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經紀公司關于集團(大戶)購房的管理辦法
為鼓勵**房地產經紀公司全體員工介紹大戶購房,并使其在銷售過程中統一管理,避免因銷售口徑不統一而造成客戶流失,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銷售部根據業務情況長期或短期設置集團銷售主管(1人)專門對大戶進行全程接待服務,此人不再代理其他銷售業務。
二、鑒于大戶的銷售談判周期較長,且中間介紹人付出了大量的時間、精力,集團銷售主管只對其進行戶型、樓層和付款方式的引導。因此,介紹人提取成交額
1-3‰的介紹費(詳見"業績考核與傭金管理辦法")。此筆回款額銷售部其他未涉及的主管和經理不再計提傭金。散戶月度計劃完成率和年度累計計劃完成率與大戶成交額分別計算。但業務考核時一并考慮。
三、集團銷售主管的工資由底薪和傭金組成,底薪與同級別的銷售主管相同,傭金的提取按每批成交額的累進計費率計算。
?。ㄒ粋€大單的成交不得分拆多個小單計提傭金)
成交額傭金提取比例 商業辦公
1000萬以內0.6‰0.8‰
1000萬-3000萬0.5‰0.7‰
3000萬-5000萬0.4‰0.6‰
>5000萬0.3‰0.5‰
四、中間介紹人及集團銷售主管傭金的提取時間為:
1、按回款總額的80%計提,次月發放。
2、辦理入住手續后次月底提取預留的20%。
篇2: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10修正)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修正)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號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業經20**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劉強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號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決定,業經20**年8月1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代市長 王桂芬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決定
撫順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決定對《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省內其他城市購買住房,符合購房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購房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應當持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p>
二、原第九條調整為第十條,其中第二款修改為:“借款人購買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房屋價值的60%,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房屋價值取評估價值、交易價值、契稅價值三者中的最小值。”
三、其他條文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
第三條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
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代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章 貸款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B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ǘ┰诒臼泄ぷ鞯脑诼毬毠?;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購買自住住房的有關手續和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ㄎ澹┰诒拘姓?/a>區域內購買城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
?。┩廪k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
?。ㄆ撸┓?、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沒有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有配偶的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未婚或者無配偶的提供未婚或者無配偶證明;
?。ǘ┥唐贩抠彿亢贤?/a>、銷(預)售許可證、房屋平面圖、竣工驗收備案書;
(三)首期購房付款證明;
第七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借款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
第八條 借款人在獲準貸款后,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辦理貸款抵押手續。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借款人辦理相關手續后3個工作日內委托代辦銀行辦理出款手續。
第九條 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省內其他城市購買住房,符合購房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購房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應當持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借款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70%;購買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80%。貸款額度一般不得超過40萬元。年薪10萬元以上、誠信度高、無重大疾病的借款人,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其貸款額度可以超過40萬元。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房屋價值的60%,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房屋價值取評估價值、交易價值、契稅價值三者中的最小值。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低于5%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5萬元。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一般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對工資收入高且穩定、誠信度高、無重大疾病的借款人,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最多可以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5年。貸款期限最高不得超過30年。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華人民銀行頒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貸款償還
第十三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四條 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可從以下兩種還本付息方式中任選其一:
?。ㄒ唬┑阮~本金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ǘ┑阮~本息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第十五條 借款人在借款期滿一年后可以提前部分或者全部償還貸款,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用于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在代辦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在每月還款日前存入不少于本期還款額的存款。代辦銀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劃轉。
第五章 貸款抵押
第十八條 借款人以所購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應當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人以所購住房抵押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重復抵押,并對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
第二十條 抵押期限從抵押登記之日起始,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并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以所購在建自住住房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可用簽訂的購房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并在產權管理機構登記。抵押期內,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在建自住住房驗收合格后,借款人應當及時辦理產權抵押登記手續。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借貸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者監護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返還借款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七章 抵押物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六條 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償;所得價款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的部分,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退還借款人。
第八章 法律監督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未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將抵押物重復抵押的;
(三)借款挪作他用的;
?。ㄋ模┙杩钊诉`反借款合同其他條款的。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其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積金貸款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30日起施行?!稉犴樖新毠€人購買住房政策性擔保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撫政發〔1997〕25號文)同時廢止。
篇3:房產經紀(大戶)購房的管理辦法
房產經紀公司關于集團(大戶)購房的管理辦法
為鼓勵**房地產經紀公司全體員工介紹大戶購房,并使其在銷售過程中統一管理,避免因銷售口徑不統一而造成客戶流失,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銷售部根據業務情況長期或短期設置集團銷售主管(1人)專門對大戶進行全程接待服務,此人不再代理其他銷售業務。
二、鑒于大戶的銷售談判周期較長,且中間介紹人付出了大量的時間、精力,集團銷售主管只對其進行戶型、樓層和付款方式的引導。因此,介紹人提取成交額
1-3‰的介紹費(詳見"業績考核與傭金管理辦法")。此筆回款額銷售部其他未涉及的主管和經理不再計提傭金。散戶月度計劃完成率和年度累計計劃完成率與大戶成交額分別計算。但業務考核時一并考慮。
三、集團銷售主管的工資由底薪和傭金組成,底薪與同級別的銷售主管相同,傭金的提取按每批成交額的累進計費率計算。
(一個大單的成交不得分拆多個小單計提傭金)
成交額傭金提取比例 商業 辦公
1000萬以內0.6‰0.8‰
1000萬-3000萬0.5‰0.7‰
3000萬-5000萬0.4‰0.6‰
>5000萬0.3‰0.5‰
四、中間介紹人及集團銷售主管傭金的提取時間為:
1、按回款總額的80%計提,次月發放。
2、辦理入住手續后次月底提取預留的20%。