成績登記表》,經學院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再到教務科辦理修改或補登手續。經試卷查閱需要改動成績的,由任課教師填寫《**電子科技大學修改成績登記表》,經學院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再到教務科修改、備案。此外,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考場安排:
(一)考試在標準化考場進行,實施實時監控,并最大限度分散考生。考生人數大于90的,安排4名監考人員;考生人數大于或等于60的,安排3名監考人員;考生人數少于60人的,安排2名監考人員。有特殊要求的考試,按相關規定執行;
(二)監考人員由承擔該課程教學任務的單位派出。若本單位的在崗教職工人數不夠,可從校內其他部門在崗人員或離退休教師中聘請,但每個考場中必須有一名本單位的在崗教職工;
(三)考試周考試的課程,其考試時間、地點由考試中心統一安排。非考試周課程的考試安排,由任課教師在提交試卷時與考試中心協商,考試時間和地點由開課單位或任課教師通知考生。考場布置由監考人員負責,考場門貼和考生名單由開課單位打印。座位條由開課單位統一到考試中心領取。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該課程或考場考試無效:
(一)考風、考紀存在嚴重問題的考場;
(二)考試組織工作及監考工作存在嚴重問題的考場;
(三)試卷泄密、失密或存在嚴重問題的;
(四)試卷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存在其它問題,有必要重考的。
上述情況由本科教學教授委員會認定,并由相關學院(部)組織重考。
第四章 學生參加考核條件及緩考、補考細則
第九條 按要求完成課程全部學習活動的,均有資格參加該課程考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試資格:
(一)缺交本課程作業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平時成績為零的;
(三)上課遲到或早退累計占該門課程上課次數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四)曠課達10學時以上或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五)經開課單位認定其他嚴重擾亂教學秩序的學生。
考試資格由任課教師認定,經開課單位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并在考試前將不具備考試資格的學生名單報學院(部)教學秘書及考試中心。被取消考試資格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且不能參加該課程的補考。
第十條 緩考:
(一)學生所選的必修課、限選課及單獨開設的實驗課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參加課程考核的,可在考試前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再到考試中心備案,未及時備案者按曠考處理。其中突發急病或遇突發事故的須在事發后兩個工作日內辦理;
(二)任選課、通識選修課、素質拓展課及集中性實踐環節不許緩考;
(三)課程緩考與該次課程補考的時間同步。緩考計平時成績。課內實驗曠考的課程不許緩考。緩考不及格不再安排補考。
第十一條 補考:
(一)學生所選的必修課、專業限選課以及單獨開設的實驗課程不及格者,可參加學校組織的該次課程的補考;
(二)非單獨設課的實驗,若實驗成績為0分,按取消考試資格處理,不能參加課程的補考;
(三)考試違紀、作弊、及其它原因被取消考試資格者,不許參加補考;
(四)集中性實踐環節(含各類課程設計、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不安排補考;
(五)補考直接計卷面成績,最高記60分,低于60分按實際分數記;
(六)補考時間安排:理論課程在下一個學期第一周前的兩天(日歷時間)至第一周,體育課在下一個學期的第一周周六,單獨開設的實驗課程在該學期放假后三天內進行。
第五章 學生考場規則
第十二條 考生參加考試,必須攜帶“一卡通”。“一卡通”遺失或相片等信息不清楚的,須帶上本人的身份證和學生證。
第十三條 考生應提前到達考場,按指定位置就座。考試開始15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按曠考處理。考生在開考后30分鐘內、考試結束前10分鐘內不得離開考場,開考30分鐘后離開考場的,按交卷處理。考生由于身體原因需要上廁所的,需先請示,經同意后由同性別的監考人員陪同。
第十四條 考生進入考場,可以攜帶規定的文具用品和特許的考試用品,嚴禁隨身攜帶各種紙質資料、電子產品、通訊工具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
第十五條 考試開始前,考生必須將座位周圍的所有非考試用品放在講臺或監考人員指定的地點。
第十六條 考生領取試卷后,先檢查試卷是否清晰、缺頁、破損等,如有問題,立即舉手報告。檢查無誤后,立即在試卷和答題紙的指定位置填寫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考試過程中,考生必須服從監考人員安排,不得在試卷、答題紙、草稿上書寫與考試無關的任何語言文字等信息,也不得在桌面上寫、畫。
第十八條 考生答題完畢,交卷離場時必須將試卷、答題紙及草稿紙全部上交。交卷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
第十九條 考試結束時間一到,考生必須立即停止答卷,經監考人員允許方可離開考場。
本章各考場規則適合所有考試。對于大學英語四六級等級考試等有特殊規定的,則按該類考試的規則執行。
第六章 監考人員職責
第二十條 監考人員應熟知考場規則,認真履行職責:
(一)佩戴監考牌,提前20分鐘進入考場,認真做好考場檢查和布置工作,檢查和清理學生課桌內外及周圍的物品,確保考試順利進行;
(二)按要求貼好考生座位條及門貼,根據考場具體情況最大限度分散考生座位;
(三)考試開始前,提醒考生把隨身攜帶的非考試物品放到指定地點,按座位表認真核對考生必備的有效證件,并向考生宣讀考場規則;
(四)進入考場后關閉所攜帶的通信工具,在考場內嚴禁吸煙,不得擅自離開考場,不得聊天、看書報、看手機、聽音樂等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
(五)在發放試卷前核對試卷份數,并檢查印刷質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考試過程中不得對試題內容、題意作任何解釋或提示。因試卷印刷質量或裝訂等提出的詢問,必須當眾答復,試題有更正時必須及時當眾板書公布;
(六)發現考生有違反考試紀律的,監考人員必須及時果斷處理:收回考卷、做好證據保存(如拍照等)、扣留違紀物品,并讓當事人(考生)當場寫清楚事件經過,然后讓其退出考場。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及時填寫《學生違反考試紀律情況報告單》,連同考生違紀證據交考試中心;
