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廣場商戶管理規定
第1條 商戶的經營管理活動須遵守國家工商、稅務、質量、價格、計量、食品衛生等方面的相關法律規定及本廣場的相關規定。
第2條 在領取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守法經營,并須經營與本廣場簽定的合同或協議相符的品類、品牌,不得超范圍經營。如需調整經營品類、品牌,須經運營管理中心審批并更改合同或協議后方可實施。
第3條 商鋪內商品品種齊全、貨量充足、豐滿,及時引進新品,保證經營的正常進行,嚴禁以任何理由缺貨、空鋪、空柜。
第4條 誠信經營,實行明碼標價,禁止價格欺詐行為;所有貨品必須使用物價局規定的標簽,做到一物一價簽;服務項目、餐飲項目明示收費價目表。經營中禁止與顧客討價還價;杜絕銷售"三無"商品和衛生標準不達標商品;計量準確。
第5條 本廣場營業時間為上午9點半至下午6點半,商戶必須嚴格遵守本廣場的開閉店時間(特殊行業如餐飲業報經批準的除外);節假日營業時間如有變動,以書面通知為準;嚴禁在營業時間內私自閉店、停業。
第6條 營業員必須于營業前半小時到達崗位,打掃衛生、整潔地面,不得利用營業開始后的時間大面積打掃和整理。營業時間不得空崗。營業結束后營業員不能無故在商鋪內逗留。遇特殊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運營管理中心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7條 一切與經營無關的私人物品(如水杯、飯盒、化妝包、報紙等)不得擺放在商鋪的明顯位置。
第8條 禁止在商鋪內或廣場公區吸煙。
第9條 按國家相關規定備齊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并置于規定位置。
第10條 商戶負責看管好自己的物品。營業期間物品丟失由商戶負責,非營業期間物品丟失,報公安機關處理。搬出批量的商品和裝飾物品時,需到相關部門開取《物品出門許可單》,并走指定通道。
第11條 商戶在經營活動中應按規定向顧客提供合法有效的銷售憑證。
第12條 商戶在**商業廣場所經營商品的售價不得高于同城其它同類經營場所相同商品的售價。
第13條 商戶對于其營業人員的聘用、勞動保險、福利等均遵照國家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商戶應及時為其營業人員發放工資、福利等。如有違反,一切法律及經濟責任由商戶自行承擔,商戶對此表示認可。
篇2:商戶管理規定:《租賃合同書》補充條款
商戶管理規定--《租賃合同書》的補充條款
甲方:-----------------
乙方:
為了規范商場管理,保持良好的商場經營環境,使整個商場正常有序的運行,特擬定如下規定:
一、統一著裝,保持良好的市場形象和個人形象,做到禮貌待客,文明經商。
二、嚴格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周一至周五從09:00-21:00;周六至周日09:00-21:30)。
三、商場內不得抽煙、喝酒、下棋、打牌、吃零食、聚眾鬧事等,給顧客一個良好的購物環境。
四、不得在商場內搞迷信活動,禁止在鋪位內擺放神龕及燒香.
五、實行統一收銀的管理辦法(僅收定金),商戶不得場外交易或私自收銀。
六、不得在商場內擺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使用明火。
七、不得在商場內亂接電線,妨礙消防工作。
八、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工商、稅務管理規定,按章納稅(費),不做違法亂紀的事。
九、各商戶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所有商品明碼標價,營業執照放置于明顯位置,不得欺騙、誘導消費者以及在商場內大聲喧嘩,與顧客發生過極沖突。
十、積極配合營運部投訴中心的調解工作及相關事宜,服從管理處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上級職能部門所裁定的調解決定。
十一、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經營,不得違章經營。
十二、積極配合管理人員做好商場管理工作。
十三、遵守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一切事宜。
以上規定,希望各商戶積極配合,服從公司的統一領導,嚴格遵守合同規定。如有違反,商場營運部將依照相關制度作出如下處理:
(一)警告;
(二)罰款;人民幣20元----500元
(三)營業員屢教不改者,將其清退出場;
(四)商戶嚴重違反合同及商場規定者,勒令其停業整頓,或解除合約收回鋪位,責任由商戶自行承擔。
十三、本《商戶管理規定》作為《租賃合同書》的補充條款,與《租賃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規定為租賃合同書附件,望各商戶嚴格遵守。
本《商戶管理規定》一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
甲方:深圳市**家居廣場乙方:
地址:地址:
電話/傳真:電話/傳真:
代 表 人:代 表 人:
日期:日期:
篇3:電信城商戶廣告宣傳管理規定
電信城商戶廣告宣傳管理規定
為樹立新世界電信城整體形象,保障和尊重各租戶共同利益,制定新世界電信城廣告宣傳管理規定,同各租戶共同遵行。
1、公共位置的管理
1)未經批準,不準在露天廣場、廣場入口、場內任何位置(除商鋪門檻及商鋪以內,派發任何宣傳品,贈品);
2)嚴禁在商鋪門口或廣場的任何位置吶喊拉客;
3)未經批準,不得把自制廣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廣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鋪門口(以門檻直線為界);
4)未經同意,商鋪不得擅自舉辦任何形式的對外活動,包括邀請名人蒞臨等。
2、商鋪內部管理
1)商鋪任何宣傳不能誤導消費者,抵其他同類商鋪的內容,不允許任何惡性競爭之針對性的宣傳;
2)對于商鋪內任何圖案文字,管理公司保留否決權,如確實設計制作低劣有礙觀瞻,商場管理部有權更改或折除。
3)不準在商鋪面對公眾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張貼、懸掛任何物件(嚴禁使用雙面膠、玻璃膠);
4)商鋪內的海報、吊旗等宣傳用品需報商場管理部備案,嚴禁在減價或促銷期間出現“跳樓價”、“出血狂減”、“傾銷”、“清倉”、“轉手賤買?”等文字;
5)聲響管理:在商鋪內自行播放音樂等聲響以不影響鄰舍及公共環境為原則。新世界電信城內不能使用音響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特殊情況須報管理公司審批。
3、廣告位的管理
1)租戶可自行使用各自門中燈箱,不得隨意改裝破壞;
2)租戶不能擅自使用面對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廣告,在管理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傳自行生產、主要經銷產品的廣告或本鋪位形象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