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休閑會館員工學習培訓期間暫行規定
簽發部門:總經辦
為了加強企業基礎工作的管理,按時保質完成培訓計劃工作達到培訓的預期效果,培養優良的工作作風,保證今后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與進行,培訓期間特制定如下規章制度:
1、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無公司特別安排,下班必須及時離崗,不準長時間逗留。不得遲到、早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假;不得無故曠工;病假須持醫院診斷。遲到、早退一次扣5元,月累計遲到、早退5次加倍扣款,屢教不改者予以除名,不發放當月工資。病假不得超于7天,否則除名,病假期間不發放工資。如有特殊情況請事假,必須經領導批準,人事部備案,方可請假。
2、愛護公司財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損壞,否則照價賠償,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3、同事之間應當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得拉幫結派,搞小團體;不做不利于團結的事,不說不利于團結的話。否則視情節輕重給予說服教育,直到除名,除名者不予發放當月工資。
4、尊重領導,不得辱罵同事或發生正面沖突事件,否則開除處理,扣除工資。
5、認真用心學習掌握業務技能知識,服從完成上級安排布置的工作任務。
6、學習課堂不準大聲喧嘩、交頭接耳、竊竊私語、不準接電話,課堂學習期間關掉手機等裝置。如有疑問應舉手提問。
7、培訓期間介紹新員工加入我們的團隊。
8、不得在現場抽煙,帶明火、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入場。
9、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10、注意施工現場,保證自身安全,行走嚴格按上行下行道規則。
11、妥善保管好證件卡,如有丟失扣款50元。
篇2:黨支部黨員學習培訓制度
黨支部黨員學習培訓制度
為了加強對黨員的教育,支部決定按照《章程》規定,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思想、*理論和“***”重要思想,學習掌握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基本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1、學習培訓的主要內容:
(1)學習馬列主義、*思想、*理論和“***”重要思想;
(2)學習領會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及全國人大十屆四次全會精神、“十一五”發展規劃;
(3)學習貫徹《章程》及*同志提出的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
(4)學習其他黨的有關知識;
(5)學習市人事局機關黨委要求和布置的有關內容。
2、學習培訓計劃制訂和實施
學習培訓內容要按照局機關黨委的統一安排部署,結合流動黨員實際開展。學習培訓由流動黨員支部負責年初制訂學習培訓計劃并具體實施,年終對流動黨員學習培訓情況進行總結。
3、學習培訓的時間、方式和方法
集中學習培訓的時間盡量不占用流動黨員的上班時間,以周末雙休日為主。學習培訓的方式采取集體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網上培訓與當面交流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學習培訓的方法是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研討班,舉行輔導講座、組織觀看電教片,開展經驗交流、參觀學習、知識競賽等活動,把學習寓于各種文體活動中,加強領導,精心安排,健全制度,注意方法,講求實效,總結經驗,推廣典型。
4、堅持學習制度,提高學習成效
流動黨員學習培訓制度要長期堅持下去,責任要落實到人,確保流動黨員“長期受教育,永葆先進性”。每次集中學習教育后,要不定期編發信息,在貴陽人才網上進行宣傳報道,提高學習效果和質量。
篇3:某糧食局機關學習培訓制度
> 糧食局機關學習培訓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糧食流通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素質,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確保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及時、有效實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習培訓、資格管理對象是指具有糧食流通管理行政執法任務的執法人員及行使糧食流通管理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監督人員,所有參與糧食流通管理行政執法的人員必須經過市法制辦行政執法培訓班學習,成績合格后獲得行政執法資格,領取《行政執法證》后,方能參與行政執法。
第三條 行業管理科(監督檢查科)科負責行政執法人員學習培訓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學習培訓分為省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學習培訓、市級行政執法學習培訓和本局糧食流通管理知識業務學習培訓三種。
市級行政執法學習培訓是指市法制辦組織的全市行政執法培訓。每年視市法制辦的行政執法培訓計劃和本職工作需要積極組織參加。
省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學習培訓是指以比較系統的糧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為內容的學習和培訓。每年視省糧食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執法培訓計劃積極組織參與。
本局糧食流通管理知識業務學習培訓內容包括《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等有關專業法律、法規知識。
第五條 法制學習培訓必須確保培訓效果,培訓結束必須通過培訓考核。學習培訓考核結果應作為考核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 定期學習培訓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期糧食流通管理知識學習培訓班。
第七條 定期研討制度。每年召開一次由執法人員參加的討論會,交流學習心得,研究在執法活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提高執法水平和對執法的認識。
第八條 法制學習培訓考核應與持證上崗和執法證件年審相結合;
凡新上崗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市法制辦學習培訓考核合格,獲得行政執法資格后才能參與行政執法。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