(七)考試結束時立即要求學生停止答題,逐一回收試卷與答題紙等,清點無誤后組織學生離場,同時將考場情況(如缺考、違紀及作弊學生的學號、姓名等信息)如實記錄。
第七章 考紀巡視員及中層干部巡考職責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非考試周考紀巡視員巡考和考試周中層干部巡考制度。巡考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巡考職責:
(一)巡考時必須佩戴巡視牌;
(二)抽查核對考生必備的有效證件及相關考試安排信息是否相符;
(三)檢查監考人員履行監考職責、執行考場紀律情況;
(四)協調處理影響考試的相關事件,指導與監督考試違紀事件的處理;
(五)考試結束后按要求認真填寫《巡考評議表》。
第八章 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或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的;
(二)在考場內及考場周圍禁止的范圍,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三)攜帶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四)考試開始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后繼續答題的;
(五)不按規定接受檢查,且拒不退出考場的;
(六)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或者在答題紙與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七)在試卷、答題紙等上面寫與考試無關的文字、符號等行為的;
(八)考試中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互打暗號或手勢經勸阻不改的;
(九)考試過程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而隨意起立、走動或擅自離開考場的;
(十)考試結束后將試卷、答題紙、草稿紙或其它應該上交的考試資料帶出考場的;
(十一)協助他人或為他人違反考試紀律提供方便的;
(十二)其它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對違反考場紀律者,該課程該次考試成績無效、且不得參加該次考試的補考,并視情節給予警告至記過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參加考試的;
(二)攜帶任何具備復制、拍攝、掃描、存儲記憶、發送或者接收信息等功能的設備參加考試的(規定允許使用的設備除外);
(三)抄襲或拷貝他人試題答案或考試結果的;
(四)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等考試信息,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五)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尚未造成替考等嚴重后果的;
(六)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以及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七)在試卷、答題紙、草稿紙以外的地方(如座椅、身體部位等)畫、寫與考試課程有關信息的;
(八)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卷答案雷同的;
(九)協助他人作弊或為他人考試作弊提供方便的;
(十)故意銷毀、損壞答卷或考試材料的;
(十一)對監考人員進行威脅、謾罵、報復等,情節嚴重者;
(十二)累計兩次違反考場紀律的;
(十三)破壞考場設施及公共財產、影響考場秩序的;
(十四)其它作弊行為。
對考試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參加該次考試成績無效、且不得參加該次考試的補考。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考試嚴重作弊:
(一)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運用任何具備復制、拍攝、掃描等功能的設備并發送試卷信息的;
(三)累計三次考試違紀的,或累計一次考試違紀與一次考試作弊的,或累計兩次考試作弊的;
(四)有計劃有組織團伙作弊的;
(五)偷盜試卷或買賣試卷的;
(六)其它作弊行為嚴重的。
對以上嚴重作弊行為予以開除學籍處分。其中(四)、(五)項,如有檢舉、揭發等立功表現的,可視具體情況降為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五條 監考人員、任課教師及學校教職員工違反考試紀律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必須及時受理有關考試違紀的舉報,并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一)學生有權向學校有關部門如實舉報學校教職工在命題、考核過程中等各類違規違紀行為;
(二)學生有權向學校有關部門如實舉報學生在考試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紀學生由學生所在單位負責調查取證,并做好筆錄,經主管領導簽署擬處理意見蓋章后交教務處,由教務處下達《擬處分告知書》并受理考生對擬處分的申辯事宜,再經學校研究后下達正式處理文件:
(一)擬處分決定書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學生本人的,則在校園網主頁的“公告”欄發布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日歷時間),即視同送達;
(二)學生對擬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擬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提出書面申訴,并按相應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理,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抄報廣西區教育廳備案。
第九章 解除考試違紀處分
第二十九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間內(自處分文件下發之日起)表現良好,期滿后可以向所在學院提出解除處分的申請。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學校其它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