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總務物品報廢制度
1、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等其它報廢、損壞、丟失、更換一律填寫報廢單,由科室負責人簽字上報總務科,經主管院長批準后,方可報廢,無手續者,不得報廢。
2、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按上述手續辦理完畢后交舊領新。
3、庫存物資必須按國家規定合理損耗,低值易耗物,倉庫報廢物資必須每月或每季度一報。經財務、審計等部門查看、審核報分管院長審批后報廢,如有損耗,查明原因,寫出報告,經院長審批后,做帳務處理。
4、醫院所需物資(除藥品、器械、圖書外),均由總務科庫房統一采購,統一管理,盡可能修舊利廢,做到物盡其用,厲行節約。
5、管好物資,保障供給,切實為臨床一線服務。
篇2:縣人民醫院廢舊物品報廢處理制度
人民醫院廢舊物品報廢處理制度
1、凡單個物品價值在500元以上,被列為固定資產的各類物品(含棉布類),因使用時限過久,或因部件破損確實不能繼續使用或需強制更新時,可予以報廢處理。
2、需報廢的物品必須由原使用科室一式3份填寫財產報損申請單(500元以上的物品必須附上書面報告),由維修部門負責人或總務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并按如下權限審批:
(1)原值單價在500元以內的物品,由主管職能部門批準報廢。
(2)原值單價在500至2000元以內的物品,由主管院領導批準報廢。
(3)原值單價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由院領導例會決定。
3、財產報廢申請單經審批簽字后,由原使用科室將申請單和實物交庫房收存、建帳和待處理后銷帳。
4、庫房收到報廢的實物后,應按如下權限處理報廢物品:
(1)原值單價在500元以下的物品,由后勤管理科決定(數量在10件以上,應報告主管院長)。
(2)原值單價在500至2000元以內的物品,由主管院長決定。
(3)原值單價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由院領導例會決定。
5、庫房處理變價物品作價時,必須有財務科和設備科或后勤管理科指派的人員在場。報廢物品變價,原則上按3%-5%計算變價金額或按市場行情商定。采取拍賣形式處理的,按拍賣價處理;上級鑒定書有殘值意見的,原則上按鑒定意見處理。
6、處理變價物品后,庫房應將變價處理金額填入財產報廢申請單,并于每季末將已銷帳的財產報廢申請單一道上報財務科。
7、財產報廢后的變價收入,必須在收款3天內如數交入財務科,任何科室不得截留,更不允許以任何形式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